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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3篇【优秀范文】

时间:2023-01-05 09:18:02 来源:网友投稿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1  第一条为了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3篇【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2023年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3篇【优秀范文】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1

  第一条 为了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 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制定具体办法。

  第五条 信托当事人进行信托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公*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

  第一节 委托人

  第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第二十二条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

  前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委托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第二十三条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第二节 受托人

  第二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第二十七条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

  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第三十条 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同一信托的受托人有两个以上的,为共同受托人。

  共同受托人应当共同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规定对某些具体事务由受托人分别处理的,从其规定。

  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意见不一致时,按信托文件规定处理;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共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人对共同受托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对其他受托人同样有效。

  共同受托人之一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受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

  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信托文件未作事先约定的,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作出补充约定;未作事先约定和补充约定的,不得收取报酬。

  约定的报酬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增减其数额。

  第三十六条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第三十七条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所受到的损失,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第三十八条 设立信托后,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辞任。本法对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辞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 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

  (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

  (五)辞任或者被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监护人、清算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

  第四十条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依照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

  原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和义务,由新受托人承继。

  第四十一条 受托人有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职责终止的,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

  前款报告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认可,原受托人就报告中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原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共同受托人之一职责终止的,信托财产由其他受托人管理和处分。

  第三节 受益人

  第四十三条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第四十四条 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共同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享受信托利益。信托文件对信托利益的分配比例或者分配方法未作规定的,各受益人按照均等的比例享受信托利益。

  第四十六条 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

  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信托终止。

  部分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被放弃的信托受益权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

  (一)信托文件规定的人;

  (二)其他受益人;

  (三)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第四十七条 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受益人可以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委托人享有的权利。受益人行使上述权利,与委托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受托人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行为,共同受益人之一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撤销裁定,对全体共同受益人有效。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3

  第五十条 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一)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二)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三)经受益人同意;

  (四)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第五十二条 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但本法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五)信托被撤销;

  (六)信托被解除。

  第五十四条 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

  (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

  (二)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第五十五条 依照前条规定,信托财产的归属确定后,在该信托财产转移给权利归属人的过程中,信托视为存续,权利归属人视为受益人。

  第五十六条 信托终止后,人民法院依据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原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以权利归属人为被执行人。

  第五十七条 信托终止后,受托人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信托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信托财产或者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第五十八条 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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