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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城市红线管理规定【优秀范文】

时间:2022-06-12 09:30:04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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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城市红线管理规定【优秀范文】

城市红线管理规定3篇

第一篇: 城市红线管理规定

中建五局现场施工红线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切实践行“信和”文化,不断提高全局的集团管控水平,确保在施工过程安全的情况下为社会提供更多精品工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针对项目管理过程中对主体结构安全、施工过程安全及使用功能有关键性影响的管理缺陷,经局专业部门识别后划出不可触犯的红线,项目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反。

第三条:实行红线数量递进法,每半年由局工程管理部负责更新一次红线规定清单,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红线规定。

第四条:项目经检查违反红线规定,按以下条款处罚:

首次违反红线规定,予以书面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可采取停工或局部停工等措施,并由检查负责人对项目经理实施约谈;

相同条款再次违反的,对项目经理处以5000元罚款,对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生产经理处以各2500元罚款,并由局工程管理部对项目经理及公司生产副职(或总工程师)实施约谈;

同一项目第三次违反同一条款,责令公司领导对项目班子进行调整,同时对公司总经理处以5000元罚款,对公司生产副职和公司总工程师处以各2500元罚款,并由局领导对公司总经理实施约谈。

第五条:本规定采取每二个月一次随机抽查的方式执行,同步在局重点工程检查、局重大工程项目督导及专项治理检查中实施,检查及处罚结果由局工程管理部在局内网平台上每二个月公布一次。

第六条:2011年9月1号新开工的项目及已开工项目的新增工作面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本规定,相关处罚措施自2011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七条:所有罚款由公司生产副职在接到罚款通知单的7个工作日内交到局财务,并将相关凭证报工程管理部备案。

第八条:本规定由局工程管理部牵头实施,具体条款由局工程管理部、基础设施部会同科技设计部解释,各单位必须根据本规定编制实施细则。

附件1:

房屋建筑类红线规定清单

第一条:供项目实施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方案必须严格按程序进行审批,项目经理必须组织项目会审,并确保其可实施性。超过一定规模的风险性较大的专项方案公司总工程师必须组织会审。

第二条:所有技术资料必须由相应责任人形成,严禁外包。

第三条:模架体系

1、模架系统必须有可实施的、有效的施工图。

2、后浇带的支撑体系必须单独设置,严禁拆除后回顶。

3、所有边梁支撑系统必须与内架连成一个有机整体,严禁支撑在外架上。

4、步距严禁超过1.5米,顶托底部的立柱顶端应沿纵横向设置水平杆。

5、除经专门设计的定型模板系统外,任何情况下,对拉螺杆间距必须小于或等于500mm。

第四条:外架系统

1、外架系统必须有可实施的、有效的施工图。

2、外架水平封闭必须达到如下要求:作业层和作业层的下一层,悬挑架(爬架)首层,落地架第二层,中间层不超过10米且不超过三层必须全封闭。

3、悬挑架的悬挑梁必须采用不小于16号的国标工字钢,斜拉钢丝绳直径不小于14,每次悬挑高度不超过24米。

4、整体提升架的导轨或导杆必须有三处可靠的连墙点。

第五条:用电系统

1、总配电箱漏电保护器的漏电动作电流150mA,动作时间0.2s;
开关箱漏电动作电流15mA或30mA,动作时间0.1s。

2、电焊机必须装设二次降压保护器(包括电渣压力焊机)。

第六条:高危设备(塔吊、人货电梯、物料提升机等)

1、施工方案必须由施工方编制,施工方总工程师必须审批后报总包单位审批。

2、租赁方手续必须齐全、有效;
安装、顶升、拆除施工人员必须人证合一。

第七条:钢筋工程

1、必须使用水泥砂浆垫块或塑料垫块(特殊情况下特殊制作的垫块除外)。

2、钢筋连接必须按特殊过程进行有效管理,并确保其符合规范要求。

第八条:混凝土工程

1、施工缝凿毛处理必须在混凝土终凝后进行,并清理干净后才能进入下道工序。

2、楼板混凝土必须使用平板振动器进行辅助振捣;
竖向构件拆模后至少要有7天的有效养护时间。

3、必须现场取样制做试块,按规范要求进行养护和送检。

4、混凝土缺陷必须有专门的、有效的修补方案,并严格按方案精心实施。


附件2:

基础设施类红线规定清单

基础设施类红线规定清单

第一条:项目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风险性较大的专项方案必须严格按程序进行审批,项目经理必须组织项目会审,确保其可操作性。超过一定规模的风险性较大的专项方案公司总工程师必须组织会审。

第二条:桥梁工程

1、挖孔桩作业必须护壁且井口必须设置高于地面30cm的混凝土锁口,人员上下必须采用双保险绳。

2、墩台身模板系统必须有设计加工图纸和计算说明书。

3、现浇梁施工支架系统必须有专项设计计算,支架搭设完成,必须预压。

4、桥梁在施加预应力时,必须待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方可张拉或放张。张拉和注浆过程中,必须全过程旁站监督。

5、运架梁施工:架桥机必须经当地安监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架梁前必须做承重走行试验。

第三条:隧道工程

1、隧道开挖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开挖,开挖方法未经审批不得擅自更改。当遇到围岩级别发生变化时,要与设计、监理及时沟通,现场鉴定,确定变更意见后方可改变施工方法。

2、隧道初期支护、仰拱和二衬施工的安全步距严格执行行业规范或当地主管部门的要求。

3、隧道超挖部分必须回填密实,严禁背后出现空洞,喷射混凝土背后严禁夹填木板和石棉瓦等杂物。

第四条:混凝土工程

1、所有施工缝、湿接缝、后浇带和梁端凿毛处理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并冲洗干净。

2、所有混凝土平仓完成 后,必须多次收面,确保其表面不发生裂缝,有效养护期不少于7天。

3、挖孔桩灌注混凝土时(干灌法),必须用串筒,串筒底面距混凝土面小于1米,混凝土要分层振捣。

第五条:钢筋工程

1、钢筋垫块必须使用水泥砂浆垫块或塑料垫块。

2、钢筋连接必须按照特殊过程管理,确保其符合规范要求。

第六条:用电系统

1、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2、采用三级配电两级漏电保护系统。

3、配电箱漏电保护器动作电流150mA, 动作时间0.2s;开关箱漏电保护器动作电流15mA或30mA,动作时间0.1s。

第七条:火工品保管

火工品仓库必须由2人以上有合法劳动关系员工24小时值守,且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在领取、发放、回收过程中,必须登记签字,现场剩余的火工品要归库保管,严禁现场过夜。

第二篇: 城市红线管理规定

轩岗煤电公司煤矿安全红线规定

2016年11月16日周三安全会学习内容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落实,遏制严重违章违规行为,防止事故发生,特作本规定。

第二条 通风系统管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一)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
存在微风、无风区。

(二)违反规定串联通风。

视情节轻重,给予通风区分管副区长、区长、通风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警告、记过直至记大过处分。

第三条 通风设施管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一)两道风门同时打开造成风流短路。

(二)私拆、损坏通风设施。

(三)升压工作面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

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跟班干部、责任单位分管副职、正职、分管副总工程师、矿分管副职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四条 局部通风管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一)局部通风机吸循环风。

(二)无计划停电停风未及时撤出人员。

视情节轻重,给予安检工、瓦检工、跟班干部、责任单位分管副职、正职、矿分管副职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五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一)甲烷、一氧化碳传感器应设而未设。

(二)故意移动甲烷、一氧化碳传感器,造成监控数据失真。

(三)故意调高传感器报警、断电值或屏蔽监控数据。

(四)未实现“风电闭锁”、“瓦电闭锁”。

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安检工、瓦检工、跟班干部、监测队长、责任单位分管副职、正职、矿分管副职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六条 瓦斯、一氧化碳超限作业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安检工、瓦检工、班组长、跟班干部、责任单位分管副职、正职、矿分管副职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七条 瓦斯检查空班漏检、虚报假检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瓦检工、瓦斯队长、通风区长、通风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八条 巷道启封、排放瓦斯无专项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或措施执行不到位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通风分管副区长、区长、通风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警告、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九条 未按探放水设计施工,不探、假探,做假记录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钻探队班组长、钻探队长、地测部门分管副职、正职、分管副总工程师、矿分管副职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条 巷道支护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一)不使用临时前探支护或超控顶距作业。

(二)使用不合格支护材料。

视情节轻重,给予安检工、班组长、跟班干部、区队正职、分管副总工程师、矿分管副职警告、记过直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一条 运输管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一)存在人料混运、扒、蹬、跳等行为。

(二)使用非防爆胶轮车运输。

(三)采区、斜井、斜巷运输不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

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跟班干部、责任单位分管副职、正职、矿分管副职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提人运输设备保护不全,带病运行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机人、责任单位分管副职、正职、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警告、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十三条 电气设备严重失爆(鸡爪子、羊尾巴、老鼠洞、明接头)或带电检修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机人、跟班干部、责任单位分管副职、正职、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 井下违规电气焊作业。

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责任单位分管副职、正职、分管副总工程师、矿分管副职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放明炮、糊炮或放炮时不设警戒。

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责任单位分管副职、正职、矿分管副职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出现事故征兆或重大安全隐患情况不停产、不撤人、不汇报,继续盲目强行组织生产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安检工、瓦检工、班组长、跟班干部、责任单位分管副职、正职、调度室主任、矿分管副职、矿长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违规开采防隔水煤柱或越界开采。

视情节轻重,给予地测或技术部门分管副职、正职、分管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生产矿长、矿长警告、记过直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八条 以掘代采或未形成正规通风系统开采。

视情节轻重,给予技术部门分管副职、正职、采煤和通风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矿长警告、记过直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九条 工作面未经安全准入擅自组织生产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生产矿长、安全矿长、矿长警告、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条 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

视情节轻重,给予地测部门分管副职、正职、分管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安全矿长、矿长警告、记过直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使用无编制、非正规队伍组织生产或外委队组未纳入矿井统一管理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生产矿长、安全矿长、矿长警告、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二条 积水积气等隐蔽致灾因素探测不清组织生产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部门分管副职、正职、分管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安全矿长、矿长警告、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三条 其它性质严重的违规行为,由公司安全管理监察分局牵头追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每月由公司总经理对触犯安全红线单位的正职进行约谈。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分由检查单位提出建议,经公司业务主管领导审签后,报相关部门,按公司有关规定程序下达处分决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以上情形的对矿扣罚安全奖励10万元,党政正职罚款1.2万,分管副矿长罚款1万,其他矿领导罚款0.8万,分管副总工程师罚款0.8万,分管科长罚款0.5万,区队长罚款0.3万,其他主要涉及人员罚款不低于0.3万、并取消全部安全奖金,公司工资会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解释权属公司安委会,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原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的特别决定》废止。

第三篇: 城市红线管理规定

无锡市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管理规定

来源:无锡市规划局 时间:2006-12-1 [ 大 中 小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规划红线的管理和使用,规范和完善道路规划红线管理操作程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道路是指四类城市道路,即快速(道)路、主干道(包括市区内公路)、次干道(路)、支路等四个等级的城市道路,及其平面交叉口、立体交叉口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道路红线是指城市道路用地规划边界线。
第四条 根据已编制的城市道路系统规划、道路详细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市局职能部门组织编制道路红线图,并负责维护、更新道路红线;
会同局信息所建立道路红线数据库。
第五条 经确认的道路红线在局内部网上公布,作为地区详细规划和建设项目管理的依据,供各处室(分局)和市规划院使用,使用者对其一致性负责。
第六条 未经确认的道路规划红线,道路周边有建设项目时,由相关处室(分局)提出初步方案,经市局职能处室审核后提供。并及时在网上公布。市局职能处室在地形图上绘制的城市道路规划红线,须加盖《道路规划控制线》章,签署出图日期,由市局职能处室和相关处室(分局)各留一份存档。
第七条 道路规划编制单位在向市局报送规划成果时,应一并报送相应道路规划红线电子文件,由市局职能处归档。
第八条 加盖《道路规划控制线》章和签署出图日期的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有效期与相应的“一书两证”的有效期相一致。


第九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对外提供道路规划红线。
第十条 在使用道路规划红线时,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修改。擅自修改或修改未经审批程序及审批未获批准的,不能成为合法的道路规划红线。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修改城市道路规划红线:
(一)城市规划调整、修订或修编,城市道路交通网络结构改变的;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它用地调整规划,影响原有道路规划红线的;

(三)政府对重大交通设施的决策和实施,改变原道路规划红线的;

(四)政府实施的建设项目,要求调整道路规划红线的;

(五)道路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时须对道路红线作局部调整,并经市规划局同意的;

(六)其他需要调整道路更好红线的。
第十二条 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包括修编)各层次规划,需调整道路网络结构或原有道路红线,须提供道路和交通组织调整的专题报告,并应经市局职能处室初审和综合平衡后,方可提交论证和报审。
第十三条 市局职能处室负责组织道路红线修改,或委托市规划设计院提出道路规划红线修改方案。
第十四条 道路规划红线修改方案应包括详尽的分析研究过程、结论或推荐意见,并随同送审图纸上报详细的规划修改文字说明。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有重大修改的,应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经批准修改的道路红线应及时更新并在网上公布。
第十七条 市局对各处室(分局)执行道路红线的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 各处室(分局)和市规划院应确定一名道路红线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的红线使用和管理工作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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