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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存在问题及建议【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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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存在问题及建议【完整版】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5篇

【篇1】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几点思考
作者:刘同峰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4期

        摘 要 纠纷是人类社会的必然产物,和谐社会是一个纠纷能及时、有效、妥善地解决并被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的社会,因此,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运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对当前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进行评析,针对主要问题,在现有制度运作的基础上,构建一个以诉讼解决为最终手段,以民间调解为基础、以行政调解、仲裁等其他方式为补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从理论和实践两個层面为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关键词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人民调解 行政调解

        作者简介:刘同峰,中共东营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122-02

        

        和谐社会不是一个没有纠纷的社会,社会在不断发展,利益也必将日趋多元化,新的纠纷也必将源源产生。和谐社会也不是一个纠纷受到强行压制的社会,和谐状态的形成是因为建立了畅通的、和平的、公正的、规范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社会纠纷的产生,不能幻想它们被彻底消灭;
也不能高度压制,而应当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使社会在纠纷的不断产生、不断解决中和谐、稳定发展。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内涵

        所谓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一个社会中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包括诉讼和非诉讼两大类型)以其特定的功能相互协调,共同存在,所构成的满足社会主体多种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调整系统。

当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一个司法为核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系统,其中既有传统的调解和仲裁,也有通过实践而建立的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处理机制、劳动纠纷处理机制、交通事故纠纷处理机制、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等,甚至还包含有中国特色的信访制度,它们共同组成当代中国的纠纷解决体系。

【篇2】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浅谈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摘要]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形式的矛盾和纠纷不断涌现。纠纷的解决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十分重要,而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既有一定的理论价值,也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文章针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探讨,以期对社会纠纷解决提供有效的对策支持。

[关键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必要性;
基本要求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中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加快,原有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纠纷和矛盾呈现出复杂、多变、高发等特点。传统的纠纷方式已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新型的纠纷解决机制必须回应社会群体的不同诉求,使各方的利益关系得到合理调处。从历史上看,古今中外社会纠纷解决从来都不是一个模式的。因此,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正是社会发展产物,是回应民众诉求有效方式之一。

为有效解决纠纷,构建和谐社会,应当立足我国国情,在借鉴外国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制度的经验基础上,建立一套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彼此相互协调共同存在的,相辅相成的,能够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调整系统,即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据此,可以这样认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强调的是运用诉讼与非诉讼的方式,整合了私人、社会、国家等力量,有效利用各自不同的长处,优化资源配置,根据不同的纠纷特点适用不同的解决方式,使矛盾和纠纷得到妥善处置。相对于单一的解决模式,它在解决纠纷的同时,也可以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

二、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性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是立足于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大格局下。社会纠纷多发、新型、复杂是当前不得不面对的深刻现实,“一元诉讼”的涌现不再是稀奇的事情,中国已经逐渐由“熟人社会”向“生人社会”过渡,诉讼案件大量出现使法院不堪重负。无休止的信访活动不仅浪费了巨大的社会资源,而且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因此,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必然性,笔者认为大致有以下几点:

(一)传统观念根深蒂固

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在人们的思想意识上烙下了深刻的印记,在潜意识里“厌讼”。统治者“重刑轻民”,大力倡导儒家以和为贵的思想,使得“息诉”成为传统思想中重要的理念。它也深深地影响着人们的处事方式,影响着纠纷解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调解解决不伤和气,是人们理想的纠纷解决模式。恰恰是这种传统,它也为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思想基础。

(二)现实的需求

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中国处在转型期,社会分工不断细化,使得人们的价值观念逐渐多元化。城镇化进程随经济和政策发展,不断深入推进,城乡二元结构进一步显现,社会阶层贫富差距变大,东西部、局部及不同行业发展不均衡,各种矛盾和纠纷依然存在。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同类型的纠纷适用不同的解决方式,“对症下药”,防止纠纷进一步恶化,把社会不稳定因素消灭在萌芽阶段。

(三)诉讼渠道不足以应对纠纷的解决

近年来,法治中国建设如火如荼地进行,人们也在社会发展中接受了法律的洗礼,自身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得到强化。这本身说明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现实却是大量的纠纷进入诉讼渠道。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尚未形成制度化,缺乏保障机制,对纠纷的化解能力有限。老百姓一发生纠纷,首先想到是法院解决。根据民事纠纷的多样性,选择不同的解决方式,发挥各个主体的能动性,抓住主要矛盾,找到症结予以“下药”。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仅有利于解决复杂纠纷、节约了社会成本,而且有利于减轻当事人诉累,缓和社会矛盾,化解特殊纠纷“心理疙瘩”,例如家事纠纷、乡邻纠纷。

三、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基本要求的探讨

(一)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首先必须维护和体现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衡量一个国家或社会发展的标准,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之一,也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构筑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需要全社会进行长期努力,要提高全体公民的文化、道德、法制等方面的素质,使人们有渴求公平正义的意识、参与公平正义的能力和依法追求公平正义的行为。相对于传统理论过于强调形式上的正义。如今,在实务界和理论界更多的人认识到以当事人为中心的和解、调解的重要性。笔者认为,当事人眼中看到的公平才最有可能接近纠纷解决结果的公平性。

(二)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要充分发挥各方主体的能动性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由公力救济体系、社会救济体系、私力救济体系所构成的多元化体系,各种解决方式和谐共生,共同作用将纠纷化解。任何调解中,纠纷当事人,他们的代理律师以及调解员总是处于中心角色。如果其他重要的人员,例如配偶、支持者,顾问或者商业合作伙伴在谈判过程中有必要到场以促进解决方案达成,那么他们也就应当到场并且按需参与其中。调解哲学要求调解成为一个具有广泛参与性、非正式的过程,而不是被由包含有私下默契的任意规则所主持。因此,发挥多元化各个主体的能动性,不同的纠纷适用不同的方式,“和稀泥”、打压当事人合理主张等都是不可取的。由于司法解决具有终局性,所以在发挥多元能动性上,法院应当扮演“主角”。

(三)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要注重与诉讼的衔接和完善专业性纠纷解决机制

在私权自治理论的基础上,诉讼作为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要对替代性纠纷解决结果有所保障。既要保障当事人享有对替代性纠纷解决进行诉讼的权利,又要对诉讼立案条件做一些最基本的审核,防止当事人一时冲动,把替代性纠纷解决的成果轻易否决,浪费了前期纠纷解决中的人力、物力以及公共司法资源。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法律的滞后性凸显。许多新出现的法律纠纷发生在法律灰色地带,在解决纠纷时缺少明确的法律规范;
同时由于社会专业分工的不断加强,这些法律纠纷体现出了很强的专业性,其处理往往取决于技术鉴定和业内的行业标准,所以从多方面因素的考虑这方面的纠纷并不适于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因此,各国对特定类型纠纷的处理逐渐专门化。(四)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需要统一、规范的制度,需要健全的保障机制

2010年我国制定的《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的司法确认制度,当事人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申请确认司法效力,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可以申请强制执行。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也对这一制度予以确认。此外,我国的司法部门也相继出台一些规定和规范,使得多元化纠纷机制形成有了一定的基础。现实中我国立法注重对法院调解和人民调解规范细致、全面化,但是对其他纷争解决机制较少规定,仅仅依据司法解释,推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显得“名不正言不顺”。

四、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一)坚持正确的法制理念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则可以很大程度上冲淡单一诉讼程序中法律的刚性,更多地融合当事人以非法律人视角所看待的公平正义。社会发展的多样性决定了处理纠纷的方式不能单一化,也不是简简单单地照搬法律。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必须转变原有的理念,即从依赖司法解决一切纠纷转向多元化的适宜于纠纷解决的方式。除了司法定纷止争,通过非诉讼解决机制将社会不稳定因素消灭在处理过程中,从而达到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

(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制度

多元意味着多头并进,没有统一协调的机制,就会出现各种解决机制重叠交叉,处理纠纷的效率低下,甚至会将矛盾升级。统一规范的制度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健康运行的前提。笔者认为,通过整合当前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给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适当的“名分”。其次,通过制定相应的单行法,特别是一些特殊民事纠纷。对于民间纠纷解决方式要与诉讼化方式建立有效对接机制,并使其制度化。在现实社会中通过典型试点等方式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新的纠纷解决案例,大胆创新纠纷解决方式,不拘泥于现有制度,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三)明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诉讼和非诉讼地位

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把钥匙,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应当居于主导地位。一方面通过发挥非诉讼方式的独特作用解决纠纷,司法机关在必要时对非司法手段解决进行审查监督;
另一方面由司法机关处理纠纷时可以邀请社会人士参与,发挥非司法力量的作用。即当一个纠纷发生后,首先要发挥诉前非诉机制的预处理,然后通过调解、仲裁等程序将矛盾化解,实现“诉调分流”。由于个人力量和社会力量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地位作用不同,或多或少导致某些违法调处纠纷的发生。因此,必须加强对非诉纠纷机制的司法审查和确认,防止其违法现象的发生。虽然目前我国对确认人民调解协议司法效力有了一定的规范,但是还不够具体明确,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理顺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促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共同发展。

(四)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保障问题,可以从人员、经费、配套设施等方面人手,根据民事纠纷不同类型,设置不同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构。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发展不均衡,多民族生活方式、风俗习惯相差较大,因此要因地制宜设置不同的机构。成立的纠纷解决机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案件收费要接受物价部门指导。另外,处理纠纷的人员要有一定的专业化程度,保障他们能够较好处理纠纷,促进多元化纠纷机制的形成和发展。

总而言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根据中国国情形成的,发展完善之路还很漫长。对于目前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状况,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和发展。

[注释]

①齐树洁.和谐社会语境下我国纠纷解决机制之重构[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1(2).

②[英]迈克尔·努尼著.杨丽华、于丽英译.法律调解之道[M].法律出版社。2006,5.

[参考文献]

[1]沈恒斌.多元化纷解决机制原理与实务[M].2005,9.

[2]范愉.非诉讼程序(ADR)教程[M].2002.

[3]范愉,曾宪义,王利明.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非诉讼程序(ADR)教程(第2版)[M].2012.

[4]陈柏峰.当代中国乡村司法的功能与现状[J].2012,11.

[5]许红霞.社会自治视野中我国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研究[J].2012,10.

【篇3】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当前基层矛盾纠纷的解决对策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我国开始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以竞争和利益导向为主要特征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具体来说就是从农业的、乡村的、封闭的传统型社会向工业的、城镇的、开放的现代型社会的转变。由于社会变革的加剧,利益格局的调整,农村村情民情的复杂化,导致基层矛盾纠纷有明显增长的趋势,突出表现在换届选举、征地赔偿、环境污染、婚姻家庭、干群关系、劳动用工等方面,并呈现出复杂化、多元化、群体化、疑难化等特征,单靠以往单一的矛盾纠纷解决办法已经难以满足基层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需求。因此,建立和健全立足于基层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使纠纷得以及时、便捷、公正、妥善解决,对于基层的社会稳定、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基层矛盾纠纷的新特点

  农村基层的矛盾纠纷随着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会呈现出不同的特征,特别是在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力度、强度、深度的进一步加大,政治经济体制发生深刻变革的背景下,农村基层的矛盾纠纷更是呈现出一些新特点,具体表现在:

  (一)矛盾纠纷客体复杂化。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农村发展不均衡,经济结构、知识构成、思想观念、传统习惯、宗族房姓等各方面的差异性致使农村矛盾纠纷客体的复杂化。矛盾纠纷的形式已由过去的“一因一果”转变为“一因多果”、“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矛盾纠纷形成的原因多,形成的过程复杂,导致的结果严重,也增加了基层矛盾纠纷解决的难度。

  (二)矛盾纠纷主体多元化。随着阶层、群体的分化和社会分工的逐步细化,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分化为农业劳动者、农民工、农民知识分子、个体劳动者和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乡镇管理者、农村管理者等阶层。基层矛盾纠纷的主体正由一元化向多元化方向发展,由过去仅限于村民与村民间的纠纷,发展为村民与村民、村民与村民自治组织、村民与企事业单位、村民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

  (三)矛盾纠纷类型多样化。社会发展的多元化、信息化和基层民主进程的逐步推进,必然会触碰到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从而引发更加复杂的矛盾纠纷类型的出现。农村已由过去单一的民事纠纷发展为民事的、经济的、行政的多种纠纷类型。目前农村矛盾纠纷既包括家庭、婚姻、抚养、赡养等传统类型以外,还包括土地承包、林权权属、征地赔偿、农民负担、乡企改制、劳动用工等新型的矛盾纠纷类型。

  (四)矛盾纠纷规模群体化。随着农民民主意识的不断加强,维权意识的进一步强化,加上不少群众“法不责众”心理的驱使,农村矛盾纠纷涉及的人数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群体行为逐渐呈现出自发松散型向组织策划型发展,并容易做出情绪化、过激化、暴力化的举动。

  (五)矛盾纠纷调处疑难化。新时期下,由于农村矛盾纠纷所表现出来的多类型、大批量、多元化和复合化等新特点,增大了对其调处的难度。有些矛盾纠纷是历史遗留问题,有的是缺乏政策、法律依据,有的是跨地区、跨部门,有的是较多人的过激行为或一般违法行为与少数人的严重违法行为及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捣乱破坏活动纠缠在一起,更是增加了处置的难度。

  二、引发基层矛盾纠纷的原因

  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为广大农村带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大大地改善了农村的条件,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但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的矛盾纠纷形式,引发这些矛盾纠纷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包括思想的、经济的、机制的、社会的、法律的等各方面因素。

  (一)诱发基层矛盾纠纷的思想根源——价值观和人生观偏差。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农村改革力度的不断深化以及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民的思想意识和民主意识都发生了很多变化,伴随着社会转型而来的一些腐朽思想,如唯利是图、见利忘义、一切向前看等思想的不断侵入,加上农村普遍存在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淡薄,很容易便受到外界影响和鼓动。另外,随着农村发展的日益加快,区域发展不协调,收入差距不断拉大,利益分配不均衡,资源配置不合理,继而引发心理不平衡,当这些不平等得不到调整又得不到帮助的时候,就很容易引起矛盾纠纷的产生,甚至是群体性事件或者恶性事件的发生。

  (二)诱发基层矛盾纠纷的经济根源——利益分化和利益冲突。清华大学教授孙立平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采访时指出:“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将会成为我国今后社会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国正在进入利益分化、利益博弈和利益冲突的时代。”随着社会管理方式和管理机制的不断变革,社会结构、经济结构都发生着深刻的变革,各种群体、阶层不断分化,不同群体、阶层的权利和利益被不断唤醒和强化,在有限社会资源前提下,一些群体、阶层的既得利益不能得到充分满足,势必发生利益冲突。特别是在体制改革过程中,一些行政机关掌握着资源的支配权,有些甚至将资源部门化或者部门资源合法化。基层相对而言属于“弱势群体”,处于社会最底层,当资源和利益分配悬殊加大,就极其容易引发公共权利机关和民众之间的矛盾纠纷。

  (三)诱发基层矛盾纠纷的体制根源——政府角色和职能错位。政府在体制改革中,扮演着多重身份,既是市场主体,又是管理主体;
既是体制改革的执行者,又是监督者;
既充当运动员,又充当裁判员,导致政府角色错位。政府角色错位一方面体现于对公共及个体利益的直接损害,导致公共资源向非公共领域流动,使公众失去平等使用公共资源的权益。另一方面表现为对社会规则的破坏,造成社会成员之间利益不可调和的冲突。政府职能的错位在农村突出表现为土地征用和移民搬迁安置过程中涉及安置补偿标准、强制手段滥用等问题。如果缺乏利益协调和对话机制,武断行事,便会为基层埋下矛盾纠纷的隐患。

  (四)诱发基层矛盾纠纷的社会根源——基层组织控制力弱化。伴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民主政治建设的持续推进、各种民间组织的迅猛发展以及基层组织自身建设的严重滞后,公众对组织的信任感、认可感和归宿感逐渐淡化,基层组织对农村社会的动员能力、整合能力和号召能力大大降低,从而导致基层组织的战斗力、影响力和凝聚力严重下降,导致基层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带头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一些基层组织在开展实际工作中没有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没有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没有实行民主决议,从而引发信任危机,损害群众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造成干群党群关系紧张,引发基层矛盾纠纷。

  (五)诱发基层矛盾纠纷的法律根源——法律建设和调整不力。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强调经济建设,而长期忽略了社会建设,法律建设的步伐落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广大的农村基层,法律法规不健全、不规范,原有的法律体系已满足不了新形势下农村的发展实际和发展要求,不能及时规范和调整新型社会关系,造成制度空缺无法可依。法律、政策的落实不力,执行不到位,法律程序和标准复杂繁琐,导致很多基层矛盾纠纷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甚至愈演愈烈。而基层群众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不强,容易产生“罚不责众”的心理,容易受外界的煽动和影响,于是小事大闹、大事群闹、群事久闹的无休止上访、申诉、缠讼现象便时有发生。

  (六)诱发基层矛盾纠纷的心理根源——心理认识和需求失衡。社会转型,必然会伴随新旧思想文化和体制的交汇、碰撞,社会利益和社会个体价值多元化趋势日趋明显,社会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主导价值取向与社会个体价值需求之间、主流文化与亚文化之间的差异和冲突也日益凸显。尤其是在利益结构发生变动的时候,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部分群体心理的不平衡和行为的无所适从,引发矛盾纠纷。

  三、解决基层矛盾纠纷的途径

  (一)提高思想认识,树立多元理念

  我国目前正处于一个有史以来最多元化的状态之中,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基层矛盾纠纷也呈现出尖锐化、频繁化、群体化和多元化的趋向,依靠以往单一的方式已经难以满足目前基层矛盾纠纷多元化的解决需要。因此,必须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更新理念,树立多元理念,采取多种有效途径,实现基层矛盾纠纷的及时有效解决。

  1.多元理念。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要求我们必须以多元化理念作为制度设计的目标。一是矛盾纠纷的解决主体应当多样化。不仅应包括具有国家属性的解纷主体(如法院、行政机关等),还应包括非国家属性的民间主体(如民商事仲裁机构、群众自治组织、行业组织、人民团体、中介组织);
不仅应包括专门性的解纷主体(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还应包括综合性的解纷主体(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等。二是矛盾纠纷的解决方式应当多样化。应尽可能多地向社会提供各种矛盾纠纷的解决方式,这些方式包括调解、和解、仲裁、判决等。既包括国家法,也包括政策、道德、民间习惯等;
既包括强制性的硬性手段,也包括教育、引导、疏导的软性手段等。

  2.自治理念。在基层,私力救济在解决矛盾纠纷中仍然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现今法律资源稀缺、法律程序繁琐、法律成本高的情况下,应积极提倡私力救济,通过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逐步实现私力救济的合法性,从而充分发挥私力救济和私力救济机构在解决基层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倡导协作、协商来解决纠纷。

  3.效益理念。矛盾纠纷解决宜早不宜迟、宜速不宜拖,久拖不决只会使矛盾越积越深,因此必须以追求高效作为矛盾解决机制的指导思想。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以其低成本、快速方便、非对抗性等特点,无疑应当成为值得推崇的解决方式,不仅为当事人提供了直接具体的眼前利益,还避免了诉讼和庭审的复杂繁琐和久审不决、久拖不决等弊端。

  4.法治理念。一切矛盾纠纷的解决,都必须依法进行。必须建立公平、高效、权威、完善的司法制度,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一切按法律办、按制度办、按程序办,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公信原则,避免人为干预和干扰。

  5.和谐理念。矛盾纠纷的解决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协调,注重效率与公平、发展与稳定的矛盾平衡,以理顺情绪、减少对抗、恢复秩序、建设和谐为立足点和出发点,确保矛盾纠纷不积累、不膨胀、不激化。

  (二)夯实经济基础,优化分配制度

  1.必须坚持改革、推进发展,夯实矛盾纠纷解决的经济基础。基层矛盾纠纷的解决,必须依靠强大的经济基础做后盾,必须在确保基层稳定的前提下大力发展基层各项事业,大力推进改革的不断深化,只有不断发展生产力,实现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相互适应,才能不断满足全社会日益增长的多方面需要;
只有不断把基层这块蛋糕做大做强,才有可能不断改善农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才能不断改变农村的样貌。

  2.必须坚持公平、优化分配,加大公平优先的二次分配力度。通过发展促进社会经济增长,不断把社会财富“蛋糕”做大是解决基层矛盾纠纷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要条件,经济总量的增长无法自动解决包括社会贫富差距扩大、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企业职工下岗失业在内的一系列紧迫的、容易诱发矛盾纠纷的社会问题。不断调整和优化分配制度,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是急需解决的问题。单从分配制度上看,应该积极发挥初次分配和二次分配的作用,逐步缩小贫富差距。初次分配要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
二次分配要注重公平,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

  (三)力促体制改革,完善政府职能

  1.必须力促体制改革,特别要力促政治体制改革。经济决定政治,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并为经济发展提供重要的可靠的保障。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经济体制改革也成效显著。然而在不断强调经济建设的同时,又长期忽略了社会建设,导致政治体制改革明显滞后。因此必须继续深入推进体制改革步伐,稳步扎实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力促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向适应。特别要加快推进基层体制改革和体制创新,完善基层体制建设,为基层解决矛盾纠纷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防止因为体制空缺引起矛盾纠纷的发生。

  2.必须完善政府职能,不断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基层矛盾纠纷的解决,很多时候需要政府发挥积极作用,因此必须不断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提高政府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打造服务型政府,不断改善党群干群关系,提高政府公信力、信任度和影响力,使群众愿意信任、能够信任、乐于信任政府。这样有利于基层矛盾纠纷的有力解决。

  (四)促进社会公平,强化基层组织

  1.必须不断促进社会公平,为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奠定社会基础。基层矛盾纠纷的增长,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各种不公平因素的影响,使得基层群众的利益难以得到满足,当利益和诉求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便容易激发矛盾冲突。因此必须不断促进社会公平,为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奠定社会基础。一是要从法律上、制度上、体制上努力营造维护权利公平的制度环境。二是要高度重视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问题。三是要特别关心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2.必须不断强化基层组织,为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奠定组织基础。改革开放以来,基层党组织在政治和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弱,基层党组织对农民的影响力在降低,其党员中存在的腐败现象更加深了群众对党组织的不信任,加速了执行力的削弱。因此应该不断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不断加强基层组织队伍和干部队伍建设,积极发挥基层组织核心领导作用,积极发挥干部队伍带领群众脱贫致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作用,积极发挥党员队伍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发挥党组织、党员干部在解决基层矛盾纠纷的作用。应该坚定不移地走群众路线,切实把群众的利益作为各项工作的立足点和出发点,狠抓落实,加强服务,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为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奠定组织基础。

  (五)加强基层立法,坚持民主政治

  1.必须切实加快基层民主和法制建设进程。基层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离不开政治提供保障,必须将政治文明建设摆在与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不断坚强基层政治民主建设,不断推进基层民主进程。必须不断建立健全基层法制体系,完善基层法律体系,使基层各项建设和矛盾纠纷的解决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必须不断完善基层组织自治机制,紧紧围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大力完善、扩大、推进基层民主,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人际和谐。

  2.必须坚持“依法治政、从严治政”、“依法管党、从严管党”、“依法治官、从严治官”。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社会要稳定、经济要发展都离不开法律的制约和规范,基层矛盾纠纷的解决,也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必须在法律的框架里解决问题。孔子说过:“其身正,不令而行;
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因此必须树立法制和法治观念,要摒弃“人治”因素的消极影响,依法依规推进基层各项建设。一是要坚持依法治政、从严治政。必须依法推动政治文明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决不能以发展和改革为由,凌驾于法律之上;
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二是要坚持依法管党、从严管党。基层组织要积极发挥核心领导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对干部的管理、从严管理干部,切实加强干部党性修养和作风建设。三是要坚持依法治官、从严治官。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严惩贪污腐败。

  (六)拓宽诉求平台,及时释放怨气

  1.必须建立诉求表达机制,搭建群众诉求表达平台。一是畅通诉求表达渠道。基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建立畅通的诉求表达渠道和沟通反馈渠道,降低信访门槛,加强接访力量,乡镇一级应设立群众诉求中心,不断整合涉访部门资源,集中处理信访问题,为群众反映问题、寻求援助、提供建议开通便捷渠道。二是改进接访方式方法。要继续推进“信访接待日”制度,做到有访必接、接必落实,促进信访问题得以依法妥善解决,坚持将基层矛盾纠纷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要不断改进接访的方式方法,可以采取“送法下乡”的形式,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及时了解群众所需,及早解决群众所急,引导群众依法依理表达需求。三是建立利益协调机制。各职能部门要主动协调部门联动,科学合理配置资源,实现资源最大化;
要将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司法程序和风俗习惯、政府协调和民间协调等多种手段相结合,建立基层矛盾纠纷协调机制。四是建立权益保障机制。要围绕困难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加大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力度,逐步推进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联系点和法律援助咨询点建设,构建完善的基层法律援助体系,加强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

  2.必须建立政府对话机制,搭建群众信访投诉平台。一是建立社会听证制度。有关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行为、政策法规都必须进行听证,倾听群众意见,了解群众心声。二是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要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基层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三是畅通群众投诉渠道。通过各种媒体与群众直接对话或面对面座谈交流,干部要多下基层了解民情,合法合理拓宽群众投诉渠道。

  3.必须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搭建信息监督公开平台。一是要健全代表联系群众制度。要积极发挥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作用,建立和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发挥代表对政府的监督作用。二是要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制度。要积极发挥社会各方包括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在内的作用,加强媒体和社会监督。三是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要加大对政府“三务”公开力度,在不涉及保密的前途下,不断加大政府信息的公开力度。

  4.必须建立舆论引导机制,搭建舆论宣传报道平台。一是要充分发挥舆论媒体作用,形成宣传舆论整体合力。要充分认识舆论宣传在做好基层矛盾纠纷解决中的作用,不断增加正面信息宣传,突出宣传重点,抓住典型,扩大影响;
要加强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剖析研判,特别是社会和群众所关注的、迫切需要了解的问题,更应该予以高度关注,并及时给予解释说明;
要不断整合舆论媒体资源,形成舆论宣传整体合力,发挥舆论宣传的最大效力。二是要不断健全舆论引导体制,准确把握宣传报道方向。要准确掌握舆论动向,做好舆论导向的引导和监控,确保舆论宣传的正面性、正确性;
要建立舆情处理预案,对社会的热点难点问题、突发事件等要事先做好应对预案;
要加强对基层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力较大的矛盾纠纷事件、基层重大突发性事件等地跟踪报道,及时向社会公布最新动态、事件始末、处理方法等,让社会和群众及时了解事情真相。三是要努力搭建舆论宣传平台,不断提高舆论宣传质量。要不断创新舆论宣传方式、宣传媒介、宣传渠道,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大对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基层村规民法风俗习惯等地宣传,努力搭建全方位的舆论宣传平台;
要大力加强舆论宣传的管理力度,不断提高宣传的规范性、全面性、高效性和高质性。

  总之,面对当前基层矛盾纠纷不断凸显的情况下,应该建立健全立足于基层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通过不断完善基层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多方作用,努力实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将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在当下、将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努力实现基层矛盾纠纷及时、合法、高效解决,努力实现基层矛盾纠纷解决达到社会满意、群众满意、矛盾纠纷各方满意的效果。

【篇4】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摘要】中国传统诉讼观念是以厌讼为主要特征,息讼宁人,到法治社会则是鼓励诉讼,为权利而战,现如今提倡非讼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这究竟是不是法治在倒退呢?经过思考,这不是法治在倒退,恰恰相反,这是法治的“返璞归真”、“去伪求真”式的发展过程。

【关键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否定之否定规律;
司法独立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否定之否定规律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提出以及发展,符合哲学上的否定之否定规律,是法治的曲折性前进过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相互协调地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的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调整系统。[1]就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特征,吴勇学者认为其具有:1、替代性,即对法院审判的替代;
2、选择性,指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享有选择权;
3、准司法性,即许多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方法所形成的结果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经过法院的司法审查后,便具有法律强制力。[2]在日益追求司法效率的今天,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理论和实践中得到了绝大多数学者和专家的认同。

否定之否定规律是指,事物的发展是通过其自身的辩证否定实现的。关于否定之否定规律的内容可以概括如下:一、客观世界的事物和现象的质变, 是通过表现为发展的必要条件和环节的种种辩证的否定而得到实现的;
二、在扬弃中保留并综合从己被否定的事物中肯定的东西, 其结果, 在质变中产生了方向性——由旧事物向新事物的不可逆转的前进运动, 并丰富着这种发展;
三、重复和继续否定、破坏、扬弃和变形相结合, 对立面相互转化决定着发展中必然存在“仿佛向旧东西的回复”,在更高基础上再现低级阶段上的某些特点的这些因素;
四、发展中的继承与破坏、前进变化与倒退变化、前进性与重复性的统一, 赋予整个发展过程以矛盾的形态,它的一般形式表现为螺旋式的发展。[3]事物发展的否定之否定规律包括三个阶段:肯定阶段、否定阶段、否定之否定阶段。同理,我国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也经历了哲学上的三阶段。

【篇5】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
制调研报告
CompanyDocument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调研报告
近年来,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的不断进步,农村社会结构也在发生深刻变化,各种利益关系在不断调整,一些深层次矛盾不断显露。社会稳定工作已成为当前的主要任务之一,与经济发展并驾齐驱。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探索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上级要求,我镇对开展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的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格局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各种利益关系在不断调整,人民群众对自身的利益需求也在不断增强,社会矛盾也因此频繁发生,仅靠单一的诉讼解决已不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倡导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手段,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一是减轻了法院的压力,节省了司法资源,降低了成本,减少了对抗性和紧张性;
二是方式灵活、时间短、不伤和气,有利于化干戈为玉帛,是维护社会稳定,有效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的重要手段。三是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大量的矛盾纠纷当事人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解决纠纷后仍然要在一起工作、生活,通过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有利于把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做通、做透,彻底消除矛盾,理顺社会关系,有效地减少“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四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一般都容易得到自觉履行,可以避免诉讼过程中“判而不决”的问题。不会留下后遗症。
二、新形势下矛盾纠纷表现形式、特点以及未来发展趋势



经过调研,我们发现新形势下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
一是农村民间纠纷从传统的婚姻、家庭、宅基、赡养、抚养等纠纷,转化为土地流转、行政不作为、司法不公等方面的众多新型社会矛盾纠纷。过去社会矛盾纠纷多为民间纠纷,而现在村民与村委会、企业之间的纠纷则比较突出。部分干部官僚主义严重,遇到矛盾躲避、推脱,不能正确对待问题和矛盾,而是干一天算一天,将矛盾留给下一届,久而久之,矛盾越积越多,越来越复杂,使一些本来可以及时解决的问题因拖延时间太长,群众不满意、不冷静,解决起来也就有了一定的难度。因此,不少单位、村组织干群关系紧张,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二是是突发性、群体性矛盾纠纷增多。近年来,我镇发生了多起村小组与企业之间,村小组与村小组之间,村小组与村委会之间的纠纷,这类纠纷多是山林纠纷和土地纠纷,调解起来有一定的难度。而且容易导致大量群众越级上访。
三是是群众非正常解决问题的增多,而依靠法律解决问题的偏少。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动辄就上访。部分上访群众抱有“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心理,认为只要上访,政府越重视,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以此向政府施压,提出过高要求。这部分案件在要求解决劳资、损害赔偿等问题上表现尤为突出。从近年情况看,群众不愿依靠法律解决问题的原因是对某些官司没有把握,怕花钱,而直接向政府反映则不用花钱,成本低。另外,还有部分人认为政府就“怕上访”,只要上访,政府就会抓紧解决。一些群众往往还选择在上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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