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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丧失党员条件会被除名吗6篇

时间:2022-11-16 14:48:02 来源:网友投稿

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丧失党员条件会被除名吗6篇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丧失党员条件会被除名吗  附件7不合格党员认定及处置办法试行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严格党内生活纯洁党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丧失党员条件会被除名吗6篇,供大家参考。

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丧失党员条件会被除名吗6篇

篇一: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丧失党员条件会被除名吗

  附件7不合格党员认定及处置办法试行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严格党内生活纯洁党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中组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组织关系在本市的全体党员结合党员双评议制度实施

  下营乡不合格党员认定及处置办法

  一、不合格党员认定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形式有:1、理想信念动摇。丧失共产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党员意志衰退,在工作、生产和社会活动中消极落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甚至落后于普通群众。2、丧失政治立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拥护、不贯彻、不执行,甚至持抵触、反对态度;在大是大非面前政治立场不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3、宗旨意识退化。不深入群众、联系群众,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视而不见;不维护群众合法、正当权益,对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推卸责任、拒不解决。4、散播错误言论。对党的方针政策不学习、不宣传、不赞成,经常散布传播错误言论;对党和政府不信任,散布消极言论,歪曲、丑化党和政府形象,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5、组织观念淡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工作;长期外出不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长期不向党组织汇报思想,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在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不转接组织关系。6、丧失党性原则。对违纪违法行为和消极腐败现象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甚至包庇纵容;在国家、集体财产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遭受严重威胁时视而不见、袖手旁观,甚至临阵脱逃。7、表率作用较差。精神萎靡、不思进取,好逸恶劳、无所

  作为,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能发挥表率作用,甚至起反作用;服务群众意识不强,办事不公,执法不严,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

  8、工作消极落后。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拈轻怕重、消极怠工,拒不完成工作任务;敷衍塞责、疲沓拖拉,长期完不成工作任务;经常推诿扯皮、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后果。

  9、损害群众利益。损公肥私、假公济私,侵犯、侵占国家、集体、群众利益和财物;吃、拿、卡、要,或利用职权、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10、不履行党员义务。拒不缴纳或长期拖欠国家法定规费或集体承包费、“一事一议”集资等款项;长期不参加集体公益事业建设,不履行相应义务;不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关系,见利忘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虚报浮夸,造成不良后果。

  11、组织参与群体性事件。不按组织原则和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及问题,多次上访、信访,经劝阻不改;组织、策划、支持、参与集体访、越级访等群体性事件和非法集会、示威、游行等活动。

  12、组织参与宗派和宗教迷信活动。搞宗派势力,公然对抗组织;组织、策划、支持、参与宗派斗争;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经劝阻不改;信仰宗教,经常组织、策划、支持、参与宗教迷信活动,或“法轮功”、“门徒会”等邪教组织,经教育不改。

  13、妨碍破坏选举。在选举工作中搞宗派势力、拉票贿选等

  非法活动;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伪造选票、撕毁选票、虚报票数、冲击选举会场等手段妨碍破坏选举。

  14、违法违规。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经教育不改;行窃偷盗,敲诈勒索,行贿受贿;经常恃强凌弱,蛮不讲理;经常聚众赌博,或经常观看、传播淫秽影像、书刊,败坏社会风气;违法经营,偷税漏税、抗税逃税,非法集资,不履行合同义务;参与或组织不正当竞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依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

  15、道德败坏。生活作风不检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严重,腐化堕落,热衷于吃喝玩乐;虐待老人、配偶、子女,经教育不改;不履行赡养老人、抚养教育子女义务,经教育不改;婚丧嫁娶大操大办,造成不良影响。

  16、品行不端。言行不一、阳奉阴违、拉帮结派或搞小团体活动,故意制造矛盾;经常传播流言蜚语,搬弄是非、挑拨离间,或诬告陷害、侮辱诽谤他人。

  17、作风专横。作风不民主,经常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搞“一言堂”,侵害党员干部群众民主权利;大局意识淡漠,考虑个人问题较多,胸襟狭隘,长期闹不团结,影响和贻误工作。

  18、纪律涣散。违反国家政策,乱砍滥伐,乱修乱建,违规占地,违反计划生育、土地管理等政策;组织纪律差,不遵守工作和劳动纪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作风散漫;不遵守党的组织纪律、政治纪律或保密纪律,造成不良影响;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搞打击报复;违反村规民约,影响较坏。

  二、政策界限认定不合格党员,既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要注意研究

  和掌握政策界限,坚持做到“六个区别”:1、要把由于党组织不健全或软弱涣散等客观原因造成党员

  不能正常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行义务,同党员本人长期消极落后、缺乏组织观念、不愿意履行义务、不愿意参加组织生活区别开来。

  2、要把党员因老弱病残、家庭确有困难等原因,以及经常与党组织保持联系、坚持向党组织汇报思想的外出党员,没有或不经常参加党的活动、一时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同不发挥党员作用区别开来。

  3、要把党员愿意接受教育、决心改正错误,同拒绝接受教育、不愿意改正或屡教不改区别开来。

  4、要把党员本人应负的责任同党组织的责任区别开来。5、要把党员主观上为了搞好工作,但由于经验和能力不足,导致工作上发生某种失误或错误,同本人思想品质不好,在工作中不负责任、以权谋私,损害群众利益区别开来。6、要正确把参加正当的宗教活动与宗派和宗教迷信活动区分开来。对违犯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应给予党纪处分、行政处分和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党员,要严格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不能以劝退、除名或限期改正代替党纪、政纪处分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该按劝退、除名处理的,也不能用限期改正代替,让其留在党内。如果在违犯党的某一方面纪律的同时,又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的,应视其问题的主要方面,或给予党纪处分,

  或劝退、除名。三、不合格党员处置(一)处置原则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必须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原则。1、事实清楚。事实是定案的基础,不能出现含糊不清、牵

  强附会、随意夸大或缩小事实情节的材料。结论中对党员错误事实或存在问题的认定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人证、物证、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要调查清楚。

  2、证据确凿。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认定党员所犯错误的事实一定要有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凿,就不能定案。只要证据确凿、理由充分,即使犯错误的党员拒不承认,也可以定案处理。

  3、定性准确。定性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分析认定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对问题性质的认定,必须以《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为标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定什么性质,一时难以确定的,可用写实的办法作出结论。

  4、处理恰当。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为准绳,根据问题的性质、造成的后果、犯错误党员对错误认识的态度、一贯表现等,作出恰当的组织处理。既不能处理偏宽,又不能处理过头。

  5、手续完备。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要严格按照《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理,必须具备以下材料:(1)

  支部大会的处理决定及会议记录;(2)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3)结论材料和说明材料;(4)本人检查材料;(5)不合格党员处置呈报表。

  (二)处置措施1、限期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限期改正:(1)被确定为不合格党员,但情节较轻,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并愿意接受党组织教育帮助,有改正错误的决心、措施和行动的。(2)受党纪、政纪处分被确定为不合格党员的。受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由党支部对其进行教育帮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错误或缺点。限期改正时间为一年;党员在限期改正期间,其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2、劝其退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劝其退党:(1)被确定为不合格党员,情节较重,影响较坏的。(2)党员意志衰退,长期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不符合党员条件的。(3)应受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但本人无改正愿望、措施和行动的;本人要求留在党内,但经多次教育无效的;改正期满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讨论,认为其仍未改正缺点错误、未达到合格党员标准的。(4)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民主评议,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或有意回避的。(5)有其他规定应劝其退党的。受劝退处置的党员,由党支部指定2-3名正式党员,通过谈话的形式劝告其退党,并作好谈话记录。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

  持不退,应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将其除名。3、除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除名:(1)被确定为不合格党员,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2)受劝退处置,劝而不退的。(3)受开除以外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处分期满后,经

  支部大会讨论,认为仍未改正错误的。(4)组织、策划、支持、参与“法轮功”、“门徒会”等邪教

  组织或其他非法组织活动的。(5)依法受到刑事处罚的。(6)严重违纪违法后下落不明的;违纪违法情节较轻,但

  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7)有其他规定应予以除名的。受除名处置的党员,由党支部在党员大会上宣布除名。

篇二: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丧失党员条件会被除名吗

  单位

  姓名:

  得分: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测试题

  目录

  一、填空题(共40题)............................................................................................................1二、选择题(共10题)............................................................................................................5三、简答题(共3题)..............................................................................................................6

  一、填空题(共40题)1.党员教育管理是党的建设基础性、经常性工作。2.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3.党员教育管理在方式方法上坚持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相结合。4.党员教育管理“四个合格”目标是努力建设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的党员队伍。5.党员教育管理的首要政治任务是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6.党员教育教材体系坚持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中心内容。7.党员教育要坚持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8.党员教育七项基本任务是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加强党的宗旨教育、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开展形势政策教育。9.党支部应当运用“三会一课”制度,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管理。

  10.党员应当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进行学刁交流,汇报思想、工作等情况。

  11.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参加双重组织生适。12.党支部主题党日要贴近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开展志愿服务等。13.党员应当按期交纳党费,党组织应当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14.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一般以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进行.15.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16.党组织负责人应当经常同党员谈心谈话,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17.市、县党委或者基层党委每年应当组织党员集中轮训,主要依托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基层党校等进行。18.党组织应当按照党中央部署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参加党内集中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围绕学习教育主题,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查找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19.省级党委、行业系统党组织可以根据党员思想状况和党的建设需要,适时开展专题学习教育。

  20.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结合不同群体党员实际,通过树立、学习身边的榜样,设立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开展设岗定责、承诺践诺等,引导党员做好本职工作。

  21.党员应当做到“三个出来”,即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急关头豁得出来。

  22.党组织应当坚持从严教育管理和热情关心爱护相统一,从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激励关怀帮扶党员。

  23.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身患重病甚至失能的党员,组织活动和开展学习教育不作硬性要求,党组织通过送学上门、走访慰问等方式,给予更多关心照顾.

  24.对停止党籍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恢复党籍。对劝其退党、劝而不退除名、自行脱党除名、退党除名、开除党籍的,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25.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26.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者其他特定组织。27.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可以在全国范围直接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28.党组织应当通过严格组织生活、听取群众意见、检查党员工作等多种方式,监督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情况,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履行党员义务、联系服务群众、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等。

  29.发现党员有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和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以及群众对其有不良反映的,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30.对党员不按照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流动到外地工作生活不与党组织主动保持联系的,以及存在其他与党的要求不相符合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党组织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改进提高。

  31.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但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并且决心改正的党员,党组织应当作出限期改正处置,限期改正时间不超过1年。

  32.按照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的方式,组织流动党员就近就便参加组织生活。

  33.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改进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推进基层党建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不断提高党员教育管理现代化水平。

  34.坚持网上和网下相结合,依托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开展党员信息管理、党组织活动指导管理、流动党员管理服务、发展党员管理和党费管理等业务应用,为党员提供在线学习培训、转接组织关系、参与党内事务和关怀帮扶等服务。

  35.党组织应当教育引导党员严格规范网络行为,敢于同网上错误言论作斗争,不得制作、发布、传播违反党的纪律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内容。

  36.实行党员教育讲师聘任制,县级以上党委从优秀党校教师、基层党组织书记、先进模范人物、党务工作者、专家学者、实用技术人才、离退休干部等人员中选聘党员教育讲师。

  37.各级党委留存的党费主要用于教育培训党员、支持基层党组织开展组织生活。

  38.上级党组织在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中,应当考核检查下级党组织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

  39.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应当将党员集中培训作为重要任务,有计划地组织安排党员教育讲师到基层授课,注重发挥党群服务中心、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基地、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的作用。

  40《.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自2019年5月6日起施行。二、选择题(共10题)1.党支部应当(C)开展1次主题党日。A.每周B.每半月C.每月D.每季度2.民主评议党员是否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A)A.可以B.不可以3.党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C)学时。A.28B.30C.32D.354.对因私出国并在国外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国学习研究超过5年仍未返回的党员,一般予以(B)。A.留党察看B.停止党籍C.党内警告D.党内严重警告5.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B)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党员,予以停止党籍。

  A.3个月B.6个月C.一年D.两年6.停止党籍(C)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A.半年B.一年C.两年D.三年7.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B)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A.3个月B.6个月C.一年D.两年8.(多选题)没有固定工作单位,或者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ABCD)。A.经常居住地党组织B.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C.园区党组织D.楼宇党组织。9.(多选题)乡镇、街道、村、社区、园区(ABCDE)等党群服务中心应当向流动党员开放。A.乡镇B.街道C.村D.社区E.园区10.(多选题)基层党组织应当注重分析党员(AB)。A.思想状况B.心理状态C.情感状态D.工作状态三、简答题(共3题)1.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遵循哪些原则?笞:坚持以下4条原则:(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将严的要求落实到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党员领导干部带头接受教育管理;(二)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突出党性教育和政治理论教育,引导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党员教育管理质量和实效,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四)图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分类

  指导,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党支部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作用。

  2.党员具有哪些情形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置?笞:(一)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予以除名;(二)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三)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予以除名;(四)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五)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六)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3.基层党组织在抓党员教育管理中主要履行哪些职责?笞:基层党委履行抓党员教育管理的基本职责,推动落实上级党组织工作安排,组织做好党员集中培训、组织关系管理、表彰激励、关怀帮扶、组织处置、纪律处分等工作,指导所辖党支部做好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党支部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党小组应当落实党支部关于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要求和任务。

篇三: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丧失党员条件会被除名吗

  ***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测试题

  姓名:

  单位:

  得分:

  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60分)

  1.党员教育管理是党的建设_____、_____工作。2.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

  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指导。

  3.党员教育管理在方式方法上坚持___、___、___、

  ___相结合。

  4.党员教育管理“四个合格”目标是努力建设__________、_____、_____的党员队伍。

  5.党员教育管理的首要政治任务是____________。

  6.党员教育教材体系坚持以__________为中心内容。

  7.党员教育要坚持_____和_____相结合_和_____相结合。

  ,____

  8.党员教育七项基本任务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

  9.党支部应当运用___制度,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管理。

  10.党员应当按期参加___、___和___,进行学习交流,

  汇报思想、工作等情况。

  11.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参加____________。

  二、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1.党支部应当()开展1次主题党日。

  A.每周B.每半月C.每月D.每季度

  ***

  ***

  12.民主评议党员是否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A.可以B.不可以

  13.党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学时。

  A.28B.30C.32D.35

  14.对因私出国并在国外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国学习研究超过5年

  仍未返回的党员,一般予以()。

  A.留党察看B.停止党籍C.党内警告D.党内严重警告

  15.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

  取得联系的党员,予以停止党籍。

  A.3个月B.6个月C.一年D.两年16.停止党籍()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自行脱党予以

  除名。

  A.半年B.一年C.两年D.三年

  17.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工

  作、生活()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

  A.3个月B.6个月C.一年D.两年

  18.(多选题)没有固定工作单位,或者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

  一般编入()。

  A.经常居住地党组织B.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

  C.园区党组织D.楼宇党组织。

  19.(多选题)()

  等党群服务中心应当向流动党员开放。

  A.乡镇B.街道C.村D.社区E.园区

  20.(多选题)基层党组织应当注重分析党员()

  。

  A.思想状况B.心理状态C.情感状态D.工作状态

  三、简答题(共30分,每题15分)

  2.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遵循哪些原则?

  答:

  ***

  ***

  21.党员具有哪些情形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置?答:

  ***

  ***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测试题答案

  一、填空题

  22.基础性、经常性23.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24.教育、监督、管理、服务25.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26.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27.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28.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29.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加强党的

  宗旨教育、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开展形势政策教育、注重知识技能教育

  30.“三会一课”31.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32.双重组织生活

  二、选择题

  3.C2.A3.C4.B5.B6.C7.B8.ABCD9.ABCDE10.AB

  三、简答题1.(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将严的要求落实到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全

  过程和各方面,党员领导干部带头接受教育管理;(二)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突出党性教育和政治理论教育,引导党员遵

  守党章党规党纪,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党员教育管理质量和实效,保证党的理论

  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分类指导,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党支部直

  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作用。2.(一)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予以除名;(二)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

  除名;(三)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予以除名;(四)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

  予以除名;(五)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

  ***

  (六)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

篇四: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丧失党员条件会被除名吗

  对受到劝退除名处置的基层党组织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继续关心教育和帮助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四注意把握处置不合格党员政策界限处置不合格党员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注意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个人原因和组织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手续完备确保处置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

  江苏省处置不合格党员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4﹞2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准确认定不合格党员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农村、社区、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非公企业、社会组织等不同领域,分类制定党员考核细则,加强党员日常管理和考核,为民主评议党员提供参考和依据。在此基础上,对民主评议中被评为“差”的党员,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召开支部大会,下同)要结合平时掌握的党员现实表现,对照以下情形,客观准确地认定不合格党员。(一)理想信念缺失。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信仰宗教,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参与邪教等非法组织。(二)政治立场动摇。政治信念不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公开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

  和国家形象的言论。(三)党性原则丧失。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丧失党性原则,

  对坏人坏事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甚至包庇纵容;为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公开扬言退党,要挟上级党组织;不按组织原则和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和问题,组织、策划、煽动或带头参与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拉帮结派、诬陷他人,闹不团结和无原则纠纷。

  (四)宗旨意识淡薄。严重脱离群众,对群众呼声不闻不问,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服务群众意识差,办事推诿扯皮,刁难群众,对待群众态度粗暴;不维护群众正当权益,侵害群众合法利益,与群众争利,以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五)组织纪律散漫。不服从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组织生活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

  (六)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见利忘义,损人利己,扰乱公共秩序,污染社会风气,社会形象差;在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违反职业道德,工作消极懈怠,不负责任,吃拿卡要;违反家庭美德,虐待家庭成员,不尊老爱幼,生活作风不检点。

  (七)工作作风漂浮。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脱离

  实际,弄虚作假,不务实效,造成重大影响;精神长期萎靡,不思进取,不敢担当,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失职渎职,给国家、集体利益和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

  (八)法制观念缺乏。不依法行政、依法办事,造成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利益损失;严重触犯法律法规,参与或支持黄赌毒、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违反计划生育等政策。

  (九)廉洁自律不严。违反廉政准则,为政不清廉,甚至以权谋私、腐化堕落;拜金主义和特权思想膨胀,贪图享受,奢侈浪费,奢靡淫逸;不能洁身自好,沉迷低级趣味。

  (十)其他不良表现。其他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表现。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可结合实际,从以上方面分类细化不合格党员具体表现。县一级细化的不合格党员表现,应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核把关。

  二、明确不合格党员处置方式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党组织要根据其表现和态度进行组织处置。组织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一)不合格党员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党组织可视其现实表现,要求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1年;限期改正期间,党员

  权利不受影响。(二)不合格党员本人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

  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三)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

  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经党组织调查确认,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那些思想品德败坏、无可救药的蜕化变质分子、腐败分子,要坚决从党员队伍中清除出去。

  三、严格执行不合格党员处置程序(一)民主评议。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支委会根据民主评议结果,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对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作出初步认定。(二)调查核实。在基层党委(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党委,下同)指导下,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客观分析、审慎考虑,提出拟处置党员初定名单和初步处置意见。基层党委可派人参加。没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或党总支,要对支委会提出的初步处置意见进行指导把关。(三)组织谈话。党支部指派2名正式党员,及时与拟处置党员见面谈心谈话,指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群众反映,告知民主评议结果和支委会初步处置意见,并听取其意

  见。对拟处置党员拒不出面、拒不配合,或无法联系的,要通过多种途径予以确认,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上级预审。党支部将拟处置党员初定名单、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旁证材料等报基层党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和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预审,预审意见应以书面形式反馈。

  (五)支部决议。经预审同意,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向全体党员通报对拟处置党员的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会前要通知拟处置党员到会,会上本人有权申辩,其他党员可为其作证和辩护;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拟处置党员逐一进行无记名表决,形成决议,并由拟处置党员签署意见。如本人拒绝出席或签署意见,或无法联系,支部大会仍应对其作出处置决定,但要在支部大会决议上说明有关情况,并设法通知本人。如无法联系到本人的,要将联系的途径、结果、证明人等情况保存备查。上级党委应派人到会指导。

  (六)上报审批。党支部将处置决议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基层党委审批。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基层党委按照集体讨论、逐一表决的原则进行审批,基层党委在1个月内书面回复;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按照集体讨论、逐一表决的原则提出审批意见,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批准,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在1个月内书面回复。

  (七)公布决定。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要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通过召开党员大会或其他适当方式予以宣布。不合格党员处置决议及有关材料存本人档案和组织档案。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对本人作出回复。

  (八)教育帮扶。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党支部要帮助制定整改措施,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培训、结对帮扶等措施促其改正。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要及时召开支部大会对其评议,根据改正情况作出相应决议,按程序上报审批。对受到劝退、除名处置的,基层党组织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继续关心、教育和帮助,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四、注意把握处置不合格党员政策界限处置不合格党员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注意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个人原因和组织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手续完备,确保处置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在具体操作中,要把党员思想跟不上形势、一时认识模糊,同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区别开来;把参加某些民间风俗活动,同信仰宗教、搞封建迷信活动区别开来;把由于经验不足、能力有限在工作中发生失误,同思想品质不好、以

  权谋私,造成不良后果区别开来。对党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不健全、组织生活不正常,以及党员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造成无法正常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不能简单地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予以处置。

  对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党纪处分。对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但有其他不合格表现的,应当按程序作出相应处置,对被劝退、除名的及时通报纪检机关。

  五、健全党员出口机制坚持以处置不合格党员为重点,进一步拓宽渠道,畅通党员出口,形成不合格党员及时处置、有效转化和党员队伍吐故纳新、永葆先进的科学机制。(一)对主动提出退党的党员的组织处置。对党员自愿要求退党的,经县级或相当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同意,由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对党员主动提出退党,要弄清原因,区别情况,审慎对待,妥善处理。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退党要挟党组织、性质恶劣的,坚决予以清除。(二)对长期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的组织处置。对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党组织要采取多种方式与他们联系。对取得联系的,有正当理由的,要落实其组织关

  系,组织他们参加党组织活动;无正当理由的,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应按照本办法提出的处置不合格党员的(二)至(八)项程序及时进行组织处置。对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由基层党委审查后,报县级或相当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三)对出国(境)未归党员的组织处置。对出国(境)定居的党员,办理停止党籍手续,档案材料转移到县级或相当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对出国(境)留学、劳务等人员中的党员,按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并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对他们中超假未归、与党组织取得联系的,应要求其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对超假(含续假)1年以上未归、经多方查找仍无法取得联系的,应报省辖市委组织部或省直有关工委备案,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转到县级或相当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

  (四)对不具备党员条件的预备党员的组织处置。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1年。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或延长预备期,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基层党委批准。

  (五)对违规发展的党员的组织处置。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

  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除对违规经办者、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外,对通过上述行为进入党员队伍的,其党员身份一律不予承认。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处置不合格党员,政治性、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各级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把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的一项重要举措,会同组织人事部门精心部署安排,加强工作指导,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各级督导组要强化督导。市、县、乡党委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开展业务培训,准确把握政策,防止走形式、出偏差。党支部书记要履行直接责任,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动真碰硬,把工作做细做实。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要深入开展摸底排查,准确掌握党员队伍状况,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不定比例、不下指标,不搞末位淘汰。要在认真总结运用前期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不同地区、不同领域选择一些基础好的党支部先行开展,以点带面有序展开。对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沟通请示,重大问题及时报告,防止简单粗糙、宽严皆误。要加强正面宣传,防止炒作。要严格责任追究,对工作不负责任、处置

  不合格党员不及时不严格、操作不规范的党组织和有关责任人,要通报批评。对确有不合格党员,但所在党支部拖延不作处置,或支部大会不能形成处置决议的,应责成党支部及时作出处置;必要时,基层党委可直接调查核实,作出处置决定。对借机打击报复、侵犯党员权利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处置不合格党员要规范工作程序,讲究方式方法,严格执行规定,严格审核把关,确保于法周延、于事简便、过程可控、结果服众。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施策,以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为重点,以处置不合格党员、健全党员出口机制为切入点,畅通出口与严把入口并重,严格管理与教育关爱并重,解决问题与健全制度并重,全面提升党员队伍建设科学化水平。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要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这次结合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结束后,各省辖市委和有关部门单位党组(党委)要形成工作总结,报省委组织部。

篇五: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丧失党员条件会被除名吗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测试题

  姓名:

  单位:

  得分:

  一、填空题(每空3分,共36分)

  1.党员教育管理是党的建设

  、

  工作。

  2.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

  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

  为指导。

  3.党员教育管理在方式方法上坚持

  、

  、

  、

  相结合。

  4.党员教育管理“四个合格”目标是努力建

  设

  、

  、

  、

  的党员队伍。

  5.党员教育管理的首要政治任务

  是

  。

  二、选择题(每题6分,共30分)

  1.党支部应当()开展1次主题党日。

  A.每周B.每半月C.每月D.每季度

  2.民主评议党员是否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A.可以B.不可以

  3.党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学时。

  A.28B.30C.32D.35

  4.对因私出国并在国外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国学习研究超过5

  年仍未返回的党员,一般予以()。

  A.留党察看B.停止党籍C.党内警告D.党内严重警告

  5.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

  取得联系的党员,予以停止党籍。

  A.3个月B.6个月C.一年D.两年

  三、简答题(共34分,每题17分)

  1.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遵循哪些原则?

  笞:

  2.党员具有哪些情形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置?笞:

  答案:一1基础性、经常性2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3教育、管理、监督、服务4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5把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二1C2A3C4B5B三

  1(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将严的要求落实到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党员领导干部带头接受教育管理;(二)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突出党性教育和政治理论教育,引导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党员教育管理质量和实效,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分类指导,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党支部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作用。

  2(一)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予以除名;(二)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三)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予以除名;(四)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五)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六)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篇六: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丧失党员条件会被除名吗

  不合格党员认定及处置办法附件7不合格党员认定及处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严格党内生活纯洁党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中组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下营乡不合格党员认定及处置办法

  一、不合格党员认定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形式有:1、理想信念动摇。丧失共产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党员意志衰退,在工作、生产和社会活动中消极落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甚至落后于普通群众。2、丧失政治立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拥护、不贯彻、不执行,甚至持抵触、反对态度;在大是大非面前政治立场不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3、宗旨意识退化。不深入群众、联系群众,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视而不见;不维护群众合法、正当权益,对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推卸责任、拒不解决。4、散播错误言论。对党的方针政策不学习、不宣传、不赞成,经常散布传播错误言论;对党和政府不信任,散布消极言论,歪曲、丑化党和政府形象,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5、组织观念淡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工作;长期外出不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长期不向党组织汇报思想,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在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不转接组织关系。6、丧失党性原则。对违纪违法行为和消极腐败现象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甚至包庇纵容;在国家、集体财产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遭受严重威胁时视而不见、袖手旁观,甚至临阵脱逃。7、表率作用较差。精神萎靡、不思进取,好逸恶劳、无所

  作为,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能发挥表率作用,甚至起反作用;服务群众意识不强,办事不公,执法不严,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

  8、工作消极落后。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拈轻怕重、消极怠工,拒不完成工作任务;敷衍塞责、疲沓拖拉,长期完不成工作任务;经常推诿扯皮、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后果。

  9、损害群众利益。损公肥私、假公济私,侵犯、侵占国家、集体、群众利益和财物;吃、拿、卡、要,或利用职权、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10、不履行党员义务。拒不缴纳或长期拖欠国家法定规费或集体承包费、“一事一议”集资等款项;长期不参加集体公益事业建设,不履行相应义务;不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关系,见利忘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虚报浮夸,造成不良后果。

  11、组织参与群体性事件。不按组织原则和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及问题,多次上访、信访,经劝阻不改;组织、策划、支持、参与集体访、越级访等群体性事件和非法集会、示威、游行等活动。

  12、组织参与宗派和宗教迷信活动。搞宗派势力,公然对抗组织;组织、策划、支持、参与宗派斗争;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经劝阻不改;信仰宗教,经常组织、策划、支持、参与宗教迷信活动,或“法轮功”、“门徒会”等邪教组织,经教育不改。

  13、妨碍破坏选举。在选举工作中搞宗派势力、拉票贿选等

  非法活动;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伪造选票、撕毁选票、虚报票数、冲击选举会场等手段妨碍破坏选举。

  14、违法违规。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经教育不改;行窃偷盗,敲诈勒索,行贿受贿;经常恃强凌弱,蛮不讲理;经常聚众赌博,或经常观看、传播淫秽影像、书刊,败坏社会风气;违法经营,偷税漏税、抗税逃税,非法集资,不履行合同义务;参与或组织不正当竞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依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

  15、道德败坏。生活作风不检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严重,腐化堕落,热衷于吃喝玩乐;虐待老人、配偶、子女,经教育不改;不履行赡养老人、抚养教育子女义务,经教育不改;婚丧嫁娶大操大办,造成不良影响。

  16、品行不端。言行不一、阳奉阴违、拉帮结派或搞小团体活动,故意制造矛盾;经常传播流言蜚语,搬弄是非、挑拨离间,或诬告陷害、侮辱诽谤他人。

  17、作风专横。作风不民主,经常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搞“一言堂”,侵害党员干部群众民主权利;大局意识淡漠,考虑个人问题较多,胸襟狭隘,长期闹不团结,影响和贻误工作。

  18、纪律涣散。违反国家政策,乱砍滥伐,乱修乱建,违规占地,违反计划生育、土地管理等政策;组织纪律差,不遵守工作和劳动纪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作风散漫;不遵守党的组织纪律、政治纪律或保密纪律,造成不良影响;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搞打击报复;违反村规民约,影响较坏。

  二、政策界限认定不合格党员,既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要注意研究

  和掌握政策界限,坚持做到“六个区别”:1、要把由于党组织不健全或软弱涣散等客观原因造成党员

  不能正常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行义务,同党员本人长期消极落后、缺乏组织观念、不愿意履行义务、不愿意参加组织生活区别开来。

  2、要把党员因老弱病残、家庭确有困难等原因,以及经常与党组织保持联系、坚持向党组织汇报思想的外出党员,没有或不经常参加党的活动、一时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同不发挥党员作用区别开来。

  3、要把党员愿意接受教育、决心改正错误,同拒绝接受教育、不愿意改正或屡教不改区别开来。

  4、要把党员本人应负的责任同党组织的责任区别开来。5、要把党员主观上为了搞好工作,但由于经验和能力不足,导致工作上发生某种失误或错误,同本人思想品质不好,在工作中不负责任、以权谋私,损害群众利益区别开来。6、要正确把参加正当的宗教活动与宗派和宗教迷信活动区分开来。对违犯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应给予党纪处分、行政处分和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党员,要严格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不能以劝退、除名或限期改正代替党纪、政纪处分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该按劝退、除名处理的,也不能用限期改正代替,让其留在党内。如果在违犯党的某一方面纪律的同时,又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的,应视其问题的主要方面,或给予党纪处分,

  或劝退、除名。三、不合格党员处置(一)处置原则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必须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原则。1、事实清楚。事实是定案的基础,不能出现含糊不清、牵

  强附会、随意夸大或缩小事实情节的材料。结论中对党员错误事实或存在问题的认定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人证、物证、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要调查清楚。

  2、证据确凿。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认定党员所犯错误的事实一定要有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凿,就不能定案。只要证据确凿、理由充分,即使犯错误的党员拒不承认,也可以定案处理。

  3、定性准确。定性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分析认定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对问题性质的认定,必须以《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为标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定什么性质,一时难以确定的,可用写实的办法作出结论。

  4、处理恰当。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为准绳,根据问题的性质、造成的后果、犯错误党员对错误认识的态度、一贯表现等,作出恰当的组织处理。既不能处理偏宽,又不能处理过头。

  5、手续完备。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要严格按照《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理,必须具备以下材料:(1)

  支部大会的处理决定及会议记录;(2)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3)结论材料和说明材料;(4)本人检查材料;(5)不合格党员处置呈报表。

  (二)处置措施1、限期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限期改正:(1)被确定为不合格党员,但情节较轻,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并愿意接受党组织教育帮助,有改正错误的决心、措施和行动的。(2)受党纪、政纪处分被确定为不合格党员的。受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由党支部对其进行教育帮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错误或缺点。限期改正时间为一年;党员在限期改正期间,其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2、劝其退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劝其退党:(1)被确定为不合格党员,情节较重,影响较坏的。(2)党员意志衰退,长期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不符合党员条件的。(3)应受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但本人无改正愿望、措施和行动的;本人要求留在党内,但经多次教育无效的;改正期满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讨论,认为其仍未改正缺点错误、未达到合格党员标准的。(4)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民主评议,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或有意回避的。(5)有其他规定应劝其退党的。受劝退处置的党员,由党支部指定2-3名正式党员,通过谈话的形式劝告其退党,并作好谈话记录。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

  持不退,应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将其除名。3、除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除名:(1)被确定为不合格党员,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2)受劝退处置,劝而不退的。(3)受开除以外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处分期满后,经

  支部大会讨论,认为仍未改正错误的。(4)组织、策划、支持、参与“法轮功”、“门徒会”等邪教

  组织或其他非法组织活动的。(5)依法受到刑事处罚的。(6)严重违纪违法后下落不明的;违纪违法情节较轻,但

  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7)有其他规定应予以除名的。受除名处置的党员,由党支部在党员大会上宣布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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