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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党组和机关党委的区别13篇

时间:2022-11-03 11:48:02 来源:网友投稿

检察院党组和机关党委的区别13篇检察院党组和机关党委的区别  但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以及人民法制意识的提高人民对司法公正公平正义的呼声越来越高而检察机关现行双重领导以地方党委为主的领导体制导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检察院党组和机关党委的区别13篇,供大家参考。

检察院党组和机关党委的区别13篇

篇一:检察院党组和机关党委的区别

  但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以及人民法制意识的提高人民对司法公正公平正义的呼声越来越高而检察机关现行双重领导以地方党委为主的领导体制导致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严重受到制肘不能很好的体现人民所期盼的司法公正和公平正义这使得检察机关现行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弊端日渐凸显亟需进一步完善

  如何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

  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是指国家权力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上级检察机关与下级检察机关之间、检察院内部上下级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总称。它既是检察机关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检察事业发展的关键因素。各项检察制度改革无不直接或间接地涉及检察机关体制。因此,准确把握我国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内容和实质,对于顺利开展检察工作、推进检察体制改革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现阶段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现状

  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大产生并对其负责,表明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只对宪法和法律负责,对人大负责。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特性决定了人民检察院在国家机构中的独立地位,它依法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而不附属于其他机关。《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0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以上规定表明:人民检察院在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能时只接受同级人大和上级检察院的双重领导。但基于宪法对“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以及党章关于“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范围内的工作”的相关规定,致使在实际运作中,形成了地方检察机关以接受地方党委领导为主,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为辅的不科学局面。主要表现有以下三方面:一是地方检察机关党组作为各级地方党委向检察机关派出的组织机构,对检察机关进行领导,讨论和决定检察机关的重大问题。检察机关党组成员由地方党委指定,必须服从地方党委的领导。二是地方党委设立分管副书记、政法委,负责具体领导公、检、法等政法工作,对个案具有组织研究协调的相关职能。三是地方党委通过对检察机关党组成员和检察人员的任用、考核,听取检察机关有关工作汇报,协调编制、基建、经费、装备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形成了对检察机关事实质上的全方位领导。此外,地方检察机关在人员、经费等方面也离不开地方政府的支持。这就自然而然形成当前中国特色式“双重领导,以地方党委为主”的检察机关双重领导体制,这是在中国国情大环境下形成的,在特定时期内,对我国检察事业的发展发挥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以及人民法制意识的提高,人民对司法公正、公平正义的呼声越来越高,而检察机关现行“双重领导,以地方党委为主”的领导体制导致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严重受到制肘,不能很好的体现人民所期盼的司法公正和公平正义,这使得检察机关现行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弊端日渐凸显,亟需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检察机关现行上下级领导关系存在的弊端

  我国特有的“双重领导,以地方党委为主”上下级领导关系,是检察机关依法有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组织保证。但是,目前这种领导体制尚不健全不科学,其弊端日渐表现为:一是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制度不够规范,没有从法律的高度对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以及下级检察院拒绝接受领导的法律责任等均未作明确细化的相关规定,上级检

  察院难以对下级检察院实行有效的领导。二是以地方党委为主的双重领导体会制导致检察权的风向化和地方化,这就会造成在查办职务犯罪中,许多地方形成了不成文的“党内审批制度”,查办不同级别的领导,需要报请上级党委领导同意,这使得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受制于地方党委而放不开手脚。当地方利益与国家利益、与其他利益产生冲突的时候,也容易产生检察权地方化的问题,使国家设在地方的检察院变成了从属和听命于地方的“政治工具”。三是以地方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导致检察权行政化。在检察官的提拔、任用和调动上,一些地方党委事先不征求上级检察院党组的意见,或在上级检察院党组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任免和调动检察官,想调就调,随意任免,导致检察机关用人更加紧张。四是以地方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拌路石。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基层检察院2005—2007年三年体制改革》方案、2006年中共中央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工作的决定》,两者都重点提出了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大问题。从2005年起,国务院办公厅、中组部等部门对检察机关相继签发了体制改革的相关文件,但是,直到现在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体制的改革仍停滞不前,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当地党委不同意司法体制垂直管理,仍坚持所谓协管,这就为检察机关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增设了无形障碍。

  三、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建议

  宪法第132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这样规定目的在于保证全国检察机关集中统一行使检察权,有效监督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但现阶段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却遇到众多困难,我认为主要原因不在于法律规定,而在于没有依法建立科学合理的检察机关领导体制。为此,若要从根本上完善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我认为最佳选择是实行省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体制,即实行“省级以下检察机关直接领导”体制。“省级以下检察机关直接领导”,是指在检察系统内部,要重点突出省级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作用和领导地位。即省人民检察院对上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对下逐级领导市、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加大对市县级人民检察院直接领导的力度,弱化地方党委领导,逐渐形成“上级院领导为主地方党委领导为辅”的较为科学合理的检察机关上级上下级领导体系。要使“省级以下检察机关直接领导”这一构想能够得以实现,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在干部管理上,领导班子成员实行上级管理为主、地方提名为辅的方式。将市县两级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提名和任免权归上级检察院,或者上级院和地方党委均有对市县两级检察院的主要领导的提名和任免权,但任何一方在提名和任免决定前必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方可,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单方面提名和任免视为无效行为。这可使地方检察机关消除因怕办案而丢职位的思想包袱,从而放开手脚真正依法独立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加大反腐败力度,进而更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这正与党的十八大报告所提出的“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相契合。

  (二)在经费保障上,实行“地方足额上缴,中央财政统一拨付”或“地方足额上缴,省里统一拨付,系统层层下发”的检察经费保障模式。这样,两级检察机关的经费才可能不打折扣的拨付到位。构建中央或省级的检察经费保障体制,市县两级检察院的行政经费、办案经费、装备经费等用于检察事业的应支出费用由中央财政统一拨付或省级检察院承担,省级以上各级检察院的财务支出费用统一由中央财政或省财政专项列支。这就解决了地方财政以经费控制基层检察院的问题,基层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活力就能得到极大地释放,基层检察事业也能得到长足的进步。

  (三)在检察工作上,各级检察机关既向上级检察机关报告工作,也向同级人大和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这样没有违反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也没有违反党的十八大所提出的“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的相关论述。而是更加切实有效地加强了党对检察机关的领导,更加有利于检察机关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充分发挥其法律监督职能。通过实行省级以下检察机关直接领导制度,市县两级检察院党组主要对上级院党组和同级人大及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就重大事项及案件向地方党委请示汇报,这样才能确保检察机关强有力坚决地打击职务犯罪,才能坚定不移反对腐败,才能实践党铲除腐败的决心。

  实行省级以下检察机关直接领导制度能使市县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过程中避免以权压法、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等非法干预,能使检察机关依法办案、依律办事,也能增强检察官攻坚克难的信心和勇气。但是,必须明确的是,实行省级以下检察机关直接领导会削弱地方党委对同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但这绝不会削弱党对检察机关的领导,也不会造成所谓的不稳定因素。因为实行省级以下检察机关直接领导体制的目的和归宿都是为了确保检察机关能真正依法有效行使其法律监督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稳定。这也是党领导检察机关的本意所在,实行省级以下检察机关直接领导同样也是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的,只是党委级别不同而已,不但没有脱离党的领导,而是党更好地加强对检察机关的领导,使检察机关能确实有效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举措。

  

  

篇二:检察院党组和机关党委的区别

  党组、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的区别

  一、党委、党组的区别党组不是一级党委,而是上级党组织在非党组织中的派出机关。党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的领导,代表上级党组织指导本机关和直属组织内党的工作。这是党组的特殊性质。党章第四十六条中规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在这些单位成立党组是为了加强党对各方面工作的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各方面工作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协调进行。党主要通过设在这些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的党组来实现对这些组织的领导。党组成员一般都有行政负责人的身份。(一)党组、党委的主要区别1.党委是由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而党组的成员、书记、副书记都是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2.党委可以直接接收或批准接收党员,而党组则不能。3.党委可以直接决定或批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党组一般不能直接决定或批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4.党委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或党代表会议,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而党组不能召开这些会议和选举出席党代表大会的代表。5.党委向同级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接受党的上级组织的领导,而党组则不是一级党委,必须在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下工作。6.党的委员会与下属单位党组织是领导关系,党组与下属单位党组织是指导关系。(二)党委、党组的职能区别1.党委是一级党组织;党组是党委的派出机构。2.党委领导下级党组织;党组指导所在单位的党组织。3.党委能发展党员;党组不能发展党员。4.有的党委领导本单位,

  有的不领导本单位;党组一定领导本单位;5.一般来说,设了部门党委就不设部门党组了;有时设了党组的还有党委,其实这个党委只是机关党委,不是部门党委,她的权力很小,一般不参与单位事务,只负责党员教育管理。

  二、党委、党工委的区别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构。这主要是为了加强对某一地区或某个行业、系统的领导而成立的一个领导机构,派出机关的职权由其派出的党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根据这一规定和目前的实际做法,派出机关主要有这四种类型:1.党的地区委员会或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这是由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如中共某某省某某地区工作委员会。2.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这是由党的中央或地方委员会在同级党和国家机关派出的代表机关,如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3.党的某行业、系统工作委员会。这是党的中央或地方委员会在某行业、系统派出的代表机关,如中共江苏省教育工作委员会。4.城市街道工作委员会。这是由党的地方委员会在城市街道派出的代表机关,如中共南京市鼓楼区宁海路街道工作委员会。党工委(全称:中国共产党XXX工作委员会)是一级党组织的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是指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为了加强对同级党和国家机关或某行业(系统)、某地区的领导而派出的领导机构。其类型:1.由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部分省辖市党的委员会在同级党和国家机关或某行业(系统)派出的工作委员会等;2.由省、自治区党的委员会在几个县、市范围内派出的地方委员会;3.少数县党的委员会在几个乡镇范围内派出的区委员会。党的派出代表机关在派出它的党的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权由派出它的党的委员会根据需要确定。不同类型的派出代表机关的职权可以不同,如地区委

  员会领导本地区的全面工作,而机关工作委员会主要是负责本机关党的工作。党的派出代表机关一般不能召开党的代表大会或党的代表会议,其领导成员由派出它的党的委员会任命。党委是党的各级委员会的简称。在我国,是指中国共产党的各级委员会,特指中国共产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正式名称是“中国共产党XXX(某具体区域或单位)委员会”。

  三、党工委、党组、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的区别(一)党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46条规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任务:1.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2.做好干部管理工作;3.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4.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党组不是一级党组织,而是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设立的派出性机构,在上述组织中发挥着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二)党工委:是党的派出代表机关,是指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为了加强对同级党和国家机关或某行业(系统)、某地区的领导而派出的领导机构。(三)党委:一般情况下,党员人数超过100名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有的基层单位党员人数虽然不足100名,但因特殊情况和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四)党总支:党员人数超过50名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有的基层单位党员人数虽然不足

  50名,但因特殊情况和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成立党总支委员会。

  (五)党支部:正式党员人数超过3名、不足50名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支部。其中,党员人数超过7名的,应设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7名的,只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设副书记1名。正式党员人数虽然不足3名的,可以和临近单位的党员成立联合党支部。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为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而成立的临时单位、临时机构、短期学习班等,经批准可以成立党的临时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临时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和委员会委员由上级党组织指定。补充:以县党委与县政府党组为例,首先,党组织要加强对政府的领导,又不能在县委以外成立“政府地方党委”,这样就太重复了;也不能成立基层党委,这样级别就太低了,所以在政府组建党组,受县委领导。说白了党组就是党组织伸出的一只手,而党委即使是基层党委,也是一个“头”,而不是一只手。所以,党组可以指导县政府工作,但像召开党委会、发展党员、给予党员纪律处分这样实质性的权力是没有的。(个人理解)至于党支部和党总支的区别,个人认为就是人数上的区别,人多了(超过50人)不好管理,就设立党总支,下设几个支部,管理起来更方便灵活。党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人民团体和其他非党组织的经选举产生的领导机关中设立的党的领导组织。其任务主要是负责实现党的方针政策,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党组织的工作。其成员由批准成立的党的委员会指定。党组设书记、副书记。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的委员会领导。通俗地说,党组可以理解为大多数“非党组织”中的“党的组织”。根据党章第九章规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

  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沿着这一设定,可以清晰勾勒出党组的生存空间。国家机关是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以中央国家机关为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设立了党组。在国务院,党组体系由国务院党组、国务院机关党组和各组成部门党组构成。一般来说,国务院党组由总理兼任党组书记,国务院机关党组书记由秘书长兼任。在国务院设立党组的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基本是行政正职与党组书记合一,比如教育部部长同时兼任教育部党组书记。但也有少数部门因为行政正职是党外人士,而另有一人为党组书记;比如科技部部长万钢是致公党成员,则党组书记由排名第一的副部长王志刚担任。不过,也有少数国务院组成部门设立了党委,比如外交部和公安部,更特殊的是国防部——从公开信息看,它既没有党委也没有党组。但出于权力制约或安排干部的考虑,各级地方政府部门中党政分设的情况并不少。根据学者李宜春的统计,2012年重庆市政府部门中,除卫生局因行政正职是党外人士外,还有规划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业委员会、交通委员会、教育局的行政正职与党组主要负责人是分设的。人民团体的概念较难准确界定,主要是指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八大团体,即全国总工会、共青团、全国妇联、中国科协、中国侨联、全国台联、全国青联、全国工商联及他们的地方组织。其中,除团中央和青联外,其他六个人民团体均成立了党组。团中央并未设立党组,但团中央下设的个别部门和省市县级团委设立了党组,作为团中央机关报的中国青年报社也设立了党组。现实中,设立了党组的经济组织主要包括国企组织、国务院直属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中的经济组织,如中石油、中国移动、证监会等,均设立了党组。文化组织更是门类繁多,如中国文联、中国作协、中国记协等,均有党组设立。为什么要设立党组?

  现行党章中规定,“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在上述机构成立党组,是为了加强党对各方面工作的领导。1949年11月,党中央颁发《关于在中央人民政府内建立中国共产党党组的决定》,指出为实现党对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在中央人民政府中担任负责工作的共产党员要组成党组。遵照决定,政务院成立党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署联合成立党组,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委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图案以的领导机关中也相继成立党组。其后,党组的建设经历了多次反复。“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级党委被夺权,党组亦停止工作,随后成立的革命委员会强调党的一元化领导。改革开放后,邓小平提出要解决党政指责分工不明,党对具体事务干涉过多的问题。1982年召开的党的十二大通过了新党章,对党组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但尚未提出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1987年10月召开党的十三大将党政分开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其中一个重要举措就是要逐步撤销政府中的党组,党章也相应进行了修改。在后来的实践中,党组的撤销削弱了党的领导,造成了党政分治、党企分治的现象,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1989年6月,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召开,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全会强调,党对政府不仅实行政治领导,还要实行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具体体现之一就是重新恢复前一时期普遍撤销的政府内的党组。1992年党的十四大恢复了十二大党章关于党组的规定,2002年召开的党的十六大通过了新党章,增加了“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规定。全国政协常委、原中央统战部副部长胡德平认为,党组通过嵌入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构建起了非党组织于党组织之间的关联。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逻辑是:党组织领导党组,党组统一党员负责人意志与行动,党员负责人影响非党员负责人,形成非党组织的共同领导一直和行动,进而领导非党

  组织。这样,既保证了非党组织依然通过自身的领导机关实现基本功能,又保证了党的领导通过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来实现。

  

  

篇三:检察院党组和机关党委的区别

  党组议事制度

  为保持党组织先进性,加强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的领导作用,依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议事原则党组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决策、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

  二、议事范围(一)研究决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检察机关决定、指示的实施意见和措施。(二)研究决定全市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的重大事项。(三)研究决定全市检察机关思想、组织、作风、业务建设、规范化建设、基础建设和执法办案中的重大问题,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和重大事项。(四)审议以党组名义向地委、地区人大工委、区院的重大请示和报告。(五)审议机关党总支提请的党建工作重大事项。(六)研究决定权限范围内干部的选拔、职务职级任免、奖惩以及荣誉称号的授予。(七)研究决定大额经费开支、重大建设项目、大额设备购置等事项。(八)定期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加强党组自身建设。(九)其它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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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议事规则(一)党组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加会议。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或由党组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二)党组会议必须由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党组成员都应当到会,特殊情况至少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参加。(三)党组成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当于会前请假,并对会议要讨论的重要议题提出书面意见。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民主生活会的,本人应书写发言材料,委托其他成员会上代读。(四)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由党组成员提请党组书记确定。提请党组讨论的议题,党组成员及有关部门必须做好准备,事先组织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出供党组决策参考的方案和意见。(五)会议讨论的议题凡是情况允许会前酝酿的,党组书记或由党组书记责成副书记、提请议题的党组成员,在议事决策前与党组成员通气协商,初步形成共识,保证决策的顺畅,提高决策效率和质量。事关党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党员意见,首先在党内形成共识,为决策奠定群众基础。(六)凡经会议讨论的议题,都应当做出明确决议。要充分发扬民主,议事过程中让与会成员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和见解,在充分酝酿、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对议题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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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情况下以口头方式,必要时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必须紧急处理的外,不宜急于做出决议,会后成员间再行通气协商,初步形成共识后召开会议再议。

  (七)党组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凡属在一定时期内不予公布和虽经讨论、但尚未做出最后决定的议题,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密。

  (八)党组会议讨论研究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工作事项形成的决议、决定,应当及时向基层院、机关党组织和党员通报,组织党员、群众学习贯彻,保证党组决策的执行和落实。

  四、会议决定的执行(一)党组成员应模范地执行党组决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对会议做出的决定或决议必须坚决执行。(二)党组决议、决定的执行,实行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按照“工作决策、执行责任、监督考核”体系,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具体责任人和完成期限;对需要多个部门协同完成的,明确一名主管领导牵头,协调相关部门组织落实。党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党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对因不履行责任或履行责任不到位,导致执行不力、工作不落实而影响全局工作开展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同时,视情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责任领导的责任。(三)党组决定、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如情况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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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再次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形成新的决议、决定的同时,废止原决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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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检察院党组和机关党委的区别

  浅议检察委员会的例会制度2009年8月10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已于同年10月13日下发)执行。该“议事规则”重点细化了检察委员会议题的准备、提请、审议、表决、决定、复议、执行、督办等程序,尤其是第四条明确规定:“检察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确立了检察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一、实行检察委员会例会制度的意义检察机关决策层面主要是通过三个会议来实现的,一是党组会,二是检察长办公会,三是检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检委会”,三者行使着不同的权力,相互之间既有一定的)联系,但又有严格的区别与分工。检察机关的党组,是党的派出机构,高检院党组是中共中央委员会的派出机构;省、市、县(区)检察院,则是相应地方党委的派出机构。党组会主要负责是对党的各项任务在检察机关的落实,其最为主要的是在政治上、组织上保障党对检察机关的领导。检察长办公会是各级检察机关关于检察行政管理事务处理的一种决策形式,但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上依据,是在工作中创新出来的一种议事方式,这种方式带有很大的随意性。检委会是我国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决策性机构,它与检察机关的另外两个决策机构即党组、检察长办公会作为平行的权力机构,在检察机关应当具有行使检察权的绝对权威。可见,检委会在检察机关的作用主要是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其所在价值也是不言而喻的。过去,检委会制度的落实,在检察实践中遭遇到某些机制性瓶颈,对加强检委会建设,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存在发展极不平衡的现象,个别市级检察院一年只召开1次检委会,检委会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检委会处理重大事项的功能严重弱化。召开党组会或检察长办公会常态化,启动检委会比较困难,此现象的存在,在局部带有一定的普遍性。虽然,检委会的权力,在运行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应当引起特别的关注,深入研究检委会设置的应然性与必要性,积极探索改革,但检委会制度不能削弱,只能不断巩固和完善。而加强检委会工作,最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坚持检委会例会制度。大力推行检委会例会制度,是顺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明确规定每年召开检委会的次数,它不是一个简单数据上的要求,更不是形而上学的指标,而旨在全面加强检委会建设。只有弄清必要的数量与加强检委会建设重要性的关系,才能真正加深理解实行检委会例会制度的重大意义。高检院“议事规则”规定一年一般应召开检委会24次,必要时可以增加次数,这就从数量上绝对保证了检委会的正常运行,从制度上充分保障开展检委会工作不间断化。二、区别对待检察委员会例会制度检委会是中国特色检察制度之一,其产生和发展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这一过程尽管历尽曲折和艰辛,但在总体上始终前行和发展。其作为检察机关重要议事和重大工作的决策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检委会集体决策,有利于发扬民主,集思广益,防止个人决定问题时可能发生片面性;有利于培养民主作风,加强内部监督制约,防止违法行为,保证公正执法。加强检委会建设,是新时期检察工作的迫切要求,是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改革和完善检委会决策机制,构建一个科学、民主、高效的检察工作决策系统,是检委会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实现“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目标的重要保证。“议事规则”第三条对检委会审议议题的范围,从10个方面作了具体性规定和明确界限,凡涉及范围内的议题,都应当启动检委会讨论程序后作出决定,各级检察机关在贯彻执行中都必须严格标准,统一实施,要不折不扣地坚决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罗列检委会审议

  议题的详细范围,不仅解决了一个统一性问题,而且规范了与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研究问题不同的标准。统一审议议题的范围,为贯彻检委会例会制度,提供了数量上的保障。原则上要求半个月召开一次检委会,就不会成为无源之水、无米之吹,更不会成为一句空话。一切从检察工作的实际出发,是贯彻检委会例会制度的根本要求。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是执行检委会例会制度的出发点、落脚点。由于各个检察院的实际工作情况不同,客观上必然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有的检察院召开检委会的次数远远超过例会制度的次数,而有的检察院很可能达不到例会制度的要求,甚至相差太远。千万不能曲解检委会例会制度的含义,更不能局限于数量上的苛刻要求,机械地进行数字上的加减,要科学地加以分析与认真研究,区别对待,寻找个中原因。贯彻检委会例会制度,不能搞一刀切,不以是否达到规定的次数,作为唯一衡量检委会工作优劣的标准。评价一个检察院检委会工作开展的好坏,最主要的看纳入审议议题范围的重大事项,是否一律进入检委会讨论程序,没有任何遗漏的内容。当然,召开检委会次数的多少,是判断开展检委会工作情况的一个主要参数。既不能唯数字论,以数据论好坏,又不能不讲数字,没有数据要求,就无法实现制度的落实。明确数据的概念,它是一个目标,是一种理想,要努力去达标、去超越。盲目去追求数字,而不考虑效果,甚至弄虚作假,是决不能允许的。实事求是,是贯彻检委会例会制度的宗旨和原则。要广开检委会议题渠道,不能走过场,无病呻吟,以应付考核与检查。召开检委会是件非常严肃的事情,开一次会,就要体现一次效果。三、落实检察委员会例会制度贵在坚持落实检委会制度,必须抓住三个环节:一是党组书记、检察长是关键。检察长是检察机关的首长,检委会在检察长主持下讨论决定检察工作重大问题,所讨论决定议题的提请,是由检察长决定的。检察长应当充分认识检委会的职能作用,高度重视检委会议案、议事工作,对于明确规定必须由检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毫不含糊的做出提请决定,并及时组织实施;对于职能部门的提请建议、检察委员和副检察长的提请,应当及时审查决定,并尽可能的亲自主持检委会会议,以切实履行作为检察机关首长,应当充分发挥检委会职能的政治责任;作为检委会主持人,应当亲自履行主持检委会会议的工作责任;作为检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统揽检察工作全局的领导责任。二是检委会办事机构是基础。检委会办事机构根据上级要求和检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制定出详细的年度计划,将短期学习要点和长远学习规划结合起来,并作到预先告知,确保给各检委会委员留下足够的调查研究时间和充分的发挥空间。充分发挥检委会“门前岗”作用,充分发挥提交议案的“过滤器”作用,充分发挥议案讨论的“风向标”作用,充分发挥领导参谋的“智囊团”作用,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咨询作用,确实行使参谋辅助职能、管理协调职能、监督检查职能、总结指导职能。三是检委会委员是根本。根据形势要求,检委会委员要结合工作实际,提出调研课题,通过深入调研,总结成功的经验,汲取失败的教训,提高执法能力,推进工作创新。每位检委会委员每年至少对自己分管或从事的检察业务工作,总结出一条成功经验,查找出一个突出问题,提出一项改进措施,经检委会讨论研究组织实施。落实检委会例会制度,贵在坚持。检委会要以议事为主,议案为辅,业务学习作为必要的补充。通过例会学习制度,学习政治理论、学习法律知识、学习市场经济知识、学习现代科技知识、学习检察业务知识,使每位检委会委员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敏锐,切实把握法律的本质内涵,努力掌握金融、证券、期货、财税、基建、房地产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世界贸易知识,快速适应形势发展的新要求,不断提高应变和决策能力。落实检委会例会制度,可能会遇到一定的阻力,尤其是基层检察院业务工作繁忙,千头万绪,案多人少,导致在时间上难以保证,在内容上难以落实,在效果上难以体现。但

  我们要清醒地意识到,加强检委会的建设,事关检察机关的发展大局。检委会所担任的角色,对推动检察工作发展愈来愈重要,其处于非要重要的地位,已形成共识。研究检委会例会制度,探索新的途征,保证此项制度落实到实处。

  

  

篇五:检察院党组和机关党委的区别

  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领导干部个人及家庭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4.10.051994.10.05

  检察机关司法政务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领导干部个人及家庭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1994年10月5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中央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提高领导干部廉政意识和组织观念,完善领导干部自我约束和监督机制,特制定本制度。一、高检院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的副处级以上干部),个人及家庭重要事项须向党组织报告;党组成员向党组和中纪委驻高检院纪检组报告;厅级干部向机关党委报告;处级干部向本支部(总支)报告。二、个人及家庭重要事项包括:1.在公务活动中或受人请托办理有关事项时,接收了难以拒绝的或事后发现是不应该接收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2.被有关单位聘请兼任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的职务(包括名誉职务);3.个人被国外、境外人员邀请参加政治、经济、学术等活动;4.筹建私房、买卖房屋、非自费超标准装修房屋;5.个人或直系亲属婚丧事宜的操办情况需向组织说明的;6.配偶及直系亲属出国(境)学习、探亲。定居;7.配偶及直系亲属违法犯罪情况;8.配偶及直系亲属个人经商、办企业情况;

  9.其他本人认为需要向组织报告的事项。三、凡有前条第2、3项情形之一的,必须事前报告,经过批准。其他事项如事前未及报告的应在事后一周内报告。应报告而不报告的,党组织可以责成本人就有关事项作出说明。拒不报告或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组织的,可给予批评教育;违反党纪的,依党纪处理。四、报告一般采取口头形式,但党组织应作文字记载。对情节较复杂的事项,采取书面形式,说明报告的事项、理由、过程、依据及认识等。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在核实情况后,在一定范围内向群众作出说明。五、中纪委驻高检院纪检组、机关党委负责此项制度的实施,并监督检查,每半年向党组汇报一次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结束——

  

  

篇六:检察院党组和机关党委的区别

  第二条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市级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努力形成责任明晰领导有力运转有序保障到位的工作机制促进基层党建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富民兴渝构建和谐重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市级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强化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市级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的责任,不断加强和改进全市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市级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努力形成责任明晰、领导有力、运转有序、保障到位的工作机制,促进基层党建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富民兴渝、构建和谐重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第三条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市级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原则;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原则;坚持分类指导,整体推进原则。第二章责任主体及职责第四条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区县(自治县、市)党委领导本地区的基层党建工作;市级部门党组指导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建工作;市级部门党委根据市委的授权,领导或指导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建工作。第五条党的组织关系实行属地管理、业务工作实行垂直管理的单位,其基层党建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市)党委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党组(党委)指导。第六条市委的派出机关,按照授权,领导职责范围内的基层党建工作;市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指导本部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基层党建工作。第七条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市级部门党组(党委)书记是本地区、本部门抓基层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基层党建工作负总责;分管党建工作的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抓好基层党建工作;其他班子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基层党建工作。第八条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应建立健全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形成由党委统一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第三章责任内容和目标第九条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市级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的责任内容:(一)贯彻执行中央、市委关于基层党建工作的决议、决定和指示,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基层党建工作规划、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二)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调整党组织设置,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指导基层党组织有效开展工作。(三)加强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选好配强基层党组织书记,及时整顿软弱涣散、不起作用的党组织。(四)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指导基层党组织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注意在生产第一线发展党员,注意发展年轻党员,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认真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引导党员自觉履行义务,保障党员充分行使权利。(五)保证基层党建工作必要的机构、经费和活动场所,抓好党务干部的配备和培养,关心爱护基层党务干部。(六)做好基层党建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第十条基层党建工作的目标要求:(一)组织坚强有力。党的基层组织健全,设置合理,隶属关系明确,各项制度配套落实,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真正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二)党员作用突出。广大党员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头脑,理想信念坚定,宗旨观念牢固,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三)工作得到促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得到全面落实,广大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得到发挥,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得到解决,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四)人民群众满意。基层党建工作体现群众意愿,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和服务群众工作成效明显,群众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和发展,党群、干群关系融洽。第四章工作措施第十一条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市级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应着重落实以下工作措施:(一)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市级部门党组(党委)定期召开党委常委会议(党组会议、党委会议),听取基层党建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基层党建工作重要问题。党建工作领导小组要协调各部门力量,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党委工作部署,督促完成基层党建工作各项任务。(二)深入调查研究。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市级部门党组(党委)应结合基层党建工作实际,每年确定一至两个重点课题,由有关领导牵头,组织力量进行专题调查研究。领导班子成员应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掌握第一手资料,总结推广经验,研究解决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三)建立党员领导干部联系点。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市级部门党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都应结合各自分工,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特别要注意在党组织力量比较薄弱、开展党的工作比较困难的地方和单位建立联系点。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到联系点检查指导工作不少于两次,把联系点办成示范点,以点上经验推动面上工作。(四)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市级部门党组(党委)要根据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目标要求,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定期评比、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五)搞好舆论宣传。要把宣传党的先进性及先进性建设作为一项长期任务。通过办好新闻媒体各类专栏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党的光辉历史和新形势下优秀共产党员的先进事迹,及时推广、介绍基层党建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积极向上、奋发有为的浓厚氛围。(六)强化督促检查。采取督查、巡回检查、随机抽样检查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层党建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加强对经常性党员教育、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流动党员管理等基层党建工作各项制度落实情况,以及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第五章考核及结果运用第十二条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市级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的考核评价,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第十三条考核评价应坚持自查述职、上级检查、群众评议相结合,全面考核履行职责和工作目标、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重点考核评价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的情况。第十四条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市级部门党组(党委)每年应向市委书面报告履行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的情况。党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把履行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情况作为工作述职的重要内容。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常委会每年要向全委会报告履行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情况。第十五条考核评价工作,由市委授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考核评价的标准、程序和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公开,广泛听取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市级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工作实绩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一)对抓基层党建工作业绩突出的,予以表彰。(二)对抓基层党建工作不力,没有达到目标要求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三)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责任范围内基层党建工作存在的问题没有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领导班子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参照本办法,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基层党建工作。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七:检察院党组和机关党委的区别

  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的区别:在我国,目前的机关单位是指乡镇及以上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军队(人民武装)、法院、检察院和人民团体的常设机构,它们主要的活动经费都是由中心和地方各级财政负担。事业单位是指由上述各种机关单位派生的承担一定的具体社会事务治理功能或公共治理和服务职能的单位。事业单位按其经费来源又分为财政全额拨款单位、财政差额拨款单位、全额自收自支单位三大类。财政全额拨款单位一般为承担一定行政治理职能或重要的公共事务治理、服务职能的单位,例如:国资委,气象台,地震局,财政部门下属的各级财政统发工资中心,教育部门所属的承担义务教育的各类公立中小学校,卫生部门所属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重点医院等等;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一般为承担一定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单位,例如很多科研院所、公园等等。全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一般为承担一定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又有一定创收能力的单位,例如广播电视台等。行政单位是指我国的各级行政机关,即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国家公务员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行使国家行政权利、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国家公务员分为政务和业务两类。政务类公务员,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组织法进行管理,实行任期制,并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业务类公务员按照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实行常任制,国家公务员执行宪法、组织法和国家公务员法以及国家公务员条例规定的职责。它不包括党组织的领导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权利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也不抱括群众团体的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不属于公务员的这部分人,除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外,都参照公务员管理,待遇都是一样的。其中党群机关中的工作人员称机关工作者。今年我县招考的可称为招考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

  政务类公务员俗称当官的。业务类公务员就是大头兵,在公务员中称非领导职务,具体又分为,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等级别,享受相应的待遇,不是领导。

  公务员的权利:

  (1)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利和获得基本工作条件;

  (2)领取法定工资报酬,享受法定保险福利待遇;

  (3)学习政治理论、专业技术和科学文化;

  (4)对任何机关和任何领导人提出批评和建议;

  (5)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辞退或处罚;

  (6)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7)按规定辞职、退职、退休。公务员的义务:(!)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2)为人民服务,接受群众监督;(3)履行工作岗位职责,忠于职守,遵守职业道德;(4)坚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歪曲事实真相;(5)服从领导,听从指挥;(6)遵守法纪,保守国家机密;(7)接受工作岗位必备知识和技能的培训;(8)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在本职工作之外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赢利性的经营活动;(9)维护国家和群众利益,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10)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下面说事业单位一、事业单位的定义事业单位是相对于企业单位而言的首先事业单位包括一些有公务员工作的单位,它们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是一些国家机构的分支.比如说什么工商局了,税务局了,银行,邮局等.都是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就是以盈利为目的公司等以赢利为目的的机构!

  企业单位一般是自负盈亏的生产性单位。所谓“自负盈亏”意即:自己承担亏损与盈利的后果,有一定的自主权。企业单位分为国企和私企。国企就是属国家所有的企业单位。私企就是属个人所有的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与公务员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国家会对这些事业单位予以财政补助。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学校等,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医院等,还有一种是自主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的划分管理是我国特有的模式。

  企业单位是以盈利为目的独立核算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它的特点是自收自支,通过成本核算,进行盈亏配比,通过自身的盈利解决自身的人员供养,社会服务,创造财富价值。企业单位的登记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后,企业单位进行劳动仲裁。

  事业单位是以政府职能、公益服务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单位、非公益性职能部门等。它参与社会事物管理,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宗旨是为社会服务,主要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其上级部门多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职能部门,其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所做出的决定多具有强制力,其人员工资来源多为财政拔款。事业单位的登记在编制部门进行。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后,事业单位进行人事仲裁

  如果你要选择事业单位就业的化,最好事前打听清楚,现在很多事业单位,尤其是自收自治的,都在像企业转,比如原来设计院这样的单位就是由事业专成企业的,当然还有一些事业单位可能会转成参照公务员,也就是你可以和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

  二、事业单位的分类

  教育事业单位

  高等教育事业单位

  中等教育事业单位

  基础教育事业单位

  成人教育事业单位特殊教育事业单位其他教育事业单位科技事业单位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社会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综合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其他科技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单位演出事业单位艺术创作事业单位图书文献事业单位文物事业单位群众文化事业单位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报刊杂志事业单位编辑事业单位新闻出版事业单位

  其他文化事业单位卫生事业单位医疗事业单位卫生防疫检疫事业单位血液事业单位计划生育事业

  公务员的处罚:国家公务员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因玩忽职守造成损失,或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或犯有其他错误行为者予以惩处。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公职。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处分凡涉经济问题的,同时予以经济处罚。一般处分由本部门首长、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定。开除公职的处分,由任免机关决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公务员的辞职国家公务员辞去所任领导职务,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任免机关审批.国家公务员辞去公职,由本人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在一定期限内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离开;但超过审批时限,本人坚持要求辞职时,可以离职。公务员的辞退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在单位有权辞退:(1)不胜任本职工作、又不接受另外按排的;(2)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减缩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3)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超过一定时限的;

  (4)不履行应尽的义务、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的。辞退国家公务员有一定的法定程序和手续。

  

  

篇八:检察院党组和机关党委的区别

  新形势下加强检察机关党建工作的思考

  新形势下加强检察机关党建工作的思考

  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是我们党历来十分重视的

  问题。人民检察院作为掌握国家重要权力的司法

  机关,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着力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为促进检察工作

  的全面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思想和组织保证。当

  前,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受各

  方面因素的影响,检察机关党员队伍的状况发生

  了重大变化,党员队伍中存在着与先进性不相适

  应、不相符合的问题日益突出,因此,加强和改

  进检察机关党的建设,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必须用创新的精神探索新方法,开辟新途径,使

  检察机关党组织始终保持先进性,充满创造力、

  凝聚力和战斗力。

  一、当前检察机关党员队伍和党建工作中

  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

  机关党员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薄弱

  的问题不容忽视

  1、部分党员干警理想信念动摇。缺乏坚

  定的共产主义信仰,没有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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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党内组织生活开展不力。主要表现为:党支部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多数党支部工作消极被动,存在为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任务而开展工作的现象,党建工作缺乏创新和活力;部分党支部软弱涣散,以研究、讨论检察业务工作代替党的组织活动,常年没有真正开展过扎实有效的组织生活,极个别党支部的作用仅仅体现在收取党费上。2、党员的教育管理方式陈旧。机关党组织对党员的教育管理与现实脱节,对党员教育形式大多停留在读报纸、学文件、开会传达会议精神、你讲我听的“老路子”。对党员的管理监督缺乏有效的工作机制,虽然近几年检察机关制定了不少制度,但由于配套措施不力,一些制度流于形式,往往党员出了“问题”才发现。3、机关党组织监督职能作用薄弱。一是机关党组织难于有效地对领导干部实施监督,缺乏监督的基础。不少基层党组织对本单位的重大活动、重大事项无参与权、知情权和建设权。一些院的党总支。支部负责人很少列席、参加本单位的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等有关重要会议,对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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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重大事项和领导干部的行为根本无从知晓;机关党组织负责人也少于参与领导干部的的考察、考核活动,对干部的任用缺乏建议权,也无法无法实施监督。二是机关党组织对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监督大多流于形式,没有真正发挥作用。上级党组织参加下级单位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大多是临时到会,没有在事前开展调查研究,难以真正发现现问题,一些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领导干部相互之间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够,怕伤和气,影响班子团结。机关党组织也难以对整改措施的落实进行监督。三是机关党组织实施监督缺乏操作程序和强有力措施。本单位党务干部心存顾虑,认为“一把手”是自己的行政领导,不敢对其实行监督,不敢纠正其缺点错误。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思想政治工作薄弱。一些院强调业务建设多,忽视对党员干警从思想上建立拒腐防变的防线;抓应付式的学习多,自觉学习、主动思考少;零散的学习多,系统地抓学习少;强调一般性的学习多研究具体对策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少,忽视了结合检察干警的思想实际工资展开有针对性的教育;强调正面教育、理论灌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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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忽视了解决干警的具体困难和切身问题。(二)对党员教育管理的方式方法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对党员重行政管理,轻党组织管理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习惯于用行政命令对党员进行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党员忘记了党员身份,忘记了党员的责任和义务。对党员的教育引导方法不多,对不同岗位、不同身份的党员套用一个标准、一个模式来进行教育工作者,如何把党员的先进性体现在具体岗位上、体现在创一流工作业绩上缺乏新举措。(三)抓党的建设的制度措施乏力。目前,有关党员管理制度和措施不少,但实际执行落实过硬,失之于软,监督缺位,使一些制度流于形式。一些院的党组对抓党建的重视程度不够,抓业务工作多,主动抓党建工作少。在抓党的建设工作中,一般性的号召多,存在走形式、走过场的现象。在建立激励党员的机制上存在着重物质奖励、轻精神激励的倾向,导致先进人物的示范作用没有得到较好的体现,崇尚先进、赶超先进的氛围不浓厚。(四)党员领导干部发挥示范作用不够。有的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的自觉性不强,不能正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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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党建工作与检察业务工作的关系,忙于检察工作,疏于党的组织生活,不能自觉地将自己置身于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群众的监督之下,组织生活缺席情况较为普遍。少数党员领导干部在自省、自重、自励、自律上有所放松,学习动力不足,带头作用发挥不够,特权思想不少,精神境界不高,对党员队伍产生了负面影响,削弱了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五)机关党务工作水平不高。有的党务干部履行党建工作的能力不强,积极性不高,由于机关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大多是兼职,对党建工作学习不够,研究不多,党务知识缺乏,从事党的工作的能力不强;有的也认为搞党务工作是额外的负担,不安心、不愿意从事党务工作。三、做好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党建工作的思考(一)抓领导班子建设,着力解决机关党组织对领导干部监督不力的问题。领导班子建设,是党建工作的关键所在。只有班子建设好了,才能形成力量,才有凝聚力和战斗力。一是要选好配强一班人,特别是要选好配强“一把手”。“一把手”配好了,就能带出一个好的班子,一班人配强了就能带出一支好的队伍。二是提高民主生活会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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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量,增强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检察机关党组要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认真组织开好民主生活会或专题民主生活会,相互沟通情况,交流思想,勇于正视问题,承担责任,踊跃赶批评与自我批评,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大对下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的督促检查力度,切实解决好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的问题。党员领导干部还要自觉参加党的双重组织生活,接受组织监督。三是要健全党的生活制度,加大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力度,坚持从严治党。要着重建立健全以下制度:(1)会议制度;(2)中心组学习制度;(3)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制度;(4)勤政廉政制度;(5)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上级党组织要加大对制度的执行检查力度,确保制度落到实处。领导干部要切实发挥表率作用,带头执行制度,要求干警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干警不能做的,自己坚决带头不做,在党员中树立威信,真正体现党员的模范性、先进性。(二)抓党员干警建设,着力解决党员干警的理想信念问题。一是要坚持把用科学理论武装人作为党建工作的首要任务,突出抓好理想信念教育。组织广大党员进一步深入学习马列主义、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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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警自觉用“三个代表”的要求对照和衡量自己,进一步解决好深层次的思想问题,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思想境界。二是针对年轻党员较多、缺乏党性锻炼的特点,深入开展党的宗旨和党性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具有检察特色的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警进一步强化党的意识,牢记党的宗旨,坚持立检为公,始终保持检察队伍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祖国、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硬认真研究党员思想状况,努力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要从过去多在集中大型活动中接受教育,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自立型转变;从单纯的“灌输型”向寓教于乐、寓教于文、寓教于境的“渗透型”转变;从单一的“教育型”向多元的“综合型”转变。通过虚实手段的有机结合,形成解决干警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的对接。关心党员的疾苦,帮助解决困难,维护他们的人合法权益,让党组织真正成为党员之家、干部之家,让党员体会到组织的温暖,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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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三)抓支部的履职能力,着重解决党内组织生活不力的问题。党支部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基础。提高支部的履职能力,是搞好党建工作的基础。一是院党组应重视支持党支部组织建设,选好配强支部成员。要注意选拔优秀中青年党员干警充实到支部,保证支部书记的正常交替,改善党务干部队伍结构,提高整体素质。二是不断加强对党务工作者的培训力度,为党务工作者创造更多的学习机会,广泛开辟学习培训和锻炼的渠道,努力提高党务工作者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三是要以坚持不懈地落实好党支部各项制度为着力点抓好党内组织生活。党支部要严格落实各项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落实“三会一课”,提高党的组织生活质量,切实解决党组织生活一般化的问题;要坚持围绕中心和服务大局,拓宽党支部工作的覆盖面,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要大力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定期分析干警的思想状况,广泛开展谈心交心活动,重点加强对党员在办案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不断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和先锋队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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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抓活动载体,着力解决党建工作针对性不强的问题。机关党组织开展党内教育既要继承和发扬党内生活的政治性、思想性、原则性,又要开拓创新,讲求灵活性、多样性,做到多种方法的有机结合。要采取个人自学、集中辅导、专题讨论、交流体会、电化教育、调研成果评比以及邀请专家学者举行专题讲座等灵活多样的学习方式,提高学习的实效。具体应做到“五个坚持”:一是坚持学习制度,即每月召开一次支委会,专题研究党组织活动计划,把理论学习安排到支部活动中,做到每周一次的党组织理论学习“雷打不动”,并保证时间、内容、人员“三落实”。二是坚持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带着问题学,深入基层、了解情况、联系工作实际加以深化和升华,把在调研中收集到、了解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难点、热点问题,带到理论学习中加以研究、探讨,加深对理论的理解。三是坚持中心发言与集体讨论相结合。每次专题学习,要事先指定专人作专题发言,谈学习心得,谈工作经验,做到有体会、有讨论、有总结。四是坚持抓好党员的党务知识培训、写作知识培训、集中上党课等,采取“请进来”和“送出去”相结合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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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增强学习氛围,提高学习的质量;同时,对学习中反映出来的难点、疑点,要组织全体人员共同进行探讨,力争每个专题的学习都有所收获。五是坚持组织好重大节日系列活动,举办好歌比赛、知识比赛、演讲比赛、调查研究、征文比赛、党员奉献、体育活动、书画创作等生动活泼的活动。平时组织一些活泼、宽松、自由,广大党员干部乐于参与的文体活动。(五)抓督查考核,着力解决党建工作落实不力的问题。提高党建工作新水平,必须全面健全督促、检查机制,以确保党建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一是要明确职责,建立一级抓一级、书场层层抓落实的党建工作责任制。年初,党组织要结合“双目标”的实施,根据检察工作任务,研究制订党建、检察工作目标责任书,提出全年的目标要救完成任务措施。把党建工作责任目标,同检察工作一起布置,一起检查落实,做到半年有督查,年终有总结考核。二是建立定期研究机关党建工作制度。机关党组织要定期分析研究本院机关党建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加强领导和指导。三是要把落实党建工作责任情况作为考核单位班子和有关领导成员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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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考核机关党组织及负责人的主要内容。对未能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机关党组织,要责成其向上级党组织写出说明并提出改进意见,并结合“双目标”管理,实行末位淘汰制,从而使各级党组织形成有效的检查督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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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检察院党组和机关党委的区别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

  2015年6月16日,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公布《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条例》分总则、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责任追究、国家工作部门党委、附则8章39条,对党组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等作出全面规范,对监督检查、责任追究提出明确要求,是党组工作方面的基础主干党内法规,是党组设立和运行的总依据总遵循。《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解释,自2015年6月1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组(党委)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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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第三条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第四条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设立第五条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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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第六条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决定。有关组织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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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及时作出决定。第七条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兼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与总经理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第八条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党组成员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其下级单位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分党组成员由其上级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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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党组决定。企业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第三章职责第九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第十条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第十一条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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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第十二条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第十三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党组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履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第十四条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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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群众的监督。第十五条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党组,可以讨论决定本系统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单位党组,可以领导分党组的工作。国有企业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一致,并与公司章程相衔接。经营管理方面事项一般按照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决定,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组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政府机关党组、政协机关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还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的领导。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接受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外,还应当向本系统上级单位党组或者本级地方党委请示报告党的工作。第十七条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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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职责。党组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党组副书记或者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第四章组织原则第十八条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党组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以及上级单位党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第二十条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第二十一条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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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第二十二条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第五章议事决策第二十三条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党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其工作规则中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第二十四条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第二十五条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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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第二十六条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第二十七条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第二十八条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建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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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建立党组书记述职制度。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党组书记报告履职情况。建立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负责,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工作部门、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参与。考核应当每年开展1次,可以与党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监督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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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对发生集体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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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国家工作部门党委第三十二条本章所称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指根据党章第四十八条规定,党在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部门、本系统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党组性质的党委,由上级党组织直接批准设立,不同于由选举产生的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第三十三条在以下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中,可以设立党委:(一)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二)根据中央授权对有关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三)金融监管机构;(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党委的其他单位。党委的设立和撤销,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的党委,负责审批下属单位党委的设立和撤销。党委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工作机构,负责党委日常工作。第三十四条党委除履行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党组相关职责外,还领导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领导或者指导本系统党组织的工作,讨论决定下属单位工作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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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第三十五条党委设立和撤销的具体程序、委员配备、组织原则、议事决策和责任追究等有关事宜,按照本条例关于党组工作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党组(党委)应当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第三十七条党组(党委)制定的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报送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备案。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解释。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15年6月1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组(党委)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背景意义

  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党组,是我们党从国情出发创造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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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得到贯彻落实的重要途径,体现了我们党独特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制度优势。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党组制度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必须牢牢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建设放在更加突出位置,进一步完善党组制度,提高党组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3]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会议审议

  中共中央政治局5月29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会议指出,中国共产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必须有坚强有力的组织制度保障。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党组,是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落实的重要途径,体现了我们党独特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制度优势。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党组制度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贯彻落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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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牢牢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建设放在更加突出位置,进一步完善党组制度,提高党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会议认为,《条例》对党组的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等作出全面规范,对监督检查、责任追究提出明确要求,是党组工作方面一部基础主干党内法规,是党组设立和运行的总依据总遵循。《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更好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会议同意公开发布《条例》全文。会议强调,各级党委要从全面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党组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加强对《条例》实施的组织领导。要抓好《条例》的宣传解读和学习培训,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深刻理解《条例》精神,准确掌握《条例》主要内容,增强做好党组工作的能力。要加强督促落实,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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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检察院党组和机关党委的区别

  当前检察机关党建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检察院党建工作是基层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基层检察院履行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惩治犯罪、服务经济建设的职责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新形势的发展,基层检察院的党建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何在新时期、新形势下践行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进基层检察院的党建工作,以党建促队建,全面提高基层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能力成为基层检察院党建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拟结合基层检察院党建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思考,并提出一些改进的设想,以期对今后的基层检察院党建工作有所启发,有所裨益。

  一、当前检察机关党建工作现状分析1、党内组织生活开展不力。党支部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党支部工作大多消极被动,工作缺少主动性,有时存在为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一些面上工作任务而开展工作的现象,党建工作缺乏创新和活力;少数基层党支部软弱涣散,有的以研究、讨论检察业务工作代替党的组织活动,常年没有真正开展过扎实有效的组织生活,极个别党支部的作用甚至仅仅体现在收取党费、召开会议、念念文件上。2、党员的教育管理模式陈旧.机关党组织对党员的教育管理与现实脱节,对党员教育形式大多停留在读报纸、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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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开会传达会议精神,这样一种一人讲大家听的“老路子"。对党员的管理监督缺乏有效的工作机制,监督滞后乏力,虽然制定了制度,但由于配套措施不力,一些制度流于形式,往往党员出了“问题”才发现。

  3、机关党组织监督职能作用弱化。一是机关党组织难于有效地对领导干部实施监督,缺乏监督基础。二是机关党组织对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监督大多流于形式,没有真正发挥作用。三是机关党组织实施监督缺乏操作程序和强有力措施.

  一、基层检察院党建工作存在问题近年来,基层检察院都把党建工作作为一项提高干警素质、推动检察工作发展、改变工作作风、塑造检察形象的系统工程来抓,在建立组织机构、制定工作制度、组织开展活动、实施考核评比等方面做大量的工作,井且取得一定的效果。但用发展的眼光看,在基层检察院党建工作中还存在一些有悖于科学发展观的问题,基层检察院党建工作滞后于检察业务工作的状况依然存在,亟待改进和完善。(一)党建工作定位不够明晰这里所说的定位,特指人们对某种事物发自内心的普遍认知度,或者说是人们在某种事物上的普遍价值取向。基层检察院的党建工作应当如何定位?这本来是一个常识性的基础问题,但遗憾的是多年来人们往往习惯于从宏观上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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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往往唯书唯上,人云亦云,很少从基层检察院自身的特点和工作实际出发去准确诠释基层检察院党建工作的定位。位子定不准,谈何工作?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基层党建工作的有关规定,基层检察院党的建设的定位应当也必须是检察事业前进的政治方向,是基层检察队伍发展的精神动力,是基层检察业务建设的根本,是无可替代的。只有把这个定位化作基层检察院一致的普遍认同,党建工作才能真正有位,上位,到位。

  同时,由于基层检察院党建工作定位的问题没有解决好,基层检察院中往往未设专职党干部,支部书记、副书记及党支部委员往往要同时兼任行政职务,他们平时抓业务工作的多,对党员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少,机关党建工作往往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甚至导致了一系列的职责混乱,推诿扯皮,出现有人没工作、有工作没人干、有人干工作效率低下的非正常现象,党建工作难有实效。

  (二)党建工作体制不够顺畅《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工作。基层检察院的党建工作本应当坚持“是否有利于检察工作主题的落实,是否有利于检察事业的发展,是否有利于和谐检察院的构建"这三个有利于的标准,以服从和服务于检察事业为核心,以全体党员为主体,以领导干部为重点,以理顺领导体制、完善工作机制为基础,按照科学发展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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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要求,统筹协调,妥善处理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的关系,在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和上级检察机关关于党建工作的有关文件中提出的各项党建任务,特别是在谋划基层检察院党建工作出成果、出品牌、出知名度上下功夫,以保证基层检察院党的建设全面、协调、有序、健康发展,给基层检察“二次创业”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可在基层检察院党组织设置上却具有鲜明的地方行政化色彩,与法定的基层检察院领导体制相悖。正是这种领导体制上的“二元结构”造成了现实中基层检察院党建与检察业务的“两层皮”,极大地制约了“检察一体化”效能的充分发挥。

  (三)党员队伍建设不够坚强有力受到社会各种思潮的冲击和影响,个别党员理想信念发生动摇。个别党员长期放松理论学习,党性观念淡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出现错位。由于没有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一些党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淡化,要么特权思想严重,执法中官僚作风严重,服务意识欠缺,对待群众态度蛮横;要么精神状态萎靡不振,工作得过且过,生活随波逐流,缺乏进取意识和创新精神,工作效能低下,甚至影响到检察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绩效.

  (四)基层党组织的保证监督职能发挥得不够好党章明确规定“: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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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但由于基层检察院党组织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模式显得陈旧,与现实严重脱节,很多时候仍然停留在开会传达精神、学习文件、读读报纸等“一言堂"的老路子,对党员的教育缺乏针对性,同时管理、监督又缺乏有效的机制。近几年部分基层检察院制定了不少制度,但由于配套措施不力、可行性不强,部分制度流于形式,无法对党员的管理、监督产生理想的效果。部分领导对党组织工作重视不够,实际上在人事处理、干部任免的过程中,几乎很少征求党组织的意见,这样一来党组织就失去了最基本的监督职能。

  二、检察机关加强党建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党建工作是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根本职责的重要保障。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要依法开展各项法律监督活动,全力维护法律权威,从而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在这过程中一方面需要有完善的制度保障,但更为重要的是要善于发挥每一名检察干警的主观能动性,尤其是党员干警。因此,检察机关要完成历史和时代赋予的神圣使命,肩负起维护公平正义的重任,就必须在平时的工作中发挥党组织的积极作用,以更严密的组织体系,更有效的活动方式和工作方法,把党支部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通过与每一名干警的了解和沟通,进一步增强党的工作的渗透力和影响力,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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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力,为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保障。三、加强检察机关党建工作的对策与方法、途径1、提高认识,把机关党建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机关党的

  建设是一项基础性工程,涉及到能否保证整个机关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涉及到能否保证机关党员干部在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环境和政治斗争中明辨是非、站稳立场、坚定信心、迎难而上,胜利完成党和政府交给的任务。因此,要把机关党建工作放到全党全国工作大局中,结合本部门实际去研究、去把握。因此,本单位党组织要加强对部门各党小组的领导和教育,使他们充分认识加强机关党组织建设的重要意义,在加强业务领导的同时,抓好干警的思想动态,切实使干警意识到参与党组织建设的重要意义。

  2、狠抓班子,在提高监督能力上下功夫,着力解决对党员领导干部监督不力问题。队伍建设关键在班子,而班子建设,又是党建工作的核心所在。只有班子建设好了,才能形成力量,才有凝聚力和战斗力.为此,一是要选好配强一班人,特别是要选好配强“班长"。“班长”配好了,就能带出一个好的班子,只有一班人配强了才能带出一支好的队伍。二是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增强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机关党组要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认真组织开好民主生活会或专题民主生活会,相互沟通情况,交流思想,勇于正视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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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承担责任,踊跃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大对下级机关党组织民主生活会的督促检查力度,切实解决好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的问题。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参加党的双重组织生活,真正接受组织监督。三是要健全党员生活制度,加大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力度,坚持从严治党。要着重建立健全党组会、支部会、支组联席会等有关会议制度;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勤政廉政和党风党纪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上级党组织要加大对相关制度的执行检查力度,确保制度落到实处。领导干部要切实发挥表率作用,带头执行制度,要求干警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干警不能做的,自己坚决带头不做,在党员中树立威信,真正体现党员的模范性、先进性.

  3、重视教育,提升党员干部的整体素质。机关学习中心组要带好头,机关政治学习要突出重点、务求实效。通过学习教育,使机关党员干部深刻认识党建工作的重要意义,从而身体力行地实践好“三个代表”。同时要结合创建学习型机关活动,改进学习方法,增强教育实效,要积极主动参与业务工作,把业务工作重点作为机关党建工作的着力点,把业务工作的难点作为党建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积极配合院领导和局科室负责同志,调动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积极投身于履行检察职能的主战场。要把检察业务工作作为党建工作的中心内容,教育党员干警正确理解和处理坚持党委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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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办案和“争创”活动的关系,办案数量与质量的关系,执行实体法与执行程序法的关系,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做到为了社会稳定、为了经济发展、为了惩治腐败,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狠抓办案,把法律监督和各项检察工作提高到新水平.

  4、健全机制,夯实机关党建工作的基础。党组织要重视基础建设,通过日常看得见、摸得着的党建工作,建立健全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的长效机制,为党建工作的长远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一是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确定党组书记、检察长为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有力加强了机关党组织的领导力量,强化了院党组对机关党组织工作的指导力度,提高了机关党组织的战斗力。二是发挥表率带头作用。“喊破嗓子,不如做出样子"。院党组班子成员凡事率先垂范,要求干警做到的,自己带头做到,要求干警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三是完善工作运行机制。院党组要把机关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目标同定、任务同下、工作同步、考核同行,统一纳入管理.对支部和党员实行双目标管理,重点要围绕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三大内容,进行逐项逐条细化,研究可行措施,保证目标的实现。

  5、丰富活动,充分发挥机关党建工作的作用。首先,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党员干部的积极性。把思想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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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工作渗透到各项业务工作中去,通过有效工作积极消除隐患,理顺情绪,排忧解难,凝聚人心。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及时掌握广大党员的思想状况,总结探索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途径、新办法、新经验。其次,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努力转变机关作风。机关党组织要从思想上筑起反腐倡廉、拒腐防变的防线,使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经受住市场经济的考验,过好权力关、金钱关、美色关、配偶子女关。要进一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落实中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要加强党内监督,切实做到领导干部走到哪里,权力延伸到哪里,监督工作就落实到哪里。要继续加大查办违法违纪案件的力度,严惩腐败分子.再次,要在检察文化建设上找准结合点。采取积极措施,开展党建活动,倡导和开展一些积极向上的活动,寓教于乐,用高尚的理想鼓舞人,用正确的舆论激励人,用丰富的知识教育人,引导广大干警充分履行检察职能.

  6、督查考核,在实际成效上下功夫,着力解决党建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提高党建工作水平,必须全面健全督促、检查机制,以确保党建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一是要明确职责,建立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党建工作责任制,与业务工作同布置同落实。年初,党组织要结合从党建工作和检察业务工作“双目标”这一工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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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际出发,结合检察工作任务,研究制订党建工作和检察工作目标责任书,提出全年的目标任务。把党建工作责任目标,同检察工作一起布置,一起落实,一起检查,做到半年有督查,年终有总结考核.二是建立定期研究机关党建工作制度。机关党组织要定期分析研究本院机关党建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加强领导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落实.三是要把落实党建工作责任情况作为考核单位班子和有关领导成员的重要内容,作为考核机关党组织及负责人的主要内容.对未能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机关党组织,要责成其向上级党组织写出说明并提出改进意见,并结合“双目标”管理,实行末位淘汰制,从而使各级党组织形成有效的检查督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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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一:检察院党组和机关党委的区别

 党组、地方党委、基层党组织有何区别?

  作者:叶脉来源:《党的生活(黑龙江)》2021年第5期

  叶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先后制定和修订了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党组工作条例、地方党委工作条例、党的工作机关条例、支部工作条例以及农村、国企、机关、高校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等一系列组织建设方面的党内法规。很多党员在学习研读这些党内法规过程中或多或少存有疑问:法规中经常提到的党的组织如党组、地方党委、基层党组织等,有什么区别?笔者通过查阅权威资料,做出如下梳理: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进一步规定: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三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除外)、直属事业单位,县级以上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中管企业,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有关管委会的工作部门,其他有必要设立党组的单位,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其他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经党中央批准可以设立党组。党组在党的组织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地方党委,即党的地方委员会,属于党的地方组织,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本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本地区党的建设全面负责。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中间段”,党的地方委员会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把地方党委建设成为坚决听从党中央指挥、管理严格、监督有力、班子团结、风气纯正的坚强组织。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肌体的“神经末梢”,要把各领域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党领导下的坚强战斗堡垒,充分发挥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党的组织建设,根本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坚强保证。要完成好新时代的新任务,必须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党组)、各领域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把广大党员干部有效组织起来,把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凝聚起来,成为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而团结奋斗的强大力量。

  编辑:崔晶djyj_cuijing@163.com

  

  

篇十二:检察院党组和机关党委的区别

 一、公检法三机关如何相互制约《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

  ”关于各专门机关的分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作了明确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查,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处理相互关系的一个重要原则。

  如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侦查终结认为需要起诉时,须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起诉或不起诉;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和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可以作有罪或无罪、此罪或彼罪的判决;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时,可以按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等。

  这种相互之间的配合和制约,是一种相互依赖、互为作用的关系,是唯物辩证法在诉讼程序中的具体应用。

  它对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诉讼中的主观片面性,避免偏差和错误,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从广义上看,也是对诉讼活动所进行的一种制约、制衡和约束;分工负责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要依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分工进行刑事诉讼,不能互相更换,不能互相代替,也不能超越职权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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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工负责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前提,没有三机关分工负责,就谈不上三机关的配合与制约。

  互相配合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前提下,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打击敌人、惩罚犯罪的任务。

  而不能互相封锁、互相扯皮、互相刁难、彼此抵销力量,影响刑事诉讼任务的完成。

  在工作中,公、检、法三机关也可能发生一些意见分歧,这是正常的,正确的态度应当是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进行充分协商,依据事实和法律,求得统一的认识。

  互相制约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办案中要坚持原则,互相监督,发现错误及时提出或纠正,保证案件不错不漏,不枉不纵。

  互相制约的根据是案件事实和国家法律,符合事实和法律的,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应当积极去办。

  不符合事实和法律的,就不能办。

  违反国家法律的,应当积极提出意见,帮助有关单位改正,发挥制约的积极作用。

  决不能为了照顾关系,讲情面,而放弃原则,给工作造成损失。

  分工负责在刑事诉讼中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职能上的分工,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检察、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和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2.案件管辖上的分工。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负责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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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权利的犯罪;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检察院也可以立案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则负责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以外的案件。

  互相配合则体现在:

  1.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提起公诉做好准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而应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要及时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若需要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则由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需要通缉被告人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2.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为法院的审判做好准备,法院对检察院提起的公诉,只要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和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就应当及时开庭审判;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除特定情况外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互相制约体现在:

  1.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如不批准,公安机关认为应当逮捕时,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检察院不接受,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2.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认为应当起诉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3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和侦查活动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情况,可通知公安机关纠正。

  人民检察院对法院的审判活动也实行监督。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时,有权按第二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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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指出的是,关于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过去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都强调三机关的相互配合,现在立法与实践尽管依然重视互相配合,但互相制约的观念和程序均得到加强。

  总结: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分工负责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前提,没有分工负责,三机关的职权可以互相行使,也就谈不上配合与制约。

  只有分工负责,没有互相配合与制约,刑事诉讼任务也不能顺利完成。

  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两者不可分割。

  如果只讲配合不讲制约,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就不能及时防止和纠正,法律就不能正确贯彻和执行,案件也就不能正确处理,配合的目的也就实现不了。

  如果只讲制约,不讲配合,就容易出现互相扯皮,彼此抵销力量,影响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所以,对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必须有全面、正确的理解,才能在实践中正确贯彻执行,才能发挥它的积极作用。

  二、公检法三机关如何分工公检法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三机关的职责分工是:

  公安机关: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都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人民检察院: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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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以及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三、党的纪委与检察机关的关系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职权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三条规定,纪律检查机关受理举报的范围是:

  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举报;对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的举报等。

  根据1997年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规定,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的纪律应当给予党的纪律处分的行为,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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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类错误,组织、人事类错误,经济类错误,失职类错误,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错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等。

  监察机关的职权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监察机关的职责是:

  (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4)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根据《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第3条规定,监察机关受理举报的范围是:

  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举报。

  具体地说,主要有:

  违反国家政策和决定、命令,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参与或者支持非法活动;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挥霍浪费国家和集体资产;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泄露国家秘密;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与利益;其他违反政纪的行为。

  纪委与检察院的区别纪委是党的纪律机构,它按照党的规定对党员进行纪律处分。

  检察院是国家机构,它是以国家名义行使职权,其中有一块就是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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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委只能给予党纪处分,要追究法律责任还要移交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

  但由于执政党的地位,许多案件都是由纪委首先突破的。检察院是国家司法机关,根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建构起来,行使全面的法律监督的司法职权,包括对犯罪分子批准实施逮捕措施、提起公诉,预防犯罪,对职务犯罪依法进行犯罪侦查,对公安机关、法院的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纪委是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现行体制,中国共产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国家各级监察机关基本上是一套人员编制、两块牌子的关系。中央纪检委书记是政治局常委,中央纪检委副书记担任监察部部长。地方各级纪委人员基本上就是行政监察部门人员。所以我们常说“纪检监察”。监察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行政监察法》行使行政监察职权,对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工作人员进行监察,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在监察过程中发现被监察对象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通常就是移交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侦查,启动司法程序。(从理论上说,检察院不能查纪委,但是纪委可以查检察院;检察院查过的案子纪委可以查,但是纪委结案的案子检察院没有胆子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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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三:检察院党组和机关党委的区别

 党组成员是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的委员会从非党组织领导机关担任负责工作的党员中可以编辑的精品文档你值得拥有下载后想怎么改就怎么改因为党组不是一级党委所以党组的任务不象党的委员会那样负有统一领导所属地区或单位的工作的责任它只发挥自己的指导作用

  党组与机关党委区别与关系

  来源:一、党组的性质和任务是什么?党组是设立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或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的党的组织机构。党组的基本任务,主要是负责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部门的重大问题,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党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具体任务是:1.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按照党的意志,组织全体员、干部、群众认真学习、正确理解,把握精神实质,并根据上级党委制定的方针、政策、任务,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实事求是地、创造性地贯彻落实。保证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中央保持一致。2.讨论与制订有关战略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为完成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所采取的重要决策等重大问题。并由党组集体讨论。日常工作由行政首长分别去做。3.讨论研究中层干部任免、晋升、奖惩,以及全局性的劳动工资政策的调整与实施。并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然后按规定向有关方面提出建议,由有关方面公布。行政干部由行政首长任命或聘任,党务干部应上级党委批准。4.指导机关党组织的工作,加强机关党的建设。按党章规定,党组负责指导机关党委(总支、支部)的工作,按照党组一个时期总的意图,及时向机关党委(总支、支部)提出任务和要求。根据上级党组织总的部署,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5.检查监督,带头抓好经党性思想政治工作。党组为了领导和保证所在单位各项任务的完成,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各项工作的生命线,带头抓、经常抓,不能只依靠机关党委、总支、支部去做。党组成员不仅自身要做好,还要督促检查别人都来重视并积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这是考核党组工作实绩的重要方面。二、党组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党组处于本单位的核心地位。在各级政府机关和非党组织中设立党组,是上一级党的委员会为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这些单位得以顺得贯彻执行而采取的组织措施。它是集体领导的一种组织形式。党组在这些单位处于核心地位。凡有党组的单位,行政首长必须在党组的集体领导下进行工作,重大问题都必须经过党组的集体讨论决定,然后贯彻实施。但是,党组不是一级党委,不能领导本部门本系统下属单位中的党组织。党组主要是靠党组成员担负的行政领导职务,按照一定的行政程序,把党的指示变为行政领导机关的决定、指示和建议,同时靠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组成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来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三、机关党委的性质和任务是什么?机关党委是指在各级党政机关中设立的党的基层委员会。机关党委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的指导。机关党委属于党的基层组织,它只起保证监督作用,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它的主要任务是管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通过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推动机关的各项工作。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绞、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三)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四)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五)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六)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七)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八)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九)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四、党组和党委有什么不同?党组和成员、任务、领导关系方面有很明显的区别:1.党组成员,是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的委员会从非党组织领导机关担任负责工作的党员中指定的;党委的成员是由党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的。2.因为党组不是一级党委,所以,党组的任务不象党的委员会那样负有统一领导所属地区(或单位)的工作的责任,它只发挥自己的指导作用。3.在领导关系方面,党组必须在批准它的党的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而党委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本地区(或单位)范围内,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定期向上级党委汇报工作。五、党组与行政首长、机关党委的关系在单位中,党组居核心地位,要实现党组工作意图,必须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一)党组领导与行政首长职权的关系行政首长对机关和行业的各项行政或业务工作有权统一指挥,组织实施;有权对行政副职确定分工,并对其布置任务,检查执行情况;有权提出对副职的表彰、晋升、调整分工、调动工作的意见;在征得党组意后有权任免下属行政干部;有权领导日常工作,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碰头会和现场办公会。但不能以政代党,同时也不能由党组包揽行政工作,特别是既是党组书记,又是行政首长的同志,更要注意掌握好集体领导与首长负责制的关系。(二)党组与机关党委的关系党组与机关党委是指导关系,不是领导关系。机关党委直接受同级直属机关党委(工委)或同级党委领导。党组和机关党委二者不能互相代替,各有分工、各司其职。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党的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实现,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对本单位党组织的工作,应

  当大力支持,加强指导,帮助它们解决问题。而机关党委则主要通过加强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工会、共青团组织,共同保证和监督行政任务的完成。机关党委要主动向党组汇报工作,反映情况,主动争取和接受党组对机关党组织的工作进行指导。六、党组可否审批发展新党员和处分党员?党章规定,发展党员或给党员纪律处分,须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党组不是一级党委,不能审批发展新党员和批准处分党员。党组可否领导本部门本系统下属单位的党组织?党组不象党的委员会那样负有统一领导所属地区和单位党组织的工作的责任,不能领导本部门本系统下属单位的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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