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半城文秘网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哪些内容(16篇)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哪些内容(16篇)

时间:2022-11-17 16:18:02 来源:网友投稿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哪些内容(16篇)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哪些内容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执法岗位目标责任,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效能,切实保障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哪些内容(16篇),供大家参考。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哪些内容(16篇)

篇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哪些内容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执法岗位目标责任,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效能,切实保障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制定木制度。

  一、执法岗位责任制度(一)行政执法部门责任

  1、对本部门负责执行或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负有贯

  彻执行的责任。

  2、有计划地安排本部门工作人员参加法制教育和执法业务培训,使行

  政执法人员熟悉本部门负责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3、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进行,不得失职、渎职、越权和滥用职权。

  4、实施执法公示制,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权限、办事期限。

  对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符合法定条件的各项申请,应当及时办理,不得拒绝和推诿。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事项,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

  5、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对行政执法人

  员规定罚款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执法部门的奖金和经费挂钩。

  6、严格按照法定执法权限、执法范围、执法责任、执法程序执法,使

  用规范的法律文书,并按法定期限送达。

  7、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不得以罚代刑。

  (二)行政执法人员责任

  1、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胜任本职工作

  的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

  2、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政府法制办审查考核后,领取行政执法证

  件,方可上岗执法。

  3、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原则,秉

  公执法、文明执法。

  4、执行公务时必须岀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

  序进行。

  5、在执法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2)、贪污受贿、徇私枉法。(3)、隐瞒、伪造证据。(4)、违反法定程序执法。(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6)、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7)、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二、组织领导制度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

  1、全面负责对全县卫生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管

  理,组织制定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

  2、负责对全县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执法人员学习、培训、考核等制度。

  3、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进行全县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解决执法

  工作中所遇到的重大和疑难问题。

  4、负责全县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队伍建设,做到廉政、勤政,爱岗

  敬业,秉公执法。

  5、讨论和依法处理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诉讼等案件。6、针对执法情况,实施奖惩和责任追究。

  (二)业务科室

  1、具体承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2、承办行政执法案件的行政处罚、行政赔偿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处

  理等相关事务,做好执法文书的归档管理。

  3、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参与执法工作,参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讨

  论、决策工作。

  4、负责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实施。

  (三)执法人员

  在职责范I韦]内:1、贯彻落实全县商务行政执法工作的专项法律、法规、规章、政

  策,做到依法行政。

  2、承办全县卫生行政执法案件,协助做好卫生政策法规的宣传

  工作。

  3、负责全县卫生行政执法案件的调查取证。4、负责处罚案件材料整理归档。

  三、评议考核制度(一)评议考核具体事项

  1、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工作由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全

  而负责,办公室承担考核评议的具体工作。

  2、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每年一次。3、评议考核的内容(1)、对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2)、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及准确率、结案率(包括处罚案件数量、

  处罚种类、罚没及上缴情况)。

  (3)、行政许可行为审批情况及准确率(包括审批的件数、批准

  率与驳回率)。

  (4)、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二)奖惩

  1、经过考核,成绩显著的执法人员分别予以表彰。2、执行不力,产生不良后果的执法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

  进。

  3、考评结果作为评选先进个人的主要依据。4、工作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以及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玩忽职守

  等违法违纪行为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还要按有关规定给了'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考核时间

  每年的12月或次年1月,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进行。

篇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哪些内容

  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基础知识编辑丨子愚

  一、执法责任制及其重要性

  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依据其职能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本机关对外承担的行政职权以责任形式设定,将各项执法的职责和任务进行分解,明确相关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以监督考核为手段,从而形成的行政主体自律、补救和防范等措施完备的各项制度的总和。实施执法责任制是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各级执法机关的重要议事日程之一,是执法部门接受监督的重要载体。实施执法责任制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对维护法律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一,建立完善的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保障机制。

  第二,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责,包括明确执法主体、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责、确定执法责任,构建以执法依据、执法主体、执法职责、执法程序、执法标准和执法责任为核心内容的执法责任制体系。

  第三,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第四,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奖励机制。

  第六,抓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其他相关配套制度建设。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评价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检验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正确行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机制,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

  (一)评议考核的基本要求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评议考核中,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二)评议考核的主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同时要加强对下级人

  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并充分听取地方人民政府的评议意见。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分别由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评议考核。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三)评议考核的内容

  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是否合法,案卷质量是否合格等。评议考核主体要结合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评议考核方案,明确评议考核的具体标准。

  (四)评议考核的方法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组织考评、个人自我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的方法,做到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的有机衔接。要高度重视通过案卷评查考核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质量。要积极探索新的评议考核方法,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提高评议考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是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或者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认定违法和变更、撤销等比例较高的,对外部评议中群众满意程度较低或者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可以责令行政执法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

  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同时,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奖励机制,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表彰,调动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的积极性,形成有利于推动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环境。

篇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哪些内容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机关,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执法权限和职责分工,将执法责任分解到所属机构,落实到每个执法岗位,并对其进行监督、考核和奖惩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本机关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四条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权责明确、执法严明、有错必纠。

  第五条本机关的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在局党组的领导下,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本机关建立、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下级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三)组织宣传、贯彻实施国家有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和本办法;(四)有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其他工作职责.第六条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承担领导责任。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本机关的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明确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职责,全面、准确地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第八条法制机构负责建立法制宣传制度,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以及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同时负责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问题的咨询,应当及时、准确地给予解答。第九条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培训制度,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才能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第十条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

  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本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维护法制的统一;必须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加强调研和论证,增强规范性文件的可操作性。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报送有审查权的上一级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实行政务公开,将本机关的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举报电话等向社会公示,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

  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公布办理的条件、程序、期限;涉及收费的,应当公布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十三条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责任、完善监督,依法行使行政许可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及时的原则,减少环节、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第十四条设立窗口服务大厅,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不受理的,告知当事人不予以的原因.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不得对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款指标,不得将罚款数额与行政执法机构的经费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的福利待遇挂钩,不得将法定职责转化为有偿服务,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收入.

  第十六条采取措施落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制度,认真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认真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或者判决、裁定。

  第十七条结合本机关的实际,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及时调查、追究.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忠于国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忠于职守,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机关的形象;(三)倾听群众意见,维护群众利益,努力为人民服务;(四)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六)执行职务时举止端庄,仪表整洁,用语文明;(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及其他监督。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机关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与反对机关的活动;(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三)对提出申诉、举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打击报复;(四)贪污、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五)滥用职权,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六)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七)参与、支持或者包庇违法行为;(八)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九)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第二十条每年对所属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核可以与公务员考核结合进行。第二十一条对被考核人员进行考核后,应当作出优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结论.第二十二条对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行政执法部门,由考核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即日起施行.

篇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哪些内容

  精品文章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执法,防止和纠正行政过错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建立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按照职责及管理权限,市卫生计生局负责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二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一)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擅自收费的;

  精品文章

  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11、依法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或者不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2、违法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代行许可管理权的;13、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在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14、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贻误行政许可工作或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二)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1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2无正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的;3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4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5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6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7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8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29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三)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

  精品文章

  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1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2违法委托实施行

  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或者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5违反法

  定行政处罚程序的;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7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

  没收财物单据的;8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10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

  刑罚的;11玩忽职守,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四)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征收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31无法定依据实施征收或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设立征收项目的;

  精品文章

  2未按法定范围、时限实施征收的;3截留、私分或擅自开支征收款的;4实施征收不开具合法票据的;5其他违反征收规定的行为。

  (五)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1违法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其他义务的;

  2依法应当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保护其合法权益等法定职责而拒绝履行的;

  3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以及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其他违法执法行为。

  4未在办理场所明显位置悬挂办事示意图和公开办事流程图的,不涉密的服务内容、办事程序、承诺时间、收费标准、监督渠道、办事结果未公开的;

  5面向社会直接受理业务的窗口单位,工作期间空岗的;6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上岗未按规定佩带工作牌、穿着制服的;

  7对服务对象不理睬、不答复的,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48对来文、来电,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的,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转送,置之不理的;

  9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与有关部门协商或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未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擅作决定的;

  精品文章

  10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制发公文,未严格核对文种、文号、格式、文字及加盖印章,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的;

  11未经领导审定签发擅自发文的,未按规定时限发文的,未按规定使用单位印章的;

  12对执法行为内部稽查工作和意见不配合、不落实、不到位、不执行的;

  13其他违反内部行政管理制度,贻误行政内部事务管理工作的。(六)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履行管理职责而拒绝履行、无故拖延履行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第三条行政执法责任划分与承担(一)行政执法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领导责任。(二)责任承担。单位或科室负责人为批准人,具体承办事务的工作人员为承办人。承办人未按规定经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批准职责;虽经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5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为,导致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承办人提出意见有错误,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导致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未经承办人拟办,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三)责任追究。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情节轻微,给

  精品文章

  服务对象造成损害后果和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情节严重,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属严重过错。根据过错情节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理。1年内出现2次以上应予追究过错情形的;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对检举人或责任追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或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休闲活动的。

  (五)行政执法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追究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明确而出现认识理解偏差的;

  (二)结案后发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但故意隐瞒或因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

  (三)因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过错情形发生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精品文章

  第五条因行政过错造成承担国家赔偿责任,除依照本制度规定追究过错责任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收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六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组织和程序(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组织,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有关科室、市卫生计生监督处负责人、稽查人员共同组成,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二)决定是否进行调查;(三)组织调查并拟定调查报告;(四)建议处理决定;(五)有关调查、处理的意见和建议报市卫生计生局负责人审批。7第七条调查处理行政过错行为实行回避制度。行政过错追究组织成员和调查人员与行政过错行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实行回避。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调查,以确定实施该行政行为的人员是否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责任(一)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变更、责令履行的;(二)经行政复议,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部分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责令履行的;(三)在上级或同级人大、政府或上级政府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

  精品文章

  查中,被认定错误,要求调查处理的;(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检举、控告的;(五)上级机关要求调查追究的。第九条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检举、控告,行政

  执法责任追究组织应当在7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应当告知不受理理由。

  第十条决定进行调查的案件,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市卫生计生局负责人批准,可再延长15个工作日办理。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第十一条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不受理决定不服,或认为不便向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提出投诉、检举、控告的,可向监察机关提出。

  第十二条对行政执法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执法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市卫生计生局提出复核或申诉。

  第十四条本制度与国家、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或未作具体规定的,服从国家、上级部门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第二篇: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为进一步落实执法岗位目标责

  精品文章

  任,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效能,切实保障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岗位责任制度(一)行政执法部门责任1、对本部门负责执行或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负有贯彻执行的责任。2、有计划地安排本部门工作人员参加法制教育和执法业务培训,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本部门负责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3、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进行,不得失职、渎职、越权和滥用职权。4、实施执法公示制,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权限、办事期限。对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符合法定条件的各项申请,应当及时办理,不得拒绝和推诿。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事项,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5、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款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执法部门的奖金和经费挂钩。6、严格按照法定执法权限、执法范围、执法责任、执法程序执法,使用规范的法律文书,并按法定期限送达。7、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罚代刑。

  精品文章

  (二)行政执法人员责任1、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2、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政府法制办审查考核后,领取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上岗执法。3、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原则,秉公执法、文明执法。4、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5、在执法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2)、贪污受贿、徇私枉法。(3)、隐瞒、伪造证据。(4)、违反法定程序执法。(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6)、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7)、其他违法乱纪行为。二、组织领导制度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一)领导小组1、全面负责对全县卫生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组织制定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2、负责对全县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执法人员学习、培训、考核等制度。

  精品文章

  3、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进行全县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解决执法工作中所遇到的重大和疑难问题。

  4、负责全县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队伍建设,做到廉政、勤政,爱岗敬业,秉公执法。

  5、讨论和依法处理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诉讼等案件。6、针对执法情况,实施奖惩和责任追究。(二)业务科室1、具体承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2、承办行政执法案件的行政处罚、行政赔偿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处理等相关事务,做好执法文书的归档管理。3、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参与执法工作,参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讨论、决策工作。4、负责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实施。(三)执法人员在职责范围内:1、贯彻落实全县商务行政执法工作的专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做到依法行政。2、承办全县卫生行政执法案件,协助做好卫生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3、负责全县卫生行政执法案件的调查取证。4、负责处罚案件材料整理归档。三、评议考核制度(一)评议考核具体事项

  精品文章

  1、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工作由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办公室承担考核评议的具体工作。

  2、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每年一次。3、评议考核的内容(1)、对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2)、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及准确率、结案率(包括处罚案件数量、处罚种类、罚没及上缴情况)。(3)、行政许可行为审批情况及准确率(包括审批的件数、批准率与驳回率)。(4)、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二)奖惩1、经过考核,成绩显著的执法人员分别予以表彰。2、执行不力,产生不良后果的执法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进。3、考评结果作为评选先进个人的主要依据。4、工作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以及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还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考核时间每年的12月或次年1月,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进行。第三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

  精品文章

  为促进城管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力,保证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规范、适当,防止和减少错案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大队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过错责任的对象,是太康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城管大队)所属机构(中队)及监察人员。

  本规定所追究的过错责任,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超越法定职权、滥施行政处罚或违法程序法、实体法的规定,依法必须撤销或变更的案件及行政行为。

  第三条。过错责任的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和惩罚相结合,自律与从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过错责任追究实行大队长负责制,成立由正、副队长和督查中队和相关中队主要领导组成的错案责任追究的审理委员会,负责各类过错的复核,认定,具体工作由城管大队督查中队承办。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过错追究责任:(一)人民法院判决、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决定撤销、部分撤销、变更或者部分变更、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和责令限期履行义务的;(二)各级执法监督机构检查认定、城管大队自行发现或者社会监督反映不合法、不规范、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滥用职权的,经查证属实的。(三)执法人员过错行政行为或个人过错行为受到群众举报或在

  精品文章

  网络等媒体披露,给单位整体形象造成影响的。(四)其他过错责任,各相对人造成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

  响的。第六条。实施当场处罚的案件,因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法规、

  规章不当导致过错责任、超越职权或者滥施行政处罚的,由案件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各中队负责办理的案件,因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导致过失责任的,由审批的负责人承担责任,法制员承担相应责任;因案件承办人工作不到位,导致中队负责人、法制员认识错误而审批的,由案件承办人,中队负责人、法制员共同承担责任。

  第八条:对过错责任人,应视其过错程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行政违法行为应给予制止或行政处罚而不予制止或行政处罚,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应适用一般程序,而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不应当场收缴罚款的,而实施当场收缴或者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越权限实施行政处罚造成行政赔偿的,由案件负责人承担50%以上的赔偿费用。

  (四)实施处罚或承办人处于不正当目的实施行政罚款或超越城管大队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行政赔偿的,由案件负责人承当全部赔偿费用。

  精品文章

  (五)用、私分、毁损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收缴罚款不开具统一罚没票据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行政赔偿的,可以由案件负责人承当全部赔偿费用。

  (六)个人行为或以个人利益为目的的行政行为给大队造成影响的,所造成的赔偿责任全部由个人负责。

  全年出现(一)、(二)项所列情形的,年底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出现(三)、(四)、(五)项所列情形的,责令下岗培训,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限期调离,并给予适当经济制裁,中队不得评为先进。第九条。一经发现错案线索,城管大队督查中队应当予以里调查,并于30日内写出调查报告,作出结论,提出处理意见。经错案责任追究审理委员会复核,作出处理决定。第十条。凡吃请受贿,贪赃枉法,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错案的,由城管大队负责立案调查,一经查证属实,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一条。被追究错案的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城管大队错案责任追究审理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第十二条。城管大队错案责任追究委员会受理复议申请后,应认真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复议决

  精品文章

  定。第十三条。本规定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太康县城管监察大队负

  责解释。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教

  育管理人员依法发行职责,保证管理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教育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故意或过失实施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运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准确,使国家、单位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大渡口区教育委员会发生的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第四条大渡口区教育委员会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区教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理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精品文章

  第六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行政执法过错:(一)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在政策、管理及组织入学方面有过错行为。(二)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教师法,在教师管理、招聘、待遇、使用、调动、进修、评职称等方面未尽职责。(三)未按规定的权限、标准、程序做好民办教育机构办学登记、年审及管理。(四)在招生、收费方面没有依法管理,出现乱招生、乱收费现象。(五)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学生品行,安全管理而造成学生误入歧途及发生意外安全事故。(六)未按规定和事实处理师生的错误,造成当事人权益受到侵犯。(七)未按拟订的制度履行职责造成当事人有一定损失的。(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委各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对违反失职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申诉、控告,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不得抵制和打击、报复。第八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按以下规定认定过错责任人:(一)由于干部渎职、失职而造成的错误,事实清楚、确凿,其具体人承担过错责任。(二)由于干部的主观过错导致工作失误而造成的错误行政行

  精品文章

  为,该具体人为行政过错责任人。(三)由于批准人的主观过错造成的错误行政行为,批准人为过

  错责任人。(四)经集体讨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错误行政行为,

  主持人或决策人为过错主要责任人。第九条对区教委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视情节给予下列处理:(一)批评教育,限时改正;(二)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三)调离原岗位;(四)行政处分;(五)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因行政执法过错造成行政赔偿的,过错责任人应按《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第十一条依照本办法须给予行政处分的按人事管理权限办事。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一)发生行政执法过错后主动认错并及时纠正,未发生严重后

  果的;(二)行政执法过错轻微,未发生危害后果的。第十三条有下列

  行为之一,应从重追究:(一)因以权谋私、索贿、受贿而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二)因主观臆断、玩忽职守或故意发生的行政执法过错的;(三)因行政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后果的。

  精品文章

  第十四条被处理的工作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者,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十五日内向区教委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应当进行复查,作出维持或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的书面结论。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文章标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找文章到☆wenmi114(。//6dgww/)一站在手,写作无忧。]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人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维律、法规和规章的严肃性、权威性,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人防行政执法过错,是指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行政机关和人防工作对象造成损害与损失的行为。第三条人防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二)及时、准确、公正、公开;(三)追究责任与纠正过错相适应;(四)责任追究与过错责任相适应。第四条人防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执法过错之一的,应予以追究责任:(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擅自办理或越权决定某些事项,给行政执法机关造成损害的;

  精品文章

  (二)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不履行法定程序,对申报事项错批、错报或漏批、漏报造成损失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索取贿赂或谋取私利的;(四)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工作对象,对应办事务拒不办理或不办的;(五)玩忽职守,不严格执法造成错办的;(六)其它人防行政执法过错应当追究的。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一)以权谋私、徇私枉法,行贿受贿导致行政执法错误的;(二)与管理相对人恶意串通,唆使其曲解、规避法律,损害国家利益的;(三)违法行政,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四)造成执法过错后,拒不改悔,隐瞒事实真相、不及时消除影响,不采取补救措施、销毁证据逃避责任的;(五)其它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行为。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一)积极主动清除或减轻过错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发生过错的;(三)配合组织追究过错有立功表现的。第七条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影响不大的,可以免予追究责任。第八条过错追究责任的种类:

  精品文章

  (一)行政责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二)民事责任。因执法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害引起行政赔偿的,视具体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及情节,责令其部分或全部支付赔偿费用,直接主管人员承担连带责任。(三)刑事责任。执法人员执法过错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后果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l究其刑事责任。第九条对执法过错行为,由人事、纪检、行政执法办公室依法调查属实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出最后处理决定。第十条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诉。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实施。

  内容仅供参考

篇五: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哪些内容

  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基础知识编辑丨笑语盈盈一执法责任制及其重要性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依据其职能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本机关对外承担的行政职权以责任形式设定将各项执法的职责和任务进行分解明确相关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以监督考核为手段从而形成的行政主体自律补救和防范等措施完备的各项制度的总和

  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基础知识编辑丨子愚

  一、执法责任制及其重要性

  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依据其职能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本机关对外承担的行政职权以责任形式设定,将各项执法的职责和任务进行分解,明确相关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以监督考核为手段,从而形成的行政主体自律、补救和防范等措施完备的各项制度的总和。实施执法责任制是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各级执法机关的重要议事日程之一,是执法部门接受监督的重要载体。实施执法责任制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对维护法律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一,建立完善的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保障机制。

  第二,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责,包括明确执法主体、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责、确定执法责任,构建以执法依据、执法主体、执法职责、执法程序、执法标准和执法责任为核心内容的执法责任制体系。

  第三,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第四,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奖励机制。

  第六,抓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其他相关配套制度建设。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评价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检验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正确行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机制,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

  (一)评议考核的基本要求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评议考核中,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二)评议考核的主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同时要加强对下级人

  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并充分听取地方人民政府的评议意见。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分别由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评议考核。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三)评议考核的内容

  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是否合法,案卷质量是否合格等。评议考核主体要结合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评议考核方案,明确评议考核的具体标准。

  (四)评议考核的方法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组织考评、个人自我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的方法,做到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的有机衔接。要高度重视通过案卷评查考核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质量。要积极探索新的评议考核方法,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提高评议考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是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或者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认定违法和变更、撤销等比例较高的,对外部评议中群众满意程度较低或者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可以责令行政执法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

  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同时,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奖励机制,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表彰,调动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的积极性,形成有利于推动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环境。

篇六: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哪些内容

  金州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城市规划大队〕行政执法责任制职权分解(表61)

  序执法号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执法性质类别

  执

  法

  依

  据

  执法范围

  1、检

  大连市金州区城

  城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

  2、现

  对建设工程质量情委托行政

  市规划区内的建

  61规划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

  3、及

  况进行监管

  执法检查

  设工程质量情况

  大队

  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4、报

  进行检查

  5、建

  金州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城市规划大队〕行政执法责任制职权分解(表62)

  序执法执法内容执法执法

  执

  法

  依

  据

  执法范围

  号机构

  性质类别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

  处分权

  位进行竣工验收。

  以下的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受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立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调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4、制

  大连市金州区城

  城市对建设单位未组织

  进场试验报告;

  5、案

  委托行政

  市规划区内违反

  62规划竣工验收擅自交付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

  6、非

  执法处分

  建筑工程质量管

  大队使用的处理

  质量合格文件;

  核,局

  理规定的单位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7、告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8、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

  9、送10、

  程合同造价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

  11、

  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

  12、

  交付使用的。〞

  金州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城市规划大队〕行政执法责任制职权分解(表63)

  序执法号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执法性质类别

  执

  法

  依

  据

  执法范围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

  处分权

  位进行竣工验收。

  以下的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受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立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调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4、制

  大连市金州区城

  城市

  进场试验报告;

  5、案

  对验收不合格、擅委托行政

  市规划区内违反

  63规划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

  6、非

  自交付使用的处理执法处分

  建筑工程质量管

  大队

  质量合格文件;

  核,局

  理规定的单位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7、告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8、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

  9、送10、

  程合同造价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

  11、

  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

  12、

  使用的。〞

  金州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城市规划大队〕行政执法责任制职权分解(表64)

  序执法号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执法性质类别

  执

  法

  依

  据

  执法范围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

  处分权

  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

  以下的

  位进行竣工验收。

  1、受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2、立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3、调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制

  对建设单位将不合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大连市金州区城

  城市

  5、案

  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委托行政进场试验报告;

  市规划区内违反

  64规划

  6、非

  合格工程验收的处执法处分〔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建筑工程质量管

  大队

  核,局

  理。

  质量合格文件;

  理规定的单位

  7、告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8、制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9、送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

  10、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

  11、

  程合同造价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

  12、

  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

  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金州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城市规划大队〕行政执法责任制职权分解(表65)

  执

  执执

  序法执法法法

  号机内容性类

  构

  质别

  执

  法

  依

  据

  对建设

  工程竣

  工验收

  后建设

  单位未

  城

  向建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

  市

  委行

  行政主

  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

  规

  托政

  65管部门

  案。〞

  划

  执处

  或者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

  大

  法分

  他有关

  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队

  部门移

  交建设

  工程档

  案的处

  理

  金州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城市规划大队〕行政执法责任制职权分解(表66)

  序执法

  执法执法

  执法内容

  号机构

  性质类别

  执

  法

  依

  据

  执法范围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

  对建设单位明示

  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大连市金州区

  或者暗示设计单

  城市

  量。〞

  ?城市规划区内

  位或者施工单位委托行政

  66规划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违反建筑工程

  违反工程建设强执法处分

  大队

  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质量管理规定

  制性标准,降低工

  的罚款:〔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的单位

  程质量的处理

  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金州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城市规划大队〕行政执法责任制职权分解(表67)

  执

  执执

  序法执法内法法

  号机

  容

  性类

  构

  质别

  执

  法

  依

  据

  对明示或者

  城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

篇七: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哪些内容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鄂伦春自治旗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健全交通行

  政执法制度,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明确法律责任,提高执法水

  平,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为保障法律、法规正确、

  有效的实施而建立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

  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主要领导负责与执法人员层级负责相

  结合,执法责任与执法保障、执法监督相结合,执法奖励与过错追

  究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

  必究的方针;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合法、公正、廉洁、高效;对违法

  行为的查处必须做到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文书规范。

  第六条本单位工作人员履行执法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年终

  工作考核、提拨使用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全体行政执法工作人员。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八条成立鄂伦春自治旗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各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办公室、财务科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推进和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实施全面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工作,并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局长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交通行政执法负全面责任,就承担的行政执法工作向旗人大、旗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副局长为本单位行政执法第二责任人,就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向局长负主管责任,负责协助局长组织、指导、协调全局的行政执法、法制建设工作。第十条各承担交通行政执法职责的队、所、站的正职是本单位的直接执法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工作向主管的局领导负责。第十一条各执法岗位的执法人员是具体执行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任务向本单位执法负责人负责。第十二条在执法活动中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是该行政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案件共同承办的,共同承办人为共同责任人;经审批作出的行政行为,审核人为审核责任人,批准人为批准责任人。

  第三章

  行政执法职责

  第十三条鄂伦春自治旗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交通的方针、政策、

  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全旗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交通行业统计工作和信息指导。

  (二)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市重点和大中型公路、水路交通工程建设;负责全旗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港口及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

  (三)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负责全旗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业的行业管理和运政管理;维护全旗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组织实施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运输。

  (四)负责全旗公路路政和水路航政管理;组织、协调或参与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指导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

  (五)负责全旗内河水上的安全监督、救助打捞管理工作;负责船舶检验和船舶防污监督工作;负责和指导全旗交通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旗车辆维修市场、机动车驾驶学校及驾驶员培训,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及车站、营业性停车场的行业管理。

  (七)制定并组织实施交通行业科技规划;指导并监督交通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行业质量、技术、通信信息、环保、节能工作,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八)指导行业行政执法和行业体制改革。(九)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组织、宣传、纪检、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及群团等工作。(十)承办旗委、旗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鄂伦春自治旗地方海事处、鄂伦春自治旗运输管理站、鄂伦春自治公路养护管理站当在法规授权范围内,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第十五条鄂伦春自治旗运输管理站应当根据鄂伦春自治旗交通运输局的委托,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职责。

  第四章行政执法程序第十六条交通行政执法程序是在进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方法和步骤。实施行政执法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交通部《交通行政处罚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交通部《交通行政许可规定》所规定的执法程序进行。第十七条交通行政执法包括交通行政许可、交通行政处罚和交通行政强制执行。

  (一)交通行政许可是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经审查依法赋予其从事交通行政法律规范所限制事项的权利和资格的行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为。(二)交通行政处罚是指交通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交通行政

  法律规范,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三)交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交通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履行其

  法定义务时,交通主管部门以强制方式促使其履行或实现与履行有同一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第十八条各种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具备合法有效的执法主体资格;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实事准确,证据确凿;(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四)使用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五)使用交通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六)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适当。第十九条行政许可必须遵循合法、效率、服务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当事人的申请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二)当事人提出申请;(三)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四)作出行政许可,批准或不批准;(五)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申请或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可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交通行政许可分别在局属执法单位窗口统一办理。在办理当事

  人的行政许可过程中必须遵循规定的公示制度、办事指南、办事程序、文明服务公约以及办结时限。第二十条行政处罚必须遵循法定、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原则以及监督、制约的原则。第二十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本单位可以旗交通运输局的名义设定如下种类的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证照、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实施行政处罚须遵循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

  (一)违法实事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使用简易程序,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2.向当事人说明检查事项;3.告知当事人认定的违法实事、处罚的理由和依据;4.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6.作出处罚决定,填写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7.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8.处罚决定书备案。

  (二)其他行政处罚使用一般程序,按如下程序进行: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2.向当事人说明检查事项,进行调查取证;3.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负责

  人审查;

  4.制作《违法违章行为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5.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作出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对公民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行政处罚,还须告知其有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符合条件听证的应按其要求

  组织听证;

  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填写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8.告知当事人若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

  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9.将行政处罚文书备案。

  第二十二条交通行政强制执行必须遵循依法强制执行、合理强制执行、预先告诫的原则,可以由旗局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采用加罚、征收滞纳金或强行拆除的方法,执行过程须遵循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以下程序:(一)告诫;(二)执行;第五章行政执法过错及过错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过失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行为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执法人员造成的执法过错进行调查、确定责任、决定处分的活动。第二十四条旗局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给国家、集体、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过错责任。第二十五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处分与责任相适应原则。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工作,按照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负责制的原则,认定过错责任并决定过错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方式。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错案投诉和对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执行。涉及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旗局纪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认定实事不清、证据不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二)错误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四)超越和滥用职权或者违法实施收费、罚款、许可和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五)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六)处理结果有悖于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七)违法实施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第二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而改变原行政行为的;(二)由于管理相对人的过错或不可抗力造成执法错误的;(三)行政执法人员所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四)执行上级或本级行政机关错误决定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追究行政执法人员责任的;(六)其他不予追究的情形。第二十九条行政过错责任的确定:(一)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行使职权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的人员承担全部责任。(二)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主办人

  员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的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三)鉴定人、勘验人故意或过失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由相应鉴定人或堪验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行政执法行为因审核错误造成过错的,审核人承担全部责任。

  (五)行政执法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造成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有关领导错误批示造成过错的,由批示人承担全部责任。

  (六)由于承办人员的过错造成行政机关做出错误决定或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工作失误的,由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应从重处理:

  (—)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二)拒不纠正过错行为的;(三)阻碍过错责任调查的;(四)一年内连续二次以上发生执法过错的;(五)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过错责任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一)主动认识并自觉纠正执法过错的;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二)情节轻微,或者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的情形。第三十二条对造成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应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如下处理:(一)进行内部批评教育;(二)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讨;(三)责令承担赔偿费用;(四)扣发年底奖金;(五)取消当年评选先进或考核晋级、晋升资格;(六)调离执法岗位;(七)给予行政处分。上列处理决定可以合并适用,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因执法过错造成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实施赔偿后,应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追偿部分或全部国家赔偿费用。第三十四条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以下线索进行调查并提出立案意见:(一)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批办的;(二)有关部门转办的;(三)群众举报、控告或来信来访的;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四)执法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

  (五)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的行政行为。

  经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批准立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

  责调查取证,并提出纠正意见或追究处理意见后再提交领导小组讨

  论决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查处执法过错责任,应自立案或决定调查之日起60天

  内处理完毕。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延长

  30天。

  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对领导小组做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

  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15日内,向本单位申请复

  核。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行政执法责任的考评与奖励

  第三十七条行政执法实行考评制度,作为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的重

  要内容。负有执法责任的工作人员在进行年度考核评议的同时,对

  履行执法责任的情况进行评议。由上一级执法责任人对具体执法责

  任人提出考评意见,作为对各岗位工作人员评优评先和政绩考核的

  重要内容。考评工作由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

  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施。

  第三十八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依照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试行办法

  的考核内容,采取自评与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群众评议相结

  合,日常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日常检查的计分结果作为

  年终考核的参考依据。在考核评议时,对各级执法责任人在贯彻执

  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方面,结

  合各岗位执法依据进行评议和考核。具体包括:

  (一)岗位执法依据的学习、宣传情况;

  (二)岗位执法依据、执法职责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

  (三)贯彻执行岗位执法依据,履行岗位执法职责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行政执法考评的结果应当公开,并作为评选先进工作人

  员的依据。

  第四十条本单位在年终考评总结时,对落实执法责任制和依法行政

  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执法人员,参照有关奖励办法分别给予表

  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

  执法人员发生错案或过错,依照本责任制第

  五章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对经考评被评为先进的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给予

  表彰和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七章行政执法检查监督

  第四十三条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建立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制度,

  定期对各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的情况和贯彻落实行政执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予以通报。第四十四条各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自己行政执法情况的自查。第四十五条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第四十六条旗局应当主动接受市交通运输局、旗政府、旗人大、专门机关以及人民群众的监督。各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接受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监督。第四十七条受检查监督的行政执法人员和单位应当接受检查监督意见,不得拒绝检查监督。

  第八章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第四十八条本责任制以执法责任与岗位工作职责相结合,执法责任人应自觉以执法依据规范行政行为,履行执法职责。第四十九条各执法职能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认真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执法责任,将各项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及每个工作人员,明确其执法依据、执法职责、责任范围和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办理行政许可的单位应当制定各项审批、监督检查以及办理手续(案件)的工作制度和程序并予以公开,以规范执法行为,使各项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公正、合法、廉洁。第五十条对国家、省和市所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执法职能单位应在其颁布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单位执法责任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制领导小组提出贯彻实施方案,并在领导小组审批后负责组织实施。第五十一条执法人员执法前必须参加相应法律培训,取得相关执法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执法工作。各单位应当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和法律、专业知识培训。第五十二条执法人员履行执法任务时,必须出示交通部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或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在进行案件调查或现场执法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如与当事人由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三条本制度由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市交通运输局、旗政府有关制度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篇八: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哪些内容

  XX县XX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实行局长、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承办人(经办人)四级负责制。

  1、局长全面监督管理队、科(室)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实施,决定案件是否立案,签发行政处罚决定,承担决策失误责任。

  2、分管领导:协助局长管理队、科(室)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实施,审查行政执法案件的结论及处罚建议,并报局长签发,承担审查失误责任。

  3、办公室:汇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整理成册及时通报新颁布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审核并把关行政执法案件适用法律与执法程序是否正确,追究因适用法律不当与违反法定程序与期限造成错案的责任。

  4、污染管理科:实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履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三同时”检查、环境污染监督管理,老污染源限期治理的职责。承担超越或滥用职权、不公正处理、故意不作为等错案的责任。

  5、监察大队:实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履行排污收费,现场监督检查、污染事故调查、环境污染纠纷调查、污染设施运行情况检查、排污申报登记的职责,对违法操作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承办人员负责并备案,适用一般程序的由承办人员提出立案申请。送队长初审并报批。立案后,承办人员负责现场调查取证,并写出调查报告与提出处理意见,由队长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核。承担超越或滥用职权,不公正处理、故意不作为等错误的责任。

  第1页

  6、监测站:实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履行环境质量常规监测、污染源监测、环境背景监测、竣工验收监测、污染纠纷监测、事故应急监测等职责,及时提供监测数据,承担违规监测,鉴定错误、故意不作为等错案的责任。

  (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权力的同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

  (三)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必须按法定程序执法并制作完备的执法文书。

  (四)局主要领导要实事求是地向县人大常委会与县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报告执行执法责任制与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并接受其监督。

  第2页

篇九: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哪些内容

  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发文字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0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06.09.25【实施日期】2006.1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0号)

  《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已经2006年9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强化行政执法责任,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有关规定,结

  1/12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定职责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与责任追究的总称。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

  政监管、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部门,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行

  使行政执法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组织。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人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要以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维护法制统一,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及时纠正与追究违法执法行为,实现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目标。

  第四条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应当依法接受监督。第六条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为主负责实施或者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负有依法贯彻执行的责任,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第七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上一级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一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2/12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具体指导、监督、协调和评议考核工作。

  第二章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

  第八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梳理执法依据,根据本部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情况,分解执法职权,明确岗位职责,确定执法责任,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

  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改或者废止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及时调整相关执法依据。

  第九条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梳理的执法依据、职能和职权分解情况,以及执法责任、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内容,制订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本级行政执法部门、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与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明确执法目标和执法责任。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第十二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接受委托的事业组织应按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确认后公布。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省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年审注册制度,国家部颁证件实行备案制度。第十三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制度。

  3/12

  行政执法部门应主动开展对各层次执法人员的岗位培训,并实行严格的考试制度。第十四条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章宣传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将本部门正在实施或者将要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各种公开的方式进行介绍和宣传。第十五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检查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本系统、本部门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根据本系统行政执法状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的执法行为。第十六条建立健全法定执法程序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执法特点和具体执法要求,对法定的执法职权制定相应的执法程序规定和细则。有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部门在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内,要制定系统内部自由裁量操作规定,明确条件、标准和相关程序。第十七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执法主体、执法范围、执法依据、职责权限、标准条件、程序步骤、具体时限及责任追究、监督形式等,采取有效形式向社会公示。第十八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审核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行政执法审核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审核工作机构、审核人员、行政决定批准人及职责。对重大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十九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听证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听证制度。依法必须听证的应严格按照听证程序规定举行听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意见,确保行政程序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第二十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诉讼案件出庭应诉制度。

  4/12

  行政执法部门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决。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卷和案卷评查制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立卷归档。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回访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点、举报电话、投诉信箱,主动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依法及时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的申诉、控告、投诉和举报,定期回访并征询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并为投诉、申诉、举报人保密。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备案制度。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的下列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机关上报备案:(一)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责任确定;(二)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三)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四)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有关事业组织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五)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制度。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的下列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时限向上级机关报送材料和报表:(一)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实施情况年度报告;(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统计报表及分析材料;

  5/12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机制,明确评议考核主体,规范评议考核内容,创新评议考核方法,把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结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和政府目标考核。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权责统一”的要求,有错必纠,违法必究,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章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对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被授权或受委托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由其上级主管行政执法部门或委托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评议考核。

  国家在杭行政执法部门和实行省、市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在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评议考核的同时,应当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工作。政府其他对行政执法具有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配合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领导和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情况;

  6/12

  (二)建立健全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情况;(三)法定职权的分类整理、分解落实、定岗定责和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权限、责任和工作目标的落实情况;(四)法定行政执法职权的履行情况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规范情况;(五)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及履行情况;(六)对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执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责任追究情况;(七)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情况;(八)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评价和意见;(九)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内容。第三十条各行政执法部门对内设、直属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情况;(二)行政处罚实施情况;(三)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情况;(四)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五)行政监管、征收、确认、裁决、给付等情况;(六)对行政执法行为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诉讼的情况;(七)行政执法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内容。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一并进行。第三十二条对评议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及时整改。第三十三条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7/12

  (一)未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二)未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的;(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评议考核的;(四)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第四章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行政执法责任,是指行政执法部门或其行政执法人员因行政违法、不当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或行政责任。

  第三十五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责任由所在部门负责追究;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追究。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监察工作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做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七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二)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三)不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的;(四)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工作的;(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行为。第三十八条行政执法责任划分与承担:

  8/12

  (一)承办人直接作出行政行为所产生的行政执法责任,由承办人承担;(二)应当经过审核、审批的行政行为,行政执法责任依照下列规定划分与承担:(三)经集体研究、决定所产生的行政执法责任,由决策人承担;(四)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改变下级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行政执法责任,由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承担;(五)上级指令、干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行政执法责任,由指令、干预的上级承担;(六)依法受委托组织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行政执法责任,除按前款规定划分与承担责任外,委托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首长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七)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联合执法、集中执法所产生的行政执法责任,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负责人承担。第三十九条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方式:(一)诫勉教育或书面告诫;(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五)暂扣或缴销行政执法证件,停止行政执法活动;(六)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以上责任追究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四十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根据责任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程度等,依照管理权限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一)性质、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社会影响的,应当诫勉教育、书面告诫或责令

  9/12

  其作出书面检查;(二)性质、情节轻微,社会影响程度较小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三)性质恶劣、情节较重,社会影响程度较大的,应当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停

  止行政执法活动;(四)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影响程度特别大的,应当缴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第四十一条行政执法责任人能够主动发现行政执法错误行为,并积极采取补救措

  施,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责任。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

  执法责任:(一)明知本人的行政执法错误行为处于继续状态,而不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的;(二)一年内出现3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情形的;(三)干扰、妨碍、阻碍、抗拒对其进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四)对投诉、申诉、举报人或责任追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的;(五)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形。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

  责任:(一)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

  的;(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行政执法

  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理解错误的;(三)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10/12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追究责任的情形。第四十四条行政执法责任行为导致行政赔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进行赔偿和追偿。第四十五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立案;(二)调查;(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四)送达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五)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反馈执行结果;(六)作出结案报告。第四十六条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责任的投诉、申诉、举报的案件和有关监督部门责成办理的责任追究案件以及行政执法部门自行发现的行政执法责任案件,责任追究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并立案。第四十七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案件的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被调查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责任追究承办人员与行政执法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第四十八条责任追究机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责任追究决定。情况复杂的,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责任追究机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并送达责任人,责任追究决定书应当说明作出决定的理由、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告知责任人依法享有的申诉权利。

  11/12

  有明确的投诉、申诉、举报人的,应当告知其处理决定。第四十九条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责任追究决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监察工作部门备案。第五十条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办理。第五十一条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执行责任追究决定,拒不执行的,责任追究机构有权责令其执行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依法追究该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19号)和1998年8月2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杭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市政府令第127号)同时废止。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12/12

篇十: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哪些内容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09•【字号】浙政办发[2005]117号•【施行日期】2005.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05]117号)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一项重要制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的重要举措,对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行政机关要从建设法治政府,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界定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内容各级政府所属的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凡依法行使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登记)、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及其他具体行政执法职能的,都应当按照《若干意见》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行政执

  法责任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的行

  政执法责任制,由委托机关统一建立。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和中央与地方双重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依照

  《若干意见》的要求实施;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依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实施。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容,主要包括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明晰行政执法职能和权限、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完善各项制度、健全评议考核机制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等。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要有计划、分步骤做好各项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二、明确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安排和要求(一)梳理行政执法依据。1、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工作由各级政府和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自上而下进行。上下对口的行政执法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要在系统内集中梳理;上下不对口或不完全对口的,以省级部门为主梳理,并协调和指导市、县(市、区)对应的行政执法部门结合本部门的“三定”方案规定,做好上下衔接。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梳理执法依据时发现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梳理的执法依据有遗漏的,应当及时报告,省级主管部门应及时补正。2、梳理执法依据的范围主要为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涉及行政许可内容的)、国务院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根据梳理出来的法律、法规、规章,区别执法职责和权限,按照执法主体或受委托执法组织、具体执法职能、执法标准和执法责任,分类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国家和省政府对有关执法部门职能作调整的,有关部门应一并列入。

  梳理执法依据,要按照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本部门为主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并按效力层次从高到低排列,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注意衔接,避免遗漏。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由具体审核把关的行政执法部门按有关法律规范作为本部门的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并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二)明确执法主体、职责、权限和责任。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梳理出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整理并明确界定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部门职责、权限、责任。各项执法职责和责任要分解落实到具体履行法定职能的内设执法机构和岗位。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具体行使的执法职能、权限和责任,分别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律规范逐一列出;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要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执法的法律规范逐一列出,作为界定法定行政主体、法律法规授权执法主体和依法受委托执法组织具体行使行政执法权、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依据。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因部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而无法确认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商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确认,报本级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具体执法职能分别按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登记)、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行为进行划分。列举以外的具体执法职能统一纳入其他行政行为类。对每一种具体行政执法职能,应区别情形归纳出具体执法事项。(三)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本单位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设置情况,将其法定职

  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按权责统一要求,明确相应的执法责任。分解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的执法职权,既要避免平行机构和岗位的职权交叉、重

  复,又要有利于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同层级的执法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确定执法责任,要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若干意见》等规定,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四)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要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梳理的执法依据、职能和职权分解情况,以及执法责任、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1、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2、本部门实施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3、本部门依法行使的法定职能;4、履行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和标准;5、内设执法机构及执法岗位的执法职权分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6、内部评议考核的要求、程序和考核结果的应用;7、内部责任追究的内容、方式和程序。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实施方案,要注意与上级部门衔接。组织实施过程中,要根据执法依据变化、机构变更、职能调整等情况,适时调整实施方案。(五)时间要求和审查程序。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和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和责任的界定工作必须在2006年2月底前完成,由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确定,其中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的依

  据梳理和职责界定工作应当在2006年2月上旬完成。行政执法部门内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分解、责任确定工作必须在

  2006年3月底前完成,其中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的职权分解、责任确定工作必须在2006年2月底前完成,经本部门法制、人事机构审定后报同级政府法制和人事部门备案。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梳理的行政执法依据、职责、权限和责任,以及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经审核确认后要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评价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检验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是否正确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机制,也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建立切实可行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要处理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依法行政考核的关系,把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与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结合起来,在依法行政考核中占相当比重,不搞重复考核。要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主体。省、市、县(市、区)政府分别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考核为主,同时应接受所在地政府的评议考核。具体评议考核工作由各级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会同监察、人事、机构编制等部门和实行垂直管理的省级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实施。行政执法部门要做好对内部行政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工作。各级政府应当根据职责和《若干意见》的要求,积极配合做好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和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执法评议考核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增强行政层级监督实效。评议考核的内容主要是: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法行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管理措施是否落实;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报送备案;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整改;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及其履行情况;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否落实;行政执法案卷是否完整、规范,等等。根据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评议考核的内容可以有所侧重。具体评议考核办法由各级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

  各级政府对所属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评议考核办法,由各级政府法制部门会同人事、监察等部门负责制定。这项工作应在2006年3月底前完成,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二)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是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要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省政府将制定统一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这项工作由省法制办会同省监察厅、人事厅负责,在2006年4月底前完成。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取得实效(一)加强组织领导,提供必要保障。推行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保障行政执法机关行政行为合法、高效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都应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的作用,加强力量。各级政府和省级主管部门

  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同时承担本地区、本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责任,切实加强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组织有关部门骨干力量集中办公,并在人力、物力和工作经费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确保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二)加强工作配合,发挥各部门作用。省法制办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省编办、监察厅和人事厅要按照《纲要》和《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以及职责分工,在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的同时,积极配合省法制办做好有关工作。市、县(市、区)政府法制、编制、监察和人事部门,也要加强配合,根据分工履行职责,按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落实好各项工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若干意见》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和工作安排,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三)加强监督指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按要求、按计划扎实有效推行。2006年5月,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组织对同级行政执法部门落实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各项工作是否落实,实施方案是否健全,配套制度是否完善。与此同时,上级主管部门也要加强对本系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纠正,对落实不力或拒不改正的单位,可给予通报批评。各地、各部门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报告省政府,同时抄告省法制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十二月九日

篇十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哪些内容

P>  .实用文档.

  乡镇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促进本乡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乡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律责任逐级分解到负责组织实施的所属工作部门及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并进行监督、考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三条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那么。第四条乡人民政府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第五条应制订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各村〔社区〕、乡属各单位与乡人民政府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明确执法目标和执法责任,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依据。第六条行政执法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为目标。第七条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章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答复和办理。第八条行政执法必须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坚持在执法中效劳、在效劳中执法及合法、高效的原那么。第九条行政执法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那么,依法接受监督,并加强同司法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配合和协调。第十条应有方案地搞好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培训工作,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掌握本部门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第十一条应做好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别是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第十二条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应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的教育和管理。第十三条行政执法部门对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全面、正确地执行,不得断章取义、曲解法律,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疏于执法。第十四条实施行政性收费、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进行,不得失职和越权。第十五条应当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办理各项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等有关情况。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第十六条应当严格查处各种违法案件,保证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正确、有效地追究。第十七条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没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奖金和经费挂钩,不得截留罚没收入。第十八条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的投诉和申诉,不得拒绝和拖延。第十九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制作标准的法律文书。第二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有胜任工作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严格依法办事。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申领?行政执法证?方可上岗执法。

  .

  .实用文档.

  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支持并维护我乡执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负有协助我乡严格执法的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法,不得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严格执法,并有权对其违法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篇十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哪些内容

P>  9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图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负责全区基础教育学前教育职教体卫教育教学管理行政执法依据一法律6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318颁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412颁布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1031颁布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94颁布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91颁布6残疾人保障法19901228颁布二行政法规21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814颁布2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911颁布三部门规章41幼儿园工作规程198965颁布2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199910颁布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64颁布4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312颁布三地方性法规1辽宁省九年义务教育条例1986317颁布四政府规章41大连市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若干规定1990725颁布2关于托幼园所托保费调整的管理办法和报销办法的通知19932颁布3幼儿园班托儿所登记注册的几项规定19902颁布4大连市幼儿园定级标准评分细则2003212颁布5西岗区教育局职能配备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2

  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零零三年八月

  目

  录

  1、教育局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图…………………………………………………………12、教育局行政执法依据…………………………………………………………………23、教育局行政执法职责分解……………………………………………………………34、教育局行政执法流程图………………………………………………………………65、教育局行政执法保障措施……………………………………………………………7

  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图

  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负责全区基础教育、学前教育、职教体卫教育教学管理

  教负审责的基础教育科作学教所育的理生工小科园理中育儿科管卫管内前教理幼卫学育区学管内教体办体量学与区职力小批责会中学负和社责负

  中小学教教育育教教学管管理理学学

  幼教事园业发展学管理教育教儿

  幼育卫生管

  体社会力量办理管理学

  行政执法依据

  一、法律(6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6、《残疾人保障法》二、行政法规(2件)1、《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2、《幼儿园管理条例》三、部门规章(4件)1、《幼儿园工作规程》;2、《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4、《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三、地方性法规(1件)《辽宁省九年义务教育条例》四、政府规章(4件)1、《大连市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若干规定》2、《大连市关于托幼园所报销办法的通知》3、《幼儿园(班)托儿所登记注册的几项规定》;4、《大连市幼儿园定级标准评分细则》

  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执法机构执法内容执法性质执法类别执法依据执法范围及权限对西辖区小学行为督检岗区内中办学进行执法程序执法责任配合部门

  基础西岗教育区内科小学育教管理

  区职权执法行政决定中授权执法行政处罚教学

  《义务教育法》第七章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三)《教师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八条;《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二条;《教育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

  行政决定:1、下达违规通知;2、出示违规报告;3、研究、讨论违规处罚办法;4、通报处罚决定

  《国家公务政府有关职员暂行条例》能部门(如公第七章第三安局、物价十一条局、文化局等)

  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执法机构执法内容执法性质执法类别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执法依据执法范围及权限执法程序执法责任配合部门

  职教西岗区职权执体卫区内社法科会力量办学管理、中小学体育卫生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行政许可:范围:区属中小学体育卫生管理区属社会力量办学教育机构1、办学单位权限:申请;1、对申请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审核、2、提交有关报上级批准、备案、发放办学许可证;材料;2、协助有关部门取缔无证办学;3、审查办学3、对违反办学规定、办学质量差、单位办学地违法、违纪的办学单位给予缓办、停点及设备;办吊销办学许可证;4、上报市教4、对违反《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育局审批、27条、28条行为之一的,令其限期备案;改正,并视情节对其批评教育或者行5、签发许可政处分;证。5、对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6条第1、2款,第7条、第10条、第11条、第27条等规定,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章第三十一条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如公安局、物价局、税务局、文体局、卫生局等)

  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执法机构学前教育科执法内容西区内儿育理执法性质执法类别执法依据执法范围及权限执法程序执法责任配合部门

  岗职权执行政许可区法行政收幼费教行政强管制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范围:辖区内托章第七条至十二条,第五幼园所章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权限:1、辖区内托幼《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园所行政监督;(试行);》2、辖区内个体《大连市关于托幼园所报托幼园所审批、销办法的通知》:托保费管强制处罚;理办法《幼儿园(班)托3、一级以下幼儿所登记注册的几项规儿园的定级定》;《大连市幼儿园定级标准评分细则》

  行政许可:1、办园单位申请;2、提交有关材料;3、审查办园地点及设备;4、签发证件行政处罚:1、下达违规通知;2、出示违规报告及有关材料;3、研究讨论违规处罚办法;4、下达处罚决定

  《国家公务1、物价局;员暂行条例》2、卫生防疫第七章第三站;十条3、妇幼保健所

  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

  一、行政许可(申办园所、申请办学)申请―――――――提出申请(书面材料)受理―――――――现场考察核实提交的有关材料审查―――――――核查地点设备及有关证件(上报审批、备案)发证―――――――签发办园、办学许可证

  二、行政处罚(违犯规定)

  通知―――――――下达违规通知

  出示、查证―――――――违规报告及有关材料

  研讨―――――――研究讨论违规处罚办法

  通报―――――――下达处罚决定

  保

  障措

  施

  一、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二、关于教育局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三、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四、法制学习和培训制度五、区教育局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育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和监督教育局及其所属职能科室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教育局对所属职能科室及其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和检查。第三条教育局各执法科室及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制度。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第五条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与社会监督相结合,拓宽监督渠道,加强社会监督的力度。第六条教育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由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主持领导,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实施。第七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以教育局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二)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据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法,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三)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四)其他应监督的事项。第八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处理:(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应纠正或予以撤销;(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三)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四)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律、法规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教育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处理,并追究科室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九条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凡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必须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文书,并及时送达被监督部门。第十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行行政执法报告制度,了解掌握教育局各职能科室在执法过程中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执法情况,于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向教育局作出书面报告。第十一条对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办公室、机关党委、监察室组织力量及时查处,并按过错追究和评议考核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教育局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区教育局机关的行政执法水平,强化内部监督机制,正确行使行政执法权,防止和减少行政执法过错的发生,提高工作效率和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岗区教育局所有职权执法科室和授权执法单位和人员。第三条下列情形属过错责任追究范围:(一)因认定案件事实错误;主要事实不清;没有或者缺少主要证据;适用法律不当;违反法定执法程序等;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依法撤销原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的。(二)在管辖范围内,对已经发现的违法案件不及时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伪证、隐匿、销毁证据,故意泄露案情,包庇纵容违法者或者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四)拒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书的。(五)其他不按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应职责或违法行使职权,且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第四条因行政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造成过失或过错的,追究具体行政执法人员责任。第五条因行政执法科室负责人在审查案卷过程中,应发现而未发现错误,或者因错误批改原案卷的事实、定性和处罚意见造成错案的,追究行政执法科室负责人的责任。第六条因主管执法科室的局领导在审查案卷过程中,应发现而未发现错误,或者因错误批改原案卷的事实、定性和处罚意见造成错案的,由局主管领导承担过错责任。第七条局领导集体审批的案件,由于错误批改原案卷的事实、定性和处罚意见造成错案的,由局领导集体承担过错责任。第八条对过错责任者的责任追究分为行政惩戒和行政处分两种。行政惩戒为:(一)取消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二)扣发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奖金;(三)取消一次职务晋升或者工资晋级的资格;(四)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行政处分分为:(一)警告;

  (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第九条对过错责任者,应根据过错性质、原因、后果及本人平时表现,按下列情况及其奖惩权限予以处罚;(一)因过失导致过错案件发生,且情节及后果轻微的,可依据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一)(四)项规定予以行政惩、戒。因上列原因发生的过错案件年累计三件以上或情节、后果严重的,可依据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一)(四)至项规定予以行政惩戒。(二)因失职导致过错案件发生,且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可依据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行政惩戒和依据第八条第三款第(一)(二)项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三)有贪污受贿、徇私枉法、营私舞弊行为,故意导致过错案件发生的,可依据本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第(三)至(六)项规定予以行政处分,也可再依照第八条第二款第(三)(四)项规定并处行政惩戒。其构成行政赔偿责任的过、错案件,直接责任人员还应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四)对处以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应由教育局追究办审核,经主管领导同意,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批准后实施。第十条对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的错案,且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一条区教育局局长全面负责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办公室,监察室负责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对过错责任人的自理决定应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第十二条区教育局综合科是追究过错案件责任的办事机构,履行执法监督职责,应会同监察室、机关党委依法提出对过错案件责任予以追究的建议和意见。第十三条局长办公会在审议或复核是否属于过错案件时,应吸收综合科、监察室、机关党委负责人参加,并通知与案件有关负责人到会,对案件的有关情况进行说明。第十四条对局长办公会审议,确认为过错案件并作出处理决定的,应由综合科会同监察室制作过错案件处理决定书,并送达有关过错责任人。第十五条有关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于接到过错案件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书面提出重新审议或复核的申请,也可依法向区政府法制机构申诉或者申请复议,其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适龄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和制止中途辍学管理办法。二、中小学转入学制度。三、中小学借读收费规定。四、中小学学区认定办法。五、幼儿园管理条例。六、幼儿园工作规程。七、社会力量办学审批条件。八、社会力量办学广告审批规定。九、职教专干职责。十、各科职责范围公开制度。

  法制学习和培训制度

  第一条学习培训要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实施,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全

  面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和执法水平。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学习培训由教委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导,人事科、党委负责组织实施。学习培训的内容包括教育法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国家法律、法规等。坚持学习和培训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学习培训的各项规章制度,作到学习培训有计划、有组织、

  有检查、有考核。第五条第六条学习培训采取集中培训和自学相结合,专题讲座和专题研讨相结合,抓好骨干培训和队伍建设。加强学习培训的组织检查。每半年检查一次学习笔记,年终进行学习培训总结,学习培训考核作为年度考核评

  议任职和晋升职务的依据。

  区教育局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为了加强区教育局的教育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教育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各项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区教育局执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做到执法严明,奖惩分明,依据区教育局有关执法公示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过错追究制度、执法培训制度的要求,结合各科室的执法责任,制定本制度。一、考核评议范围区教育局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机关科室和授权执法的事业单位,均纳入本考核评议制度,即:人事科、行政计划科、学前科、基础教育科、职教体卫科、校建办、招生办。二、考核评议原则通过建立健全严格的考核评议制度和组织机构,力求使考核评议工作做到奖惩分明,突出重点,注意实效,客观公正。三、考核评议机构成立区教育局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姜廷才副组长:段京华王学刚李生滨李莲秋成员:闫福兄王丽萍孙福全王长青石丽杰刘杰石瑜成员单位:综合科、人事科、行政计划科、基教科、学前科、职教体卫科四、考核评议办法1、分项分级考核:根据教育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分解成10-12个项目分别考核,区教育局考核评议小组只考核到科室和部门,各科室和部门负责制定对所属执法人员考核办法,保证责任落实到人。2、实行百分制考核:对考核评议的项目,每项赋10-20分,酌情扣分,年终根据各科室得分情况进行总评,划分等次。评议结果分四等,即:优秀(95分以上)、良好(90分以上)、一般(85分以上)、较差(85分以下)。3、各科室公有考核基础上与专项考核基础上相结合,根据教育行政执法内容及要求,共设六个共有考核项目,每项赋10分,共计60分。根据各相关科室执法工作内容分别设2-4个专项,每项赋10-20分,共计40分。专项设2项者每个扣分点每次扣2分,设4项者每个扣分点每次扣1分。4、问卷调查和抽查相结合。评议小组视情况定期在有关执法对象中展开问卷调查和按比例抽查各科室执法工作案卷,其工

  作结果将列为评议的重要依据。5、月积累、半年自查、年终总评。评议采取分级分阶段进行,即各科室每月对本科室执法情况进行积累汇总,半年进行一次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考核评议小组每半年进行一次评议,年终进行总评。五、考核指标(一)各科室和部门公有考核项目(60分)1、法制学习、考核(10分)。按规定参加教育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学习并参加有关考试,成绩合格。学习、考试有一人无故缺席者扣1分。2、执法形象(10分)。执行行政执法任务,必须做到持证执法,平等待人,语言文明,依法行政,廉洁高效,执法过程中有一人次损害执法形象者扣1分。3、法制基础建设(10分)。按规定搞好法制基础建设,制定执法和办事制度。有一例未按制度规定办的扣2分。4、严格遵守法定程序(10分)。行政执法不按照法定程序办事的,有一例扣2分。5、正确使用执法文书(10分)。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正确熟练地使用执法文书。凡发现使用不规范不恰当者,发现一例扣2分。6、教育行政许可(10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条件进行许可证书的印刷、发放、验印工作和须区教育局审批的各级各类学校的建制审批和申报工作。发现一例不条例审批条件的扣2分。(二)各科室和部门专项考核项目(40分)在此考核项目规范内,凡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法的得满分,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法的,每人次或每一例扣1-2分。1、人事科(1)教师资格证书(2)中小学校长上岗证书(3)教师队伍管理2、计财科(1)全区各中小学的财务及校产的统计与管理(2)局直单位的财务管理3、学前科

  (1)幼儿园审批注册、定级(2)幼儿园教育、保育、卫生保健管理(3)行政处罚4、基础教育科(1)初、高中毕业证书(2)中小学教学、收费、学生用书和学籍管理(3)行政处罚5、职教体卫科(1)社会力量办学审核、上报市教育局审批、备案。(2)行政处罚6、招生办(1)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中专招生考核考务、工作管理(2)考试违纪处罚(3)考核报名、考核收费7、督学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

篇十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哪些内容

P>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三)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有关标准;(四)执法程序合法;(五)处理合法、适当。

  1、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采用组织培训和鼓励自学的方式进行。组织培训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法制部门组织的岗位资格和执法资格培训为主,以单位组织和自学为辅。

  2、法规学习可以与机关学习,党组织学习有机结合,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整合学习资源,提高学习效果。

  3、监察支队和监测中心每月不少于半天的集中学习。以执法讨论、案例分析和法规的学习为主。

  4、执法人员必须参加市里统一要求的“普法”学习和法规测试,以提高执法人员的学法、执法水平。

  5、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法制培训的结业证应当送本机关内设的法制工作机构登记备案,作为申领或注册行政执法证件的主要依据。

  6、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法律专业学历教育的,在取得学历证明后,根据局里有关规定报销学费。

  7、没有正当理由,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法制培训,或者在培训期间无故缺席的,按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规定执行。

  二、案卷评查制度1、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单位已办结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复议案件等行政执法活动形成的依法需要归档或者应当提供当事人查阅的案卷。2、环境保护法制工作机构牵头组织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3、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案卷评查以随机抽查方式进行,一般抽查数量不少于____件。实际案卷少于____件的按实际数量检查。4、案卷的形成由各执法主体单位(部门)负责。

  5、行政许可案卷应备份以下内容材料供评查。行政许可主体是否合法;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行政许可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齐全;许可收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办理程序、时限是否合法;是否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是否做到一案一卷材料齐备;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6、行政确认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行政相对人是否提出确认申请;申请是否属于环保行政机关的受理范围;做出的确认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和法律事实;是否出具文书并告知申请人;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7、行政登记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对于要求行政登记的申请是否有纪录;对于申请是否有书面答复;答复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8、行政处罚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处罚主体是否合法;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证据与事实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存在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9、行政收费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收费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收费的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行政收费依据的原始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齐全;办理程序、时限是否合法;是否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10、对于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是否查证;经查证属实的举报,是否进行处罚,是否按规定对举报者进行奖励;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11、行政检查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日常检查是否有相关台账记录;现场检查主体是否合法、是否有纪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对于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是否有相应的措施;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12、行政复议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复议主体是否合法;复议确认的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证据与事实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否正确

  适用法律法规;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存在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篇十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哪些内容

P>  乡镇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促进本乡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乡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律责任逐级分解到负责组织实施的所属工作部门及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并进行监督、考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三条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第四条乡人民政府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第五条应制订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各村(社区)、乡属各单位与乡人民政府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明确执法目标和执法责任,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依据。第六条行政执法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为目标。第七条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章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答复和办理。第八条行政执法必须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坚持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及合法、高效的原则。第九条行政执法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依法接受监督,并加强同司法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配合和协调。第十条应有计划地搞好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培训工作,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掌握本部门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第十一条应做好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别是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第十二条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应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的教育和管理。第十三条行政执法部门对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全面、正确地执行,不得断章取义、曲解法律,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疏于执法。第十四条实施行政性收费、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进行,不得失职和越权。第十五条应当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办理各项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等有关情况。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第十六条应当严格查处各种违法案件,保证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正确、有效地追究。第十七条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没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奖金和经费挂钩,不得截留罚没收入。第十八条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的投诉和申诉,不得拒绝和拖延。第十九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制作规范的法律文书。第二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有胜任工作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严格依法办事。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申领《行政执法证》方可上岗执法。

  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支持并维护我乡执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负有协助我乡严格执法的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法,不得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严格执法,并有权对其违法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十五: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哪些内容

P>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机关,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执法权限和职责分工,将执法责任分解到所属机构,落实到每个执法岗位,并对其进行监督、考核和奖惩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本机关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四条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权责明确、执法严明、有错必纠。

  第五条本机关的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在局党组的领导下,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本机关建立、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下级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三)组织宣传、贯彻实施国家有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和本办法;(四)有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其他工作职责。第六条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承担领导责任。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本机关的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明确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职责,全面、准确地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第八条法制机构负责建立法制宣传制度,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以及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同时负责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问题的咨询,应当及时、准确地给予解答。第九条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培训制度,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才能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第十条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本省的地方性法规、

  政府规章,维护法制的统一;必须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加强调研和论证,增强规范性文件的可操作性。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报送有审查权的上一级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实行政务公开,将本机关的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举报电话等向社会公示,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

  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公布办理的条件、程序、期限;涉及收费的,应当公布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十三条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责任、完善监督,依法行使行政许可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及时的原则,减少环节、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第十四条设立窗口服务大厅,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不受理的,告知当事人不予以的原因.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不得对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款指标,不得将罚款数额与行政执法机构的经费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的福利待遇挂钩,不得将法定职责转化为有偿服务,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收入。

  第十六条采取措施落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制度,认真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认真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或者判决、裁定。

  第十七条结合本机关的实际,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及时调查、追究.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忠于国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忠于职守,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机关的形象;(三)倾听群众意见,维护群众利益,努力为人民服务;(四)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公正廉洁,克己奉公;(六)执行职务时举止端庄,仪表整洁,用语文明;

  (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及其他监督。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机关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与反对机关的活动;(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三)对提出申诉、举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打击报复;(四)贪污、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五)滥用职权,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六)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七)参与、支持或者包庇违法行为;(八)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九)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第二十条每年对所属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核可以与公务员考核结合进行.第二十一条对被考核人员进行考核后,应当作出优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结论。第二十二条对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行政执法部门,由考核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即日起施行。

篇十六: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哪些内容

P>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行政执法机关进一步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17•【字号】湘政办发[2001]15号•【施行日期】2001.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行政执法机关进一步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

  (湘政办发〔2001〕1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单位:为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和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0〕23号文件的规定,

  省政府要求在省直行政执法机关进一步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基本治国方略,通过建立并实施权责一致、目标明确、奖罚分明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省直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省直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全面实行行政执

  法责任制。三、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容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权限,依法具

  体落实到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机关内设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建立单位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并通过评议考核、奖优罚劣,从而达到促进依法行政的一种工作制度。具体内容是:

  (一)界定执法权限。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本机关的“三定”规定,依法确定所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确定本机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裁决等执法内容;依法将本机关的执法职责具体落实到内设机构和执法职位。

  (二)确定行政执法目标。根据行政执法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既合法又适当的总目标,制定包括组织领导、法制宣传、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政府法制监督、行政复议等内容的具体的责任目标。

  (三)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和工作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本机关行政执法的内容和特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和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0〕23号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限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等有关行政执法程序和工作制度。包括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办事公开制度)、扶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当场处罚制度、罚缴分离制度、调查与决定分开制度、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听证制度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等有关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执法队伍建设规划,建立执法人员的行为规范,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要严格按照《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努力搞好岗位培训,加强对执法队伍的监督管理,对滥用权力、贪赃枉法的,必须依法查处,坚决清除出执法队伍。

  (五)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依法行政的总要求,建立相应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要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13号文件、《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和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0〕23号文件的规定,完善并执行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赔偿和追偿制度、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反馈制度、行政执法督办制度、投诉举报制度、行政执法争议处理制度等。要加强政府法制监督,强化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工作。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政协及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接受人民群众和舆论的监督。

  (六)严格组织评议考核,坚持奖惩兑现。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目标要求,确定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制定考核方案。考评各行政执法机关自行组织,采取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考评与年终考评相结合,定期考评与不定期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责任单位应当对其内设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进行经常性考核和年度考核。考评结果与责任单位每年“双文明”目标管理评比、公务员年度考核奖惩和主要领导的政绩挂钩。对责任制目标完成得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不力,没有完成责任制目标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四、工作要求1、全面部署,狠抓落实。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0〕23号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本文件的要求,认真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工作。已经实行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单位,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并切实抓好落实工作;未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单位,要在今年8月底前,全面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为此,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全体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度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搞好思想发动,提高认识,尽快作好各项准备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全面部署。

  2、制订和完善实施方案。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订和完善本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方案,并报送省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方案内容应包括:(1)本机关的行政执法依据和执法内容;(2)内设执法机构的执法项目及执法责任;(3)执法人员的责任及队伍建设措施;(4)行政执法责任目标;(5)本机关行政执法程序和工作制度;(6)行政执法监督制度;(7)考核奖惩办法。

  3、搞好监督检查。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容和要求,做好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做好落实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做好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工作。省政府要求,今年年底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将本单位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将对各单位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组织抽查,同时将定期与不定期地进行督查。

  4、加强组织领导。省直行政执法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在省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督促落实,省政府法制办负责具体工作。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0〕23号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机构,明确单位一把手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分管这项工作,并明确工作机构。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收到实效。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四月十七日d26568--010810xjk

推荐访问: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哪些内容 性质 行政执法责任制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