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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安全事件应对处理办法研究

时间:2022-10-28 12:54:02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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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高校学生受到伤害产生事故一般是在高校相关教学活动以及相关校外活动中,在一些学校肩负有管理责任的学校宿舍、校园场地、以及其余的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所发生的事件。这一些都会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事故。现如今高校学生受伤害的事情经常发生,这些事情的产生不仅仅让学生和家属承受巨大的伤害和痛苦,对于学校教学秩序以及学校管理秩序也造成了极大影响,这让学校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对于学校在社会中的影响也十分巨大。因此,建设完善高校学生紧急事故处理以及干预机制,能够快速处理紧急事故,并且把事故影响和伤害降到最低。最近这些年,教育法学界针对高校学生伤害问题举行了大量的研究,但是从发表的文献来看,目前我国对于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文献研究,尤其是怎么样处理并且预防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观点目前还未成为统一体系,关于此事故的理论和实际之间的研究并不多。对于实际中发生的问题很难有效的解决。基于这些原因,本文把学生伤害事故的重点处理以及干预体系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并且事故的基本含义、背后原因、相关特点以及事故类型出发,进行了相关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机制;防范机制

当前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我国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紧急处理以及干预预防措施机制逐步得到完善,随着相关法律逐步完善,并且法律意识逐渐深入人心,整个法律平等、权利等依法治国观念已经成为基本国民意识,人们对于健康生活的权利意识、生命安全的意识等这一些基本安全权利的意识觉醒,人们对于这些的关注程度也在不断提升。校园是社会和家庭的纽带,是千家万户的所在。这也使得学生一旦出现伤害事故就会马上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之一。从另一方面也可以说明当前我国所有人对于学生伤害事故的高度重视,也侧面反映了我国教育法治建的成功。对于当前学生伤害事故频频发生的现象,很多地方政府以及相关责任部门都在积极的应对事故。一些教育部门对于事故也发布了很多法规,例如《上海关于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北京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浙江省中小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等等。国家教育部也发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这一些法律法规为校园安全提供了有效的安全屏障。然后人们把大部分的目光都望向了中小学生,却忽略了大學生群体。虽然大学生已经成年,具备有完全民事行为,但是大学生还是在学生群体中。由于目前受应试教育的影响,大多数学生和社会接触不多,严重缺乏相关社会生活经验,目前很多大学生都是独生子女。对于自己缺乏一定的独自生活能力。我国在当前从精英教育面向大众教育开始不断地发展进步的时候,与之对应的学生受伤害事故却在每年都增加,这从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整个高校的学校改革、未来发展、学校稳定以及学生日常生活。高校安全管理工作的到不到位将直接影响整个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的改革以及高校可持续性发展。高校的学校改革和教育发展不能够被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所影响。基于此,高校能够处理并且有效预防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为高校的开放式学校提供有力的保障,这一预防工作已经是全体高校日常工作中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这些都让我们明白要积极探索高校学生伤害事故背后的原因、事故特点以及发生规律,能够从这些事故中不断总结预防过程中的不足和经验。推动积极完善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和预防体系的建立,推动依法治国理念和依法治教的相关进程,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式与预防制度体系的研究

一、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相关理论

在高校学生中如何建立伤害事故应对处理以及预防体系制度,就一定要对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背景有完整并且清晰的认识和了解。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所涉及的理论非常广,并且知识点丰富。本文主要就如何建立完善处理事故以及预防体系制度等方面,并且对相关理论进行研究表述。

(一)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含义

学生伤害事故这一名称的由来,当前学术界有着不同的看法,也有着不同的称谓,例如“校园伤害事故”,“校园伤害”,“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等等,对着这一些称谓学者都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和论证。例如褚宏启教授的看法是事故本身都是由非故意行为动作本身形成的,绝对不能够简简单单的把学生受到伤害问题就说成是学校安全事故问题,所以认为“学生人身伤害”的理论。曹诗权教授却认为事故本身一般情况下是没有因为故意而引起的身体损害,所以事故并不能够全面表面此类伤害,所以对于这一类损伤称为“校园伤害事故”。我认为“学生伤害事故”这一称谓学界虽然有各自的意见,但是却不会因此有任何歧义的理解。并且概念在以前早就被法学界以及社会各界人士所接受并且认同。教育部就曾经发布过《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也称之为《办法》。这一法律法规也对这一含义做了肯定。因此在本文中还是选用“学生伤害事故”这一说法。第二点对于学生受伤害的事故要通过深入的分析。首先理解概念的相关明确界定。《现代汉语词典》中对于事故一词是因为意外造成的损失或灾祸”。《办法》中第二条明文规定“在学校组织实行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以及学校组织的各种校内校外活动中,或者学校本身负有管理安全责任的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内发生的一切反思能够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都适用本办法。”从这一规定看,通过一些法理知识,了解概念的意义。高校学生受伤害事故其实是用来说明在高校开展实行的各类教育教学活动中或者高校组织的各种校内校外活动,在一些高校肩负有管理安全职责的学校校舍、学校场地、以及其它教育教学设施和学校生活设施内造成的在校大学生身体安全受到损害造成事故。

高校学生受伤害时事故处理办法与预防体系制度的研究。高校是国家或者社会共同举办的具备有有全日制的中小学学校,其中包含有特殊教育制度学校、各种类型的中职学校、高等学校。本文中的学生是上面学校中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学生。对于另外的教育培训机构的学生发生了受伤害事故也是依据本办法处理。只要是在学校注册过的受教育者在学校相关管理安全范围内如果发生伤害事故,都可以依据本办法处理。从中可以看出来高校学生一般有以下几类:第一类是高校全日制在公立大学上学的大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第二类是各种民办高校的大学生。第三类是公立大学和民办学校的自考函授生、自考生以及成教生。这一些事故所建立的前期一定是发生在学校管理安全范围之内的事情。

(二)从整个时间上的划分来看

高校大学生出现伤害事故一般都是在校期间,也就是在学校所还包含的安全管理范围内。仔细的说这其中可分为三个方面:第一指针对学校日常教学、学校管理、学校服务时间,也就是学校开学时间一直到学校放假的时间。全日制的学生从踏进校门直到放寒、暑假走出校门。走读生是针对于每天踏入校门到走出校门的这段时间。第二点是学校在节假日补课的这段时间。第三指的是由学校组织的一些校内校外的活动所包括的时间。这一时间指的是学生集体到达集合地点开始一直到整个活动时间宣布结束,例如春游踏青、社会实践课程、社会公益组织活动、校际体育竞赛、校外参观、学生实习等。对于事故的防患于未然,可以最低限度预防事故的发生。高校对于学生事故的有效预防以及相关处理制度是提升高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客观要求,是实实在在保护学生在学校健康成长的现实要求,更加是高效依法治理学校最好的体现。在目前大量的学生伤害事故的调查研究中,很多人主要研究的是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对于高校的学生伤害事故却少之又少。然而在现实中,高校学生虽然年纪已经成年,但是因为他们和社会接触不多,对于生活缺乏应有的经验以及对应社会阅历,大部分学生对于自我保护意识较差,如此同时,高校在一些管理、教学、服务等方面还未做到位,而且有一些高校的相关设施客观上确实存在问题,这也是高校学生受到伤害的事情逐年上升的原因。目前对高校学生事故的处理以及预防是高校当前必须急需解决的现实性问题。

(三)从空间上界定把握

高校学生受到伤害是的地点不是单纯的指空间地域上的“校内”,而是整个学校中间具备有管理安全范围的所有学校教学教育教育场所。具体包括:第一是在学校范围之内,其中就有办公楼、教学楼、宿舍楼、运动场、厕所、花园、植物园、电影院、礼堂、体育场地、校办工厂以及其他肩负有安全管理责任职责的设施或者日常生活场所。第二个是学校去外面进行的各种校外活动的场所或交通工具。其中就包括有春游踏青、学校社会实践、社会公益活动开展、校际体育竞赛、外出演出、学生实习等场地以及来去的路上。像学校校车、物品展览馆内、学生实习工厂中。这种界定“校内”与“校外”一般是通过校门、围墙进行界定。校门口界定线同样是学校的安全管理范围。比较常见的是校门口经常会发生的学生群体斗毆或校外的人对学生进行殴打从而对学生形成人身伤害。高校学生受伤害事件紧急处理和研究干预体系制度的相关研究都是高校学生受伤害事件的研究。

(四)主观意愿判断主管对象

高校中间学生会受到伤害大体上可以分为故意引发以及过失引发。当然还有无过失的意外事故。因此,从主观角度去看待是否属于高校学生受伤害事件是不准确的。例如一些不可抗拒因素像地震、洪水等不能够预知好抵抗的自然灾害以及在高校运动中发生的意外事件灰应该要属于高校学生受伤害事件。高校和学生之间如果有伤害事故,在法律判定中两者之间到底属于什么关系。这一关系在于要弄清楚学生与高校之间存在的关系,这才是关键问题。只有弄明白这一大前提,对于高校学生受伤害以及预防学生受伤害才有可能妥善处理。当前高校和学生之间在法律之间的关系学界有各自有着各自的看法和认识。一般情况的看法主要有以下几个观点:第一种看法是觉得高校是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该是由行政主体地位的,所以高校与学生之间应该是行政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另一种看法则认为高校只是为学生提供对应的教育服务的一种组织结构,和学生全体是隶属于地位平等的民事法律之间的关系。还有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高校与学生两者间的法律关系有两种性质,一种是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一种是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是指高校为学生进行例如颁发学位证、开除学籍等行政行为时,学校是行政主体,通过行政手段对学生实行行政管理。所以这一角度看高校与大学生确实是较为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但是从高校只是为学生提供相对应的教学与服务时,这之间只是教育契约关系,也即高校与学生之间是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我个人比较倾向于第三种学者的观点,认为高校应该是同时具备有行政和民事两种法律地位。高校某一方面说是由一定的国家战略意义,并且也是具备有社会属性,从这一方面来看,高校就是一种具备有社会性质,国家性质的行政性单位。从另一角度去看大学自主招生的逐年放开,高校的各种资源和资金渠道多样化,高些整体的规模也逐年的扩大化,所以这一角度也可以是教育服务的经济实体,这一实体实际体现的主要是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特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教育部的《办法》中的一些明文规定。高校对于未成年学生肩负于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这里的学校是指中小学校,这一规定类似于未成年学生监护人保护责任。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已经有相对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公民可以自己进行相关民事活动。

公民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通常在高校的大学生年纪都在十八岁的左右,当然也有极少数学生未成年就进入大学,除开这些以外,基本上大学生都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其责任的人,在我国法律中是拥有民法的资格的人,民事法律关系是可以有资格成为当事人的人,这是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受伤害事件最大的区别和关键所在。所以说,一旦发生了相关的高校学生受伤害事件,事件双方当事人都具备有对等的民事权利。高校和学生在两者中间有教育民事法律关系,通俗来讲,高校学生受伤害事件整体处理过程中,其中依据的就是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则。例如民事法律中的平等协商原则,而未成年中是依据的行政法相关规定,这并不是说高校就不承担相应的管理和保护大学生义务。高校大学生整体上来说还是弱势群体,这些大学生大多数刚刚成年,才离开父母步入大学校园开始独立生活。大学生的相关生理和心理还并没有发育成熟。同时在大学生日常生活以及学习还是会受到学校规章制度的规定和影响。这和其余的拥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相互比较,大学生独立民事能力还非常局限。因此高校虽然法律上是没有法定监护以及受托监护的法律责任,但是高校对于大学生同样有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律义务。这种义务不是高校自己的,而是法律规定、合同缔约以及高校道德上的要求。这一义务的保护在于高校能够让大学生有一个完整的保护,而不是中小学未成年人一样是针对学生个体进行保护。高校首先要做的就是为学生创造一个安全的校园环境,第二点就是完善建立各种事故的紧急处理以及事故预防保护措施并且对其进行监督。

二、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

高校建设好学生事故紧急处理与事故预防体系,就应该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高校学生经常出现伤害事故主要原因是多方面综合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高校方面的原因

高校方面的原因主要是高校管理者的思想并没有相关意识,没有形成强烈的的安全责任意识。目前有很多的高校在开展工作时常常只是看到一些博士点、硕士点、科研项目、学校规模等现实存在产生经济的成果,对于高校安全责任工作有关领导却没有引起强烈的重视。对于校园安全工作没有放在重要位置。领导有这种思想以后势必会影响到实际的安全管理工作。甚至有一些高校认为将学生伤害事故是一种高校教育教学中必然难以避免的副产品。

(二)高校的相关校园安全管理制度

高校校园安全管理制度还是有许多漏洞。主要是当前的高校制度因为没有相应的措施和力度,在实际中没有好好贯彻执行落实。还有一个方面主要是当前很多的制度还没有完善建立。尤其是针对事故的紧急处理和预防解决措施的缺失。很多的高校并没有一个整体性、系统的、覆盖全方位的事故处理体系。

(三)高校的安全设施设备

高校的设备设施目前还存在相当程度的安全隐患。首先是因为高校各设施设备严重陈旧老化。但是高校又缺乏日常性安全检查,导致这些设备设施没有及时修复、清除或更换。更严重的高校居然会用不合格产品和危险设施设备来进行教育教学。第二个当面是因为当前我国高校在校学生不断的增长,设备的使用是超负荷的状态,这些超负荷的设备设施是会严重威胁学生人身安全的。

(四)学生方面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当代大学生的相关安全意识非常的淡薄

这是因为大学生主要生活在学校中间,对于社会的接触很少,自我独立生活能力很差,对于社会的相关经验不足。而且我国的很多大学生从小并没有相对应的系统性安全教育。这种教育的缺失会使得大学生安全知识非常缺乏,安全意识警惕不高,对于自我保护意识非常薄弱,具体体现在紧急情况下不知如何开展自救。

(五)大学生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普遍很差

因为大学生在学校主要侧重点是对学习成绩的高度追求,以前的学校就会对学生心理健康以及身体的关注力度不够。通过卫生部前些年发布有关调查数据显示,我国相当一部分青少年都普遍有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也有很多的大学生有严重的心理障碍。马加爵案就是最明显的例子,也是当前大学生心理健康严重程度的代表。有一些大学生会有各方面的压力和竞争压力,导致其心理承受能力并不是很强,经常性会进入到一种情绪无法自拔从而就会有过激的行为。例如因为失恋,找不到工作,或者因为学习压力太重了,然后选择跳楼自杀等等,这一些案例在高校中比比皆是。有一些大学生因为从小到大没有过多体育锻炼导致体质较弱。有的也可能是因为特异体质导致容易发生伤害事故。例如在每年的军训期间就会有很多大学新生在军训的时候因为高强度的训练以及炎热的天气导致昏倒从而被送往医院。

(六)大学生的法制观念淡薄

高校特别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地方在于食堂、实验室、图书馆等地方,这些地方影响力非常广,并且也非常重要,大多数事故的产生原因是因为监督不到位。例如食堂管理不严导致食堂的卫生条件极其恶劣,使得学生食用了不合格食品,然后产生轻则不适,重则会中毒昏迷的食品安全现象。还有就是高校对于高校周边的环境没有整理。围墙的界定越来越没有,高校周邊鱼龙混杂。经常性会有网吧、私人小旅馆等等,而私人小旅馆的条件极其简陋。完全不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而这些地方却经常是高校周围环境治安最差的地方。还有一些高校是在市中心繁华的地方地段,这些路段的车流量非常大,车速极快,非常容易引起交通事故。在一些明显路段等地方,学校没有明显的标志等等来保护学生的安全措施。这些都是显而易见的安全防范缺陷,而这些缺陷就像是在校园里随时会引爆的炸弹一不小心就会造成学生伤害事故,从而对学生对社会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

调查问卷分两级目标:

       本次调查问卷采取不计名方式。

现对调查结果进行如下分析:

三、边疆地区影响高校安全稳定的因素

(一)大学生意识形态安全教育至关重要

大学生属于一个特殊群体,它对于维护国家政治稳定和国家意识形态安全至关重要。尤其是地处我国边疆地区的中小城市,受一些边疆问题和网络信息传播的影响带来一些隐患,对大学生世界观、价值观的形成产生很大影响。所以高职院校加强大学生意识形态教育迫在眉尖。

(二)社会不良现象对我校学生的影响因素

我校地处边境地区对学生的国家安全及边境稳定教育至关重要。特别是我校学生有中专部和大专部对学生的管理难度大。同时学生的学生心理和生理都处于成长阶段。对人生观、世界观还不够成熟,很容易受到社会不良现象侵袭,也很容易受到国家反动思想的侵袭。在受访者中,有76.16%(如图1所示)的学生认为社会不良现象对他们的思想产生了不良的影响。这时,他们会表现出一种矛盾心理变化,一方面,反感社会不良现象,另一方面,又受到这些不良现象的影响,表现为:缺乏远大目标,追求眼前享乐,不会处理人际关系。在处理人际关系过程中,在求学过程中,有些学生会用走捷径的原则。甚至有个别学生为达到目的会用一些不正当的方式方法。这样会引起同学之间的不满情绪甚至互相猜疑,这些问题极易引发学生之间不必要的矛盾与冲突,影响校园的安全稳定。

       (三)学生食品安全问题是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突出因素

“食品安全”属于民生问题范畴,对国家发展、民族安稳属于决定性因素。不难想到“食品安全问题”对构建校园安全稳定不容忽视。对中国的食品安全现状,有资料描述道:“中国食品安全标准目前采用国际标准的比列仅为23%,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英法德国家农业出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已达到80%以上。”

当今大学生对食品安全问题存在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食品安全问题意识薄弱。通过调查发现有60.43%的学生经常在校外小餐馆就餐,叫外卖占15.93%(如图2所示)。二是学校食堂管理问题,包括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及管理制度还需改进(如图3所示)。

       (四)学生财产安全意识稍显薄弱

调查问卷结果显示,学生宿舍经常不锁门情况达到52.83%的比例(如图4所示)。明确体现大学生对财产安全意识及其薄弱、疏于防范。

       四、建立完整高校学生防伤害机制

高校伤害事故预防体系的建立主要是在于有效地防止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能够充分保护高校学生的安全。要做到这一点就一定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和行为准则。也就是俗话说的居安思危,警钟长鸣。古人云“事未至而预图,则处之常有余,事既至而后计,则应之常不足。”《办法》中相关的规章制度也表现了这一具体思想。办法中第一条就直接表明指出了本办法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预防事故的发生。办法总则中就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条款就有多条。其中对于针对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引起的原因做了详细的描写。只有采用不同的相互呼应的预防学生伤害事故措施,采用多管齐下的原则,做到有的放矢的针对,才能构建一个系统性的、全方位立体、高效的预防体系。

建立全方位的教育体系是所有高校防范学生产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前提要素所在。只有从根本上解决并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放在心里,才能够避免高校学生受伤害事故的产生。这也是当前我国全方位发展素质教育的前提和必不可少的条件。从学生生活学习的方面去看这件事情,大部分的高校对于大学生身体素质应该加强大学生的体能锻炼。高校应该大力提倡大学生健康学习生活的理念,高校对于体育锻炼应该加大力度进行各种积极意义的宣传。高校应该适当的多增加一些体育课程,以此来帮助大学生自觉进行大学的体育锻炼,从而培养大学生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加强当代大学生的各种身体体能素质,帮助提升大学生的本身身体素质。与此同时在加强体能方面,还应该多注意大学生心理健康的教育和引导。针对大学生当前的心理状态作为一项长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身体健康教育工作。在高校中间应该设立专门的学生伤害事故紧急处理中心和相对应的预防体制研究心理辅导员。辅导员可以是兼职的老师进行兼任。

高校中间应该设置有专门的立心理咨询机构,心理机构可以在学校展开定期的心理辅导。以此来让大学生更好的认清楚心理健康的重要性和积极意义。心理机构的设立可以有效地帮助大学生解开自己的心结,能够缓解来自学习生活的各种压力。高校还可以开展各种心理健康课程以及讲座,设置专门的学生心理健康档案中心。举行大学生心理健康宣传活动。帮助大学生排除心理障碍。保持心理健康,提倡挫折教育和人格完善教育。其次,从教职员工的角度而言,高校应加强对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和法律教育。教职员工作为大学生身边接触最多的群体,也是影响学生伤害事故的重要因素。所以,在强调对大学生进行教育的同时,不能忽略对教职员工的教育。目前很多高校的安全教育和法律教育几乎是空白,教职员工普遍缺乏基本安全知识和法律常识。高校应把进行安全教育和法律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既要有明确的内容又要有有效的方法,更要有得力的措施。要开设安全教育和法律教育课程开展安全和法律知识讲座、图片展、知识竞赛等,充分调动教职工学习的积极利用广播、板报、网络等各种媒体形式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通过多种形式的广泛宣传教育加强对于大学生的心理辅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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