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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完整文档)

时间:2022-06-15 08:42: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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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完整文档)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4篇

【篇1】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

开展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集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深入推进我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进一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为百姓生活品质提升、城乡发展提质腾出空间,提升群众满意度和幸福感,结合我市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五年专项治理行动和“城市建设提质年”的总体部署,针对当前我市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群众反映强烈、面积较大、影响重点工程建设、已查处未能清拆的存量违法建筑等突出问题,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开展违法建设集中治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治理依据

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的总体部署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X—X年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五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X〕249号)、《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和城中村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X〕61号)的工作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遵循“坚决遏制新增,逐步消化存量;
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治理程序;
坚持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坚持疏堵结合,建立长效机制,坚持联防共治,推动综合治理”的原则,主动作为,多措并举,全面、有序完成我市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五年专项治理工作目标。

二、目标任务

集中治理工作由市行政执法局根据市政府的总体要求牵头部署工作任务,各城区政府确定并组织落实辖区清拆行动。全市计划完成清拆约43000平方米违法建筑的总目标,其中X区计划完成清拆约X平方米违法建筑,X区计划完成清拆约10000平方米违法建筑,X区计划完成清拆约13000平方米违法建筑。

集中治理时间从X年8月20日至10月20日,争取1个月内见成效,持续治理至全面完成集中治理清拆任务。各城区政府按照先易后难原则,分阶段落实任务,积极稳妥处理历史遗留的违法建设。通过集中治理,全市完成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任务并形成常态化有效管控机制。

三、工作内容

集中治理工作统一行动,统一指挥,统一时间,快速处置。各级各部门要以铁腕整治的决心开展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力争做到“拆除一处、震慑一片、教育一方”,全市形成严厉打击违法建设的高压态势。集中治理工作主要针对如下重点内容和重点范围:

(一)重点内容。

1.力争提前完成清拆X年市本级已上报存量违法建设总面积55276平方米,确保X年完成清拆进度达到总存量面积75%(今年未完成清拆5530平方米)。

2.重要交通路段的出入口、城市道路主干道、主要公园广场周边等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违法建筑。

3.住宅小区随意侵占公共场地违建、楼顶加建等群众反映强烈的侵占公共空间的违建问题。

4.影响我市重点工程建设、随意侵占政府储备用地的违法建设问题。

5.其他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群众反复投诉的违建问题。

(二)重点范围。

1.X区:重点拆除X等区域内违法建筑。

2.X区:重点拆除X等区域内违法建筑,国有收储土地上的违法建筑。

3.X区:重点拆除X等区域内违法建筑。

四、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成立X市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X

副组长:X

成员:X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推进X年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集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行政执法局),办公室主任由X等同志兼任,工作人员由市打击违法建筑违法占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建成区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兼任。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目标制定、任务部署、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等具体工作;
负责与各成员单位的协调、沟通、联系,跟踪工作进度;
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的组织筹备,以及草拟印发会议纪要、工作简报等工作。

(二)部门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宣传城乡建设等政策法规,充分发挥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引导动员广大群众关心支持违法建设集中治理工作,营造拆除违法建设的良好工作氛围,形成打击违法建设的高压态势。及时监督网络舆情,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篇2】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宣部、公安部、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部分城市先行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

建房[2018]58号       2018-06-25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国土房管局)、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物价局)、银监局、保监局,国家税务总局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决定于2018年7月初至12月底,在部分城市(名单附后)先行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针对近期房地产市场乱象,通过部门联合执法,重点打击投机炒房行为和房地产“黑中介”,治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和虚假房地产广告,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整治重点

  (一)投机炒房行为。

  1.垄断房源,操纵房价、房租。

  2.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3.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4.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

  5.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二)房地产“黑中介”违法违规行为。

  1.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

  2.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

  3.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4.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

  5.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

  6.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1.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2.未按政府备案价格要求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装修)等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

  3.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4.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5.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

  6.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销售价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四)虚假房地产广告。

  1.通过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或者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等方式,误导购房人的市场预期。

  2.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欺骗、误导购房人。

  3.发布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

  4.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

  5.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房产升值或者投资回报。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各地要把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作为整治房地产市场乱象工作的重中之重。在上述整治重点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整治措施,落实监管职责,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切实履行房地产市场监管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合查处机制,发挥部门合力,全面排查、精准打击。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本地区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及时上报典型案例。

  (二)广泛发动群众监督。要通过开通购房人热线等方式,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引导公众参与整治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典型案例要挂牌督办,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回应社会关切,着力构建房地产市场共治共管的局面。

  (三)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建立专项行动信息发布机制,各级工商、物价、公安、银监、保监、司法、宣传等部门积极配合,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加强政策解读,正面引导舆论,通过定期集中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形成震慑,为房地产市场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四)强化督查问责机制。对专项行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对开展整治行动不力、人民群众投诉较多、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较严重的地方,要加大督查力度。对涉嫌隐瞒包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部门和人员,要坚决问责。

  (五)建立监管长效机制。要坚持整顿规范与制度建设并重、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督并重、加强管理与改善服务并重、投诉受理与主动监管并重,逐步建立健全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积极推进房地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设。

  附件:先行开展专项行动城市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6月25日

  附件:

先行开展专项行动城市名单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合肥、福州、厦门、济南、郑州、武汉、成都、长沙、重庆、西安、昆明、佛山、徐州、太原、海口、宁波、宜昌、哈尔滨、长春、兰州、贵阳

【篇3】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三)

建市函[2014]26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14年9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查组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质量和建筑市场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施工的乌鲁木齐市荣和城三期商住小区1号、4号、11号楼工程,项目经理牛世斌、郑立新、邓华军;
建设单位为新疆青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刘林斌;
监理单位为新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公司,项目总监刘克冬。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经抽测,1号楼局部钢筋保护层厚度不满足规范要求,部分楼板厚度偏大,不符合设计要求;
二是自然人翟江民存在挂靠行为,其以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
三是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存在出借资质证书行为,其允许翟江民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四是自然人麻金山存在挂靠行为,其以乌鲁木齐铁工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
五是乌鲁木齐铁工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出借资质证书行为,其允许麻金山以本单位名义承揽防水工程;
六是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劳务分包单位计取周转材料款。

  案例二:青海元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青海省海东市乐都桥南粮站片区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百和锦庭4号楼工程,项目经理许汝明;
建设单位为青海百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胡永胜、张孝贵;
监理单位为青海中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王雪兰。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现浇板上部钢筋的间距过大,违反强制性标准;
二是无混凝土施工记录,违反强制性标准;
三是部分卫生间现浇板未按设计标高施工,违反强制性标准;
四是主体结构已施工至17层,地基基础分部还未验收;
五是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原审图机构审查。

  案例三:青海华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青海省海东医院家属区2号楼改造工程,项目经理刘伟;
建设单位为海东市人民医院,项目负责人鲍生富;
监理单位为浙江新世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黄祥文。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涉及结构安全的设计变更未经原审图机构审查;
二是个别剪力墙存在混凝土孔洞、疏松等严重质量缺陷,违反强制性标准;
三是二层现浇板未按图施工,无设计变更依据,且存在严重结构安全隐患;
四是经抽测,局部混凝土回弹强度推定值不满足设计要求;
五是构造柱上下500mm范围内箍筋未加密,且箍筋未错位绑扎固定,违反强制性标准。

  案例四:庆阳万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甘肃省庆阳市后官寨村东庄组失地农民安置小区二期住宅工程,项目经理赵广伟;
建设单位为西峰区后官寨乡后官寨村村民委员会,项目负责人后建伟;
监理单位为甘肃同兴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黄卫东。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主体结构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留置数量不足,违反强制性标准;
二是多处剪力墙暗柱中随意留置悬挑架孔洞,造成较多竖向纵筋截断或弯折失效,部分梁箍筋配筋率不足,违反强制性标准。

  案例五: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施工的天津市秋泽园8号楼工程,项目经理曹政;
建设单位为天津市天房融创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白英超;
监理单位为天津市华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闫喆。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局部楼梯板上下排主筋均少设置1根,上排钢筋未按设计要求与相邻板上排钢筋连通,断于梁内,违反强制性标准;
二是灌注桩混凝土试件留置数量不足,违反强制性标准。

  案例六:齐翔建工集团翔宇建筑有限公司施工的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金湖湾首府3号楼工程,项目经理韩英旺;
建设单位为齐齐哈尔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聂凯;
监理单位为齐齐哈尔市中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公司,项目总监陈波。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经抽测,部分楼板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

  案例七:庆阳市兴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甘肃省庆阳利源大厦工程,项目经理方相文;
建设单位为庆阳紫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杨鑫;
监理单位为庆阳新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刘静。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复合地基承载力检测数量不足,违反强制性标准。

  案例八: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的天津开发区第一中学改扩建(一期)工程,项目经理范明星;
建设单位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基本建设中心,项目负责人孙伟;
监理单位为天津开发区建设工程监理公司,项目总监刘岩。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施工单位存在转包行为,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与其下属子公司签订,社保由下属子公司缴纳,工资由下属子公司支付;
二是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三是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的现场负责人无劳动合同、社保凭证、工资支付凭证。

  案例九:齐齐哈尔北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北疆经典小区一期一标段2-4号楼工程,项目经理马瑞;
建设单位为齐齐哈尔北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朱长海;
监理单位为齐齐哈尔市大成建筑工程监理咨询公司,项目总监富晖。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存在转包行为,未对项目施工实施有效管理,将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采购交由劳务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周海实施,土石方分包工程也由周海负责实施。

  案例十: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施工的甘肃省庆阳市南郡壹號2号、3号住宅楼及地下车库工程,项目经理霍金仲;
建设单位为庆阳市国立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邵俊峰;
监理单位为甘肃金诚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弟兰新。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施工单位存在转包行为,不履行管理义务,只收取管理费,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无社保证明。

  案例十一:青海省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青海省海东市平安东方明珠都市花园9号、10号、11号楼项目工程,项目经理郭伟东;
建设单位为青海兴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刘青侠;
监理单位为四川元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陕西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王向明、李万林。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施工单位存在转包行为,将其承包的10号、11号楼工程转给非本公司注册项目经理朱集寿等人施工;
二是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其将防水分部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刘振威个人;
三是9号楼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无社保证明。

  以上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和市场违法行为的单位要认真进行整改,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对上述施工单位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建的其他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整改情况和处理意见逐级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0月14日

【篇4】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稽[2014]166号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4.11.19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稽[2014]16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委、市政市容委、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委、规划局、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市容园林委,上海市城乡建设管理委、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绿化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规划局、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1月19日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举报的权利,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住房城乡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住房保障、城乡规划、标准定额、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住房公积金、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包括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独立设置的城乡规划、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风景名胜区等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信箱、网站、电话、传真等,明确专门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负责举报受理工作。

第四条 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反映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由部稽查办公室归口管理,有关司予以配合。

第五条 举报受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客观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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