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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发言材料(2022年)

时间:2022-06-14 15:12:02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以案说法发言材料(2022年),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以案说法发言材料(2022年)

以案说法发言材料6篇

【篇1】以案说法发言材料

违法乱倒建筑垃圾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7日,执法人员巡查至德清县武康镇104国道时发现,当事人沈某正用大号电瓶三轮车,把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倒在路边,初略估计面积约12平方米。

见状,执法人员连忙上前进行询问,原来当事人沈某的自建房正在进行装饰装修,因贪图方便,他就想到了把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随便找个地方扔,没想到,正好被执法人员逮了个正着。

【案件处理】

由于现场并非指定的建筑垃圾堆放地点,沈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沈某作出了行政处罚,责令其于2014年7月11日12时前清运已倾倒的建筑垃圾,并对其处以200元的罚款处罚。

【案件分析】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条指出,所谓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建设量的增大,城市建筑垃圾的数量正在急剧增加。因此,为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管理,法律规定对于单位和个人不按相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在经济上将给予严厉惩处。

具体来说,根据《规定》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能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也不能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一般情况下,小区内的装修建筑垃圾,必须倾倒在物业部门指定的场地,由物业部门集中回收后依法予以处理,其他装饰装修活动产生的建筑垃圾,则均须由核准的建筑垃圾处置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篇2】以案说法发言材料

这个案件首先告诉我们的是合同文本的重要性,“合同是民间宪法!”

其次,解决合同纠纷在司法层面需要强调的是,在世界各国,司法对合同纠纷解决的趋势是维护合同的终极价值,即双方当事人合同权利的实现,以此来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仅仅是作出对案件的法律裁判。

结合本案有几个主要问题需要明确:

1、两个合同文本以谁的为准,差异在哪,为何会这样?从已有的证据可以判断,导致这个结果的出现主要错误在出卖方,当然买受方也没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对这个差异性是认定为瑕疵还是主要条款遗漏或没有达成合意,这对后续问题意义重大。

2、“多退少补” 谁来解释,如何解释,效力何在?双方对此问题要注意合同的终极意义,因为解除合同与合同违约所意味的法律后果是完全不同的。

3、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有何具体规定,在本案中如何理解?对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3%的理解需要注意是在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的情况下的处理原则,这是有前提的。

当然本案在房地产高速发展的今天,对我们百姓的意义却是很大的。我们不可能是所有领域的专家,但是需要我们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范本需要我们好好学习,对双方的合同文本做详细研究尤其关键。

【篇3】以案说法发言材料

“以案说法”实施方案

一、目的

为更好促进服务管理水平的提升,及时将各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进行分析,提出解决措施,从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升公司服务质量。

二、案例内容

1、各部门、各项目在日常工作服务中所接触到的典型案例。

2、或行业内发生的典型案例。

三、“以案说法”会议流程

1、公司“以案说法”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要求各部门骨干员工及主管以上人员参加。

2、“以案说法”主办顺序由年度最后一期“以案说法”现场抽签产生,各部门按确定顺序负责“以案说法”的组织召开。

3、每期“以案说法”主办部门负责确定“以案说法”议题及召开时间,案例议题须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报品质部备案;
并于当月15日前将相关信息发至各部门、各项目;
负责收集各部门、各项目案例分析资料电子版和领导签字版;
负责对案例分析内容进行汇总形成报告,并以PPT形式在“以案说法”上进行总结;
负责会后整理当期“以案说法”所有电子版及书面资料,一周内报品质部存档备案,由品质部下发至各部门、各项目作为自行学习和培训教材。

4、“以案说法”由公司领导现场抽签选定三个部门为当期案例主讲部门,未抽中部门参与发表自己观点,但不参与当期考核。“以案说法”主讲部门第一轮请公司领导抽签选定发言顺序,直至公司所有部门发言顺序确定后不再抽签;
以后“以案说法”主讲部门按照此顺序进行。

5、品质部负责发放、回收《****年**月“以案说法”考核表》,由参会人员现场对主讲部门评分。考核成绩由品质部统一汇总,记入年度“以案说法”考评分,并在下期“以案说法”会议上通报。

四、案例管理

1、品质部为公司“以案说法”主管部门,负责“以案说法”所有资料整理、归档、编制目录,年底汇总,并制作培训手册下发公司各部门、各项目学习。

2、“以案说法”主办部门负责确定“以案说法”议题,提出案例分析要求,选定会议召开时间,收集各部门案例资料,并对案例分析内容进行汇总,形成报告以PPT形式在“以案说法”会议上进行总结。

3、品质部不定期对公司各部门、各项目进行抽查,检查各部门、各项目学习案例资料的相关培训记录,依据本制度进行奖惩。

4、主办(或参与)“以案说法”会议的作为各部门、各项目每月工作计划内容,成绩将参与各部门月度绩效考核。

五、奖惩

1、年底,品质部对各部门组织“以案说法”会议情况进行汇总、考评、排名,并对前三名分别予以3000元、2000元、1000元现金奖励。

2、品质部未及时下发“以案说法”学习资料,扣除该部门当月考核1分。

3、对公司下发的案例学习资料及各部门、各项目选报的优秀案例题材,要求各部门、各项目组织员工学习并做好相关记录,品质部将不定期进行抽查,未按要求组织学习的部门,扣除该部门当月工作计划考核1分。

4、当期未按时递交案例分析资料,由“以案说法”主办部门按制度扣除相应的考核得分;
若年度内出现两期以上(含两期)未按时递交案例分析资料,取消该部门年度参评资格。

附件一:“以案说法”会议议程

附件二:2012年度“以案说法”主办部门轮次表

附件三:各部门月度“以案说法”工作计划考核成绩汇总表

附件四:月度“以案说法”考核表(参会人员填写)

附件五:月度“以案说法”考核统计表(品质部填写)

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

“以案说法”会议议程

召开时间:2013年**月**日 (具体时间由主办部门指定)

召开地点:公司4层会议室

参加人员: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主管、骨干员工及“以案说法”相关人员

会议主持:***(主办部门经理)

现场工作人员:***(品质部相关人员)

会议程序:

1、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2、品质部通报上期“以案说法”得分情况;

3、由主办部门介绍本期“以案说法”内容;

4、公司领导现场抽签选定本期主讲部门;

5、选定部门进行本期案例分析;

6、主办部门以PPT形式对本期案例进行总结;

7、各部门自由讨论,公司领导发表意见;

8、各部门打分,品质部收集打分表;

9、主持人通告下期“以案说法”主办部门,并宣布会议结束。

主办部门

2013年**月**日

附件二:

2013年**物业2013年“以案说法”

轮流顺序

时间

主办部门

备注

4月份

品质部

 

5月份

6月份

 

7月份

 

8月份

 

9月份

 

10月份

 

11月份

12月份

 


附件三:

**物业20**年 月各部门案例分析工作计划考核成绩

序号

部门名称

参与部门工作计划考核分

备注

电 子 版(0.5分)

领导签字版(0.5分)

参与部门合计得分(1分)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分管领导审批:
品质部审核:
主办部门签字:

1、此表由“以案说法”主办部门考核签字、品质部审核、主办部门分管领导审批,报品质部参与当月工作计划考核;

2、“以案说法”主办部门当月工作计划考核分为2分,列为重点工作,“主办部门PPT汇总材料得分”由品质部考核;

3、其它参与部门当月工作计划考核分为1分,电子版及领导签字版各占0.5分。

附件四:

2013年 月“以案说法”考核表

(参会人员填写)

序号

项目

会议时间

案例题目

主讲人员

资料准备

是否充分

(20分)

语言组织

(20分)

案例分析

是否到位

(30分)

综合表现

(30分)

合计

1

 

 

 

 

 

 

 

2

 

 

 

 

 

 

 

3

 

 

 

 

 

 

 

1、此表由公司领导及各部门参会人员填写,公司领导及各部门分别填写一份;

2、品质部负责发放、收集、汇总,打分采取无记名形式,收缴率100%;

3、年终统一汇总排名,依据《**物业“以案说法”实施方案》相关规定给予奖罚。


附件五:

2013年 月“以案说法”考核统计表

(品质部填写)

序号

资料准备

是否充分

(20分)

语言组织

(20分)

案例分析

是否到位

(30分)

综合表现

(30分)

合计得分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总平均得分

说明:分值计算方法为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求和取平均分。

【篇4】以案说法发言材料

题目:
浅析吴英案

指导教师、职称:
刘跃坤

姓名:
夏勇 学号:
1301020143

班级:
国政1301 年级:
13 级

专业:
国际政治

学院:
哲学院

浅析吴英案

个人简介:

吴英,1981年出生,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人,案发时26岁。1999年吴英从技校中途辍学后在当地一家美容店当学徒,2005年开始与丈夫一起在东阳市区经营理发休闲屋、美容美体中心等。

2006年秋天,时年26岁的吴英以亿万富姐的身份突现东阳。之后,她在东阳等地置下大宗固定资产,并高调向东阳歌山镇西宅小学和磐安贫困大学生分别捐赠80万元和50万元。从2006年10月开始,各地媒体都开始关注吴英,用大量篇幅报道解读吴英的“暴富神话”。

就在这段时间,吴英完成了其15家公司及分公司的设立登记、备案事项,此后注册成立浙江本色集团。而所谓的家居市场、建材市场和本色概念酒店“一个全新的商业模式”,也伴随着媒体的狂轰滥炸进入人们的视野。

2006年下半年,吴英以一亿注册资金先后创办了“本色集团”的八家公司,行业涉及酒店、商贸、建材、婚庆、广告、物流、网络等。外界一度传闻其资产高达三十八亿元,并由此位列2006年“胡润百富榜”第68位、“女富豪榜”第6位。

2007年3月被刑事拘留37天后,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16日被浙江东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与她同时被批捕的还有六人。

2007年3月,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东阳市公安局逮捕。2009年4月16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吴英,检察机关指控吴英集资诈骗人民币达3.89亿元。28岁的吴英演绎了一个短期的财富传奇故事。

案情始末:

吴英,一个年仅26岁的女子,却在三个月内,购下100多间商铺、创建8家实业公司,成立本色集团并自任董事长;
跑车、珠宝、别墅,张扬的个性,使她成为2006年中国商界最具争议的人物之一。风传拥有38亿元身价的她,资金原来都是借来的。借100万,承诺三个月以后还200万。

2006年12月,就在外界风传吴英和她的本色集团遭遇资金危机的关键时刻,吴英却突然神秘失踪了。8天后,吴英重新现身,声称是被人绑架了。她在失踪8天后的重新现身也未能化解本色集团的这次资金危机。

2007年2月7日吴英在首都机场被东阳警方抓获,并因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2月11日东阳市政府发出一纸通告,表示吴英及其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重大犯罪嫌疑,并已由东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短短数月“吴英神话”从辉煌走向破灭。

2008年浙江省金华市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起诉吴英。

2009年4月16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此案。2009年金华市中院一审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0年吴英不服判决上诉。

2011年4月二审开庭时,吴英主动承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继续否认集资诈骗罪。吴英二审代理律师称,吴英检举7名官员。

2011年8月24日,知情人士透露,至少有3名官员参与写联名信,要求一审法院判处吴英死刑。

2011年8月25日,东阳市政府宣传部门负责人回应本报称,被举报官员名单未公布。

2012年3月14日,温家宝总理两会结束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吴英案“的有三点表态。”我注意到,一段时间以来社会十分关注吴英案。我想这件事情给我们的启示是:第一,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和处置原则应该做深入的研究,使民间借贷有明确的法律保障。第二,对于案件的处理,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我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慎重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通知,并且对吴英案采取了十分审慎的态度。第三,这件事情反映了民间金融的发展与我们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还不适应。现在的问题是,一方面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需要大量资金,而银行又不能满足,民间又存有不少的资金。“

吴英案的争议:

  人们之所以对吴英案争议颇大,主要不在于吴英所犯的“罪”的恶性程度。若严格按照现行刑法的字面意义,吴英被判死刑并无不当。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吴英也在二审中当庭认罪。而吴英集资款中固然有不少富人的钱款,甚至可能还有某些贪官的赃款,但最多的恐怕还是升斗小民牙缝中省下的积蓄,一旦打了水漂,不但是他们的损失,而且可能影响社会的稳定。

  问题是两年多前的吴英案一审之后,中国的刑法有了重大修改,取消了13个死刑罪名。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2月25日通过,去年5月1日实施的。取消死刑的13个罪名中,与吴英一案相近的也只有“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吴英案一审被指控的“集资诈骗罪”并不在被取消的死刑罪名之列。不过,“集资诈骗罪”是否要取消死刑也曾在全国人大中热烈讨论过,据说因为“意见尚不统一”而未列入正式取消之中。中国取消13个死刑罪名是凸显对生命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障,是慎用、少用死刑,那么,在是否要取消“集资诈骗罪”尚在讨论的背景下,判吴英死刑是否显得轻率了一些?

  一段时期以来,民间借贷风险处于高发期,借款人或是潜逃或是破产,放款者或是血本无归或是追债生事。民间借贷风险频发,不仅扰得经济领域人心惶惶,且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定局面。可能,正是本着“民间融资要阳光化,非法集资要严厉打击”的当前政策精神,浙江高院二审才不考虑死缓?

  民间借贷自古就有,可那是指民间为了生活私用而相互借贷。为了投资做生意发生的借贷似不在这个范围之中。而在这个意义上的民间借贷、民间金融本来是没有这个词汇的,只是因为我国银行是清一色的国有银行以后才出现的。从理论上来说,中国为了投资做生意的所有的民间借贷、民间金融都是非法的。

  前年6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明确对一些具有集资特点的民间借贷行为可不认定为“非法集资”,并可酌情不作犯罪处理。去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两个意见和通知都试图厘清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民事与刑事边界,可是最后似乎都没有明确界限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

  现在好多地方政府出台容许民间借贷的政策规定,可是其内容似乎都是把民间借贷和民间金融收编到国资控制的金融系统中去。民间借贷、民间金融当然需要在政府监管之下,这样,才能安全,才能不扰乱整个金融秩序,并给宏观调控管理者提供正确的市场信号。可是根据现行所有的政策法规,仍然不能清晰地见到一个独立、合法的民间借贷、民间金融的法定形式。只要没有独立的民间借贷、民间金融的合法形式存在,任何以投资做生意为目的的民间借贷、民间金融都是“非法集资”。

当然,吴英一案并不完全符合《意见》和《通知》及其他地方出台的容许民间借贷政策的全部要件,但是参照考量新的法律法规,参照民间借贷仍然不清晰的现状,适当考量从轻似乎还是需要思量的。

个人观点:

国家的政策不完善是吴英案的根源,国家对民间资本缺乏相关的解决措施,缺乏对民间资本的重视以及正确的引导。而目前社会的发展的一个重要表现便是民间资本的膨胀,而资本最大的特点便是盈利,这必然导致其他人打民间资本的主义,由此引发犯罪。我一直在考虑到底非法融资是什么意思,百度后才知道,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既然是这样,那我向我朋友借钱算吗?国家也并没有批准我,但国家的法律也没有禁止,所以我比较纳闷。

吴英如果在借钱后像她承诺的那样还本付息了,那她还有罪吗?法律规定的到底是她非法集资这个行为是违法的还是指她没有退还贷款人的钱是违法的。我自己理解的是没有退还贷款人的钱,由此导致金融市场的不稳定,影响了人民的生活。可单单从法律的条款来看却更像是第一条,这一行为已经违法了,并不强调这一行为的后果。

这个案件最大的争议之处是中国的刑法有了重大修改。中国的刑法在这一案件期间有了重大修改,人大会议开始考虑更多的人道关怀,废除了很多死刑,所以对吴英案是否应该处以死刑存在很大的争议。同时对非法融资的概念界定也存在一些分歧,因此对于吴英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融资,法学家存在争议。所以,法院对吴英的判定自然引起了法学界乃至全社会的争议。

【篇5】以案说法发言材料

以案说法

1、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民事

检索主题词:赡养、扶养纠纷

2、案情正文:

不能说“不”的义务

【案情简介】李某与吴某于1997年登记结婚,夫妻二人均系再婚。再婚时,李某及其9岁女儿李某某、吴某及其8岁儿子夏某某四人共同生活,婚后,二人于2007年共同生育一子,取名李源。李某某、夏某某二人分别成家后独立生活。2016年,吴某前往广东珠海随夏某某一起经营养猪场,李某某也外出浙江务工。平时李某与李源、李某母亲在家一起生活。2017年9月3日上午10时许,李某因突发右侧肢体乏力、行走困难1天在重庆市江津区中医院住院治疗,李某因无力缴纳医药费无法继续治疗,且医生告知,李某若在一个月内无法站立,今后将不能再站起来。李某姐姐及侄女通知吴某、李某某、夏某某后,三人均未回家探望,也未给予治病费用,故李某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承担扶养费用,同时起诉李某某、夏某某要求支付赡养费用。

【办理过程】承办人在了解案件情况后,针对李某急需治病就医情况,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申请了先予执行。积极联系承办法官,与法官一起找到吴某、李某某,在承办法官要求下,李某某先行支付了医疗费,吴某也回到江津照顾李某。李某出院后,生活无法自理,需专人照顾。承办人同法官一起到李某居住地实际了解该情况,当场同吴某沟通,并与其进行了庭前调解,同时送达给吴某等人开庭传票。

【办理结果】两个案件同一天开庭审理。吴某到庭,李某某、夏某某未到庭。庭审后,经过主审法官精心沟通,扶养纠纷案件同吴某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吴某对李某进行生活护理至李某能生活自理时止。赡养纠纷案件,由于李某某、夏某某未到庭,无法进行调解,故法院最终判决由夏某某、李某某每月分别支付李某赡养费600元。

【案例点评】此次事件中牵涉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夫妻之间的扶养关系,一个是父母子女之间的赡养关系。一场突如其来的疾病,打乱了一家几口原本平静的生活。生活的步调虽有慌乱,但义务不能乱。扶养、赡养,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一个法定的义务。

从夫妻之间扶养义务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这里所称的扶养义务,主要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生活中相互扶助和供养的法律责任,既包括经济上的供养,也包括生活上的照顾。

从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需具备以下要件:一是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需基于夫妻双方婚姻的效力而产生,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为前提;
二是夫妻一方确实需要扶养,具体表现为夫妻一方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缺乏生活来源、年老体弱等,不能维持当地居民的一般生活水平;
三是另一方需要具有相应的经济能力和经济条件。此案中李某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主要围绕夫妻之间扶养义务的构成要件进行举证,包括李某是否患有严重疾病以及患病程度是否影响劳动能力,吴某是否存在经济上不供养、生活上不照顾的情况,吴某目前的经济状况,双方有无其他生活来源,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若经证据证实,吴某无支付能力,但也不能免除吴某对李某生活上照料的义务。

从父母子女之间赡养义务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里所称的子女,不仅包括已婚、未婚的成年儿子、女儿,也包括养子女和继子女。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医疗费的权利。当父母年老、体弱、病残时,子女更应妥善加以照顾。本案的李某某作为李某的亲生女儿,无论从道义上、伦理上还是从法律上都应对父亲履行赡养义务,在父亲患有疾病的情况下,李某某应当承担赡养义务,积极支付医疗费,使父亲能及时得到救治。而夏某某在8岁时随其母吴某与李某长期共同生活,接受李某的抚养教育,与李某之间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夏某某对李某负有赡养义务。赡养义务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法院在确认双方关系和事实前提下,虽然李某某、夏某某未出庭,但并不影响法院判决要求其承担赡养费。这也彰显了法治权威,同时也维护了道德风尚。

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唐华露律师

二零一八年零九月二十三号

【篇6】以案说法发言材料

“以案说法”座谈会发言稿近期,我办作为纪律教育月先行试点单位率先开展了“三打两建”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通过近期的学习,我深刻的认识到广大党员干部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和健康的生活情趣的重要性,在各种诱惑面前要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不逾越法律这个高压线。今年,管线部出了一些问题,作为一名老管线,看着身边朝夕相处十几年的老同事被检察院逮捕,心中感触很深。
感触之一:思想是防线,自我约束很重要。作为管线迁改的一线业务人员,时刻与形形色色的各种施工单位打交道,无可避免会涉及各种利益问题。在这时,如果思想防线不牢、意志不坚定,就很容易被声色犬马所惑,慢慢走入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的迷途。而社会上的每一个贪污腐败行为都是从思想的蜕化、思想的松懈开始的。因此,我们要筑牢思想防线,自纠自省,在思想上为自己筑起一道拒腐防变的“防火墙”。
感触之二:教育是红线,警示教育很重要。我们应清醒的看到身处管线工程建设一线的同志们并不是生活在真空里,在腐败问题上没有天然的“免疫力”。因此,经常性的洗脑,以案说法,警钟长鸣,不断学习廉政知识,才能筑起一道不可逾越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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