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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办法11篇

时间:2022-11-09 19:06:05 来源:网友投稿

黄山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办法11篇黄山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办法  建立财政公物仓制度落实资产管理办法  建立财政公物仓制度,落实资产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级政府主办或由部门承办的大型活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黄山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办法11篇,供大家参考。

黄山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办法11篇

篇一:黄山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办法

  建立财政公物仓制度落实资产管理办法

  建立财政公物仓制度,落实资产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级政府主办或由部门承办的大型活动逐年增多,规模不断扩大,资产购置数量也呈不断增长的趋势,如何避免重复购建,又能保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好服务职能,节约有限的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强化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资产的管理。笔者认为,建立完善有中国特色的财政公物仓管理制度,是更好的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重要途径,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节约型社会的必然需要,本文将对如何建立完善财政公物仓制度进行有益的探索。一、建立财政公物仓制度的理论依据公物仓是指为进一步加强罚没物资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公物处置行为,确保企业国家财产和行政事业资产的保值增而规定的资产收、缴、用制度,目的是保证国有资产运行安全,提高国有资产利用效率。2021年5月1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2021年7月1日施行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都明确规定了加强了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规范,建立财政公物仓制度,可有效的实现对各类国有单位的资产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和统一处置,规范行政性罚没物资等非税收入的管理,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运作平台。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单位占有使用”的原则,今后各类国有单位的闲置、报废、超标和超配(编)资产、更新置换出来的资产、经政府批准举办的大型节庆和会议(文体和展览)等活动购置,或接收捐赠可循环使用的资产,一律缴入财政公物仓管理和处置。国有单位申请购置资产,凡公物仓内备有的物资,将从公物仓优先调拨给各单位使用。同时,对确实不需用的资产,面向社会按程序采取公开拍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处置。公物仓处置资产取得的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二、各地经验及主要成效(一)有力的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公物仓管理实现了执法办案与保管、处置罚没物资相分离,有效解决了以往

  执法办案、罚没物资管理和罚没物资处置工作方面职责不清晰、分工不明确、管理粗放的问题,又保证了国库的收益,有利于一线执法部门专心从事监管执法工作,防止干部利用查扣违法经营财物的机会产生不廉洁行为。

  (二)维护了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建通过立健全公物仓管理制度,使各单位的增量资产和闲置、待处置等存量资产的管理得到加强和规范,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强化了监督管理。公物仓运行两年来,青岛市按规定开展了可调配物资的收缴工作,先后对亚洲外长会议、重要演出任务、青岛国际帆船赛、第八届全国小提琴比赛、清理浒苔、奥帆赛等全市大型活动购置的资产办理了入库手续,累计收缴各类可调配物资价值3733万元,有效避免了资产的流失,并为资产的调配工作提供了物质保障。(三)有效的盘活了国有资产存量根据公物仓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纳入公物仓管理的可调配物资进行了统一调配,如青岛市先后对2021奥帆赛非注册记者新闻中心、奥帆安保、奥帆赛开闭幕仪式工作部、十一运青岛组委会、援川办、市质监局等活动所需部分设备、车辆,从公物仓库调剂解决,累计调拨各类资产7384.06万元,有效盘活了公物仓资产,节约了财政资金,保障了相关部门工作开展,充分发挥公物仓资产调剂作用。(四)推进了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对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处置的规范,有利于促进政府资源的重新合理配置和共享共用,有利于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有利于推进节约型政府的建设,节约财政资金。如,青岛市财政局对通过进一步拓展公物仓的职能,对部分事业单位闲置不用的资产进行了无偿调拨。如将某校闲置的学员家具包括双层床280套、写字桌办公桌239套、长凳537个、衣橱书橱530套,调拨某区市两所困难学校,解决了受赠学校新学期开学面临的教学设施短缺的问题,使准备报废的物资设备又重新发挥作用,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财政公物仓实质是一种行政事业资产的精细化管理模式。通过财政公物仓,对行政事业单位设备购置等较大的支出严格控制,坚持“能不购置的尽量不购置,确需购置的尽量调剂”的原则,节约了行政开支。同时,将使用财政性专项资金一次性安排的大型会议、展览、典礼、突击性工作等所购置的资产,被撤消的临时性机构撤消后的所有资产,行政事业

  单位闲置的固定资产以及有关罚没财物等全部纳入再分配管理。各部门、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购置的资产,原则上通过财政公物仓调剂解决,如果公物仓没有合适的资产可供调剂,在落实财政经费的前提下,由部门、单位通过政府采购渠道进行购置。

  (五)有利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在以往各类行政执法过程中,罚没物品的保管和处置基本由办案部门甚至办案人员一手操作,随意性较大,不利于队伍的廉政建设;没有规范的存放场地和统一的保管要求,有的罚没物品存放多年,损坏丢失等情况时有发生,容易导致行政诉讼和造成国家财产的损耗甚至流失;罚没物品的处置渠道和出口不尽规范。对罚没物品的销毁、变价处置、拍卖等,缺乏统一的标准,有随意处置的现象。有些单位随意指定拍卖机构和物品回收企业,既缺乏公平竞争,又容易导致不廉洁的行为发生。如何规范管理和妥善处置罚没物资,一直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罚没物资的处理是行政执法办案的最后环节,也是容易出现问题的重要环节。多年来,北京市等地的行政机关逐步施行了公物仓管理,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收取牟罚没物资统一上缴政府财政公物仓,由公物仓管理部门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置,有效的堵塞了资产管理方面的漏洞,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罚没物品公物仓制度以来,从机制上打造了执法腐败的防火墙,收到了明显成效,得到社会各界的积极评价,有效地促进了队伍的廉政建设。三、完善公物仓制度的主要建议(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为财政公物仓建设奠定制度基础一是制定国家统一的《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公物仓管理制度》等规范,为公物仓建设及管理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明确集中管理可调配物资的范围和集中管理物资的上缴、调配及处置程序,使公物仓运行有章可循。在资产“入口”环节严格按标准进行配置审批;在资产处置上,明确公开、公平的市场化操作原则;在收益管理上,进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二是建立健全集中管理可调配物资的财务管理制度。一是按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明确集中管理物资的实物管理由公物仓负责,会计核算由国库支付局负责的原则。国库支付局建立了集中管理物资的总账和明细账,准确反映管理物资的原价、增减情况,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制定物资仓储管理

  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定期盘点制度、处置拍卖制度,以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二)勇于创新,大力推进公物仓建设一是改变可调配物资的配备方式,实行集中购置,统一配备。对大型活动所

  需设备物资由财政公物仓根据需要集中购置、统一配备,不再为临时性活动或临时性工作专门安排设备物资购置经费。即对能由公物仓调配的设备物资,先从公物仓内调配;仓内设备物资不能满足需要确需购置的,购置经费不再核拨使用单位,由公物仓代为购置,调拨单位使用。调配和新购置的设备物资归政府所有,由财政公物仓负责管理,以减少资产的重复购置。

  二是物资收缴过程引入预算管理手段,实行无偿调用与逾期有偿使用相结合。单位使用公物仓物资,活动期间按规定的程序无偿调用,活动结束后按期缴回公物仓。未按期缴回的,督促单位及时上缴设备物资;逾期超过一定时间不再收回,由财政预算业务处按物资原价将经费指标从单位公用经费中划转至公物仓。划转款项用于补充公物仓购置其他需调配的物资,从而降低行政成本。

  三是制定特殊设备的管理和处置方式。对一些专业性较强、保管存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实行委托管理;对个别使用频率较低的设备,活动结束后可采用转让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处置所得按规定上缴财政。

  四是严格公物仓集中管理设备处置的审批程序。对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因其他原因需处置的设备物资,财政公物仓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制定切实可行办法,管好公物仓一是严格公物仓资产管理。公物仓资产应当实行:专库存放、专人保管、专户管理。政府组建临时机构、举办大型会议(活动)所需的除一次消耗品外的资产,由牵头部门提出申请后从公物仓借用,其它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因临时或突击性工作需要而单位又不能调剂解决的资产,也可从公物仓借用或租赁。借用或租赁期满,使用单位应及时将资产交回公物仓。对更新换代较快的自动化办公设备,公物仓将及时进行调剂使用,避免造成损失和浪费。不但有效地满足了活动的需要,而且资产能够循环利用,充分发挥了资产的使用效率。二是把好公物仓监督关。公物仓管理的整个工作流程,突出体现了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这是堵塞工作漏洞的有效手段,确保公物仓管理起到规范执法、防治腐败行为的治本作用。

  总之,财政公物仓管理制度的实行,对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节约型机关和建立资源共建共享共用机制,都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符合国有单位、机关的实际情况,具有很强的推广价值和可复制性。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宣传力度,督促责任单位将应纳入公物仓管理的物资及时入库,充实库存物资,并结合中央关于资产管理改革的有关方针政策,开展先进经验的交流与推广,进一步拓展公物仓的职能,加强政府资源的共享和整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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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黄山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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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财政公物仓制度,落实资产管理办法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级政府主办或由部门承办的大型活动逐年增多,规模不断扩大,资产购置数量也呈不断增长的趋势,如何避免重复购建,又能保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好服务职能,节约有限的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强化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资产的管理.笔者认为,建立完善有中国特色的财政公物仓管理制度,是更好的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重要途径,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节约型社会的必然需要,本文将对如何建立完善财政公物仓制度进行有益的探索。

  一、建立财政公物仓制度的理论依据公物仓是指为进一步加强罚没物资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公物处置行为,确保企业国家财产和行政事业资产的保值增而规定的资产收、缴、用制度,目的是保证国有资产运行安全,提高国有资产利用效率。2009年5月1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2006年7月1日施行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都明确规定了加强了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规范,建立财政公物仓制度,可有效的实现对各类国有单位的资产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和统一处置,规范行政性罚没物资等非税收入的管理,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运作平台。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单位占有使用”的原则,今后各类国有单位的闲置、报废、超标和超配(编)资产、更新置换出来的资产、经政府批准举办的大型节庆和会议(文体和展览)等活动购置,或接收捐赠可循环使用的资产,一律缴入财政公物仓管理和处置。国有单位申请购置资产,凡公物仓内备有的物资,将从公物仓优先调拨给各单位使用。同时,对确实不需用的资产,面向社会按程序采取公开拍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处置。公物仓处置资产取得的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二、各地经验及主要成效(一)有力的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公物仓管理实现了执法办案与保管、处置罚没物资相分离,有效解决了以往执法办案、罚没物资管理和罚没物资处置工作方面职责不清晰、分工不明确、管理粗放的问题,又保证了国库的收益,有利于一线执法部门专心从事监管执法工作,防止干部利用查扣违法经营财物的机会产生不廉洁行为。(二)维护了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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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通过立健全公物仓管理制度,使各单位的增量资产和闲置、待处置等存量资产的管理得到加强和规范,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强化了监督管理.公物仓运行两年来,青岛市按规定开展了可调配物资的收缴工作,先后对亚洲外长会议、重要演出任务、青岛国际帆船赛、第八届全国小提琴比赛、清理浒苔、奥帆赛等全市大型活动购置的资产办理了入库手续,累计收缴各类可调配物资价值3733万元,有效避免了资产的流失,并为资产的调配工作提供了物质保障。

  (三)有效的盘活了国有资产存量根据公物仓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纳入公物仓管理的可调配物资进行了统一调配,如青岛市先后对2008奥帆赛非注册记者新闻中心、奥帆安保、奥帆赛开闭幕仪式工作部、十一运青岛组委会、援川办、市质监局等活动所需部分设备、车辆,从公物仓库调剂解决,累计调拨各类资产7384.06万元,有效盘活了公物仓资产,节约了财政资金,保障了相关部门工作开展,充分发挥公物仓资产调剂作用。(四)推进了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对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处置的规范,有利于促进政府资源的重新合理配置和共享共用,有利于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有利于推进节约型政府的建设,节约财政资金.如,青岛市财政局对通过进一步拓展公物仓的职能,对部分事业单位闲置不用的资产进行了无偿调拨。如将某校闲置的学员家具包括双层床280套、写字桌办公桌239套、长凳537个、衣橱书橱530套,调拨某区市两所困难学校,解决了受赠学校新学期开学面临的教学设施短缺的问题,使准备报废的物资设备又重新发挥作用,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财政公物仓实质是一种行政事业资产的精细化管理模式。通过财政公物仓,对行政事业单位设备购置等较大的支出严格控制,坚持“能不购置的尽量不购置,确需购置的尽量调剂”的原则,节约了行政开支。同时,将使用财政性专项资金一次性安排的大型会议、展览、典礼、突击性工作等所购置的资产,被撤消的临时性机构撤消后的所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闲置的固定资产以及有关罚没财物等全部纳入再分配管理。各部门、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购置的资产,原则上通过财政公物仓调剂解决,如果公物仓没有合适的资产可供调剂,在落实财政经费的前提下,由部门、单位通过政府采购渠道进行购置。(五)有利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在以往各类行政执法过程中,罚没物品的保管和处置基本由办案部门甚至办案人员一手操作,随意性较大,不利于队伍的廉政建设;没有规范的存放场地和统一的保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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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的罚没物品存放多年,损坏丢失等情况时有发生,容易导致行政诉讼和造成国家财产的损耗甚至流失;罚没物品的处置渠道和出口不尽规范。对罚没物品的销毁、变价处置、拍卖等,缺乏统一的标准,有随意处置的现象。有些单位随意指定拍卖机构和物品回收企业,既缺乏公平竞争,又容易导致不廉洁的行为发生.如何规范管理和妥善处置罚没物资,一直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罚没物资的处理是行政执法办案的最后环节,也是容易出现问题的重要环节.多年来,北京市等地的行政机关逐步施行了公物仓管理,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收取牟罚没物资统一上缴政府财政公物仓,由公物仓管理部门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置,有效的堵塞了资产管理方面的漏洞,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罚没物品公物仓制度以来,从机制上打造了执法腐败的防火墙,收到了明显成效,得到社会各界的积极评价,有效地促进了队伍的廉政建设.

  三、完善公物仓制度的主要建议(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为财政公物仓建设奠定制度基础一是制定国家统一的《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公物仓管理制度》等规范,为公物仓建设及管理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明确集中管理可调配物资的范围和集中管理物资的上缴、调配及处置程序,使公物仓运行有章可循。在资产“入口”环节严格按标准进行配置审批;在资产处置上,明确公开、公平的市场化操作原则;在收益管理上,进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二是建立健全集中管理可调配物资的财务管理制度。一是按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明确集中管理物资的实物管理由公物仓负责,会计核算由国库支付局负责的原则。国库支付局建立了集中管理物资的总账和明细账,准确反映管理物资的原价、增减情况,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制定物资仓储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定期盘点制度、处置拍卖制度,以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二)勇于创新,大力推进公物仓建设一是改变可调配物资的配备方式,实行集中购置,统一配备。对大型活动所需设备物资由财政公物仓根据需要集中购置、统一配备,不再为临时性活动或临时性工作专门安排设备物资购置经费.即对能由公物仓调配的设备物资,先从公物仓内调配;仓内设备物资不能满足需要确需购置的,购置经费不再核拨使用单位,由公物仓代为购置,调拨单位使用.调配和新购置的设备物资归政府所有,由财政公物仓负责管理,以减少资产的重复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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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物资收缴过程引入预算管理手段,实行无偿调用与逾期有偿使用相结合。单位使用公物仓物资,活动期间按规定的程序无偿调用,活动结束后按期缴回公物仓。未按期缴回的,督促单位及时上缴设备物资;逾期超过一定时间不再收回,由财政预算业务处按物资原价将经费指标从单位公用经费中划转至公物仓.划转款项用于补充公物仓购置其他需调配的物资,从而降低行政成本。

  三是制定特殊设备的管理和处置方式.对一些专业性较强、保管存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实行委托管理;对个别使用频率较低的设备,活动结束后可采用转让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处置所得按规定上缴财政.

  四是严格公物仓集中管理设备处置的审批程序。对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因其他原因需处置的设备物资,财政公物仓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制定切实可行办法,管好公物仓一是严格公物仓资产管理。公物仓资产应当实行:专库存放、专人保管、专户管理。政府组建临时机构、举办大型会议(活动)所需的除一次消耗品外的资产,由牵头部门提出申请后从公物仓借用,其它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因临时或突击性工作需要而单位又不能调剂解决的资产,也可从公物仓借用或租赁。借用或租赁期满,使用单位应及时将资产交回公物仓.对更新换代较快的自动化办公设备,公物仓将及时进行调剂使用,避免造成损失和浪费。不但有效地满足了活动的需要,而且资产能够循环利用,充分发挥了资产的使用效率。二是把好公物仓监督关。公物仓管理的整个工作流程,突出体现了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这是堵塞工作漏洞的有效手段,确保公物仓管理起到规范执法、防治腐败行为的治本作用.总之,财政公物仓管理制度的实行,对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节约型机关和建立资源共建共享共用机制,都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符合国有单位、机关的实际情况,具有很强的推广价值和可复制性。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宣传力度,督促责任单位将应纳入公物仓管理的物资及时入库,充实库存物资,并结合中央关于资产管理改革的有关方针政策,开展先进经验的交流与推广,进一步拓展公物仓的职能,加强政府资源的共享和整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篇三:黄山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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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财政公物仓制度,落实资产管理办法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级政府主办或由部门承办的大型活动逐年增多,规模不断扩大,资产购置数量也呈不断增长的趋势,如何避免重复购建,又能保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好服务职能,节约有限的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强化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资产的管理。笔者认为,建立完善有中国特色的财政公物仓管理制度,是更好的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重要途径,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节约型社会的必然需要,本文将对如何建立完善财政公物仓制度进行有益的探索。

  一、建立财政公物仓制度的理论依据公物仓是指为进一步加强罚没物资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公物处置行为,确保企业国家财产和行政事业资产的保值增而规定的资产收、缴、用制度,目的是保证国有资产运行安全,提高国有资产利用效率。2009年5月1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2006年7月1日施行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都明确规定了加强了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规范,建立财政公物仓制度,可有效的实现对各类国有单位的资产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和统一处置,规范行政性罚没物资等非税收入的管理,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运作平台。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单位占有使用”的原则,今后各类国有单位的闲置、报废、超标和超配(编)资产、更新置换出来的资产、经政府批准举办的大型节庆和会议(文体和展览)等活动购置,或接收捐赠可循环使用的资产,一律缴入财政公物仓管理和处置。国有单位申请购置资产,凡公物仓内备有的物资,将从公物仓优先调拨给各单位使用。同时,对确实不需用的资产,面向社会按程序采取公开拍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处置。公物仓处置资产取得的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二、各地经验及主要成效(一)有力的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公物仓管理实现了执法办案与保管、处置罚没物资相分离,有效解决了以往执法办案、罚没物资管理和罚没物资处置工作方面职责不清晰、分工不明确、管理粗放的问题,又保证了国库的收益,有利于一线执法部门专心从事监管执法工作,防止干部利用查扣违法经营财物的机会产生不廉洁行为。(二)维护了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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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通过立健全公物仓管理制度,使各单位的增量资产和闲置、待处置等存量资产的管理得到加强和规范,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强化了监督管理。公物仓运行两年来,青岛市按规定开展了可调配物资的收缴工作,先后对亚洲外长会议、重要演出任务、青岛国际帆船赛、第八届全国小提琴比赛、清理浒苔、奥帆赛等全市大型活动购置的资产办理了入库手续,累计收缴各类可调配物资价值3733万元,有效避免了资产的流失,并为资产的调配工作提供了物质保障。

  (三)有效的盘活了国有资产存量根据公物仓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纳入公物仓管理的可调配物资进行了统一调配,如青岛市先后对2008奥帆赛非注册记者新闻中心、奥帆安保、奥帆赛开闭幕仪式工作部、十一运青岛组委会、援川办、市质监局等活动所需部分设备、车辆,从公物仓库调剂解决,累计调拨各类资产7384.06万元,有效盘活了公物仓资产,节约了财政资金,保障了相关部门工作开展,充分发挥公物仓资产调剂作用。(四)推进了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对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处置的规范,有利于促进政府资源的重新合理配置和共享共用,有利于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有利于推进节约型政府的建设,节约财政资金。如,青岛市财政局对通过进一步拓展公物仓的职能,对部分事业单位闲置不用的资产进行了无偿调拨。如将某校闲置的学员家具包括双层床280套、写字桌办公桌239套、长凳537个、衣橱书橱530套,调拨某区市两所困难学校,解决了受赠学校新学期开学面临的教学设施短缺的问题,使准备报废的物资设备又重新发挥作用,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财政公物仓实质是一种行政事业资产的精细化管理模式。通过财政公物仓,对行政事业单位设备购置等较大的支出严格控制,坚持“能不购置的尽量不购置,确需购置的尽量调剂”的原则,节约了行政开支。同时,将使用财政性专项资金一次性安排的大型会议、展览、典礼、突击性工作等所购置的资产,被撤消的临时性机构撤消后的所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闲置的固定资产以及有关罚没财物等全部纳入再分配管理。各部门、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购置的资产,原则上通过财政公物仓调剂解决,如果公物仓没有合适的资产可供调剂,在落实财政经费的前提下,由部门、单位通过政府采购渠道进行购置。(五)有利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在以往各类行政执法过程中,罚没物品的保管和处置基本由办案部门甚至办案人员一手操作,随意性较大,不利于队伍的廉政建设;没有规范的存放场地和统一的保管要求,有的罚没物品存放多年,损坏丢失等情况时有发生,容易导致行政诉讼和造成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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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的损耗甚至流失;罚没物品的处置渠道和出口不尽规范。对罚没物品的销毁、变价处置、拍卖等,缺乏统一的标准,有随意处置的现象。有些单位随意指定拍卖机构和物品回收企业,既缺乏公平竞争,又容易导致不廉洁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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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规范管理和妥善处置罚没物资,一直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罚没物资的处理是行政执法办案的最后环节,也是容易出现问题的重要环节。多年来,北京市等地的行政机关逐步施行了公物仓管理,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收取牟罚没物资统一上缴政府财政公物仓,由公物仓管理部门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置,有效的堵塞了资产管理方面的漏洞,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罚没物品公物仓制度以来,从机制上打造了执法腐败的防火墙,收到了明显成效,得到社会各界的积极评价,有效地促进了队伍的廉政建设。

  三、完善公物仓制度的主要建议(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为财政公物仓建设奠定制度基础一是制定国家统一的《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公物仓管理制度》等规范,为公物仓建设及管理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明确集中管理可调配物资的范围和集中管理物资的上缴、调配及处置程序,使公物仓运行有章可循。在资产“入口”环节严格按标准进行配置审批;在资产处置上,明确公开、公平的市场化操作原则;在收益管理上,进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二是建立健全集中管理可调配物资的财务管理制度。一是按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明确集中管理物资的实物管理由公物仓负责,会计核算由国库支付局负责的原则。国库支付局建立了集中管理物资的总账和明细账,准确反映管理物资的原价、增减情况,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制定物资仓储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定期盘点制度、处置拍卖制度,以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二)勇于创新,大力推进公物仓建设一是改变可调配物资的配备方式,实行集中购置,统一配备。对大型活动所需设备物资由财政公物仓根据需要集中购置、统一配备,不再为临时性活动或临时性工作专门安排设备物资购置经费。即对能由公物仓调配的设备物资,先从公物仓内调配;仓内设备物资不能满足需要确需购置的,购置经费不再核拨使用单位,由公物仓代为购置,调拨单位使用。调配和新购置的设备物资归政府所有,由财政公物仓负责管理,以减少资产的重复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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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物资收缴过程引入预算管理手段,实行无偿调用与逾期有偿使用相结合。单位使用公物仓物资,活动期间按规定的程序无偿调用,活动结束后按期缴回公物仓。未按期缴回的,督促单位及时上缴设备物资;逾期超过一定时间不再收回,由财政预算业务处按物资原价将经费指标从单位公用经费中划转至公物仓。划转款项用于补充公物仓购置其他需调配的物资,从而降低行政成本。

  三是制定特殊设备的管理和处置方式。对一些专业性较强、保管存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实行委托管理;对个别使用频率较低的设备,活动结束后可采用转让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处置所得按规定上缴财政。

  四是严格公物仓集中管理设备处置的审批程序。对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因其他原因需处置的设备物资,财政公物仓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制定切实可行办法,管好公物仓一是严格公物仓资产管理。公物仓资产应当实行:专库存放、专人保管、专户管理。政府组建临时机构、举办大型会议(活动)所需的除一次消耗品外的资产,由牵头部门提出申请后从公物仓借用,其它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因临时或突击性工作需要而单位又不能调剂解决的资产,也可从公物仓借用或租赁。借用或租赁期满,使用单位应及时将资产交回公物仓。对更新换代较快的自动化办公设备,公物仓将及时进行调剂使用,避免造成损失和浪费。不但有效地满足了活动的需要,而且资产能够循环利用,充分发挥了资产的使用效率。二是把好公物仓监督关。公物仓管理的整个工作流程,突出体现了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这是堵塞工作漏洞的有效手段,确保公物仓管理起到规范执法、防治腐败行为的治本作用。总之,财政公物仓管理制度的实行,对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节约型机关和建立资源共建共享共用机制,都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符合国有单位、机关的实际情况,具有很强的推广价值和可复制性。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宣传力度,督促责任单位将应纳入公物仓管理的物资及时入库,充实库存物资,并结合中央关于资产管理改革的有关方针政策,开展先进经验的交流与推广,进一步拓展公物仓的职能,加强政府资源的共享和整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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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品

篇四:黄山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0.10.27•【字号】鲁财资〔2020〕35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单位:为加大省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盘活力度,建立资产共享调剂机制,提高资产

  配置使用效率,根据《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20〕68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山东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20年10月27日

  山东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省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盘活力度,建立资产共享调剂机制,提高资产配置使用效率,根据《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20〕68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各类事业单位(不含省属公立医院、学校和科研院所,以上统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公物仓,是指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和家具用具等,进行集中收储、合理调剂、依法处置的运作平台。政府公物仓管理的资产范围包括:

  (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半年以上的资产;(二)超过规定标准配置的资产;(三)经省委、省政府批准成立临时机构(含工作专班)、组织集中办公购置的资产;(四)举办(参加)省级及以上会议、展览、文体、典礼,以及开展普查、调查等活动购置的资产;(五)其他应纳入政府公物仓管理的资产。

  第四条政府公物仓运作遵循“受托管理、接受监督,厉行节约、共享调剂,规范运行、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省财政厅委托山东省财欣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欣公司”)管理政府公物仓。

  第六条政府公物仓运转经费由省财政预算安排解决,财欣公司设置专账核算,主要用于资产维护保养、运输、仓储库房及设施维修等方面支出,具体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政府公物仓资产上缴、调剂使用和处置等事项,通过“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政府公物仓管理模块进行网上办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八条省财政厅作为政府公物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府公物仓相关政策制度,按规定审批政府公物仓资产上缴、借用、调拨和处置等事项,对政府公物仓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发布政府公物仓运行情况。

  第九条财欣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执行政府公物仓管理制度,实施政府公物仓仓储管理、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处置,建立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和保管维护机制,按规定缴纳资产处置收益,接受省财政厅管理监督,及时向省财政厅报送政府公物仓运行情况。

  第十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使用政府公物仓资产的申请,按规定办理资产调拨、借用和归还手续,负责使用政府公物仓资产的管理维护,确保资产在使用期间的安全完整。

  第三章资产上缴

  第十一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上缴政府公物仓资产,应当按规定权限履行报批程序,并填写《山东省省级政府公物仓资产缴库单》(见附件1),经主管部门初核、政府公物仓审核、报省财政厅批准后,办理资产移交入库。资产上缴单位应当及时核销资产账务,并在“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减少相关资产信息。

  (一)每年年底前,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组织资产清查盘点,于次年3月底前,将闲置资产移交政府公物仓。

  (二)成立临时机构(含工作专班)、组织集中办公购置的资产,除明确规定另有用途外,应当在临时机构(含工作专班)撤销或集中办公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以相关资产配置预算为依据,由牵头部门负责移交政府公物仓。

  (三)举办(参加)省级及以上会议、展览、文体、典礼,以及开展普查、调查等活动购置的资产,应当在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以相关资产配置预算为依据,由牵头部门负责移交政府公物仓。

  (四)涉及机构改革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由接收单位负责清理盘点,凡超过规定标准配置的,应当在机构调整到位后1个月内,将资产移交政府公物仓。

  (五)其他应上缴政府公物仓管理的资产,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移交政府公物

  仓。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二条因履职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新增配置资产,首先由主管部门统筹自有资产解决,自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应当通过政府公物仓调拨或借用方式解决。

  (一)资产调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调拨政府公物仓资产,应当填写《山东省省级政府公物仓资产调拨单》(见附件2),经主管部门初核、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办理资产出库。资产接收单位应当将调入资产及时登记入账,并在“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增加相关资产信息。

  (二)资产借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借用政府公物仓资产,应当填写《山东省省级政府公物仓资产借用单》(见附件3),经主管部门初核,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办理资产出库。资产借用单位应当按期归还资产,经政府公物仓查验合格并办理资产入库。借用期间发生资产损毁、丢失的,资产借用单位或责任人应当按照出库时资产净值进行赔偿。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十三条政府公物仓资产因报废等原因需要处置的,由财欣公司填写《山东省省级政府公物仓资产处置单》(见附件4),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后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政府公物仓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通过其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全额上缴省级国

  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省财政厅对政府公物仓运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每季度终了5个工作日内,由省财政厅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发布政府公物仓运行情况,主要内容包括本季度资产上缴、调拨、借用、处置以及资产存量等情况。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规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各省属公立医院、学校和科研院所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精神,结合实际开展省属公立医院、学校和科研院所资产共享调剂工作。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篇五:黄山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办法

  泊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扣留罚没物资公物仓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扣留罚没物资的管理,完善和规范罚没物资的接收、保管和处置工作。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物仓是存储、保管扣留罚没物资的场所第三条公物仓对依法扣留、没收的物资进行保管。第四条建立仓储物资财产专账,准确反映仓储物资的存放情况及财产变价收入情况,防止仓储物资的丢失或流失。定期核对相关物品数量,防止物品失效、霉变和损坏。第五条各执法单位扣留、没收的物资由公物仓统一保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理。第六条对公物仓所保管的物资要建立严格的移交、查验、核对制度。对储存的物品要分门别类、分别存放、立卡登记、定期查验,防止变质、损坏等事故发生,确保财产安全。第七条公物仓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更改任何资料,如有错漏,必须由相关单位经办人员共同审核签字确认。第八条公物仓管理人员岗位力求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方可调离。第九条公物仓物资存放:(一)适宜露天存放的物资要分门别类摆放整齐,同时谨防雨雪、火灾、偷窃等。(二)存放在室内仓库的物资要按品种、类型、规格分类存放,确保使用价值不受损失。(三)易燃、易爆物品要与其他财物分地存放。(四)金银、证券等物品要单独存放,并落实好保险措施。(五)公物仓内的物资不得擅自挪做他用,不得调换、损毁或不按规定程序处置。造成损失的,由监督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由责任人赔偿相关损失。(六)公物仓要采取严格的防潮湿、虫蛀、鼠咬等措施,妥善保管好公物仓内物资第十条公物仓物资入库:(一)公物仓管理员对入库物资查验、核对、确认后,按相关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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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物仓管理人员要按规定程序对接收物资合理分类,并逐项登记入库物资台账,做到物和账相符。

  (三)物资入库时,要认真核对数量、规格和型号,并在入库单保管人栏签字确认,同时建立物资登记簿,及时登记入库物资。

  第十一条公物仓物资出库手续:(一)各类物资出库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经办人对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状况,核对无误后方可出库。(二)物资出库时,须认真填写出库单,由仓库管理人员和物资提取人员签字。第十二条暂扣物品应依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严禁私分,非法侵占、挪用和压级压价收购和擅自处理。造成损失,损害的按有关法律处理。对法律法规规定,可先行处理的物品,从其规定;对失效、变质物品经主管局长批准由财务科、监察室、法制科负责监督销毁,保管人员应填写《物品处理清单》,由执行销毁人员和监督人员签字归档;对有使用价值的物品,经分管局长批准后由财务科交拍卖行公开拍卖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收入全部上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挪用、调换、截留、私分罚没物品。第十三条由于遭受意外事故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等原因而造成财产损坏、被盗等非正常损失减少的物资,需进行技术鉴定,查明原因,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填制物资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第十四条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准领用、占用或调换公物仓物资。第十五条在公物仓物资管理中,对下列行为要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管理,造成资产流失的;(二)擅自转让、处置物资和用于经营投资的;(三)不如实进行登记和填报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物资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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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黄山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办法

  ofruraldrinkingwatersourcesprotectionofdrinkingwatersourcesinruralareasbytheendofthedelimitationofthescopeofprotectioncompletewithwarningsignsisolatingnetworkprotectionfacilities44第六条物资入库应当凭有效的相关凭证扣留物资入库凭扣留财物通知书和财物清单没收物资入库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有办案单位经办人在场一同对物资进行清点严格查验入库物资的数量品名包装标志入库物品要按数量规格新旧程度进行逐一验收入库由公物仓管理人员确认无差错后办理入库手续财物入库单必须有办案单位和公物仓管理部门双方人员签字有效

  乐清市工商局公物仓管理规范操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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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清市工商局公物仓管理规范操作规定

  (初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局公物仓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浙江省工商局、温州市工商局对罚没和暂扣财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操作规定。第二条本规范操作规定适用于本系统扣押物资与罚没物资的实物入库、保管、出库和处置的全过程,依法按照程序公开、廉洁公正、注重效率和兼顾成本的原则进行操作。第三条本局公物仓管理是局党委贯彻依法行政、筑牢惩防体系和强化后勤保障的重要举措,局长办公会议负责研究决定公物仓的重大建设事宜,案审委员会负责解决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历史遗留物资等疑难问题。第四条市局办公室为公物仓的主管部门;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公物仓的具体事务,负责对扣押、没收物资的归集、保管、统计以及处置等工作;市局监察室为公物仓库的监督部门;经检大队、各工商所(分局)为公物仓的协同单位。第五条公物仓管理实行分工负责、相互监督、制约配合,公物仓落实专人专岗管理和健全安全值班制度,加强科学管理和规范各个环节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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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物资入库,应当凭有效的相关凭证(扣留物资入库凭《扣留财物通知书》和《财物清单》,没收物资入库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有办案单位经办人在场,一同对物资进行清点,严格查验入库物资的数量、品名、包装、标志,入库物品要按数量、规格、新旧程度进行逐一验收入库,由公物仓管理人员确认无差错后办理入库手续,《财物入库单》必须有办案单位和公物仓管理部门双方人员签字有效。库区物资标贴应注明入库时间段具体到某时某分。

  第七条物资出库,应当凭有效的相关凭证,由公物仓管理人员确认并报经财务机构、分管局长批准后方能办理出库手续,填写《财物出库单》,并由双方当面验清物资确定无差错方能出库。

  第八条在库管理,公物仓物资实行分类分层存放和分区分色标识管理,对物资查扣期限内的存放物资使用白色标签,对超期在6个月内的改换使用蓝色标签,对逾期在1年内的改换使用黄色标签,对逾期在1年以上的改换使用红色标签。加强与办案单位的沟通,做好有色标识在库物资的信息提示,以及报监察部门的备案。

  第九条物资处置,对到期应当处理的在库物资,由办案单位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后,经办公室会同监察部门查对在库实物商定处置方式后签署意见,报分管局长批准进入实质处置。监察部门会同办公室提出择优确定有资质的物资处理公司,现场议定物资处理的合理价格,并扣除正当费用,发挥物有所值、物有所用。

  第十条临场监督,对没收物资作拍卖、销毁、分离、捐赠、消除违法标志等处置时,应当有监察室人员临场监督。处置过程形成的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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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材料应在处置完毕后15日内归入相应的行政处罚案卷存档备查。监察部门对公物仓管理的全过程和个案随机抽查监督,并记录监察台账。公物仓管理人员对超期未处理物资视情主动提请监察部门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抽样留存,公物仓管理建立陈列室,对已结案件的物资选择典型实物进行陈列,结合《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文书内容,摘录要点内容进行标识放置,以备鉴别学习和警示教育。

  第十二条图片存档,公物仓管理加强对出库、入库和处置的规范操作,落实这三个重点环节的照片存档,并集结成册留存管理轨迹。加强对在库物资取证的登记造册,并相应做好照片记录存档。

  第十三条统计分析,在公物仓管理物资账实一致的基础上,加强物资管理的归类统计分析,开展处置进度(季、年度)情况通报。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我局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不相抵触的规定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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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黄山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办法

  《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已经2008年7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布施行。1999年9月26日颁布施行的《黄山市中心城区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距离技术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市长陈强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黄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含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专业技术规范,并遵守本规定。临时建设、个人建房除外。

  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予以划定并公布。第三条中心城区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范围外的建设参照本规定执行,各区县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一节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性规定

  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1/26

  (一)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附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二)凡《附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三)需改变已批准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应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并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节建设用地建筑容量控制

  第六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参照本规定《附表二》执行。

  第七条《附表二》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工业建筑除外),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八条对未列入《附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工厂、仓储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

  第九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含)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块的建设容量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开发地块,其建筑容量控制,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指标应参照《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结合用地周边现状情况、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第十条建筑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2/26

  (一)低层住宅建筑用地面积为1000平方米;(二)多层住宅建筑、多层公共建筑用地面积为1500平方米;(三)高层住宅建筑、高层公共建筑用地面积为3000平方米。建筑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处于特定区域的建设。第十一条原建成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本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加层、扩建;因公共利益需要加层、扩建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建筑间距第一节住宅建筑间距第十二条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特定区域除外):(一)平行布置时(含南北向和东西向),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2倍,且最低值不得小于8米。(二)垂直布置时,南北向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8倍(且最小值为6米),东西向间距不应小于6米;当山墙宽度大于14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三)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时计算建筑间距;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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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建筑间距。第十三条多层条式住宅之间建筑的间距,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管线埋设和视

  觉卫生与空间环境等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特定区域除外):(一)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方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0-15°(含),其间距不

  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1.2倍;2、朝向为南偏东(西)方位角在15°-30°(含)范围内的建筑间距,可按本款第

  一项规定进行偏角方位系数0.9折算;3、朝向为南偏东(西)方位角在30°-45°(含)范围内的建筑间距,可按本款第一

  项规定进行偏角方位系数0.8折算;4、朝向为东西向的或东偏南(北)45°范围内的建筑间距,按本款第一项规定进行偏

  角方位系数0.9折算;5、条式住宅建筑,当被遮挡建筑的阳台累计长度大于整体建筑长度的2/3时,按本

  款1-3项计算的建筑间距,应自被遮挡建筑物阳台边算起。(二)垂直布置的间距:1、南北向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0.8倍(且最小值为8米);2、东西向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最小值为7米);3、当山墙宽度大于14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第1-3项计

  算建筑间距;4/26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时计算建筑间距。(四)多层住宅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且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层相应高度,必须按本条一、二、三款规定从室外地坪起计算;对沿城市道路的,且底层有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可扣除底层相应高度,但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时,被遮挡住宅建筑不再考虑大寒日日照时间影响。第十四条高层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建筑南向居室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建筑日照的计算规则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建筑正面朝向为正南向的,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45°范围以内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值不小于30米;2、建筑正面朝向为东西向的,包括朝向为南偏东或南偏西45°至90°度范围内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0.4倍,且最小值不小于24米。(二)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建筑南北向垂直布置时(T型或倒T型),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2、建筑东西方向垂直布置时(H型或半H型),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3、建筑山墙(建筑短边)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控制。(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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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控制。第十五条高层住宅建筑与低层、多层住宅建筑相互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并同时满足较高建筑的消防间距要求:(一)遮挡建筑为低层建筑的按低层住宅建筑间距执行;(二)遮挡建筑为多层建筑的按多层住宅建筑间距执行;(三)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按高层住宅建筑间距执行。第十六条住宅建筑山墙间距按下列要求控制:(一)低层山墙间距不小于4米,有规划道路时间距不小于7米。山墙面开窗的建筑,其山墙间距最小不得小于6米。(二)多层山墙之间,其间距不小于6米,有规划道路的,间距不小于7米。山墙面开窗的条式建筑,其山墙间距最小不得小于8米。(三)低层与多层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有规划道路时间距不小于7米。山墙面开窗的条式建筑,其山墙间距最小不得小于8米。(四)高层与高层建筑之间山墙不小于13米,与低层、多层山墙间距不得小于9米。

  第二节非住宅建筑的间距第十七条多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10米;非平行布置最窄处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10米。第十八条低层非住宅建筑与多、低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和非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消防规定控制,且不宜小于6米。第十九条高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南北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小于18米;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25倍,且不小于1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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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高层非住宅建筑非平行向布置的,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0.25倍,且不小于13米;

  第二十一条高层非住宅建筑与多层、低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不小于13米;非平行的最窄处间距不小于13米。

  第三节住宅与非住宅建筑间距

  第二十二条住宅与非住宅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非住宅建筑北侧为住宅建筑或住宅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时,按住宅建筑间距要求执行;

  (二)住宅建筑北侧为非住宅建筑或非住宅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时,按非住宅建筑间距要求执行,且低层、多层建筑最小值不得低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8倍。

  第四节其它规定

  第二十三条对托儿所、幼儿园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国家规范有特殊规定的其它建筑,其建筑间距须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第二十四条加油站、液化气站、危险品仓库等有特殊要求的建(构)筑物的建筑间距,按专业规范执行。

  第二十五条上述建筑间距及系数要求适用于无地形高差布置的建筑,对有地形高差的应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间距中折算,但多层、低层住宅南北向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

  上述建筑间距控制详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第二十六条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在20米以上的道路两侧沿路同侧同向布置的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在满足城市景观要求下按消防规定执行。

  7/26

  第二十七条对相邻遮挡建筑为临时建设或违法建设时,其日照和建筑间距不予考虑。

  第四章建筑退让

  第二十八条沿建筑用地边界和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水域)、电力线路保护区两侧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消防、环保、文物保护、市政管线、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线时,按其相互间最近距离计算建筑退距。

  第三十条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的距离按以下要求控制时,当退让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按《附表三》规定的建筑间距(建筑高度)系数控制,且应满足消防通道的最低值要求。

  (二)相邻地界的建设项目为住宅建筑,并已经完成建设或已按批准规划正在实施的,除应符合《附表三》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三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三)相邻地界的建设项目为文、教、卫建筑或其他非住宅建筑,并已经完成建设或已按批准规划正在实施的,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按《附表三》中文、教、卫建筑或其他非住宅建筑的退距控制,同时须符合第三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四)相邻地界为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退距按《附表三》中其他非住宅建筑的退距控制。

  第三十一条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附表四》规定确定。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可适当调整。

  (一)经审定后的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城市景观设计要求以及文物保护或一些重要8/26

  标志等;

  (二)特定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三)为了保护原有街道空间延续性的建设工程。

  第三十三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和旅游服务业设施建筑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有详细规划并经批准的除外。

  传达室、警卫室、书报亭、公共厕所等建筑物的退线要求,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确定。

  第三十四条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附表四》规定的基础上,多层、低层建筑增加3米,高层建筑增加5米(均自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

  建筑首层凸出物不应突出建筑控制线,阳台、雨篷、挑檐、凸形封窗等附属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

  第三十五条沿城市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水域)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

  第三十六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高压走廊)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应符合《城市电力规划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地下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相邻建设用地和已建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应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底板的距离)的0.7倍,且最小值不得少于3米。

  第五章建筑高度

  第三十八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城市景观等方面要求外,9/26

  须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三十九条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建筑高度须满足人防对城市规划布局的要求。第四十条在有净空高度要求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包括微波通

  道)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四十一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建设控制地带(区)内新建、改建建

  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已批准的保护规划执行。尚无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四十二条各类建设项目必须配套建设停车场(位),停车场面积按《附表五》执行。本规定中停车场面积系指各类建设项目必须配建的当量停车位。第四十三条居住类项目应考虑地下(室内)停车为主,地面停车率不宜大于15%。办公、商业类项目停车地面停车率不宜小于15%。地面停车位可与树阵式绿地相结合。第四十四条项目地块机动车出入口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应在用地周边较低级别的道路上安排,如需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开设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机动车出入口时,应当按照道路等级由低到高的顺序安排;(二)距城市道路主、次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直线段起点,不应小于50米;(三)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四)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米;(五)距人行过街天桥、人行过街地道、人行横道线不应小于20米;(六)距铁路道路口、桥梁、隧道、引道端点等不应小于50米;

  10/26

  (七)应有良好通行条件:当地块的出入口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用地外道路连接。

  第四十五条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面建筑、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管网、地下文物及其它地下构筑物统筹规划,合理设置。

  第七章市政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四十六条城市重要道路两侧绿地隔离带规定如下:

  (一)高速公路中心线两侧各100m范围内为公路和绿化带用地。

  (二)城市对外交通主干道的道路红线两侧应各留出10-35m宽绿化带。

  (三)城市滨江干道应留出10-30m宽绿化带。

  第四十七条各类建设项目应执行国家有关抗震、减灾防灾、无障碍设计、建筑节能、建筑节水等相关规范标准。并满足有关城市绿线、黄线、紫线、蓝线等管理规定要求。

  第四十八条道路红线范围内,除按规划铺设各种管线,建设公交停靠站、电话亭、交通标志、立交桥、人行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环卫及夜间照明设施外,不得设置任何建(构)筑物;在道路上空建设构筑物,主干道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0米,次干道最小净高不得小于4.5米。

  在市政道路设计中应设置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标志,在公共活动中心区,设置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2.5m,纵坡不应大于2.5%。并应符合《城市道路与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城市各类市政工程管网的设计和综合管线布置应满足各专业相关规范和《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要求。

  第五十条各类建设项目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配置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行政管理、市政公用、社区

  11/26

  服务、物业管理、垃圾中转站、公厕、消防、人防、公共停车场(库)、应急避让场所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八章绿地

  第五十一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公园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进行绿地建设。绿化应以乔木为主,配以灌木和草坪,树种选择以地方树种为主。

  城市组团之间的连接地带,宜设置为田园风光区或以乔木为主的公共绿地。

  第五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用地内绿地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不小于30%,其中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小于1平方米;园林式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40%,其中园林式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小于2平方米;旧区改建项目不小于25%。

  (二)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三)工业企业不得超过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5%,并根据国家标准应设立宽度不小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四)学校、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五)园林景观道路不低于40%,园林景观道路按红线宽度的1/2规划建设,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低于30%,其他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道路绿化须保证交通视线安全和消防通道的设置。

  (六)铁路两侧设置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宜小于30米。

  第九章城市景观与环境12/26

  第五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工程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城市设计对城市空间环境的要求。

  第五十四条新建建筑应符合《黄山市徽派建筑风格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并体现“精巧、雅致、生态、徽韵”的城市风貌和地方徽派建筑特点,建筑色彩以白色、灰色为基调,禁止使用红、黄、蓝、绿等艳丽色彩。

  第五十五条各类建设工程在编制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案时,其总平面图设计应反映地块及周边的地形地貌和相邻建筑与建设条件,并研究与相邻空间环境协调以及与城市基础设施的连续。成片开发的住宅建筑和多、高层建筑,应重视规划平面布局和景观设计,并与相邻建筑和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五十六条沿城市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的各类建设工程在满足建筑间距、高度、退让等相关规定条件下,应保证良好的建筑立面和城市天际线。沿路建筑(或与相邻建筑总长)长度超过60米时,建筑立面应有高低错落,城市天际线变化丰富。

  第五十七条沿城市干道两侧新建建筑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沿城市主要道路不宜建设住宅楼。确需建设住宅的,其立面形式应体现公共建筑的立面造型,临城市道路的住宅阳台应统一予以封闭,并不得设置外防盗窗。建设商住楼的,应增设商业建筑的油烟管道。

  (二)沿路建筑的空调室外机及其附属设施应离地统一隐蔽设置,空调室外机冷却水应引入排水管网统一处理。

  (三)沿路建筑亮化、附着商业招牌、广告位必须与建筑一体化统一设计,不得设置封闭式卷闸门。

  (四)屋顶设置太阳能热水器的应纳入建筑一体化设计。

  (五)沿城市道路两侧不得设置锅炉房、厨房间、污水池等有碍城市景观、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

  13/26

  (六)沿城市道路设置围墙的应采用透空式设计,并不得占压城市道路红线。

  第五十八条设置户外广告、门楼广告招牌等应符合城市市容标准和《黄山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标准》,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做到整洁美观,并符合公共安全要求。

  第五十九条设置城市雕塑和小品应按照城市规划实施,雕塑和小品选址应不影响城市交通和交通视线,方便公众观赏。

  雕塑和小品的设计应体现地方文化,其尺度、色彩、质感等应与自然环境相统一。

  第十章特定区域

  第六十条本规定所称的特定区域,是指在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上有特殊要求,需要在上述各章规定的基础上作补充规定的地区,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和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等地区。

  第六十一条在特定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按批准的总体规划、保护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十二条各级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可不受本规定限制。

  第六十三条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编制详细规划、景观设计和进行的一切建设活动,均应符合《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颁布施行前,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已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方案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且在本规定颁布的半年内要求实施的,可按原批准内容执行,逾期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14/26

  第六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9月26日颁布施行的《黄山市中心城区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距离技术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序号

  用地类别建设项目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绿地

  市政

  公用

  第第第

  教科

  商贸

  第一第二第三

  设施危险

  一二三

  文卫

  普通

  用地

  办公类类类

  类类类

  品

  G1

  G2

  C3~

  W1

  U

  C1C2

  M1

  M2

  M3

  W2

  R1R2R3

  C6

  1低层居住建筑

  √√○×○××××××××

  2多层居住建筑

  ×√√×○○×××××××

  3高层居住建筑

  ×○√×○○×××××××

  4单身宿舍

  ×√√×√√○×○×○××

  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5

  学、幼托机构)

  6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7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

  15/26

  等)

  8居住小区体育设施

  √√√×√○××××××○

  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9(卫生站、街道医院、养

  老院等)

  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10

  (含出租汽车站)

  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11(派出所、居委会、物管

  等)

  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12

  工场

  13小型农贸市场

  ×√○××√○×○×××○

  14小商品市场

  ×√○○○√○×○×××○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15

  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

  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16

  设施

  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17

  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

  等)

  16/26

  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18(影剧院、游乐场、俱乐

  部、舞厅、夜总会)

  19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

  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20

  设施

  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21

  染病院)——需单独选址

  22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23一般旅馆

  ×○○√○√××○××××

  24旅游宾馆

  ×○○√○○×××××××

  25商住综合楼

  ×√√√○○×××××××

  2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27

  人学校和业余学校

  28科研设计机构

  ×○○○√√×××××××

  29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

  30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

  17/26

  31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

  32普通储运仓库

  ×××××√○×√×○××

  33危险品仓库

  ×××××××××√×××

  34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

  35社会停车场、库

  ×○○√○√√○√×√×○

  36加油站

  ×○○○○√√×√×√×○

  37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场

  38客、货运公司站场

  ×××××√√×√×√××

  39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40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

  41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

  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建筑类别

  建筑密度

  18/26

  容积率

  低层

  4—6层

  住宅建筑

  7—11层

  12—18层

  19层(含)以上

  办公建筑

  低、多层高层

  商业建筑

  低、多层高层

  工业建筑

  ≤35%≤32%≤28%≤24%≤20%≤40%≤35%≤50%≤45%

  ≥30%

  ≤1.2≤1.8≤2.2≤3.0≤3.5≤2.2≤5.0≤2.5≤5.5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

  《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附表三:建筑后退用地边界距离控制指标

  住宅建筑

  文、教、卫建筑

  其他非住宅建筑

  建筑类别退用地边界距离

  建筑间距

  (建筑高最小值

  度)

  (米)

  系数

  建筑间距最小值

  (建筑高度)(米)

  系数

  建筑间距最小值

  (建筑高度)(米)

  系数

  19/26

  朝向

  低层

  0.5Lx

  4

  主要朝向

  多层

  0.5Lx

  6

  (建筑长边)

  高层

  0.25Hs

  15

  低层

  0.5Lx

  3

  次要朝向

  (建筑短边)多层

  0.5Lx

  4

  高层

  /

  9

  0.5Lx0.5Lx0.3Hs0.5Lx

  0.5Lx/

  4

  0.5Lx

  3

  6

  0.5Lx

  5

  18

  0.25Hs

  15

  消防间

  4

  0.5Lx

  距

  消防间

  5

  0.5Lx

  距

  9

  /

  9

  注:Lx在主要朝向时表示为建筑间距,在次要朝向时表示为山墙间距;Hs为建筑高度。《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附表四: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控制指标单位:(米)

  后退距离建筑高度

  道路宽度

  支路20≥L>12

  h≤24米

  5

  次干道40>L≥20

  主干道及以上道路L≥40

  10

  10

  20/26

  24<h≤60米60<h≤100米

  h>100米

  10

  10

  15

  15

  20

  25

  18

  25

  40

  《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附表五: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标准

  建筑类型

  计算单位

  小型汽车

  低层、高档住宅

  车位/户

  1.5

  住宅

  普通住宅(含公寓)经济适用房、

  拆迁安置房

  车位/户车位/户

  10.3-0.5

  三星以上(含三星)

  车位/客房

  0.5

  旅馆、酒店

  三星以下

  车位/客房

  0.3

  办公

  行政办公其他办公

  车位/100㎡建筑面积车位/100㎡建筑面积

  1.20.5-0.8

  中心片区

  车位/100㎡建筑面积

  0.4

  商场

  其他片区

  车位/100㎡建筑面积

  0.8

  餐饮、娱乐

  车位/100㎡建筑面积

  3.0

  自行车11

  2

  0.30.242774

  21/26

  医院

  车位/100㎡建筑面积

  0.8

  1.2

  博物、图书、展览馆、文化中心

  车位/100㎡建筑面积

  0.5

  1.5

  大型体育中心中小型体育场(馆)

  车位/100座车位/100座

  4

  20

  2.5

  12

  影剧院、电影院

  车位/100座

  4

  10

  小学、中学

  车位/100名学生

  0.3

  70

  学校

  大、中专院校

  车位/100名学生

  5

  70

  农贸市场

  车位/100㎡建筑面积

  1

  10

  专业(批发)市场

  车位/100㎡建筑面积

  0.6

  6

  工业厂房

  车位/100㎡建筑面积

  0.3

  说明:(1)、表列配建指标为建设项目应配建的停车车位最低指标,其中不包括单位拥有的专业车队所需机动车停车位。廉租房建设应根据用地条件设置适量的室外公共停车场地。

  (2)、大型体育中心是指大于或等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大于或等于4000座的体育馆,中小型体育场馆是指小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小于4000座的体育馆。

  (3)、大型项目、公园、景区、交通建筑、城市交通枢纽等其他类建筑应根据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确定配建的车位数。

  (4)、停车场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5㎡计算;停车库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35㎡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计算。

  22/26

  (5)、表(五)中未列出的建筑类型,参考表中相近建筑类型的配建停车指标执行。《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附录一:名词解释1、建设用地面积:规划征地范围内,除城市道路、河道、电力走廊、绿化隔离带等城市规划控制用地外的净用地面积。2、道路红线:指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3、建筑控制线: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4、城市蓝线: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道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5、城市绿线: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内的控制线。6、城市黄线: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7、城市紫线: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8、容积率:建设用地内的各类建筑其地面以上建筑面积总和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9、建筑密度:建设用地内各类建筑基底占地面积的总和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率(%)。10、绿地率:建设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总和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率(%)。11、低层建筑: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M的建筑,低层住宅建筑为一至三层建筑。12、多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M,小于、等于24M的建筑,多层住宅建筑为四至六层建筑。

  23/26

  13、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公共建筑;高层住宅建筑(含中高层住宅)为等于或大于7层建筑。

  14、公寓式办公建筑:指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有独立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15、办公建筑: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16、商业建筑: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17、商住综合楼:商业和住宅混合的建筑。18、商办综合楼:商业和办公混合的建筑。19、公寓式酒店:指按公寓式(单元式)分隔出租的酒店,按旅馆建筑处理。20、酒店式公寓:指按酒店式管理的公寓,按居住建筑处理。《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附录二:计算规则1、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计算。2、容积率计算:(1)容积率计算规则按照《黄山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规定的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进行。(2)商用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表二执行。高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应至少占总建筑面积的10%,不足10%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控制指标按高层居住建筑的规定;多层商住综合楼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多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3)、商业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F=

  24/26

  (F1×P1%)+(F2×P2%)。

  式中:F——核定容积率;F1、F2——不同性质的建筑容积率(见表二);P1、P2——不同性质的建筑所占比例。

  3、建筑高度计算:

  (1)本规则仅适用于确定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和后退道路时的建筑高度计算。其他规定对建筑高度有限制的(如机场、气象台、微波通道、安全保密、日照分析、视线分析等),按建筑物的最高点计算。

  (2)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

  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45度(含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坡度大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

  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4、建筑间距计算:

  (1)、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

  (2)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3米长(含3米)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凸出距离不超过1米,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1/4者,其最小间距可忽略不计凸出部分。住宅建筑阳台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建筑外墙总长度2/3的,其最小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2/3的,应以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3)坡度大于45度的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是指自屋脊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线至被遮挡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

  25/26

  (4)建筑后退基地边界地距离和建筑间距应同时符合规定。因基地条件限制不能同时符合规定的,经与相邻地块产权人协议并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在确保满足建筑间距的条件下,可适当缩减基地边界后退距离,但必须符合消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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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黄山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办法

  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

  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建立配置合理、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的国有资产有效运行机制,根据《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温政办〔2021〕5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第三条市市级政府公物仓,是指市财政局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处置、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和经市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政府批量集中采购购置的储备资产以及罚没资产等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使用、统一处置的运作平台,具体形式包括实体公物仓和虚拟公物仓。第四条市财政局委托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资产管理中心)管理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第五条政府公物仓运作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接受监督。(二)短期储备,调剂余缺。(三)循环使用,厉行节约。(四)规范处置,公开透明。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市财政局是管理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研究制定公物仓管理的相关制度。(三)负责对公物仓资产的配置、收缴、调配、使用和处置等事项的审批。(四)监督检查公物仓管理及执行制度情况。第七条市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公物仓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公物仓管理的制度,接受市财政局监督和指导。(二)负责公物仓资产仓储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1

  (三)负责公物仓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处置和收益上缴。(四)负责落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五)负责构建公物仓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打造公物仓资产信息平台,即时提供和发布公物仓资产信息,为提高公物仓管理水平提供技术支撑。(六)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公物仓资产管理情况。第八条市资产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公物仓资产管理制度,报市财政局备案,包括:(一)建立仓储管理制度。对储存的物品要建立固定资产实物账、卡管理制度,确保公物仓资产安全和完整。(二)建立会计核算制度。设立仓储资产专账,准确反映仓储资产的原值、增减变动及收益等。(三)建立盘点制度。对仓储资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防止资产腐烂、变质、损坏、灭失、被盗、挪用等。(四)其他相关管理制度。第九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涉及公物仓资产管理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按规定审核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缴、调拨、借用、归还公物仓资产等事项。(二)负责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公物仓资产的监督管理。(三)督促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第十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公物仓资产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提出使用公物仓资产的申请。(二)负责办理本单位上缴、调拨、借用、归还公物仓资产的报批手续。(三)负责本单位使用公物仓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确保公物仓资产在使用期间的安全完整。(四)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第三章公物仓管理范围及程序第十一条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下列国有资产缴入公物仓管理和处置:(一)闲置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不需用的资产、过量占用的资产、

  2

  长期不使用的资产等。具体包括:交通工具、办公家具、办公自动化设备、专用设备、土地房屋建筑物等。(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超过规定配置标准应上缴或处置的资产。(三)更新、淘汰的资产。按照规定的处置权限审批后需要更新、淘汰但仍具

  有使用价值的实物资产。(四)实行批量政府集中采购的储备资产。(五)执法执纪单位罚没物品、涉案物品。(六)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撤销时的剩余资产和行业协会商会依法注销时占有、

  使用的国有资产。(七)市委、市政府为履行某项特定工作职责而设立的临时性办事机构和市政

  府批准由市财政负担经费举办的大型会议、大型庆典、运动会、展览、普查、调查等活动购置或接受捐赠可循环使用的资产等。

  (八)其它应缴入公物仓管理和处置的资产。第十二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依据市财政局批复文件或备案材料,资产管理中心出具的接收资产的有关凭证核销账务。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一)闲置的资产。每年年度末,各单位应当对占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并于次年3月31日之前将本单位闲置资产报市财政局备案后缴入公物仓。(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由单位提出处置意见,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的15个工作日内移交公物仓。(三)更新、淘汰置换的资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申请调配或购置新增资产前,应办理旧资产上缴公物仓的相关手续,更新、淘汰置换出来的仍具有使用价值的旧资产,应在调配或购置新资产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旧资产上缴公物仓。(四)实行批量政府集中采购的储备资产。由市级政府采购机构登记造册移交市级公物仓。(五)罚没及涉案物品。执法执纪机关罚没、收归国有适宜缴入公物仓的涉案物品,应在案件结案后1个月内移交公物仓。(六)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撤销时的剩余资产和行业协会商会依法注销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其所有资产(包括购置、借用、调拨、捐赠、奖励等方式取得

  3

  的)应在机构撤销或注销后的1个月内,由资产使用单位和社会团体举办单位进行清查盘点,登记造册后移交公物仓。

  (七)市委、市政府为履行某项特定工作职责而设立的临时性办事机构和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举办的大型会议、大型庆典、运动会、展览、普查、调查等活动的所有资产(包括购置、借用、调拨、捐赠、奖励等方式取得的),应在活动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由相关承办部门或资产使用单位清查盘点,登记造册后移交公物仓。

  第十三条资产管理中心在接收有关部门(单位)资产时,应对接收的资产进行现场查验,并向上缴资产单位开具《市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接收专用凭据》。

  第四章公物仓资产使用和处置第十四条公物仓资产调出或借用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批准后,与资产管理中心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一)调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年度预算或年度追加预算购置新增具有配置标准的资产,由单位提出资产购置申请,经市财政局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审核后,优先从公物仓的储备资产中调剂。资产调出公物仓后,由申请单位管理使用。

  (二)借用。经批准,市级临时机构和市财政负担经费举办大型会议、展览、典礼、普查、调查等活动涉及购置资产的,优先从公物仓调剂;公物仓不足安排的,由市财政安排预算,资产管理中心统一购置,使用单位从公物仓借用,按期归还。

  第十五条公物仓资产的对外有偿使用和处置,由资产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批准。

  (一)根据市财政局资产调拨通知,调拨给有关单位。(二)不需用的仓储资产,报经市财政局批准,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三)闲置的仓储资产出租、出借,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采用公开招租等方式进行。(四)不宜集中的大型、笨重或运送成本较高的物品,报经市财政局批准,由市财政局会同资产使用单位、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查验,并按规定程序处置。第十六条公物仓处置资产的收入,扣除发生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额上缴市级财政专户。公物仓运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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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市财政局对公物仓的运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公物仓的运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1年xx月1日起施行。很有婉约派的文风。关于印发《乐清市工商局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现将《乐清市工商局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乐清市工商局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主题词:工作制度公物仓管理办法通知抄送:温州市工商局、市府办乐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编附件:二〇〇八年四月二日印发乐清市工商局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制度,加强对扣留和罚没物资保管、处臵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没和暂扣财物管理办法(试行)》、《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物资处臵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物仓是指保存、处臵采取扣留措施与罚没物资的实物仓库及公物仓网上管理系统的总称。实物公物仓是指我局保管、处臵依法对当事人采取扣留措施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的产品(商品)、用于生产经营违法产品(商品)的原辅材料、半成品、零配件、生产经营工具、设备及产品标识、包装物等物品,以及逾期无人

  5

  认领的依法处臵物资实物仓库。公物仓网上管理系统是对前款实物仓库保管的物资进行统一管理的信息管

  理系统,记录公物仓保存和处臵采取扣留措施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物资的台帐、出入库情况以及统计报表等管理信息,直接生成相应的单据,用以保存交接人的签字记录。

  第三条市局建立统一的公物仓,保管和处臵由我局采取扣留措施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的物资。第四条市局办公室为公物仓的主管部门;后勤服务中心管理公物仓的具体事务,负责对扣留、没收物资的归集、保管、入帐、统计以及处臵等工作。第五条公物仓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实行专人管理,健全值班制度,确保扣留、没收物资及时入库。(二)负责查验、清点出库、入库物资的数量、品名、包装、标志、规格、型号,核对无误的予以交接。(三)在公物仓网上管理系统核对登记,办理入库、出库手续。(四)建立《扣留、没收物资台帐》。按照有效的凭证进出物资,做好出、入库的记帐工作。(五)对扣留与没收的物资进行定期盘点和对帐,做到单物相符,物帐相符。确保出库、保存数目准确无误。(六)扣留与没收的物资一经入库不得调换、损毁、动用,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臵。(七)要对公物仓内的物品进行严格管理,物品要分类摆放、妥善保管,做好公物仓的防火防盗防潮等工作。第六条各办案单位应当于采取扣留措施当日(情况特殊的,可放宽至次日)将相关物资送交公物仓,办理相关入库手续。对于未采取扣留措施而事后作出没收决定的物资,各办案单位要于没收决定

  6

  生效后5日内将没收物资送交公物仓并办理相关手续。第七条物资入库时,应当凭有效的相关凭证(扣留物资入库凭《扣留财物通知书》

  和《财物清单》,没收物资入库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有办案单位经办人在场,一同对物资进行清点,严格查验入库物资的数量、品名、包装、标志,入库物品要按数量、规格、新旧程度进行逐一验收入库,由公物仓管理人员确认无差错后办理入库手续,《财物入库单》必须有办案单位和公物仓管理部门双方人员签字有效。

  物资出库时,应当凭有效的相关凭证,由公物仓管理人员确认并报经财务机构分管局长批准后方能办理出库手续,填写《财物出库单》,并由双方当面验清物资确定无差错方能出库。

  第八条公物仓网上管理系统要与书式台帐同步进行,严格做到数量准确,物资安全。第九条扣留措施解除后,办案人员应当自解除之日起5日内将相关凭证(《有关事项审批表》、《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报公物仓管理部门;由公物仓管理部门组织清点核对,办理出库手续,并负责通知当事人。发还物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施,当事人在《发还财物领单》上签名盖章,签署明确意见。第十条对于采取扣留措施留存的物资作出没收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案件承办单位要在5日内将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公物仓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公物仓手续。对于无主物资,办案人员要在公告期满后及时到公物仓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公物仓手续。第十一条扣留物资与没收物资实行分类保管,公物仓管理人员要及时将扣留物资转为没收物资。第十二条对没收物资的具体处臵,应当依照《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没和暂扣财物管理办法(试行)》、《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物资处臵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7

  对弃物以及无主物资的处臵,应当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对没收物资作拍卖、销毁、分离、捐赠、消除违法标志等处臵时,应当有监察室人员临场监督。处臵过程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在处臵完毕后15日内归入相应的行政处罚案卷存档备查。第十四条实施捐赠要经市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严格限定受赠对象,并且受赠方应向捐赠方出具合法、有效的凭证。第十五条公物仓的物品不得挪作他用,不得调换、损毁、动用,也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公物仓物资。对于擅自处理公物仓物资的,由监察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具体依照《温州市工商局扣留、罚没物资仓库保管员制度》、《乐清市工商局行政执法过错追究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办公室负责罚没收入和暂扣款项的核算和管理以及公物仓建设、运行经费的保障工作。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公物仓的日常管理工作。信息办负责公物仓网上管理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监察室负责对制度的实施情况和公物仓的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办公室与法规科共同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我局以前制定的有关公物仓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值得推荐的好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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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黄山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办法

  出所居委会等12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13小型农贸市场14小商品市场15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16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17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18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19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20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21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需单独选址22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23一般旅馆24旅游宾馆25商住综合楼2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27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学校和业余学校28科研设计机构市政序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用地类别公用号设施第一类第一类普通第二类第三类商贸办公教科文卫第二类第三类用地建设项目ccccmmww12312361231229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30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31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17豆丁网友洪枫倾情为您奉献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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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一节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性规定

  第二节建设用地建筑容量控制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一节居住建筑间距

  第二节非居住建筑间距

  第三节居住与非居住建筑间距

  第四节其它规定

  第四章建筑退让

  第五章建筑高度

  第六章停车及地下空间

  第七章市政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八章绿地

  第九章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十章城市特定区域

  第十一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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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目

  内

  容

  依据和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目的和依

  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据

  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参照有关城市的标准,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黄山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管理要求

  设,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专业技术规范,并遵守

  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黄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重点控制区范围适用范围

  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和特定区域除外。中心城区城市

  规划区重点控制区范围外的建设和各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各县可参照本规定自行制定标准。

  第二章城市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性规定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用地分类

  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标准

  -90)执行。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

  用地适建

  一、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性规定

  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详细规划的,

  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表

  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二、凡《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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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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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需改变已经批准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

  围,应编制调整规划并按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获准后方

  可执行。

  第二节城市用地建筑容量控制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

  第六条定《表二》执行。

  黄山市城

  《表二》规定的指标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市总体规

  第七条对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划、国家

  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相关规范

  执行的建筑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和参照合

  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肥市规定

  指标。

  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

  第八条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工厂、仓储等设施

  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含)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块的建设

  第九条容量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开发地块其建筑容量,已编

  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

  详细规划的,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参照《表二》的规定执

  行;

  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结

  合现状周边情况、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

  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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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低层居住面积为10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5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建筑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

  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

  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

  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一三、处于城市特定区域的建设。

  条

  原建成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本规定值的,

  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加层、扩建;应公共利益需要加

  层、扩建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一节住宅建筑间距

  第十二多层条形住宅建筑的间距,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管中心城区

  条

  线埋设和视觉卫生与空间环境等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城建筑间距

  市特定区域除外)。

  和建筑退

  一、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让规定和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方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0城市居住

  -15°(含),其间距不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1.25倍;区设计规

  2、朝向为南偏东(西)方位角在15°-30°(含)范围内范(2002

  的建筑间距,可按本款第一项规定进行偏角方位系数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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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折算;

  3、朝向为南偏东(西)方位角在30°-45°(含)范围内

  的建筑间距,可按本款第一项规定进行偏角方位系数0.8折

  算;

  4、朝向为东西向的或东偏南(北)45°范围内的建筑间距,

  按本款第一项规定进行偏角方位系数0.9折算;

  5、条式住宅建筑,当阳台累计长度大于住宅建筑长度的2

  /3时,按本款1-3项计算的建筑间距,应自遮挡建筑物中心城区

  阳台边算起。

  建筑间距

  二、垂直布置的间距:

  和建筑退

  1、南北向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让规定和

  0.8倍(且最小值为8米);

  参照合肥

  2、东西向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6市及杭州

  倍(且最小值为7米);

  市规定

  3、当山墙宽度大于14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

  间距控制。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时,其最窄处间距按

  平行布置时的第1-3项计算建筑间距。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

  置时计算建筑间距。

  四、多层住宅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且底层有非居住用房时,

  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层相应高度,必须按本条一、二、三

  款规定从室外地坪起计算;对沿城市道路的,且底层有非居

  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可扣除底层相应高度,但不得小于南

  第十三侧建筑高度的1.0倍。

  中心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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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规定和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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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

  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时,被遮挡住宅建筑不再考虑大寒日日照

  时间影响。

  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城市居住

  一、平行布置时(含南北向和东西向)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区设计规

  的1.3倍,且最低值不得小于8米。

  范及参照

  二、垂直布置时:南北向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8倍合肥、杭

  (且最小值为6米),东西向间距不应小于6米;当山墙宽州及上海

  度大于14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规定

  三、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

  第十四45°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时计算建筑间距;当两幢

  条

  建筑的夹角大于45°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时计算建

  筑间距。

  高层住宅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建筑南向居室在大寒日

  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建筑日照的计

  算规则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同意

  后执行),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建筑正面朝向为正南北,包括南偏东向或南偏西向45度

  范围以内的,不小于南侧遮挡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

  小值不小于30米;

  2、建筑正面朝向为东西向的,包括朝向为南偏东向或南偏

  西向45度至90度范围内,不小于南侧遮挡高层建筑高度的

  0.4倍,且最小值不小于24米。

  二、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方向垂直布置时(T型或倒T型)的间距,高层建筑

  与其北侧高层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遮挡高层建筑高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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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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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东西方向垂直布置时(H型或半H型)的间距,高层建筑

  与其东(西)侧高层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高度的

  0.3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

  3、建筑山墙(建筑短边)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

  行布置的住宅建筑控制。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

  行布置的建筑控制;

  第十五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

  条

  的建筑控制。

  高层住宅建筑与低层、多层住宅建筑相互之间的间距按下列

  要求确定:

  一、遮挡建筑为低层建筑的按低层住宅建筑间距执行;

  第十六二、遮挡建筑为多层建筑的按多层住宅建筑间距执行;

  城市居住

  条

  三、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按高层住宅建筑间距执行;

  区设计规

  住宅建筑山墙间距按下列要求控制:

  范(2002

  一、多层的山墙之间,其间距不小于6米,有规划道路的,年版)

  间距不小于7米。山墙面开窗的条式建筑,其山墙间距最小

  不得小于8米。

  二、低层山墙间距不得小于4米,有规划道路时间距不小于

  7米。山墙面开窗的建筑,其山墙间距最小不得小于6米。

  三、低层与多层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有规划道路时间距不

  小于7米。山墙面开窗的条式建筑,其山墙间距最小不得小

  于8米。

  中心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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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规定和参照合肥市及杭州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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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四、高层与各种层数之间不宜小于13米,与低层、多层山

  条

  墙间距不得小于9米。

  五、高层与高层建筑之间山墙不小于13米。

  第十八第二节非住宅建筑的间距

  条

  多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

  第十九0.6倍,且不小于10米;非平行布置最窄处间距不小于遮挡

  条

  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10米。

  低层非住宅建筑与多、低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和非平行布置时

  第二十的最小间距按消防规定控制,且不宜小于6米。

  条

  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南北向的,不小于较高城市居住

  第二十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小于18米;东西向的,不小于较区设计规

  一条高建筑高度的0.25倍,且不小于13米;

  范(2002

  第二十高层非居住建筑非平行向布置的,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较高年版)

  二条建筑0.25倍,且不小于13米;

  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

  第二十不小于13米;非平行的最窄处间距不小于13米。

  三条加油站、液化气站、危险品仓库等有特殊要求的建(构)筑城市居住

  物的建筑间距,按专业规范执行。

  区设计规

  第三节住宅与非住宅建筑间距

  范(2002

  住宅与非住宅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年版)

  一、非住宅建筑北侧为住宅建筑或住宅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

  时,按住宅建筑间距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住宅建筑北侧为非住宅建筑或非住宅建筑处于被遮挡位

  四条置时,按非住宅建筑间距要求执行,且低层、多层建筑最小

  值不得低于遮挡建筑高度得0.8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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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第四节其它规定

  五条对托儿所、幼儿园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国家

  规范有特殊规定的其他建筑,其建筑间距应满足国家相关规

  第二十范要求。

  六条上述建筑间距及系数要求适用于无地形高差布置的建筑,对

  有地形高差的应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间距中折算,同时多

  第二十层、低层住宅南北向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

  七条上述建筑间距控制详见附录3:建筑间距图示。

  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在20米以上的道路两侧沿路同侧同向布

  置的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在满足城市景观要求下按消防规

  定执行。

  对相邻遮挡建筑为临时建筑或违法建筑时,其日照和建筑间

  距不予考虑。

  第四章建筑退让

  第二十沿建筑用地边界和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电力线路退让用地

  八条保护区两侧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消防、边界

  环保、文物保护、市政管线、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范

  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二十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线时,按其相互间最近距离计算建筑退

  九条距。

  第三十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的距离按以下要求控制,但退让红线距离中心城区

  条

  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建筑间距

  一、各类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距离按《表三》规定的建筑高度和建筑退

  的倍数控制,且应满足消防通道的最低要求。

  让规定和

  参照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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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杭州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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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相邻地界的建设项目为住宅建筑,并已经批准完成建设

  的,除应符合《表三》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三章建筑间

  距的有关规定。

  三、相邻地界的建设项目为文、教、卫建筑或其他非住宅建

  筑,并已经批准完成建设的,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按

  《表三》中文、教、卫建筑或其他非住宅建筑的退距控制。

  同时符合第三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退让城市

  四、相邻地界为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退距按《表三》中道路

  其他非住宅建筑的退距控制。

  特殊案例

  第三十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

  一条离,按《表四》规定确定。

  第三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黄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二条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可适当调整。

  一、经审定后的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城市景观设计要求以

  及文物保护或一些重要标志等。

  二、城市特定区域范围内的扩建或改建工程。

  参照合肥

  三、为了保护原有街道空间的延续性,在经批准规划中未能市、杭州

  按上述指标控制的道路上的建设工程。

  市规定

  第三十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

  三条的大型商业和旅游服务业设施建筑等有大量人、车流集散的

  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

  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

  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20

  米。

  传达室、警卫室、书报亭、公共厕所等建筑物的退线要求,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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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表四》道路交叉

  四条规定的基础上,多层、低层建筑增加2米,高层建筑增加5口

  米(均自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

  建筑物的台阶、阳台、雨篷、挑檐、凸形封窗,不应突出道

  路红线。

  第三十沿城市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蓝线退让

  五条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

  第三十沿铁路两侧新建建筑(铁路设施除外),除按有关专业规范铁路线退

  六条规定外,一般按最外侧铁路轨道中心线离建筑物墙边距离不让

  得小于30米控制。

  第三十在电力线路保护区(高压走廊)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构

  七条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应符合《城市电力规范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地下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相邻建设用地和已建用地边界的距

  八条离,不应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底板的

  距离)的0.7倍,且最小值不少于3米。

  第五章建筑高度

  第三十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城市景观

  九条等方面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四十在有净空高度要求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净空高度

  条

  讯(包括微波通道)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构)筑物,限制高度

  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四十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文物保护

  一条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限高

  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

  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

  制高度和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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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沿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建设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应

  第四十保证建筑比例协调,保持良好的城市天际线。

  二条

  第六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

  第四十黄山市城市规划各项建设项目必须配套规划、建设停车场,适用范围

  三条停车场面积按《表五》执行。本规定中停车场面积系指各类

  建设项目必须配建的当量停车位。

  第四十居住区应优先考虑地下(室内)停车,地面停车率不宜大于

  四条10%。办公停车地面停车率不宜小于15%。地面停车位可与

  树阵式绿地相结合。

  第四十建设用地机动车出入口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城市道路

  五条一、应在用地周边较低级别的道路上安排,如需在不同等级交通规划

  的道路上开设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机动车出入口时,应当按照设计规范

  道路等级由低到高的顺序安排;

  和停车场

  二、距城市道路主、次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直线规划设计

  段起点,不宜小于50米;

  规则

  三、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

  0米;

  四、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米;

  五、距人行过街天桥、人行过街地道、人行横道线不应小于

  20米;

  六、距铁路道路口、桥梁、隧道、引道端点等不应小于50

  米;

  七、应有良好通行条件:当用地出入道路坡宽度较大时,应

  设缓冲段与用地外道路连接。

  第四十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面建筑、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管网、地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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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下文物及其它地下构筑物统筹规划,合理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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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条

  第七章市政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四十重要道路两侧绿地隔离带规定如下:

  黄山市总

  七条一、高速公路中心线两侧各100m绿化带。

  体规划和

  二、城市对外交通主干路的两侧应各留出10-25m宽绿化带。市政府有

  三、城市滨江干路应留出10-30m宽绿化带。

  关文件

  第四十各类建设项目应执行国家有关无障碍设计、建筑节能、节水

  八条等相关规范。

  在市政道路设计中应设置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

  标志,在公共活动中心区,设置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

  通行轮椅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2.5m,纵坡不应大于2.5%。

  并应符合《城市道路与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四十道路红线范围内,除按规划铺设各种管线,建设公交停靠站、城市道路

  九条电话亭、交通标志、立交桥、人行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环交通规划

  卫及夜间照明设施外,不得设置任何建(构)筑物;在道路上设计规范

  空建设构筑物,主干道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0米,次干道最

  小净高不得小于4.5米。

  第五十城市各类市政工程管网的设计和综合管线布置应满足各专

  条

  业相关规范和《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

  98)要求。

  第五十各类建设项目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国家

  一条相关规范的要求配置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

  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他等

  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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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绿地

  第五十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

  二条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

  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公园设计规范》等国家

  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五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用地内绿地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黄山市绿

  三条例(以下称绿地率)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线管理暂

  一、新建居住区不小于30%,其中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行办法

  小于1平方米;园林式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40%,其中园林

  式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小于2平方米;旧区改建项目不

  小于25%

  二、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

  三、工业企业不得超过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

  低于35%,并根据国家标准应设立宽度不小于50米的防护

  林带;

  四、学校、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

  低于35%;

  五、园林景观道路不低于40%。园林景观道路按红线宽度的

  1/2规划建设,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低于30%,其

  他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六、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及铁路旁设置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宜

  小于30米。

  第九章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五十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工程,应符合黄山城市

  四条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以及城市设计中城市空间环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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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新建建筑应体现“精巧、雅致、生态、徽韵”城市风貌和黄山市总五条地方徽派建筑特点,建筑色彩以白色、灰色为基调,禁止使体规划控

  用红、黄、蓝、绿等艳丽色彩。同时符合《黄山市徽派建筑制要求风格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第五十各类建设工程在编制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六条设计方案时,应绘制城市坐标和周边相邻地段30m-50m范围内的现状地物地貌,并研究与相邻空间环境协调以及与城市基础设施的连续。成片开发的住宅建筑和多、高层建筑,应与相邻建筑协调。第五十沿城市道路各类建设工程在满足建筑间距、高度、退让等相七条关规定条件下,应保证良好的城市天际线。沿路建筑(或与相邻建筑总长)长度超过60米时,建筑层数、高度应保证高低错落,城市天际线变化丰富。第五十沿城市干道两侧新建建筑时应满足以下要求:八条一、沿城市道路不宜建设住宅楼。确需建设住宅楼,其立面形式应按公共建筑要求处理,临城市道路的住宅阳台应统一形式予以封闭。建设商住楼的,应将油烟管道纳入建筑统一设计。二、沿路建筑空调器室外机及其附属设施应离地统一隐蔽设置,空调室外机冷却水应引入排水管网统一处理。三、沿路建筑亮化、附着商业招牌、广告位必须与建筑设计统一设计,不得设置封闭式卷闸门。四、屋顶设置太阳能热水器的应纳入建筑一体化设计。五、沿城市道路两侧不得设置锅炉房、厨房间、污水池等有碍城市景观、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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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沿城市道路围墙应采用透空式设计,同时不得占压城市

  第五十道路红线

  九条设置户外广告、门楼广告招牌等应符合城市市容标准和《黄

  山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标准》,与周边景观

  第六十协调,整洁美观,并符合公共安全要求。

  条

  设置城市雕塑和小品应按照城市规划实施,雕塑和小品选址

  应不影响城市交通和交通视线,方便公众观赏。

  雕塑和小品的设计应考虑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尺

  度、色彩、质感等因素。

  第十章特定区域

  第六十本规定所称的特定区域,指在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上有特殊名词解释

  一条要求,需要在前述各章规定的基础上作补充规定的地区,包

  括屯溪老街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省级以

  上风景名胜区等地区。

  第六十在城市特定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按批准的保护规划、详细规执行标准

  二条划执行。

  第六十屯溪老街历史文化保护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范围

  三条内的建筑可不受本规定限制。

  第六十风景区编制详细规划、风景设计和区内一切建设活动应符合

  四条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

  第十一章附则第六十本规定颁布施行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已提供规划设计条件五条或规划方案已被批准的建设项目,且在本规定颁布的半年内

  要求实施的,可按原批准内容执行。逾期应按本规定重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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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本规定由黄山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同时1999年9六条月26日颁布施行的《黄山市中心城区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

  距离技术规定(试行)》同时废止。第六十本规定由黄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七条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序号建设项目

  用地类别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商贸办公教科文卫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普通危险品

  R1

  R2

  R3

  C1C2

  C3~C6

  M1

  M2

  M3

  W1

  W2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

  绿地

  G1

  G2

  1低层居住建筑

  √√○×

  ○××××××××

  2多层居住建筑

  ×√√×

  ○○×××××××

  3高层居住建筑

  ×○√×

  ○○×××××××

  4单身宿舍

  ×√√×

  √√○×○×○××

  5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

  √○×××××××

  学、幼托机构)

  6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

  √√○×○××××

  7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

  √○×××××××

  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

  8居住小区体育设施

  √√√×

  √○××××××○

  9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

  √○×××××××

  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

  10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

  √√√○√○√×○

  出租汽车站)

  11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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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编辑修改

  出所、居委会等)12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

  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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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编辑修改

  13小型农贸市场

  ×√○×

  14小商品市场

  ×√○○

  15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

  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

  16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

  施

  17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

  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

  乐厅、纪念性建筑等)

  18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

  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

  厅、夜总会)

  19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

  ×○××

  20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

  施

  21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

  病院)——需单独选址

  22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

  23一般旅馆

  ×○○√

  24旅游宾馆

  ×○○√

  25商住综合楼

  ×√√√

  2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27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

  学校和业余学校

  28科研设计机构

  ×○○○

  ×√○×○×××○○√○×○×××○√√○××××××

  ×○○×○××××

  √××××××××

  ×○××○××××

  √√××××××○√○×××××××

  ○×××××××○

  ○○××○××××○√××○××××○○×××××××○○×××××××√√×××××××√√○×○××××

  √√×××××××

  序号建设项目

  用地类别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商贸办公教科文卫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普通危险品

  R1

  R2

  R3

  C1C2

  C3~C6

  M1

  M2

  M3

  W1

  W2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

  绿地

  G1

  G2

  29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

  ○√○×√×○××

  工厂

  30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

  ×○√×○×○××

  工厂

  31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

  ×××√×××××

  工厂

  32普通储运仓库

  ××××

  ×√○×√×○××

  33危险品仓库

  ××××

  ×××××√×××

  34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

  ×√○×√××××

  35社会停车场、库

  ×○○√

  ○√√○√×√×○

  36加油站

  ×○○○

  ○√√×√×√×○

  37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

  ×√√×√×√××

  动车训练场

  38客、货运公司站场

  ××××

  ×√√×√×√××

  39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

  ×√√×√×○××

  40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

  ×××√○○√×○

  场

  41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

  ×√○○√○√×○

  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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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编辑修改

  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住宅建筑办公建筑

  建筑类别低层

  4—6层7—11层12—18层19层(含)以上低、多层

  高层

  商业建筑

  低、多层高层

  工业建筑

  建筑密度≤35%≤32%≤28%≤24%≤20%≤40%≤35%≤50%≤45%

  ≥30%

  容积率≤1.2≤1.9≤2.4≤3.0≤3.5≤2.2

  ≤5.0

  ≤2.5≤5.5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

  表三:建筑后退用地边界距离控制指标

  建筑类别

  住宅建筑

  文、教、卫建筑其他非住宅建筑

  退用地边界距离

  朝向

  低层主要朝向

  多层(建筑长边)

  高层

  低层

  次要朝向

  多层

  (建筑短边)

  高层

  建筑高最小距建筑高度最小距建筑高度最小距

  度倍数离(m)倍数离(m)倍数

  离(m)

  0.7

  5

  0.6

  5

  0.5

  4.5

  0.65

  8

  0.6

  8

  0.5

  7.5

  0.25

  15

  0.3

  17

  0.25

  15

  4

  0.3

  4

  0.25消防间距

  0.25

  4

  0.3

  4.5

  0.25消防间距

  9

  9

  9

  表四: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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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宽度后退距离(米)建筑高度

  h≤24米24<h≤60米60<h≤100米

  h>100米

  可编辑修改

  支路20L≥L>12

  次干道40>L≥20M

  主干道及以上道路L≥40M

  5

  10

  10

  10

  10

  15

  15

  20

  25

  18

  25

  40

  表五: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标准

  建筑类型高档住宅

  住宅一般住宅

  计算单位车位/户车位/户

  旅馆、酒三星以上(含三星)

  车位/客房

  店

  三星以下

  车位/客房

  行政办公

  车位/100㎡建筑面积

  办公

  其他办公

  车位/100㎡建筑面积

  中心片区

  车位/100㎡建筑面积

  商场

  其他片区

  车位/100㎡建筑面积

  餐饮、娱乐

  车位/100㎡建筑面积

  医院

  车位/100㎡建筑面积

  博物、图书、展览馆、文化中心

  车位/100㎡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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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型汽车1

  0.3-0.50.50.31.5

  0.5-0.80.40.83.0

  0.3-0.50.5

  自行车12

  427741.55

  可编辑修改

  大型体育中心

  车位/100座

  4

  30

  中小型体育场(馆)

  车位/100座

  2.0

  20

  影剧院、电影院、礼堂

  车位/100座

  4

  40

  小学、中学

  车位/100名学生

  0.3

  70

  学校

  大、中专院校

  车位/100名学生

  0.5

  70

  农贸市场

  车位/100㎡建筑面积

  0.5

  8

  专业(批发)市场

  车位/100㎡建筑面积

  0.6

  2

  工业厂房

  车位/100㎡建筑面积

  0.3

  说明:

  (1)、表列配建指标为建设项目应配建的停车车位最低指标,其中不包括单位拥有的专业车队所

  需机动车停车位。

  (2)、大型体育中心是指大于或等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大于或等于4000座的体育馆,中小型

  体育场馆是指小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小于4000座的体育馆。

  (3)、大型项目、公园、景区、交通建筑、城市交通枢纽等其他类建筑应根据项目的交通影响分

  析确定配建的车位数。

  (4)、停车场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5㎡计算;停车库建

  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35㎡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计算。

  (5)、表(五)中未列出的建筑类型,参考表中相近建筑类型的配建停车指标执行。

  附录一:术语、名词解释

  1、建设用地面积:规划征地范围内,除城市道路、河道、电力走廊、绿

  化隔离带等城市规划控制用地外的净用地面积。

  2、道路红线:指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3、建筑控制线: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

  等)靠临街面的界线。

  4、城市蓝线: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道和湿地等城市地

  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5、城市绿线: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内的控制线。

  6、容积率:建设用地内的各类建筑其地面以上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用

  地面积的比值。

  7、建筑密度:建设用地内各类建筑基底占地面积的总和与建筑用地面积的

  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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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绿地率:建设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率(%)。9、低层建筑: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M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至三层建筑。10、多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M,小于、等于24M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至六层建筑。11、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公共建筑;高层住宅建筑(含中高层住宅)为等于或大于7层建筑。12、公寓式办公建筑:指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有独立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13、办公建筑: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13、商业建筑: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14、商住综合楼:商业和住宅混合的建筑。15、商办综合楼:商业和办公混合的建筑。16、公寓式酒店:指按公寓式(单元式)分隔出租的酒店,按旅馆建筑处理。17、酒店式公寓:指按酒店式管理的公寓,按居住建筑处理。

  附录二:计算规则及解释1、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计算。2、容积率计算:(1)容积率计算规则按照《黄山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规定的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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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商用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表二执行。高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应至少占总建筑面积的10%,不足10%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控制指标按高层居住建筑的规定;多层商住综合楼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多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

  (3)、商业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F=(F1×P1%)+(F2×P2%)。

  式中:F——核定容积率;F1、F2——不同性质的建筑容积率(见表二);P1、P2——不同性质的建筑所占比例。

  3、建筑高度计算:(1)本规则仅适用于确定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和后退道路时的建筑高度计算。其他规定对建筑高度有限制的(如机场、气象台、微波通道、安全保密、日照分析、视线分析等),按建筑物的最高点计算。(2)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45度(含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坡度大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的,不计入建筑高度。4、建筑间距计算:(1)、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2)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3米长(含3米)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凸出距离不超过1米,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1/4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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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最小间距可忽略不计凸出部分。居住建筑阳台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建筑外墙总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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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的,其最小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2/3的,应以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3)坡度大于45度的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是指自屋脊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线至被遮挡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

  (4)建筑后退基地边界地距离和建筑间距应同时符合规定。因基地条件限制不能同时符合规定的,经与相邻地块产权人协议并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在确保满足建筑间距的条件下,可适当缩减基地边界后退距离,但必须符合消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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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黄山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办法

  对于已经进入公物仓本市行政事业单位暂时不用又无法通过调拨渠道走出公物仓的资产应严格执行靖江市国有集体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文件精神明确资产处置以拍卖为主残值作价处理为辅为原则通过规范实物资产转让程序公开拍卖仍有使用价值的回收资产最大限度地挖掘废旧资产在市场中的潜在效益确保资产转让的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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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探政府公物仓制度建设

  作者:殷爱华陈金星张雪芬刘军戴灿宏陈宇霞来源:《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6年第06期

  摘要:建立政府公物仓管理制度,是厉行节约、避免奢侈浪费的必要措施,是开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新局面的必然选择。本文阐述了建立政府公物仓制度的意义,分析了目前政府公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提出了建立公物仓制度的六点建议。

  关键词:公物仓;实体仓库;虚拟仓库

  一、政府公物仓的定义及其意义

  到目前为止,理论界对公物仓的概念尚无统一定义。本文认为政府公物仓是政府所搭建的公共资产营运管理平台。本文采用广义公物仓概念,即公物仓内的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的在用资产、闲置资产、行政执法单位罚没缴存的资产、政府举办大型会议等临时性活动采购的资产等,还应包括用公共资金新购置的资产。

  建立政府公物仓管理制度,把改革向纵深推进,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厉行节约、避免奢侈浪费的必要措施,是转变政府职能、开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新局面的必然选择,也是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的必要措施。

  二、目前政府公物管理存在的问题

  从靖江市实际情况来看,近年来在政府公物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资产管理意识淡薄,职责不清。长期以来行政事业单位“重钱轻物”管理观念的盛行;由于资产产权不清,部分单位存在着认识不清的问题,没有深刻认识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国有属性,造成资产调剂困难和资产处置的随意,影响了资产的使用效率。

  二是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处置随意。思想上的轻视,导致国有资产在利用和管理上出现漏洞;有些部门的职责划分不规范,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处置权脱节,要进行跨单位、跨部门的调配很困难,造成产权虚置、管理缺位,甚至出现账面资产与实物资产不相符的现象。

  三是对闲置物资进行公开处置的不多,多数以“报废”名义处置核销固定资产,造成较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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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是政府在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临时机构在阶段性使用后由于资产管理不健全,往往是“人去楼空”造成浪费。

  五是由于目前我市尚未进一步健全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的相关制度,行政执法部门收缴的罚没物品和司法部门追回的赃物在存放、处置等环节存在一定的问题。

  六是单位分散保管闲置物资,不仅设施条件有限,而且增加单位行政成本和设施资源的浪费。

  三、建立政府公物仓的建议

  1.建立政府公物仓制度的原则

  针对靖江市实际情况,目前应建立公物仓制度。建立政府公物仓,目的是解决靖江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重复投入的浪费现象,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的管理和调拨,促进资源共享共用,提高公共物资使用效率,节约行政事业运行成本,推进节约型政府建设。在实际操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节约资源、物尽其用。在原《靖江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市级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基础上,增加“节约资源、物尽其用”的原则。

  (2)先进仓,逐步完善原则。近年来,政府公物仓作为一项崭新的制度,各地尚处于自行探索阶段。因此,靖江市建立政府公物仓也属于试点阶段,即使发布了《靖江市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需要不断完善,所以,建立公物仓本着“先进仓,逐步完善”的原则。

  (3)明确职责、相互配合原则。公物仓建设由于涉及部门利益,可能阻力很大,因此,需要在市政府的领导下,集多个部门的力量,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方式。①财政局是市级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综合管理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归政府所有,由市财政局(国资办)履行资产监督工作,并做好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的审核批准工作。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具体负责管理公物仓的事务。建立公物仓后,要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管理范围及对象。③主管部门负责优化本部门资产配置,促进本部门资产共享共用。④行政事业单位是国有资产的占用单位,其拥有所占用国有资产的使用权,并承担日常资产管理维护职责。⑤审计、纪检、监察等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国有资产占用单位(行政事业单位)的监管,应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国有资产的监督工作。确定科学合理的监督管理关系,集多个部门的力量,协调配合,是确保公物仓高效运转的重要保障。

  2.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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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实施主体是市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局(简称行管局)。在现行机关事务管理局对行政单位资产管理的基础上扩大范围,进行深化管理,实现公物仓的管办分离,能够减少财政部门具体运营工作,并可加以有效监督,充分实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有效配置。为了更好地管理公物仓,应相应增加行管局公物仓管理人员。

  3.管理制度与管理方式

  (1)明确管理制度。建设政府公物仓,首先需要有宏观的制度办法支持,因此要进行制度设计,建立完善的政府公物仓的制度体系,以便给政府公物仓的实施提供理论和制度依据。要制定发布《靖江市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等一整套制度,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政府公物仓的制度体系。

  (2)建立实体仓库,集中保管。由市行管局设公物仓仓库,进行集中管理。对于公物仓资产的管理分别有实物管理、账卡管理。对于实物管理,公物仓指定专人负责公物仓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公物仓资产进行分类保管、定期查验、及时维护,以保证资产性能的安全可靠。对于账卡管理,公物仓按规定设置“公物仓库存资产登记簿”和资产卡片,进行详细的登记,同时还须定期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3)建立虚拟仓库,分散保管(委托代管)。将一些不宜搬动、笨重的资产,还有专业性强、保管储存有特殊要求的特殊物资设备,在虚拟公物仓进行专账管理,委托资产所在单位暂时管理,使用权属于公物仓。通过在‘‘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设置“公物仓”栏目来设置虚拟公物仓,在这个信息系统中将可供调剂的国有资产向各行政事业单位公布,并接受调剂申请,虚拟公物仓的资产按“谁取得,谁保管”的原则进行管理,不另设机构,减少流通环节,避免集中存放占用空间大,保管成本高等问题。

  4.实施对象与资产管理范围

  (1)扩大实施对象。原来市行管局只管行政中心,现在要扩大到市级直属所有行政事业单位。

  (2)入仓的资产范围。基于对公物仓建设的调研、考察、实践情况看,资产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是在用资产。主要是指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需要配备的各种正在使用的财产物资,这些财产物资都要在虚拟公物仓中反映,以便相关管理、监督部门更加清楚地了解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在用、闲置、超标准等情况。

  二是闲置、超过标准、罚没等资产。包括:①闲置资产。主要包括不需用的资产、已更新淘汰但仍具有使用价值的实物资产。②超标准配置资产。超过规定配置标准,应上缴或处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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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③罚没物资。执纪执法单位的罚没物品、涉案物品等。④撤销后资产。被撤销的单位、政府临时性机构收回的资产和因单位合并后多余上缴的资产。⑤活动结束后资产。由财政负担经费举办的大型会议、展览、典礼、普查、调查等活动购置的资产。⑥捐赠资产。政府及部门接受捐赠的资产。⑦其他资产。其他收回的可以循环使用的物资。

  三是新增资产。实施公物仓制度后,用公共资金新购买的财产物资都必须进入公物仓。与市采购中心联动,建立政府集中采购储备资产配发机制。总而言之,公物仓的资产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在用资产;闲置不用或超标配置的资产、临时组建机构需要配备的资产、行政执法部门罚没的物资等;新增资产三大类内容。

  5.平台建设与操作流程

  (1)建立公物仓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公物仓要充分发挥作用需建立配套的信息系统。

  一是建立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管理动态数据库,在原有的资产管理平台软件上增加公物仓管理模块,将公物仓物资(包括在用资产)基础数据资料全部纳入信息化管理,全面、准确地反映资产的总量、构成、分布、变动等动态信息,为实现科学化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二是建立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信息平台,实时反映仓内库存资产的详细信息及增减变动情况,方便行政事业单位查询。同时,积极搭建财政部门与公物仓、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间的数据汇总、交换平台,为实现行政事业单位资源整合、共享共用和优化配置创造条件。

  三是建立公物仓资产的网上发布制度,依托互联网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资产的共享信息、处置信息等。

  (2)操作流程。通过设置合理的公物仓操作流程,从而建立起从“入口”到“出口”全生命周期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系。

  其一,公物仓资产的接收。资产的接收是对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罚没资产等资产的仓储和保管。具体可将资产接收分为资产验收和入库。资产验收是资产接收的初始环节,要验收资产的数量和质量,详细记录资产的状况。凡事属于应上缴公物仓的物资,由上缴单位填写“移交公物仓资产清单”,公物仓保管人员严格按照清单所列项目(包括移交单位、资产名称、数量、规范型号、原始价值等信息)逐一验收入库,交接双方规范办理交接手续。资产入库是对资产的安排放置,分类别地对资产放置,有秩序、有规律地放置资产,以便于后期对资产的使用、处置、转让。

  其二,公物仓资产的使用。公物仓存储的资产最终的目的就是资产的使用。资产使用可细分为调出、借用等。调出是行政事业单位对资产的无限制期限的使用,资产调出后的使用权和保管权全部归属于使用单位。公物仓资产经市财政局(国资办)审批同意调拨使用的,由公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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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仓根据“公物仓资产调拨报批表”办理出库手续。借用是行政事业单位对资产的有期限的使用,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资产,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公物仓,使用单位仅在短期内享有资产的使用权。借用单位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物仓办理借用手续,填写“公物仓资产借用清单”,经公物仓审核确认后规范办理出库手续。期限届满,资产归还公物仓,同时确保归还资产功能与借用时一致,如有损坏必须修复后才能办理归还手续。

  其三,公物仓资产的报废处置。资产报废处置的对象主要是无使用价值的资产。资产的报废处置需要对实物资产和账面资产进行核对、清点、盘查,确保处置得当,不浪费资产。对于单位申请报废处置的资产,经财政批准后,由公物仓予以甄别,原价较高或者有特殊情况的资产(例如电脑涉及保密)统一交到公物仓,由公物仓统一整理保管,然后由公物仓统一公开处置。对于价值比较低的资产(例如椅子等),经财政批准后,由行政事业单位自行处置。

  其四,公物仓资产的拍卖。对于已经进入公物仓,本市行政事业单位暂时不用又无法通过调拨渠道走出公物仓的资产,应严格执行《靖江市国有(集体)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文件精神,明确资产处置“以拍卖为主,残值作价处理为辅”为原则,通过规范实物资产转让程序、公开拍卖仍有使用价值的回收资产,最大限度地挖掘废旧资产在市场中的潜在效益,确保资产转让的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6.有效推进与监管并行

  (1)找准突破口,以点带面。公物仓制度的建立是个新生事物,实行过程中肯定有难度,一方面要督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将制度规定需要入仓的资产缴入公物仓,另一方面我们要抓住重点,以点带面,全面铺开。我们可以以新车购置为“突破口”,着力推进公物仓制度建设。在市属行政事业单位采取“缴旧购新”措施,在购车单位办理新汽车购置经费申请时,市财政局相关科室要及时通知并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将旧车上缴到政府公物仓;政府采购部门要在行政事业单位办理提车手续时,在购车单位出具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上缴车辆登记后,才能办理提车手续,否则一律不予办理。

  (2)增量资产统一配置。行政事业单位新配置资产,由公物仓集中统一采购,单位领取,列入单位部门预算。必须把公物仓的资产购置与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预算管理工作有效结合起来。

  (3)加强监管。政府公物仓是一个新的尝试,在实践过程中需要对其管理和发展进行有效的监督。可以建立网上监督系统,举报存在的违规违法操作,严格查处不合理不合法的做法,使得政府公物仓发挥实质作用。

  (责任编辑:王文龙)

篇十一:黄山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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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财政公物仓制度,落实资产管理办法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级政府主办或由部门承办的大型活动逐年增多,规模不断扩大,资产购置数量也呈不断增长的趋势,如何避免重复购建,又能保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好服务职能,节约有限的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强化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资产的管理。笔者认为,建立完善有中国特色的财政公物仓管理制度,是更好的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重要途径,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节约型社会的必然需要,本文将对如何建立完善财政公物仓制度进行有益的探索。

  一、建立财政公物仓制度的理论依据公物仓是指为进一步加强罚没物资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公物处置行为,确保企业国家财产和行政事业资产的保值增而规定的资产收、缴、用制度,目的是保证国有资产运行安全,提高国有资产利用效率。2009年5月1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2006年7月1日施行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都明确规定了加强了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规范,建立财政公物仓制度,可有效的实现对各类国有单位的资产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和统一处置,规范行政性罚没物资等非税收入的管理,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运作平台。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单位占有使用”的原则,今后各类国有单位的闲置、报废、超标和超配(编)资产、更新置换出来的资产、经政府批准举办的大型节庆和会议(文体和展览)等活动购置,或接收捐赠可循环使用的资产,一律缴入财政公物仓管理和处置。国有单位申请购置资产,凡公物仓内备有的物资,将从公物仓优先调拨给各单位使用。同时,对确实不需用的资产,面向社会按程序采取公开拍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处置。公物仓处置资产取得的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二、各地经验及主要成效(一)有力的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公物仓管理实现了执法办案与保管、处置罚没物资相分离,有效解决了以往执法办案、罚没物资管理和罚没物资处置工作方面职责不清晰、分工不明确、管理粗放的问题,又保证了国库的收益,有利于一线执法部门专心从事监管执法工作,防止干部利用查扣违法经营财物的机会产生不廉洁行为。(二)维护了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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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通过立健全公物仓管理制度,使各单位的增量资产和闲置、待处置等存量资产的管理得到加强和规范,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强化了监督管理。公物仓运行两年来,青岛市按规定开展了可调配物资的收缴工作,先后对亚洲外长会议、重要演出任务、青岛国际帆船赛、第八届全国小提琴比赛、清理浒苔、奥帆赛等全市大型活动购置的资产办理了入库手续,累计收缴各类可调配物资价值3733万元,有效避免了资产的流失,并为资产的调配工作提供了物质保障。

  (三)有效的盘活了国有资产存量根据公物仓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纳入公物仓管理的可调配物资进行了统一调配,如青岛市先后对2008奥帆赛非注册记者新闻中心、奥帆安保、奥帆赛开闭幕仪式工作部、十一运青岛组委会、援川办、市质监局等活动所需部分设备、车辆,从公物仓库调剂解决,累计调拨各类资产7384.06万元,有效盘活了公物仓资产,节约了财政资金,保障了相关部门工作开展,充分发挥公物仓资产调剂作用.(四)推进了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对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处置的规范,有利于促进政府资源的重新合理配置和共享共用,有利于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有利于推进节约型政府的建设,节约财政资金。如,青岛市财政局对通过进一步拓展公物仓的职能,对部分事业单位闲置不用的资产进行了无偿调拨。如将某校闲置的学员家具包括双层床280套、写字桌办公桌239套、长凳537个、衣橱书橱530套,调拨某区市两所困难学校,解决了受赠学校新学期开学面临的教学设施短缺的问题,使准备报废的物资设备又重新发挥作用,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财政公物仓实质是一种行政事业资产的精细化管理模式。通过财政公物仓,对行政事业单位设备购置等较大的支出严格控制,坚持“能不购置的尽量不购置,确需购置的尽量调剂”的原则,节约了行政开支.同时,将使用财政性专项资金一次性安排的大型会议、展览、典礼、突击性工作等所购置的资产,被撤消的临时性机构撤消后的所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闲置的固定资产以及有关罚没财物等全部纳入再分配管理。各部门、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购置的资产,原则上通过财政公物仓调剂解决,如果公物仓没有合适的资产可供调剂,在落实财政经费的前提下,由部门、单位通过政府采购渠道进行购置.(五)有利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在以往各类行政执法过程中,罚没物品的保管和处置基本由办案部门甚至办案人员一手操作,随意性较大,不利于队伍的廉政建设;没有规范的存放场地和统一的保管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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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有的罚没物品存放多年,损坏丢失等情况时有发生,容易导致行政诉讼和造成国家财产的损耗甚至流失;罚没物品的处置渠道和出口不尽规范.对罚没物品的销毁、变价处置、拍卖等,缺乏统一的标准,有随意处置的现象。有些单位随意指定拍卖机构和物品回收企业,既缺乏公平竞争,又容易导致不廉洁的行为发生.如何规范管理和妥善处置罚没物资,一直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罚没物资的处理是行政执法办案的最后环节,也是容易出现问题的重要环节。多年来,北京市等地的行政机关逐步施行了公物仓管理,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收取牟罚没物资统一上缴政府财政公物仓,由公物仓管理部门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置,有效的堵塞了资产管理方面的漏洞,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罚没物品公物仓制度以来,从机制上打造了执法腐败的防火墙,收到了明显成效,得到社会各界的积极评价,有效地促进了队伍的廉政建设.

  三、完善公物仓制度的主要建议(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为财政公物仓建设奠定制度基础一是制定国家统一的《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公物仓管理制度》等规范,为公物仓建设及管理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明确集中管理可调配物资的范围和集中管理物资的上缴、调配及处置程序,使公物仓运行有章可循。在资产“入口”环节严格按标准进行配置审批;在资产处置上,明确公开、公平的市场化操作原则;在收益管理上,进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二是建立健全集中管理可调配物资的财务管理制度.一是按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明确集中管理物资的实物管理由公物仓负责,会计核算由国库支付局负责的原则。国库支付局建立了集中管理物资的总账和明细账,准确反映管理物资的原价、增减情况,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制定物资仓储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定期盘点制度、处置拍卖制度,以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二)勇于创新,大力推进公物仓建设一是改变可调配物资的配备方式,实行集中购置,统一配备。对大型活动所需设备物资由财政公物仓根据需要集中购置、统一配备,不再为临时性活动或临时性工作专门安排设备物资购置经费。即对能由公物仓调配的设备物资,先从公物仓内调配;仓内设备物资不能满足需要确需购置的,购置经费不再核拨使用单位,由公物仓代为购置,调拨单位使用。调配和新购置的设备物资归政府所有,由财政公物仓负责管理,以减少资产的重复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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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物资收缴过程引入预算管理手段,实行无偿调用与逾期有偿使用相结合.单位使用公物仓物资,活动期间按规定的程序无偿调用,活动结束后按期缴回公物仓.未按期缴回的,督促单位及时上缴设备物资;逾期超过一定时间不再收回,由财政预算业务处按物资原价将经费指标从单位公用经费中划转至公物仓。划转款项用于补充公物仓购置其他需调配的物资,从而降低行政成本。

  三是制定特殊设备的管理和处置方式。对一些专业性较强、保管存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实行委托管理;对个别使用频率较低的设备,活动结束后可采用转让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处置所得按规定上缴财政。

  四是严格公物仓集中管理设备处置的审批程序.对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因其他原因需处置的设备物资,财政公物仓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制定切实可行办法,管好公物仓一是严格公物仓资产管理.公物仓资产应当实行:专库存放、专人保管、专户管理。政府组建临时机构、举办大型会议(活动)所需的除一次消耗品外的资产,由牵头部门提出申请后从公物仓借用,其它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因临时或突击性工作需要而单位又不能调剂解决的资产,也可从公物仓借用或租赁。借用或租赁期满,使用单位应及时将资产交回公物仓。对更新换代较快的自动化办公设备,公物仓将及时进行调剂使用,避免造成损失和浪费。不但有效地满足了活动的需要,而且资产能够循环利用,充分发挥了资产的使用效率.二是把好公物仓监督关.公物仓管理的整个工作流程,突出体现了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这是堵塞工作漏洞的有效手段,确保公物仓管理起到规范执法、防治腐败行为的治本作用.总之,财政公物仓管理制度的实行,对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节约型机关和建立资源共建共享共用机制,都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符合国有单位、机关的实际情况,具有很强的推广价值和可复制性.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宣传力度,督促责任单位将应纳入公物仓管理的物资及时入库,充实库存物资,并结合中央关于资产管理改革的有关方针政策,开展先进经验的交流与推广,进一步拓展公物仓的职能,加强政府资源的共享和整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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