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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最新要求。(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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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最新要求。(精选文档)

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最新要求。3篇

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最新要求。篇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配方食品》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包括简要的起草过程、主要起草单位、起草人等)

(一) 任务来源、起草单位、起草人

本标准的任务来源:根据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XX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第二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列入修订计划,并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健康所作为承担单位负责标准的修订工作。修订项目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配方食品》标准修订(spaq-20XX-122)。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

标准修订主要承担单位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健康所,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山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单位也参与了标准的修订工作。标准的主要起草人为韩军花、梁栋、杨振宇、康玲玲、苏宜香、张玉梅、李湖中、曹红、陈龙等。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

(二) 简要起草过程

20XX年11月26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配方食品》正式签订项目委托协议书。

20XX年2月16日,婴幼儿配方食品系列标准修订工作启动会在北京召开,标准修订工作正式启动。会议就如何科学开展标准修订工作进行了讨论,并同意成立六个工作小组,分别为婴儿配方食品组、较大婴儿配方食品组、幼儿配方食品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组、产品标准与GB14880关系梳理组、理化检验方法适用性工作组同时开展工作。工作组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中国CDC营养健康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山大学、北京大学、中国营养学会等多单位的30多名成员组成,并根据各自小组的工作内容开展工作。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

在标准修订工作中,修订工作组查阅了国内外大量的标准、法规、评估报告以及技术文献等上百篇,参考欧盟最新发布的婴幼儿配方食品中营养素含量的评估方法,在此基础上上结合我国最新的科学数据以及前期研究结果,确定了我国开展营养素含量评价的模型,开展评估工作。起草组先后召开工作组会议、专家研讨会等正式会议十余次,小型研讨会议及电话会议等四十余次,就标准文本、编制说明、修订中存在的问题等开展讨论,并形成标准草案。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

2018年6月29日,起草组组织召开行业征求意见会,就标准草案正式征求行业意见。包括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食药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在内的监管部门以及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科信食品与营养信息交流中心、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等行业代表共约7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对各方提出标准修订的建议进行了收集整理,并对上述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和意见处理,修改完善标准文本,形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

二、标准的重要内容及主要修改情况

标准中规定了较大婴儿配方食品的范围、定义、营养素要求、安全性指标、标签等方面的内容。

范围

本次修订将原有GB10767-20XX《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分为两个独立标准为《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和《幼儿配方食品》,并明确本标准的范围为7~12月龄较大婴儿,年龄划分更加清晰,避免了标准间的交叉重复。同时,也与相关的管理规定保持一致。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杂。

术语和定义

明确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为乳基或豆基产品,与婴儿配方食品一致。

营养素指标

本次修订,针对每个营养素均按以下模板进行资料收集并分析:

3.1 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

目前我国较大婴儿配方食品遵循的标准GB 10767-20XX中每个营养素的含量值要求和/或质量要求。

3.2母乳中的营养素含量

收集近年来已发表的我国母乳中营养素含量的相关数据及内容。

3.3 较大婴儿营养素需要量

参考我国20XX版DRIs中提出的0.5-1岁较大婴儿的营养素需要量每日适宜摄入量(AI)。

3.4 较大婴儿营养素摄入量

收集近年来发表的我国不同地区较大婴儿某营养素摄入量调查结果,或者较大婴儿血清生化指标结果文献,了解我国较大婴儿对某个营养素的摄入现状或缺乏状况。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龔。

3.5 缺乏/过量的健康结局

通过收集国内外关于某营养素的缺乏或过量对婴幼儿产生的健康影响或健康结局,了解和把握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中某营养素含量高、低时可能对其生长发育产生的影响,以提出科学的适宜值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鈞。

3.6 国内外标准要求

收集目前国际或发达国家有关较大婴儿配方食品的标准,主要包括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CAC)、美国、欧盟、澳大利亚/新西兰(澳新)等,重点关注上述不同国家/地区现行标准(法规)以及最新修订标准/法规中关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中营养素含量值要求。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聾。

3.7我国市售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产品中营养素实际含量情况

根据我国食品抽检、监测结果,以及已发表的关于我国市售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中各营养素实际含量值调查的相关研究结果,了解现有产品中各营养素的含量分布范围及趋势,初步分析和探讨标准中各营养素的修订对现有市场产品的影响。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曉。

3.8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标准中营养素适宜含量值的建议

基于以上各营养素在母乳中的含量、较大婴儿需要量、摄入量、缺乏/过量等的研究结果及其他相关资料,参考国际和国外法规标准中含量要求,综合评估我国现行较大婴儿配方食品标准中各营养素含量的合理性。此外,参考国际关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向婴儿配方食品靠拢的修订趋势,结果并经专家论证后,提出新标准中含量的修订建议。本次修订中营养素主要调整为,1)为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了乳清蛋白和乳糖的比例要求;
2)为充分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和营养适宜性,调整或增加了多数营养素的最小值或最大值;
3)考虑较大婴儿对锰、硒、胆碱的营养需求,将其从可选择成分调整为必需成分;
4)增加了附录A和B,允许在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中添加单体氨基酸;
4)调整了DHA和AA的表达方式,便于标准的使用。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龅。

安全性指标

为充分保证较大婴儿配方食品的安全性,以及标准间的协调一致性,对于污染物限量

和真菌毒素限量直接引用对应的基础标准。

三、国内和国际标准情况

我国、CAC、美国、欧盟及澳新对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均有相应的要求。我国较大婴儿配方食品标准为《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XX)。CAC关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的标准为CODEX STAN 156-1987 Follow-up formula。目前,CAC正在对该标准进行修订,较大婴儿配方食品营养素指标已基本修改完毕。欧盟较大婴儿配方食品标准为Infant formula and follow-on formula Directiveof 20XX/141/EC,与婴儿一致。20XX年,欧盟颁布了新的标准Regulation of (EU)20XX/127,于2020年2月22日正式实施。美国较大婴儿配方食品标准与婴儿一致,为《美国联邦法规》第21章107部分(21 CFR 107)。澳新较大婴儿配方食品标准同样也与婴儿一致,为Standard 2.9.1 Infant formula products。目前,澳新在开展该标准的修订工作并已公开征求意见。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絨钞。

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工作组对CAC、美国、欧盟、澳新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了汇总、比较和分析,在研究和参考国内外标准(包括最新修订的标准)的基础上,对本标准进行了修订。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勵罴。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最新要求。篇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
  卫生部组织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审评委员会设专业分委员会和秘书处。
  第四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规划、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以及修改与复审等。
  第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规划、计划和立项

  第六条 卫生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
  第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当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近期发展目标、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 卫生部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和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认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领域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在每年编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前,向卫生部提出立项建议。立项建议应当包括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标准候选起草单位,并将立项建议按照优先顺序进行排序。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
  第十条 建议立项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
  第十一条 审评委员会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需求,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进行研究,向卫生部提出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卫生部在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实施计划及制(修)订计划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四条 卫生部采取招标、委托等形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起草工作。
  第十五条 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组成标准起草协作组共同起草标准。
  第十六条 承担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与卫生部食品安全主管司局签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
  第十七条 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的需要,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 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负责人在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保证标准起草工作的科学性、真实性。标准起草完成后,应当书面征求标准使用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和企业、消费者、专家、监管部门等各方面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提供标准编制说明。
  第十九条 起草单位应当在委托协议书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起草和征求意见工作,并将送审材料及时报送审评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第四章 审  查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按照以下程序审查:
  (一)秘书处初步审查;

  (二)审评委员会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

  (三)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完整性、规范性、与委托协议书的一致性。
  第二十二条 经秘书处初步审查通过的标准,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将收集到的反馈意见送交起草单位,起草单位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并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完善,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专业分委员会负责对标准科学性、实用性审查。审查标准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审查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参会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同意的,标准通过审查。
  专业分委员会应当编写会议纪要,记录讨论过程、重大分歧意见及处理情况。
  未通过审查的标准,专业分委员会应当向标准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文件,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标准起草单位修改后,再次送审。
  审查原则通过但需要修改的标准,由秘书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
专业分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修改后的标准再次进行会审或者函审。
  第二十五条 专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由专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审查意见后,提交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 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的标准草案,应当经审评委员会技术总师签署审议意见。
  审议未通过的标准,审评委员会应当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
  审议决定修改后再审的,秘书处应当根据审评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组织标准起草单位进行修改后,再次送审。
  第二十七条 标准审议通过后,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秘书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报批需要的全部材料。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对报批材料进行复核后,报送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第二十九条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应当按照专业分委员会审查意见和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意见,对标准报批材料的内容和格式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秘书处。
  审核通过的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报送卫生部。
  第三十条 遇有特殊情况,卫生部可调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并可直接由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共同审查。
  第三十一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按照规定履行向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通报程序。

第五章 批准和发布

  第三十二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以卫生部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三十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工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以卫生部发文形式公布,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修改和复审

  第三十五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个别内容需作调整时,以卫生部公告的形式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改单。
  第三十六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后,审评委员会应当适时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对需要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及时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订立项计划。
  第三十七条 卫生部应当组织审评委员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单位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十九条 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并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依据。
  第四十条 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根据卫生部、农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编号工作应当根据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委的协商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最新要求。篇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花粉》(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

2014年,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委托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牵头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花粉》。项目编号为ZHENGHE-2014-001。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为:林国斌、马群飞、杨艳、林麒、章振东、吴珍红、刘志河、林升清。中国蜂产品协会花粉专业委员会、福建省农林大学蜂学学院和烟台生物工程协会参与了标准起草工作。

2014年9月~12月,起草组系统收集国内外花粉质量标准及管理法规,进行国内外标准对比研究;
通过采集全国各地上海、山东、浙江、辽宁、青海、山西、贵州、云南等蜂花粉,对其主要成分、污染物、农药残留及微生物项目全面检测和数据整理,并依据《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对现行的蜂花粉、松花粉的质量标准及相关行业标准主要安全指标进行梳理,并通过组织召开座谈会,电子邮件、邮寄的方式征集、整理和相关意见和建议,起草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花粉》(讨论稿)。

2015年3月24日,起草组在福建农林大学蜂学学院召开标准编制座谈会,与会的蜂学教授、专家就标准讨论稿中各项技术指标并提出修改意见。

2015年4月20日,在福州召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花粉》标准研讨会,召开标准修订协作组成员和国内主要有关花粉的科研单位、生产企业对标准讨论稿逐字逐句审查和讨论,形成征求意见稿。

2、标准的重要内容及主要修改情况

1. 范围

参考《蜂花粉》(GB/T 30359-2013)、《松花粉》(GH/T 1030-2004)的标准内容,以及花粉本身的特点,确定了标准范围。范围里未包括破壁花粉的原因是考虑到破壁花粉细胞壁已破坏,在显微镜下花粉细胞不完整;
另外目前市售以花粉与其它原料加工配制的产品较为复杂,故本标准未包含花粉制品。

2. 术语和定义

花粉、蜂花粉、杂花粉、碎花粉、单一品种蜂花粉、破壁花粉参照《蜂花粉》(GB/T 30359-2013)进行定义;
松花粉参照《松花粉》(GH/T 1030-2004)进行定义。

3.原料要求

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4. 感官要求

依据蜂花粉和松花粉的特性,参照《蜂花粉》(GB/T 30359-2013)和《松花粉》(GH/T 1030-2004)的标准要求,对本标准进行色泽,组织形状,滋、气味,杂质感官要求设定。

5.水分

食品中水分是影响花粉保质期的重要因素,水分过多的花粉,不易保存,经蜂农初步干燥的蜂花粉水分通常在10%以下,而水分大于10%后易滋生微生物,故结合检测结果,参考国内、国际的相关标准,将蜂花粉水分限量定为≤10.0 g/100 g,松花粉水分限量定为≤8.0 g/100 g。

6.灰分

灰分是控制花粉质量的重要依据。花粉采集过程易被粉尘或砂土污染,故本标准保留灰分这一指标。参考国内、国际的相关标准,将蜂花粉灰分指标定为≤5.0 g/100 g,松花粉灰分指标定为≤4.5 g/100 g。

7. 蛋白质

蛋白质是花粉的主要成分之一,也是其特性指标。蛋白质指标:蜂花粉大于等于15.0%,松花粉大于等于9.0%,其指标制定主要是根据检测结果,同时参考《蜂花粉》(参照GB/T 30359-2013)和《松花粉》(GH/T 1030-2004)。

8. 单一品种蜂花粉的花粉率

单一品种蜂花粉的花粉率(包括对花粉品种的显微鉴别和花粉细胞计数)是确定产品是否来自于单一品种花粉的重要指标。本标准单一品种蜂花粉的花粉率定为≥85%;
松花粉是通过人工采集而来的,可以通过专业采集人员对所要采集的松树树种的肉眼识别就可达到鉴别作用,故不必强制松花粉的显微鉴别及单一品种的松花粉率。

9. 酸度、过氧化值

酸度、过氧化值为蜂花粉新鲜度的间接判断指标。本标准制定酸度(以pH计测)≥4.4,过氧化值≤0.08 g/100g;
《松花粉》(GH/T 1030-2004)对于松花粉未制定酸度、过氧化值指标,本标准修订时,对企业已经保存3年的松花粉进行检测,酸度、过氧化值未发现明显异常。故本标准松花粉对酸度、过氧化值指标不作规定,也与行业标准要求一致。

10.污染物限量

本标准污染物限量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执行。GB 2762中规定花粉中铅的限量为≤0.5 mg/kg。

11. 微生物指标

目前,市售定型包装花粉产品分为即食和非即食两类,微生物指标仅对即食花粉作出规定。考虑到我国花粉生产加工的环境条件、卫生管理现状,保留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霉菌数作为卫生学指示菌。在国内各地采集98批定型包装的花粉产品,按照国际食品微生物标准委员会(ICMSF)的原则采用了分级采样方案。因为花粉属于较低风险的产品类别,故适用于三级采样方案。根据检测数据,将菌落总数限量设定为n=5,c=2,m=1 000 CFU/g,M=10 000 CFU/g。大肠菌群限量定为n=5,c=2,m=4.3 MPN/g,M=46 MPN/g。花粉中霉菌数也属于一般污染,对保存期直接影响不大,但是耐干燥的霉菌也有可能在货架期仍然缓慢形成有害的代谢产物,霉菌数制定≤200CFU/g是参照《无公害食品蜂花粉》(NY 5137-2002)及细则64:蜂花粉及蜂产品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中的规定进行制定。所调查产品中,酵母数量极少,故不进行设置酵母数指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13)未对花粉进行致病菌限量。在国内各地采集的98份花粉产品,均未检出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故删除了对于花粉的致病菌限量。

12. 标识

本标准理化指标中对单一品种蜂花粉的花粉率作了规定,故单一品种蜂花粉应在标识中注明品种。

3、国际标准情况

据查询,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美国、日本、欧盟等均未制定花粉标准。韩国《食品法典(2002年)》有一份相对简单的花粉质量标准:规定花粉是指蜜蜂或人工采集的花粉中去除异物将皮破碎而成的,其质量标准包括性状、水分(小于10%)、粗蛋白(18%以上),焦油色素不得检出,大肠菌群阴性。俄罗斯《蜂花粉》(GOST 28887-1990)对蜂花粉则有较详细的质量要求,对范围、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及微生物指标作出规定。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根据检测数据,发现花粉中铅污染较严重,若对照GB 2762中铅的限量指标≤0.5 mg/kg,则超标较严重;
检测32份蜂花粉平均值为0.48±0.41 mg/kg,P90为1.39 mg/kg,最大值为1.46 mg/kg,超标率24.0%;
检测34份松花粉平均值为1.00 ±0.35 mg/kg,P90为1.42 mg/kg,P50为1.04 mg/kg,最大值为1.59 mg/kg,超标率82.1%。因标准起草时间及经费所限,无法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整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花粉》是以GB 2762为基础,建议对GB 2762中花粉的重金属铅指标进行进一步评估。

关于蜂花粉的原料种类,也有不少企业提出国家卫生计生委(原卫生部)公告2004年第17号公布的花粉包括油菜花粉、玉米花粉、向日葵花粉、紫云英花粉、荞麦花粉、芝麻花粉、高粱花粉及松花粉可做为普通食品管理的新食品原料,但是目前花粉市场变化较快,一些品种已经没有商品化生产,而荷花花粉、茶花花粉等等市场需求较大,又不是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允许使用的新食品原料范围。因时间问题,本标准仅仅是整合现有标准,评估荷花花粉、茶花花粉等的安全性问题,须另外研究解决,已建议由相应的企业或行业协会牵头向国家卫计委申请新食品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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