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半城文秘网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浅议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在推进依法治税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浅议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在推进依法治税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时间:2022-10-20 15:36:02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大时代背景下,《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必将促进我国政府机构依法行政水平的进一步提高。结合国税机关依法治税工作实践,笔者论述了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对推进依法治税工作的五个方面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修改;依法治税;积极作用

中图分类号:D92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1-0218-02

作者简介:黄祥林(1972-),男,汉族,江苏扬州人,硕士研究生,江苏省高邮市国家税务局,法律职业资格职称,研究方向:税收法律。

一、有利于强化税务机关领导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新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参加诉讼。不能出庭的,也可以委托本单位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这一规定将促使税务机关领导高度重视税务行政诉讼活动,其出庭应诉的过程也将是培养领导者以法治思维和方式解决问题能力的最生动的课堂教育过程。通过应诉活动,税务机关领导将更加关注税务行政活动的实体、程序和证据等问题,使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做出更加符合法律依据。

税务机关领导除了出庭应诉外,对在应诉过程中,违反法庭规定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培养其对法律和法庭的敬畏之心。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相关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新法不但规定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罚款,还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这些司法措施充分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对增强行政机关领导人员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具有最直接的效果。

二、有利于税务机关重视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首先新法将相关条文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意味着抽象行政行为成为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对象,而抽象行政行为的主要表现是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其次,新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提起诉讼时,一并请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其三,第六十四条又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新法对行政行为范围的调整,司法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的审查机制,将促使税务机关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必须在制定前,按法定程序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不能违反或突破上位法的规定。

三、有利于促进税务机关法制机构和队伍的建设

(一)诉讼案件数量的增加,需要充实法制机构人员力量

新法第十二条,明显扩大了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不再局限于具体行政行为并扩大了列举的受理范围。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延长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原告的起诉期限,由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当中的三个月延长到了六个月,并且对一些特殊情况,都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由此,原告将有更多的时间来提起诉讼。以上条款的规定,将会使涉税行政案件的数量大大增加,这就对法制机构的工作数量和质量都提出了要求,进一步充实法制机构的人员力量成为必要。

(二)涉税行政诉讼可诉前调解,需要更多专业人士的参与

新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行政赔偿、行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除外。新法在此的但书,对于涉税行政诉讼影响较大。税务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的具体措施方面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也是行政争议引发的焦点,行政争议可适用于诉前调解程序。如何合理合法地进行行政调解,既不能损害纳税人利益,也要保证国家利益不受损害,因此,需要更多高水平专业人士介入。

(三)对税务人员的司法监督,需要提高税务行政执法水平

由于新法对司法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中发现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情形,明确提出要移送相应的机关和部门,从而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提出了要求,促进税务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避免出现违法违纪的行为。

四、有利于促进税收执法程序的规范化

(一)行政程序的审查,将促进税务机关严格遵守执法程序

新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原告申请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判决确认。该条款认定不具有行政主体执法资格的,行政行为无效。这就要求执法主体资格必须合法,执法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法定资格,并在执行程序中需要出示其执法资格证明。

新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行政行为只有符合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才可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会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行政复议将会加大对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审查。新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的,复议机关是被告。顺应该条款,为减少应诉之目的,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将会大大地减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将会严格审查执法行为,依法作出相应的复议决定,相互庇护的情况将极大程度地减少。

(二)行政诉讼的自身要求税务机关应遵守诉讼程序规定

新法在改变诉讼主体不平等方面,做了大量的要求,主要表现为在诉讼程序运用上的平等性,对行政机关做了诸多限制,也应严格遵守司法诉讼程序。如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行政案件。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第八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五、有利于建立平等的征纳关系,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新法第五十条规定:起诉应当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这一修改,将大大方便众多自然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邓力平对依法治税与税收服务的三点认识[J]涉外税务,2008(12)

[2]李建新正确看待和处理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关系[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01)

推荐访问: 行政诉讼法 积极作用 推进依法 修改 治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