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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的多元发展与创新

时间:2022-10-30 14:36:02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 社会体育指导员是我国发展全民健身事业的重要力量,国家通过相应的法律制度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予以规范和保障。以《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颁布实施为标志,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在长期的实施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和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两支队伍与两类制度的并行状态,同时各地又进行了将有关岗位人员培养为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积极探索。论文分析了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的多元发展态势,针对现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不能完全适用一些新类型社会体育指导员发展的情况,对设立社工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新制度类别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分类推进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建设发展的有关建议。

关键词 社会体育指导员;法律制度;公益;职业;多元发展;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G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90(2014)05-0097-06

1994年6月10日,原国家体委颁布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正式施行。以此为标志,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这一改革开放后较早建立的群众体育工作制度进入实际运行阶段。二十年来,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获得了明确的法律和工作地位而持续地发展,在全民健身活动的蓬勃开展和体育法治建设的不断加强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在经济社会和体育事业的迅速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日益深化中,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的内涵日益丰富,逐渐分化为多样类别,并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逐步推进,需要不断进行制度架构的完善与创新。本文拟对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发展中所呈现出的多元态势作出梳理,对设立纳入社会工作体系或比照建立社会工作类型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创新进行探讨,以更好地适应社会治理和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以及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1.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的逐步发展

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体育健身日益成为人们生活方式的重要内容,并在体育健身活动组织化程度的逐步提高和科学健身指导需求的日益增长中,孕育和涌现出一些为群众健身提供组织指导服务的工作骨干。根据这一现象并参考国外建立体育指导制度的经验,在1988年开始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草案)》以及其他有关文件中,逐步提出了建立社会体育指(辅)导员制度的问题。在原国家体委群体司的领导下,在原天津市体委拟制地方群众体育辅导员管理文件的基础上,原天津市体委和天津体育学院自1991年合作建立的课题组通过深入调研论证和反复文本起草,完成了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的研究并被行政决策采用进入立法程序。1993年12月4日,原国家体委以19号令颁布了《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以下简称《等级制度》),自1994年6月10日施行。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群众体育领域制定较早的一部属于部门规章层次的立法文件,标志着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的正式建立与运行。随后,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得到1995年相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立法确认,获得了国家推行实施的重要法律地位,并通过一系列实施推动,产生了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和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积极效果,日益彰显出这一体育制度创新的重要价值。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刘鹏在2009年的一次讲话中再次对其进行了高度的评价: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是1993年提出来的。当时提的这个事情,用今天比较时髦的话说叫文化创意工程,而且是伟大的文化创意工程。1993年提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思路,真是很不容易,是很有远见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日益推进和体育产业化的逐步发展中,体育健身服务业日渐兴起,商业化的体育健身场所和经营活动不断增多,体育健身消费群体逐步扩大,从而形成了职业体育健身指导服务一定的规模化需求,相应地使建立职业体育健身指导队伍并对其进行制度确认与管理成为现实需要。1998年,国家体育总局提出了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制度的思路,在与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协商后专门设立了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正式进入我国的职业分类体系。1999年10月,国家体育总局组织北京体育大学、首都体育学院等单位人员建立的研制组,开始对构建我国的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技能鉴定体系进行系统的研究,完成了《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职业标准》)的研制。2001年8月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该标准并同时施行。其后,国家体育总局举行《职业标准》颁布新闻发布会,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衡量与利用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能力和劳动资源的角度明确了《职业标准》的重要意义。《职业标准》的出台,表明了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在制度层面的能动适应和创新调整,对《等级制度》中从事经营性指导活动的社会体育指导员职责标准作出了具体规范,实现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对《等级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国家体育总局2003年在部分地区进行《职业标准》施行试点之后,2005年开始在一些省市建立体育职业技能鉴定站,逐步展开实质性的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鉴定工作。

为了纠正因实施《职业标准》而要求社会体育指导员整体向职业资格制度过渡的认识错位,国家体育总局于2002年及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等级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又通过《<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二期工程第一阶段(2001-2015年)实施计划》,明确了继续实施《等级制度》和稳步推行《职业标准》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思路。在开展相关调研探讨的基础上,国家体育总局于2005年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意见》,强调公益和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都是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两种类型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将并存发展,相互促进,并按照各自的工作方式共同为全民健身事业作出贡献,指明了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进一步发展的方向,有力地保证和促进了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得以继续顺畅地推进实施。

我国成功举办北京奥运会后,体育发展进入建设体育强国的新阶段。2009年,国务院相继设立了“全民健身日”和颁布实施《全民健身条例》,反映了中央政府将体育工作重心向全民健身转移的政策布局。国家体育总局领导也特别强调,建设体育强国必须以突破性的思维措施推动全民健身的跨越式发展,而且将抓好社会体育指导员作为全民健身突破发展的“牛鼻子”,强调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要有更大的发展,并相应采取了一系列实质推进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发展的组织和政策措施。这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的更好实施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也对现行制度文件存在着某些不适应缺陷而要加快修订完善提出了迫切的要求。在课题组对制定新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规章进行多次反复研讨论证的基础上,2011年10月9日,国家体育总局以第16号令公布了《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11月9日起施行。《管理办法》自施行起,《等级制度》即行废止。《管理办法》以更加全面和可操作性的规范内容,成为当前推动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制度化发展的新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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