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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谈话范文大全18篇

时间:2022-11-09 10:54:01 来源:网友投稿

监督谈话范文大全18篇监督谈话范文大全  XX公司纪检监察机构谈话笔录范文  __公司纪检监察机构谈话笔录模板谈话时间::___年年___月月___日日___时时___分谈话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监督谈话范文大全18篇,供大家参考。

监督谈话范文大全18篇

篇一:监督谈话范文大全

  XX公司纪检监察机构谈话笔录范文

  __公司纪检监察机构谈话笔录模板谈话时间::___年年___月月___日日___时时___分谈话地点::谈话人::记录人::谈话对象::性别::政治面貌::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家庭住址::身份证号::手机::谈话内容:

  

  问::我们是___纪委的工作人员,受组织委派今天找你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希望你实事求是地回答问题,配合组织调查,不得隐瞒、捏造、夸大和缩小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你听明白了吗?

  答::听明白了。问::请介绍一下你个人的基本情况。答::问:答:问:答:谈话对象签名____或押印:问:答:问:上述问题你还有需要补充说明的吗??答:没有了。问:你有哪些资料可以向组织提供?答:问:谈话中我们有无体罚打骂、逼诱供等违纪行为?

  

  答:没有。问:你以上所讲是否属实?答:全部属实。问:请你把以上__页谈话笔录认真阅读核对一遍,如果与你的陈述没有出入就签名____押印?答:好。谈话对象签名____或押印:

  

  

  

篇二:监督谈话范文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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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委诫勉谈话记录范文两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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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一:纪委实行诫勉谈话制度的规定为了更好地履行纪委工作职能,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竭制和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特制订以下规定。一、谈话适用以下几种事项:1.由信访、举报及其他渠道反应的一般性问题,经核实后需与举报人见面。2.信访或其他渠道,反应意见相对集中的问题,需要核实并督促纠正。3.领导干部存在违纪的苗头性问题。4.其他需要实施谈话诫勉的事项。二、谈话人不得少与两人,并做好记录。三、谈话人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谈话人向被谈话人介绍反应的问题,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2.被谈话人就反应的问题作出个人陈述、说明或书面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3.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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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4.谈话人应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5.被谈话人对谈话人所提要求应表明态度,积极配合。篇二:《廉政制度(诫勉谈话等)》诫勉谈话制度为了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与管理,促进干部廉洁自

  律,有效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诫勉谈话适用于以下事项1、有信访或其他渠道反映,涉及到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需要听取本人意见、早打招呼的。2、经帮助教育仍无改进,需进一步批评教育,促其重视,使之改正的。3、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批评提醒、引以为戒的。4、其他需要实施诫勉谈话的事项。二、诫勉谈话的对象水产系统全体工作人员。三、确定诫勉谈话对象的程序对工作人员的谈话,由局党政领导决定,并及时向局纪委通报诫勉谈话情况。四、主谈和参与谈话的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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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局中层干部的谈话,一般由局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主谈;与一般的工作人员的谈话,一般由该科室的领导或负责人主谈,可请纪委人员参加。

  根据需要,局党委可直接对有关人员实施谈话。五、谈话的主要内容1、向被谈话人指出反映的问题,说明谈话的目的。2、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或检讨。3、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情况,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

  今天小编特意准备了部队驾驶员个人对照检查模板,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精彩内容更新尽在这里,敬请关注。

  在这春暖花开的季节里,通过这次学习以总参下发的《关于加强车辆安全管理的通知》以从严治军、依法治军针对驾驶员专项整顿教育和集团军针对四类人员集训,对自己当兵、成为一名合格驾驶员、一名公勤人员以来,根据驾驶员整顿教育和四类人员集训对照个人的思想、作风、纪律、管理、技术五方面自查自纠。

  1、查思想。在思想方面上,出现了思想不稳定现象,思想不够牢靠,心存着侥幸心里,做为一名军人,一名军车驾驶员,一名首长驾驶员,给自己有点放松思想,欺瞒领导,对个人军容军纪不严,法规观念淡薄,开车时感觉自己开的是军车,可以开快车,闯红灯,视交通法规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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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车不及时,私自出车,服务不够热情,思想不够紧张。没有深刻认识驾驶行业中一个个鲜活的例子及安全隐患的严重性。

  2、查作风。在作风方面上,个人作风不够紧张,一日生活制度坚持不够好,次日起床不按时,直接影响了第二天的工作,军容风纪差,没有按规定着装。做为军人及一名军车驾驶员,有着开快车开霸王车开赌气车的现象,虽说没有出现什么情况,但直接影响着军人形象和个人素质。3、查纪律。在纪律主面上,个人纪律不够严谨,做为一个老兵,没有能够严格要求自己,视部队纪律当儿戏,有时不参加集体活动,不出早操,私自外出,严格的违反了部队纪律,在开车时,有闯红绿灯,开快车,逆向行驶,违反交通法规现象,对部队纪律和交通法规意识淡薄。4、查管理。在管理方面上,有时无视部队管理,不听从队领导按排,不及时参加教育,思想上不重视,有时还以出车为由不参加教育,对部队的管理和各项规章制度不够重视,心存侥幸心里,把部队管理和车队管理当做任务来完成。5、查技术。在技术方面上,个人不能说很好吧,也可以说良好,在入伍前就在地方参加过驾驶培训,又开过两年车,学习过汽车构造和汽车修理,到部队又进行了再深造,但这种麻淠思想不可有,让自己可以学习深造的地方还很多,在开车时有时不注意车辆的小毛病,缺乏个人的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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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患意识。纠正措施:经过这次专项教育整顿和四类人员集训及对自己的隐患排查,思

  想、作风、纪律、管理、技术五方面查出来的问题都是部队上对我们这些驾驶员非常敏感的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调整好心态、从自己问题纠正问题,不遗漏问题,不留死角,提高思想认识,保持清醒头脑,不心存侥幸,不以身试法,认真学习条令条例,尊规守纪,提高个人作风修养,严正自我军容军纪。不开快车,不开霸王车,不酒后驾驶机动车,不私自出车,以做尊章守纪模范、树军车良好形象为标准。解决个人安全管理的突出矛盾,从一名合格军人做起,遵守好部队制度和条令条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从思想作风纪律上重示起来,保证在各项任务面前能够静下心来,让各项任务可以安全进行到底,决不为完成任务而完成任务,坚决提高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安时到位、安时完成,决不因个人原因影响到集体、影响到单位。严格落实一日生活制度,工作日按照规定着军装,决不混穿;加强个人思想、作风、纪律、管理、技术等观念,摆正自己的位置;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晚上熄灯后尽早睡觉,决不因睡眠不足而影响工作。

  以上是本人的自查自纠,如有不足之处还望大家批评指正。

  一、自我分析1、我的性格:大家都说我是一个活泼开朗的人,很善于与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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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缘也比较好,但是很多时候在一些场合缺乏自信,有的时候患得患失,总是考虑的太多,所以错过了一些很好的机会。从小到大都比较要强,不服输,总想必别人做的更好,不过来到大学,发现人外有人,天外有天,所以开始懂得只要自己努力了就不后悔,不管结果是不是第一,只要自己尽力了就是最好的了。性格比较直爽,有的时候容易伤人,虽然在尽力在改变,但是还需要进一步改善。我是个很好的合作伙伴,做事踏实认真,大家交给我的事情总能很好的完成,一丝不苟。

  2、我的兴趣:喜欢看电视,看报纸,上网,逛街,打羽毛球等。很喜欢玩,但是也很关心时事和政治方面的新闻,可以说爱好广泛,但是没有什么很专一能做好的事情。

  3、我自己认为所具有的能力:现在在班级里担任班长,所以在这一年里,自己的很多能力都有所提高。比如,在协调班级工作中,增强了合作意识,并提升了统筹规划的能力,在工作中,可能会遇到一些摩擦,在解决这些小摩擦的过程中,我也提升了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也具有了一定的与人交流沟通和组织各种活动的能力。

  4、我的价值观:我自己感觉我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都比较正确,信仰共产主义,而且一直坚信,人一生不能只为了钱去追逐,最有意义的一生是活的快乐幸福,而不是为了追逐金钱和奢侈的生活。

  5、我的优势和劣势:优势,我的人缘还可以,善于与人交流,还有在组织活动等方面有一定的组织能力,性格比较开朗,能够很好的调节自己的心情。比较要强,做事踏实。劣势,缺乏恒心,自制力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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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较差,不能很好的控制自己,有的时候性格太直了,有什么说什么,容易伤害到别人。

  6、我的技能:英语比较好,计算机常用软件的使用,口语表达能力比较强,善于学习新事物。

  二、专业就业前景分析我所学的是自动化专业。与本专业就业领域相关联的行业在近年来借助市场经济的搞活和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也获得了飞速发展。民航、铁路、金融、通信系统、税务、海关等部门的自动化程度越来越高,科研院所、高科技公司也借助强大的人才优势,发展迅猛。未来随着自动化技术应用领域的日益拓展,对这一专业人才的需求将会不断增加,自动化专业的毕业生也将借助这一技术的广泛应用而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经济发展的各个环节找到发挥自己专长的理想位置。虽然现在的自动化专业就业形势较为理想,但是如果在专业课程上没有很过硬的技术,就很难找到一个满意的工作。由于对技术的要求较高,而在大学本科阶段有很多东西都学不到,所以我要考研,考本专业的研究生,继续深造,争取能够在对口专业找到一个工作。虽然,对于一个女生来说,学习自动化专业比较困难,但是如果坚定了信念,并努力把它学好,应该没有什么做不到的事情。既然选择了远方,便只顾风雨兼程,在今后的几年里,我也要努力的学习自动化专业就业时所要求的职业技能,争取能够在四年里有社会实践的机会,在实践中找到培养自己的专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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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职业选择分析1、在选择职业时遇到的最大困难和困惑:我现在学习的专业是自动化专业,如果我从事本专业工作,那么就需要我有很扎实的专业基本功和基础,但是现在我所学习的编程等内容对我自己来说有一定的难度,不而且对这些内容并没有很深的兴趣,只是在一点点的培养。第二,现在全国开展此专业的学校有很多,而对于此专业我们学校并没有什么竞争力,所以不知道自己以后能不能找到合适的工作,也不知道今后能不能胜任自动化专业的工作。2、我的职业选择:第一,是电力工程师;第二,是大学老师;第三,是考公务员。3、我的选择路径:考研4、SWOT分析内部环境因素优势因素(S)1.有学习新知识的能力2.目标明确3.善于动脑思考4.分析问题的能力比较强5.英语水平较高6.求职能力强7.情商较高,综合素质比较强弱势因素(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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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专业知识水平不够2.做事毛躁,不耐心3.自己努力不够外部环境因素机会因素(O)1.所学专业很好。获得工作机会不错2.工科专业缺口,需求量较大3.我们毕业时,金融危机逐渐减轻威胁因素(T)1.女生工作不好找2.全国开设此专业的学校很多,竞争压力较大3.大学生就业形势紧张SWOT分析:我的性格的严谨等方面都很适合这个职业,而且综合素质比较高,比较有竞争力,而且现在大环境上此专业有一定的缺口,因此就业相对比较容易。但是作为女生有一定的劣势,就需要我去学好专业知识,在其他方面超出男生,才能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5、我的职业目标选择的工作内容和胜任条件工作内容:1、研究指定电力系统的规划立项,进行投资概算。2、负责电力设备的设计工作。3、研究开发电力设备安装施工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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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负责相关发电设备运行的技术督导工作。5、分析和处理电力设备安装、调试、检修和改造中的技术问题。职业概述:电力工程师是从事电站与电力系统的勘测、规划、设计、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电网调度、用电管理、电力环保、电力自动化、技术管理等工作的电力专业工程技术人员。胜任条件:我学习的专业和本职业的要求相关,如果研究生毕业后参与此工作,在专业上的知识应该就够用了。我比较认真,在技术工作中可以很好的完成任务。我的合作能力比较强,可以建立一个很好的合作团队。6、与职业选择目标的差距:主要是在专业知识上,还有很大的差距。第二,是耐心做事的能力,工程师,以后的工作很可能会比较枯燥,比较复杂,这就需要我有很强的耐心,和对工作的热爱。这也需要我在今后的学习中不断努力提高。四、未来三年的行动计划:1、20xx年暑假:进行实践活动,在活动中提升自己的吃苦耐劳和团队合作能力。并在世博会期间去参观,因为在世博会上所展出的很多是我们专业最高水平的产品,最高的技术展示,所以很有必要去参观并仔细了解它们,提高自己的创新能力。2、20xx20xx学年:大二是专业课最多的时候,因为我要从事本专业工作,并想考研,因此,大二一定要抓紧一切时间努力学习,并加深编程知识,如C语言和C++,这是以后学习的基础,一定要打好基础。大二的实验课程明显增多,一定要把学习与实验相结合,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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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的是动手能力,一定要在实验里多锻炼多学习。争取参加数学建模大赛,并申请URTP项目,帮助老师做一些项目。

  四六级:在12月份考过英语四级,在20xx年6月考过英语六级,并争取考过计算机三级。

  奖学金:争取在这一学年,每科成绩都过80,争取获得专业奖学金。

  入党:好好表现,向党组织靠拢,起好带头作用,争取入党。体育:加强锻炼,争取减肥15斤。提高体能,为了今后的考研的辛苦学习和高强度的工作提前锻炼好身体。3、考验计划:20xx20xx学年这考研的冲刺时刻,大部分的时间就要放在考研上,并参加考研辅导班,争取考上自己理想的专业的研究生。20x年6月开始,关注考研动态,在英语方面开始背单词和课文,报考研英语辅导班,开始向考研方向学习英语。报考争执辅导班。20xx年8月开始,从头复习高数线代等,按章节排好复习,掌握复习时间。实习计划:我们学院大三有金工实习,争取在这些实习过程中,提高动手能力,为以后的工作打好基础。要做一个有理论也有时间的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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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监督谈话范文大全

  XX公司纪检监察机构谈话笔录范文

  谈话时间::XXX年年XXX月月XXX日日XXX时时XXX分谈话地点::谈话人::记录人::谈话对象::性别::政治面貌::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家庭住址::身份证号::手机::谈话内容:

  问::我们是XXX纪委的工作人员,受组织委派今天找你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希望你实事求是地回答问题,配合组织调查,不得隐瞒、捏造、夸大和缩小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你听明白了吗?

  答::听明白了。问::请介绍一下你个人的基本情况。答::问:答:问:答:谈话对象签名或押印:问:答:问:上述问题你还有需要补充说明的吗??答:没有了。问:答:

  问:谈话中我们有无体罚打骂、逼诱供等违纪行为?答:没有。问:你以上所讲是否属实?答:全部属实。问:请你把以上XX页谈话笔录认真阅读核对一遍,如果与你的陈述没有出入就签名押印?答:好。谈话对象签名或押印:

  

  

篇四:监督谈话范文大全

  党风廉政谈话记录范文3篇

  党风廉政谈话记录范文3篇

  党风廉政谈话记录范文篇一:

  党的十八大对新时期的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医疗卫生行业当前反腐形势严峻,唯有提高思想认识,防微杜渐,不存侥幸,牢固构筑起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时刻保持警觉,时刻敲响警钟。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要求医务人员要坚定理想信念,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坚决遏制收受红包、回扣行为,杜绝乱检查、乱收费现象;要求各采购部门严格执行设备、物资、耗材及药品等引进、采购制度,确保程序到位。廉政谈话是组织对大家的爱护和关爱,在今后工作中更为严格地要求自己,时刻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及历史和时间的考验,努力为医院的发展作出贡献。

  廉政谈话是教育、保护重点岗位工作人员、提高廉洁自律意识的重要举措,是每年党风廉政和反腐纠风工作的重要

  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约谈话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开展两个责任约谈,是体现教育在先、预防为主的要求,将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关口前移,做好事前控制,是为了保证权力真正沿着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运行。要深刻认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新时期党的一项重大的政治和历史任务。学校如果党风不正,作风不好,势必影响校风、教风和学风,影响学校的改革发展大局。对干部个人而言,作风不正,滥用权力,以权谋私,不仅害党、害国、害民,还害家、害自己、害单位。要准确把握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基本内涵和具体要求。落实两个责任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关键,能否落实好两个责任直接关系到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成效。要抓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主体,党政一

  把手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要承担一岗双责的重要责任,要树立好主体意识,落实好主体责任。结合医院实际,对全院干部提出如下要求:

  一是要更加自觉地加强党性修养,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二是要努力实践党的宗旨,一心为员工、为患者服务;三是增强底线意识,坚守清正廉洁;四是要摆正位置,自觉接受监督;五是坚定信心,开拓进取,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

  关于卫生计生系统八起违纪违法典型案件的通报谈起,从反腐风险点、卫计委提出九不准、并结合医疗中心工作等方面强调我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并希望:

  每位要筑牢思想防线、珍惜政治生命和政治前途、管好自己和团队。郄明蓉副院长对分管科室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工作做了强调。要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一定要理清责任、落实责任,要强化责任追究。要坚持常研究、常部署,做到抓领导、领导抓,抓具体、具体抓,务必种好自己的责任田。一是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这是一项长久的、艰巨的工作,要高度重视;二是要坚持实行管好行业必须管好行风,实行一岗双责三是要把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和纠正购销领域的不正之风,同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确保有的放矢,取得实效。

  党风廉政谈话记录范文

  篇二:

  谈话人姓名XXX职务XXXXX约谈对象姓名XXX约谈对象职务XXXXX约谈时间XXXXX

  约谈地点XXXXXX约谈内容

  1、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高廉洁自律意识等方面的要求;

  2、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易发生的问题及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需要办理事项做好谈话记录,有问题及时整改。党风廉政谈话记录范文

  篇三:

  被谈话人职务工作单位谈话人记录人地点时间201X年7月26日谈话内容:

  根据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文件精神要求,今天和你进行

  廉政谈话,

  我们要从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深刻查摆问题,剖析自我,严肃

  认真,实事求是,以达到查问题、促工作、改作风的目标,以促进林业工作的更好发展。

  1、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结合本部门实际推

  进工作情况?

  我坚决拥护和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各项重大决策部署

  ,在

  实际工作中,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认真扎实推进自己所负责局安全生产工作,始终把工作放在第一位,积极落实上级和职责要求,强化宗旨意识,认真履行职责,为促进林业发展积极工作。

  2、对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县委十项规定和林业局相关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县委制定了十项规定,林业局也对廉政建设防范机制做出了规定。我认真学习了这些规定,并和自身具体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改变自身工作作风,思想作风和学习作风,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忠实履行好作为党员、干部的工作职责。

  

  

篇五:监督谈话范文大全

  关于纪检监察约谈材料(精选范文5篇)

  纪检监察约谈材料5篇第一篇:纪检监察约谈材料纪检监察工作汇报材料近年来,公司在上级党委、行政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实施纲要》的要求,紧紧围绕主题工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不断增强廉洁教育的说服力、吸引力和感染力,较好地实现了纪检监察工作同各项工作的相互促进和协调发展,有力地推动了公司又好又快地发展。一、主要做法1、以创建“四好”领导班子为抓手,增强管理人员廉洁从业意识,落实反腐倡廉责任制在每年的职代会上,公司党委都要同所属各单位签订反腐倡廉建设责任书,明确了各级党委及干部在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中应做的各项工作及应负的职责,做到了反腐倡廉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各单位及部门切实按照反腐倡廉建设责任书认真做好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坚持中心组学习、三会一课、撰写学习心得等形式,认真学习党章、惩防体系建设《工作规划》及中央、自治区、集团公司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论述和规定,深入开展党风党纪教育,不断提高廉洁自律意识。在日常工作中,鼓励创新,讲真话,办实事。强化不做为就是最大的腐败的观念。公司对新任管理人员都要进行任前谈话。对关键岗位人员及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廉洁约谈。公司党委及所属各单位在职代会上领导干部都能以书面的形式递交述职述廉,并将贯彻执行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职代会述职的一项重要内容向职工代表陈述。司各单位党政领导坚持对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廉洁党课教育。通过教育使各级管理人员廉洁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2、强化关键岗位人员廉洁教育,创新教育形式,营造浓厚廉洁文化氛围加强关键岗位人员廉洁教育工作,公司每年对关键岗位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在办公信息网上公布,下发全年廉洁教育计划,制订了《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并积极开展廉洁辨识活动。在销售、物流等重点领域开展廉洁风

  险防控管理。为加强关键岗位人员廉洁奉公的自律意识,公司采取座谈会、廉洁约谈、案例教育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关键岗位人员廉洁教育。

  积极开展典型示范教育。大力宣传和学习优秀共产党员和先进人物的事迹通过学习各类先进人物事迹认真实施自我教育。同时,积极组织党员干部前往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接受爱国主义教育,不断注入廉洁思想,廉洁意识,营造廉洁文化的良好氛围。同时,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以违法、违纪案件实例、每年通报的违纪案例等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深入的廉洁教育,不断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3、开展廉洁承诺,积极创建“双优工程”。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专门下发了《招投标管理办法》对设备、工程、物流等招标工作全程进行有效监督。严格执行金属制品公司自主招投标的管理制度,在招标中必须经专家库评审。协同生产技术部、财务等相关部门,对料单领用、废旧物资出厂等进行了全面的自查。所属各单位都制订了料单使用、废旧物资出厂的相关管理办法。4、引进计算机管理系统,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公司引进了先进的计算机管理系统,积极研发了系统(采购、生产、销售及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利用办公自动化系统,网上印鉴审批流程,权限严格按宝钢集团及八钢公司程序设定,有效地防止了违规操作。5、多措并举,规范管理,堵塞漏洞。在领导人员中执行“三谈两述”、“礼品、礼金登记”、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廉洁承诺、职工测评、民主评议、三重一大决策、创建四好领导班子等制度,积极营造廉洁诚信、依法经营的良好氛围。抓住职工关心的热点、企业改革的难点、廉政建设的焦点问题进行公开,接受职工监督。6、积极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达到以月促年的效果。在每年七月自治区党风廉政教育月中,公司围绕廉政教育月主题,及时召开党员干部大会进行宣传动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活动的通知精神,制定了党风廉政教育月的活动安排,各党支部也及时制定了各自的细化活动

  方案,并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在党员和职工中进行广泛宣传,积极开展廉政宣传教育活动,达到以月促年的良好效果。

  二、工作存在的不足:

  我们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得到了上级领导及部门的认可,但还存在不足:我们在工程管理、采购、销售等流通环节关键岗位管理仍有上升空间。

  三、今后效能监察工作思路

  1、落实责任,督促考核,在绩效考核要严格体现出廉政建设工作内容。

  2、发挥优势,创新载体,彰显主题,切实将廉政建设工作落到实处,形成浓厚的氛围。

  3、降低生产成本,完善规章制度,提升管理水平。

  4、加强内部审计、稽查工作向制度化方向发展。

  5、关键岗位人员要定期进行交流。

  6、处理好权力—集中—监督三者之间的关系。

  7、继续坚持厂务公开。

  8、充分发挥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会的作用。

  第二篇:纪检监察约谈材料

  案例分析

  一、案情简介

  扆某,中共党员,2022年被任命为某市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

  副总经理,分管负责公司办公室、人事、保卫等工作。2022年5月,扆某与两名同学共同筹资310

  余万元,在家乡村边租赁了9亩地,建造了一座库容1200吨的果品冷藏库,主要储藏该村及周边果

  农生产的苹果,以赚取果品存库费。

  分歧意见

  关于扆某的行为定性,主要存在两

  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扆某的行为违反了《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属于

  非法经营同类业务违纪行为。

  另一种意见认为,扆某的行为违反了《党纪处分条例》第七

  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属于违规经商办企业违纪行为。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

  二种意见。

  非法经营同类业务行为,是指国有企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国有企业(公司)同类的业务,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其

  违纪构成四要件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有企业(公司)的管理人员;主观方面存在故意,

  即明知同业经营是违纪违法的而仍然实施;客体上侵犯了国有企业(公司)的利益;客观方面表现

  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国有企业(公司)同类的业务,

  并获取了非法经济利益。

  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是指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员干

  部以及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行为。

  其违纪构成有个四要件:一是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包括三类: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员

  干部,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的党员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公司)中的党员领导干部);

  二是主观上为故意;三是客体上经商办企业违纪行为既违反廉洁自律制度,又破坏了党和国家机关、

  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四是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党和国

  家有关规定,私自经商办企业。

  从非法经营同类业务违纪行为与违规经商办企业违纪行为

  的定义以及违纪构成的四个方面来看,二者在主体上有重合部分,即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均可成为

  二者的主体。二者在主观方面均为故意。从客体上看二者虽有差异,但这种差异并不显著,仅仅据

  此难以区分,而且,二者在客观方面均表现有在国有企业(公司)任职之外还自己经营着企业(公

  司)的相同情形。由于二者具有诸多相同相近之处,故而在实践中极易将二者混淆。

  但是,

  在客观表现方面,从非法经营同类业务违纪行为与违规经商办企业违纪行为存在明显的、较大的区

  别,即非法经营同类业务违纪行为的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

  职的国有企业(公司)同类的业务,而违规经商办企业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在客观方面不要求行为

  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且经营的企业不强调为同类业务。

  结合本案不难看出,扆某行为不

  属于非法经营同类业务的行为,因为他与两名同学共同经营的果品冷藏业务与其所任职的水泥有限

  责任公司的主营业务——水泥的生产、销售根本不是同一类业务。

  问题的焦点是在于,有

  人会认为《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前款所列人员以他人名义登记注册企业

  (公司),实则本人经营的”,是指不论行为人所经营的业务是否与其所任职国有企业(公司)经

  营的业务相同,均构成非法经营同类业务违纪行为。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所预构的经营情形是:1、自己经营,即指行为人自己投资,

  自己负责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自己获取经营利润;2、为他人经营,是指同类业务企业(公司)

  为他人所拥有(即他人投资),行为人只负责为他人经营,行为人获取经营报酬。以上两种情形都

  是指经营同类业务,但第二款可以看作第一款的提示性条款,是对第一款的补充,意在提示执纪者

  “以他人名义登记注册企业(公司),实则本人经营”实质上也属于行为人自己经营企业。也就是

  说,如果行为人所经营的业务,与其所任职的国有企业(公司)经营的业务不是同类,那就不能按

  非法经营同类业务行为定性处理。

  因此,在明晰上述观点后,反观扆某的行为,则完全符

  合违规经商办企业的四个构成要件。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违规经商办企业违纪行为。

  二、案情简介

  李某,中共党员,A公司(国有参股公司)董事长,系某事业单位委派到

  该公司从事公务的专职人员。

  2022年1月,A公司成立期间,李某等25人(均系国有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以自然人股东身份出资340万元入股A公司,其中李某出资70万元。2022年9月,

  李某与该公司财务总监王某等6人(均系A公司自然人股东)商议后,利用职务便利,伪造虚假手

  续先后两次从A公司套出资金340万元,全部用于返还上述25名自然人的股本金,李某实得70万

  元。2022年至2022年间,李某等25名自然人股东仍实际占有A公司股权并收取股权分红1000余

  万元。

  分歧意见

  关于李某的违纪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违反财经纪律违纪;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违

  纪;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贪污违纪。

  评析意见

  我们同意第三种意见,

  即李某的行为构成贪污违纪。

  (一)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违反财经纪律违纪

  违反财

  经纪律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集体所有制企业

  (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经管理法规,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

  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行为。《条例》除具体规定了违反财经纪律类

  的二十一种行为外,在第126条对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亦做出了相应处分规定。

  违反

  财经纪律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财经管理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财经法规,破坏国家财经

  管理秩序的行为;主观上一般表现为故意,也不排除个别不熟悉财经纪律而过失为之的情况。本案

  中,李某采取伪造虚假手续的手段,从A公司套取340万元,从形式上看,其行为似乎符合违反财

  经纪律的形态,但该行为仅仅是李某整个违纪行为的手段。客观上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套取资金并将

  其中70万元据为己有,不但侵犯了财经管理秩序,也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和单位财物所

  有权;虽然李某仅将部分套取资金据为己有,但实际已经造成了公司340万元的损失,不能否定李

  某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主观故意,故其行为不构成违反财经纪律违纪。

  (二)李某的行

  为不构成职务侵占违纪

  职务侵占违纪行为,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

  作人员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

  职务侵占违纪行为的

  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党员。根据《条例》

  第34条第四款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

  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之外的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本案中,李某系事业单位委派到国有参股公司从事公务人员,对国有财产负管理、经营、监督的职

  责,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故其主体不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构成职务侵占违纪。

  (三)李某的行为构成贪污违纪

  贪污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

  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行为。

  贪污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的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以侵吞、窃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另外,根据《刑法》第271条第二款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

  有本单位财物的,应当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从党纪处分和司法处理对同一事实认定一致的角度,

  亦应当按照贪污违纪论处。本案中,李某利用其经营、管理单位财产的职务便利,经与财物人员王

  某等人商议,套取单位资金340万元,用于返还25名自然人股东的股本金,非法侵占了本单位的财

  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违纪。

  需要指出的是,李某与A公司财务总监王某等6人均系受国

  有事业单位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经共同商议,李某等人利用其主管公司全面工作、财物工作

  的职务便利,伪造虚假手续套取本单位资金340万元,明知是单位财物仍予私分,上述6人的行为

  已构成共同贪污违纪;另外19名自然人股东,没有共同商议,没有具体行为,不具有贪污违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不构成贪污违纪,但其分得的股本金返还款系违纪款应予追缴。

  三、案情简介

  某甲,中共党员,某市副市长。2000年,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私

  营企业主某乙谋取利益。2002年5月,某甲与某乙约定收受某乙公司10%干股,价值100万元,但

  未实际转让。在此期间,某甲共获取分红9万元。直到2004年11月,某甲退休后才实际将股份转

  让并登记至自己名下,此时股份价值为120万元。在登记转让后至案发前,某甲又获取红利5万元。

  分歧意见

  在收受干股行为中,对起先不实际转让股份并获取分红,后又登记转让股份并继

  续获取分红,应如何认定受贿数额的问题,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某甲受贿数

  额应计算为:股份未实际转让期间,分红数额9万元为受贿;股份转让时,股份股值120万元为受

  贿。因此,受贿总额为129万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转让行为距受贿行为2年之久,此时,

  干股价值已由100万元上升至120万元,若以转让行为时的120万元认定某甲的受贿数额,则完全

  脱离原本的受贿行为。在开始未转让股权后来又登记转让的情况下,登记行为可以视为对未实际转

  让股权的一种事后追认,具有溯及力,即先前的收受干股虽未实际转让,但同样具有转让之效力。

  所以,本案中某甲受贿干股数额应认定为100万元,而不能将正常的市场涨幅20万元作为受贿干股

  数额。综上分析,某甲受贿数额应认定为114万元,包括两次的分红所得。

  第三种意见认

  为,某甲的受贿数额应当认定为100万元,此后两次分红获得的14万元红利和股份增值20万元均

  应当作为受贿孳息。

  评析意见

  笔者赞成上述第一种意见,即某甲的受贿数额应为

  129万元。

  根据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收受干股型受贿中,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

  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

  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实践中,认定收受干股型受

  贿及其数额,应当遵照上述规定执行。

  首先,某甲在任职期间收受他人所送干股,但并未

  发生事实转让。对此,应根据“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

  认定为受贿数额”的规定,认定受贿数额为分红数额9万元。由于此时股份并未发生实际转让,某

  甲只不过以股份分红的名义收受对方贿赂,因此,股份本身不能认定为受贿数额,而实际分红所得

  方为某甲的受贿数额。

  其次,某甲退休后,收受对方股份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然后继续获

  取红利。对此,应根据“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

  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的规定,认定受贿数额为120万元。至

  于某甲收受价值120万元的股份后,继续获取的分红5万元,应作为孳息予以收缴,而不计入受贿

  数额。这是因为,股份的特点即在于能够产生红利,红利对于股份具有依附性。对收受股份后再分

  得红利,不宜重复评价和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在接受干股之后仍然收受红利,是整个干股受贿行为

  实施终了后股权利益的派生,收受股份产生的分红与收受银行卡内存储资金产生的利息在受贿行为

  层面没有本质区别,因此,不应当将红利与利息计入受贿数额,这是实践中在处理原物与孳息如何

  计算犯罪数额所应坚持的基本原则。据此,某甲的受贿数额共计129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

  也有意见认为,国家工作人员事后将股份实际登记转让的,不应以登记转让时的股份价值计算受贿

  数额,从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约定股份转让的时间作为受贿行为发

  生的时点,并以此时股份的价值计算受贿数额。例如,在认定以交易差价形式收受住房类案件中,

  执行的就是这一标准,行为人从订立合同、交纳房款、交付住房到办理产权证书有一个较长的过程,

  实践中一般以合同成立时作为受贿行为起始,并以此时点来评估住房的价格,从而确定交易差价和

  受贿数额。

  对此笔者认为,交易差价型受贿的有关计算方法,不能直接应用于收受干股型

  受贿问题。在交易差价型购房问题中,行为人实施的系一个完整、真实、实际转让住房的过程;但

  在收受干股型受贿中,行为人既有实际收受股份的情况,又有不实际收受股份、仅以干股为名收受

  红利的情况。如果行为人系实际收受股份,并在此过程中先后与请托人签订转让协议,再签出资证

  明书、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则应以签订协议的时间为行为时,并以此时

  收受股份的价值为受贿数额,此后股份增值或者发放红利均应计算为孳息。但如果行为人一开始出

  于某种原因,不愿实际获取股份,仅仅是以此为名获得分红,后来才产生获得股份的故意并实际转

  让的,则行为人前后所实施两个行为,系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相互区别、相互独立的两个受贿行为,

  应当区别对待,分别计算其受贿数额。

  四、贪污违纪是基层执纪实践中查处较多的一种违纪行为。但基层在查处和认定该类违纪行为

  时,也容易陷入误区,常见的误区归纳如下:

  一、公职人员骗取社会保险金一律认定为贪

  污?

  公职人员骗取社会保险金的,容易被误定为贪污。

  (案例)某法院院长任某,

  其母未参加医疗保险,生病住院产生的10多万元住院费用依照规定不能在医保机构报销,但任某以

  本人名义为其母办理入院手续,后安排下属将其母住院费用在医保机构报销。

  事实上,在

  给任某行为定性时,不能简单认为其利用法院院长职务便利骗取医疗保险,而应认定其仅是利用国

  家工作人员享有医疗保险的待遇便利。故不能认定其行为为贪污,而应认定为诈骗。

  需要

  说明的是,如果是管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部门

  及其人员骗取公共财物,因其侵吞公款具备职务上便利,其行为构成贪污违纪。

  (案例)

  某医院财务科科长兼医保科科长王某,利用其负责单位财务以及医保病人入院刷卡登记、出院病历

  录入、医保报销的职务便利,收集他人医保卡,而后冒用他人名义办理虚假医保刷卡入院登记,伪

  造他人住院治疗病历、住院费用结算单等材料,骗取国家医保补贴资金共10万元。王某的行为应认

  定为贪污。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单位组织他人实施骗取低保,则可根据2022年4月24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有关规定做出的有关解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

  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

  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

  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

  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对单位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以诈骗违纪追究其纪律责任。

  二、

  村民小组组长一律不构成贪污违纪主体?

  199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村民小

  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的批复》,指出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

  非法占有村民小组集体财产的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处罚。有人据此认为,《批复》明确了村民小组

  长不应视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的,不构成贪

  污违纪,而应引用《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的职务侵占违纪。

  一般认为,《批复》

  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其担任村民小组长的职务便利,针对的是其管理村民小组内部事务,

  且具有侵占村民小组集体财产的情形,当然应当作为职务侵占罪处理。

  然而,《批复》并

  没有回答村民小组长是否可以视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问题。根据2000年4月29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小组长等村

  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工作时,也应当作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

  的人员”,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具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非

  法占有公共财物,也应定性为贪污。

  (案例)某村民小组长在协助镇政府管理危房改造项

  目工作中,将不符合危房改造标准的24户村民列入危房改造户,上报至镇政府套取危房改造资金,

  共骗取国家危房改造专项补助资金6万元占为己有,被司法机关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无疑是正

  确的。

  三、公共财物尚未私分的,不能认定为贪污(既遂)?

  (案例)基层实践

  中,经常出现某些乡村干部截留征地拆迁补偿款后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等,待观察一段时间后认为

  安全再意图私分,但因种种原因尚未私分就已案发。

  一般认为,这种账外保管资金的行为

  构成违反财经纪律,如果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套取、截留公款,不是经集体研究决定,也不是

  为了单位利益,而是为了私分,即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便没有私分,在行为人控制财物时

  亦构成贪污既遂。

  2003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

  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贪污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职务犯罪,与盗窃、诈骗、抢

  夺等侵犯财产罪一样,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对于行

  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虚假平账等贪污行为,但公共财物尚未实际转移,或者尚未被行为

  人控制就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贪污未遂。行为人控制了公共财物后,是否将财物据为己有,不影

  响贪污既遂的认定。”

  认定实际控制,并不以行为人将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为要件,只

  要财物已脱离财物所有权人和持有人的实际控制,并且行为人能够随时支配、处理该财物,即具有

  实际控制权即可,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已利用了该财物。

  四、骗取的公款只要用于公务就

  不能认定为贪污?

  (案例)实践中,某些被调查人为了逃避党纪法律的制裁,辩称没有贪

  污,而是将钱款用于公务开支,以期达到否定违纪或减少违纪数额的目的。

  此类行为在认

  定时确实存在以下两种相对极端的情况。一是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贪污公款的故意且贪污手段完

  成,赃款处于行为人实际控制之中,就一律构成贪污违纪,赃款的去向并不影响贪污违纪的既遂。

  二是虽然公款被行为人侵吞、窃取或骗取,但行为人非法占有故意并不明显,其“贪污”公款是从

  工作角度出发,且“用于公务开支”,因此不构成贪污违纪。

  一般认为,行为人辩称骗取

  的公款用于公务能否构成贪污,应当紧紧抓住行为人套取公款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

  这一核心要件,结合套取公款时的背景、主客观原因、套取公款的数额、账外保管的方式、领导和其他同事是否知情、行为人的辩解是否合理、用于公务支出与套取公款的时间差等情况具体处理。如果行为人在套取公款时给领导汇报或者经集体研究决定,按照领导安排,套取公款,而后以个人名义保管,事后的确将套取的公款用于公务支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有套取公款的行为,但套取公款时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因而可以将用于公务开支部分行为予以扣除。如果行为人在套取公款时没有给领导汇报,公款被套出后较长一段时间内,也不让领导和其他同事知情,而是私自保管,在贪污事实即将暴露的情况下,为逃避法律制裁而“用于公务开支”的,或者行为人贪污行为完成很长时间后才用于公务开支的,这种情形原则上应认定为贪污违纪。

  六、案情简介

  李某,党员,A县水利局局长;张某,党员,B市水利局局长。

  2022年,A县为争取国家支持的相关蓄水工程建设投资项目,在该项目前期建设中得到了B市水利

  局局长张某的技术指导,张某也在符合规定条件下给予了B市水利局资金方面的大力支持和帮助。

  为感谢张某,2022年7月,李某用单位小金库资金送给张某3万元(设立小金库系李某决定)。

  2022年8月,张某在接受纪委调查过程中,交代了收受李某3万元的受贿问题。

  分歧意见

  关于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行为构成单位行贿违

  纪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给张某送钱是为感谢张某对本县水利工程的帮助和支持,

  不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目的,不构成单位行贿违纪行为,应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违纪行为处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用单位小金库资金送给张某,不构成单位行贿违纪行为,应以挥霍浪费违纪

  行为、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违纪行为追究李某的党纪责任,并合并处理。

  评析意见

  我们同意第三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不构成单位行贿违纪行为。

  本案的

  焦点问题是A县水利局争取蓄水工程投资项目是不是属于不正当利益。

  从违纪构成的主观

  方面看,单位行贿违纪行为在主观上须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目的。根据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

  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

  件。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构成单位行贿违纪行为所必备的主观要件之要素。

  在本案中,A

  县水利局建设相关蓄水工程投资项目,争取B市水利局局长张某的支持和帮助,不属于谋取违反法

  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既不属于非法利益,争取利益程序也不存在

  非法性,不符合单位行贿违纪行为主观必备要件要素的规定,不构成单位行贿违纪行为。

  (二)李某用单位小金库资金送礼,应以挥霍浪费违纪行为、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违纪行为追究李某

  的党纪责任,并合并处理。

  挥霍浪费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人员

  中的党员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的行为。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是指违反其他财经法规,破坏财经管

  理秩序的行为。在本案中,李某违反财经管理法规,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依据设立“小金

  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有

  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四、

  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挥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

  《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责任;九、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并且

  有本解释规定之外的其他违纪行为需要合并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二

  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责任。)的规定,应以挥霍浪费违纪行为、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违纪行为追究李某

  的党纪责任,并合并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

  违纪行为处理。我们认为,《党纪处分条例》第八章属于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类的违纪行为,包括若

  干种具体的违纪行为,并且有兜底条款。我们在援引法规时,有具体违纪行为条款的,要援引具体

  条款,不能直接援引兜底条款。

  七、在认定受贿行为时,有时会遇到类似这样的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利后,

  请托人送给其配偶、子女财物,后配偶、子女告知其请托人前来送钱的情况,但没有告知具体数额,

  请托人事前、事后也没有告知其送钱的数额。实践中一般认为,此种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具有概况

  性主观故意。

  所谓概括性主观故意,即行为人对于认识的具体内容并不明确,但明知自己

  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具体到受贿行为中,

  主观故意分为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认知故意,仅在于认识因素不明确,即行为人对配偶、子女收

  受他人财物的数额不清楚,送钱人和家属均未告知其具体数额,行为人对他们所收数额只有笼统、

  大概的认识。但是,行为人的意志因素应当是明确的,即希望或同意家属收受对方财物。如果意志

  因素不明确,行为人是否希望或同意收下财物无法证实,则不具备受贿的主观故意,不能认定为受

  贿。

  概括性主观故意的情况比较复杂,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

  况,家属收受对方财物没有超出行为人概括性认知范围的,应当全额认定受贿。

  案例一:

  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利,请托人送给其妻80万元。事后,其妻告知甲上述情况,但

  没有说明具体数额。甲称其妻大概收受对方所送几十万元,可能是二三十万元。

  对此笔者

  认为,由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家属收受对方财物具有基本认识,能够概括认知家属收受了对方所送数

  十万元,无论是二三十万元,还是七八十万元,均未超出其概括性认知范围,且行为人对家属收钱

  并没有明确反对,持希望、同意的态度,因此其对家属收下财物的行为应当承担责任。在受贿行为

  中,行为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对事物的认知能力较强,法律赋予其超出一般人员的注意义务。国

  家工作人员对请托人向家属送钱数额应当具有一定程度的认识,即数额大概与谋利行为形成对价。

  只要在合理的认知范围之内,无论家属收受的数额或多或少,行为人在意志因素上均赞成和同意家

  属收下,因此即具备了受贿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符合受贿主观故意的要求,不清楚具体数额不

  影响受贿的认定。

  第二种情况,家属收受对方财物明显超出行为人概括性认知范围的,行

  为人应当对其能够认知的部分承担责任。

  案例二:某私营企业主为求得国家工作人员乙的

  帮助,每年春节均送给其1万元红包,后乙利用职权为该企业谋利。同年春节,私营企业主送给乙

  妻200万元,后其妻告知乙私营企业主来拜年并送了红包,但未敢告知具体数额。乙称其当时认为

  也就是拜年的礼金,可能比往年多一些,最多三五万元,但不知其数额会如此巨大,否则不会允许

  其妻收下。

  对此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不宜依据概括性主观故意理论对乙妻收受数额进行全

  额认定。因为,在请托人所送钱款明显超出国家工作人员认知范围的情况下,行为人对家属收受巨

  额钱款的认识因素并不具备,且不能排除其主观上持否定性态度的可能,即收受巨额财物的意志因

  素也不具备。此时,乙只应对其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以内的部分负责,即认识到并同意其妻收下对

  方三五万元的财物,且这些财物是谋利对价,则其行为构成受贿。但是,此时在受贿数额的认定上

  确实存在一定难度。无论是3万还是5万,均只依赖于乙的口供,难以认定准确数额。解决这一问

  题,还需将受贿的认定标准由单纯以数额为准改为以数额、情节为准。目前,正在审议中《刑法修

  正案(九)》对受贿罪的量刑标准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拟删去对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原

  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

  相应规定三档刑罚。上述修改,使得实践中能够依据受贿情节轻重处理,可较好解决这一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情况下应当对乙和其妻供证的真实性认真加以甄别,不能只听乙的交代,应综

  合其为对方谋取利益的大小、家属未告知收受巨额财物的原因,乙对家庭财产、消费支出变化的态

  度,以及乙对请托人态度的变化等因素,做出准确判断。

  第三种情况,家属收受对方财物

  数额巨大,仅告知较小数额的,应就低认定。

  案例三:国家工作人员丙为请托人谋利,对

  方送给丙的儿子100万元,但事后丙的儿子告诉丙,请托人只送了10万元。

  此种情况下,

  同样难以认定丙对其子收受100万元具有概括性认知,其受贿数额应就低认定。当然,此种情况下

  亦应甄别丙和其子供证的真实性。

  第四种情况,家属多次收受对方财物,仅部分告知国家

  工作人员的,应就实认定。

  案例四:国家工作人员丁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利,经丁同意,

  请托人为丁妻到国外旅游出资,总费用约15万元。在旅游期间,请托人还另送给丁妻10万元,但

  其妻未将收钱一事告知丁。

  对此笔者认为,丁对家属接受对方出资提供的旅游知情,并应

  对旅游的费用有大体认知,其意志上许可家属接受旅游。因此该次旅游的费用应认定为丁的受贿数

  额。但是,丁对其妻在旅游过程中还另外接受对方所送10万元不知情,缺乏认识因素,自然也不存

  在同意予以收下的意志因素,因此这10万元不能认定为丁的受贿数额。

  需要指出的是,不

  管部分承担还是就低、就实认定相应责任,其家属构成共同受贿或者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的,也要

  受到处罚。

  八、王某,中共党员,2022年3月至案发任A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分管环境评价、排污监管等工作。应A市蓝天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的请托,王某在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申报、排污监管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2022年12月,王某在北京开会期间,林某专程去北京宴请王某,饭后陪王某到北京某古玩市场。王某和林某一起对看中的物品讨价还价,最后由林某出资共花费63800元买下王某选中的三件物品:明清瓷器一个,购买价18000元;和田玉雕一块,购买价26000元;古木雕一对,购买价19800元。待王某从北京返回本市后,林某将上述物品连同发票一并送给了王某。

  经查,王某、林某二人对上述事实均供认不讳,但在对林某送给王某的三件物品进行鉴定时发现,三件物品的鉴定价格合计为10900元,其中:明清瓷器鉴定价为1800元;和田玉雕鉴定价为3300元;古木雕鉴定价为5800元。

  分歧意见对王某受贿数额的认定,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林某实际出资数额,认定王某受贿63800元;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对贿物的鉴定价格,认定王某受贿10900元。评析意见我们倾向于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第一,受贿古董古玩类物品不应简单以鉴定价值认定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2〕33号)第七条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这里的贿赂物品因含财产性利益,所以只能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同样,受贿物品如果是具有财产价值或财产属性的财物,计算数额时也不能简单地一概以鉴定价值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8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也就是说,被盗物品并不一律按鉴定价格论。行贿人送古董古玩类物品,即所谓“雅贿”物品,不同于一般商品,其交换价值往往没有市场价格可比照。对“雅贿”物品数额的认定,目前党纪政纪规定和法律法规中并无完善具体的规定。因此,贿赂案件中涉及古董古玩类的数额认定,可参照上述《意见》、《解释》,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而不只是简单以鉴定价值认定。

  第二,贿物数额的认定应结合行为人对贿物价值的认知程度来确定,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本案贿物数额的认定,关键是王某是否明知林某购买贿物的实际付款数,如果明知,应按林某实际购买支付的数额认定。林某购买三件贿物实际支付了63800元,此时王某在购买贿物现场,明知贿物购买价,有收受林某63800元的主观意图,客观上林某有向王某行贿的意愿并实际花费63800元购买贿物送给王某,受贿人主观认知与客观事实相一致,王某收受的实质上是以贿物为载体而支付的价款63800元。

  另外,办案中暂予扣留保管古董古玩类物品应指定专业机构作鉴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查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暂予扣留的金银珠玉、文物古玩、字画及其他贵重物品,除当场摄影、摄像或者制作谈话笔录外,案件检查部门或者调查组应当及时委托纪检机关指定的具有专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书,鉴定结果及时告知原物持有人或保管人。”本案中,虽不按鉴定价认定数额,但暂扣涉案贿物时必须按规定作鉴定,其目的是为了完善暂予扣留的程序,使暂扣物品的管理更加安全、规范,避免办案机构与原物品持有人产生异议,影响办案工作。

  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利用其与刘某、钟某熟知的方便条件,在双方间撮合,代为向刘某送交钱款,从而促成行贿和受贿得以实现,其行为属于介绍贿赂。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在刘某和钟某之间不仅仅是简单的牵线搭桥作用,而是由其挑起了钟某的行贿故意,且还代钟某向刘某送去钱款,其行为属于行贿的共犯。第三种意见认为,陈某在明知刘某索要5000元不可能偿还的前提下,利用包工头钟某需要通过刘某和陈某承接更多工程的心态,向其索要现金赠与刘某,其行为属于受贿的共犯。评析意见我们认为,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甄别介绍贿赂和行贿、受贿行为:

  逐一分析三种意见,我们认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介绍贿赂。本案中,刘某并没有通过陈某寻求行贿人的主观故意,是陈某单方面的积极行为促成了钟某的行贿和刘某收受钟某钱款的行为,其作用已超越了介绍贿赂界定的穿针引线作用,不应认定为介绍贿赂行为。

  十、涉案财物是指可以证明违纪违法行为的财物和违纪违法所得的财物,包括房地产、家具、电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有价证券、矿业权、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等。鉴于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专门活动,纪检监察机关审查办案人员受专业知识和能力限制,一般没有办法亲自进行审查、评估,而必须提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测算,并作出认定结论。具体操作中,应注意如下问题。

  提请协助价格认定

  一是明确价格认定适用范围。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中纪发〔2022〕35号)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审查办案中,通过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方法,难以查明或确定涉案财物价格时,可依照价格法有关规定进行价格认定,但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以价格数额作为办案依据的除外。同时,鉴于纪检监察机关审查办案的特殊性,对已灭失的涉案财物,一般不宜通过价格认定来确定其价格。

  二是明确提请协助价格认证机构。需进行价格认定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向本级价格认证中心提出协助请求,一般不宜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等中介机构对工程造价、房地产市场价格等进行评估;案件被审查人要求价格认定的,可向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如涉案财物在外地的,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可向涉案财物所在地的纪检监察机关提请协助,并由涉案财物所在地的纪检监察机关向其本级价格认证中心提出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是明确提请协助函件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向价格认证中心提出对涉案财物进行价格认定的,应出具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以及价格认定所必需的材料。其中,价格认定协助书应载明价格认定的基准日,以及提请价格认证中心对标的在哪一地域的哪种类型价格进行认定,并向价格认证中心阐述清楚纪检监察机关审查办案的要求和目标,以方便价格认证中心选择适当的技术路线。需说

  明的是,价格认定基准日是价格认定结果对应的日期,一般情况下是一个时点,个别情况也可是某一时段。

  涉案财物鉴定检验

  价格认定过程中,对金银珠宝、文物、字画、艺术品等涉案财物,一般需向价格认证中心提供真伪、质量、技术检测检验报告。提请协助价格认定时,纪检监察机关需与价格认证中心及时沟通,并根据其要求,及时委托符合条件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真伪、质量、技术检测检验。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查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中纪发〔2022〕3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对涉案财物鉴定机构的资质、资格和专业技术水平等进行综合考察后,分类指定若干个真伪、质量、技术检测检验机构,供案件调查部门甄选。

  一是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和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选择法定检验机构。涉案财物需进行真伪、质量、技术检测检验的,纪检监察机关可在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名录中,按照金银首饰、珠宝玉石、钟表等类别,分别选定若干产品质量检测机构。从确保检测检验结果权威角度,宜选择承担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的产品质量检验、产品质量争议仲裁检验等工作的国家或省级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所)。比如,对手表真伪、质量的鉴定,可选择国家钟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钟表质量监督检验站等机构;对珠宝玉石真伪、质量的鉴定,可选择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站等机构;对金银首饰纯度、质量的鉴定,可选择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首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机构。

  二是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选择法定鉴定机构。对属于文物保护法调整范围的涉案文物需鉴定的,应委托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文物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根据国家文物局《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的鉴定标准》(文物保发〔2001〕42号)、《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鉴定标准(第二批)》(文物博发〔2022〕3号)规定,有11名书画家的作品一律不准出境,25名书画家的作品原则上不准出境,128名书画家作品中的精品不准出境。对列入上述限制出境名单的何香凝、徐悲鸿、李可染、高仑、傅抱石、潘天寿、吴冠中、丰子恺、齐白石、张大千、

  郭沫若、黄胄、吴作人、赵朴初、关山月、陈逸飞、启功、刘炳森、萧淑芳等164名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的作品,应委托文物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而不宜由价格认证中心通过咨询相关专家意见后径行出具价格认定结论。

  如重庆市价格认证中心在对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收受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总队原副队长赵利明一幅署名张大千的《青绿山水画》进行估价鉴定时,通过多次邀请国家级文物鉴定专家对该幅画作进行真伪鉴定,认定系张大千的真迹,并最终认定价值364.12万元。但因并未经过法定鉴定部门鉴定,受到文强及其辩护人强烈质疑,后审理此案的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进行真伪鉴定。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经鉴定,认定该幅画作系一般仿品,也就是说是赝品,据此重庆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未被采信。

  三是字画等艺术品应择优选择鉴定机构。对不属于文物范围的字画等艺术品的真伪鉴定,一直以来是价格认定的最大障碍,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鉴于其在市场上和生活中不经常出现,价格认定的方法和程序更为模糊,缺少必要的参照物和鉴定标准,在操作上较为困难,得出的结论也易引起质疑。因目前尚无法定鉴定机构,纪检监察机关可征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选择一些现有实力强、管理规范、声誉良好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等艺术品鉴定机构承担涉案财物鉴定工作。为系统解决这一问题,2022年4月,文化部决定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湖南、陕西等6省(市)开展艺术品鉴定管理试点工作,推动试点省(市)出台艺术品鉴定管理办法。上述试点省(市)纪检监察机关需对涉案的字画等艺术品进行价格认定的,可商同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后选定鉴定机构。

  价格认定结论审查

  纪检监察机关应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对价格认定结论书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二是审查价格认定协助书是否符合本案案情。纪检监察机关向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是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的主要依据之一。要结合本案案情,审查其中载明的价格认定基准日、价格类型、价格认定标的对应地域是否适当。如不适当,据此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则没有任何实质意义。

  四是审查价格认定结论书是否已告知被审查人。纪检监察机关收到价格认定、重新认定或者复核裁定结论书后,应告知被审查人。被审查人对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结论书之日起3日内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向价格认证中心提出重新认定、复核裁定或再次复核裁定。

  十一、案情简介:

  王某,中共党员,A县B镇桑蚕站负责人。

  2022年12月,

  王某私自办理产权证书,把镇政府所有、桑蚕站使用的25间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并将因此而支出

  的费用5300元在桑蚕站入账报销。2022年1月,王某将该25间房屋抵押担保给银行,贷款20万

  元用于购买基金。2022年5月,王某还清了贷款,并将房屋产权证书交到镇政府。2022年6月,王

  某行为案发。调查中,王某辩称自己并没有想将房屋占为己有,办理过户手续只是为了方便贷款。

  分歧意见

  本案中,关于王某将5300元房屋过户手续费在桑蚕站入账报销的行为构成贪污违

  纪,并无异议。但是,关于其私自将镇政府所有的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办理抵押贷款手续,后将房

  屋产权证交到镇政府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贪污违纪;第二种

  意见认为构成占用公物违纪。

  评析意见

  我们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即王某行为应认

  定为占有公物违纪,具体分析如下。

  贪污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

  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

  物的行为。

  占用公物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行为。

  关于王某行为是

  构成贪污违纪还是占用公物违纪,问题的焦点在于其是否具有将镇政府所有房屋占为己有的主观故

  意,其是否非法占有了镇政府所有的房屋。

  主张王某行为构成贪污违纪的观点认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

  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本案中,王某私自办理产权证书,把镇政府所有、

  桑蚕站使用的25间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此时房屋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王某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的贪污行为已经完成。其后来还清贷款并将房屋产权证书交到镇政府的行为,并不影响贪污违纪的

  成立。

  这一观点注意到了不动产物权登记转移的特殊性,具有一定的法律合理性,但也存

  在偏颇之处。我们认为,刑法上的非法占有不能完全等同于民法上的合法所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实

  现并不以得到法律上的确认为充足。这一点对认定不动产贪污尤其重要,因为房屋等不动产作为大

  宗重要财产,其很难仅仅通过行为人简单的变更登记就摆脱真正产权人的控制。因此,认定贪污不

  动产的行为不同于认定贪污公款或者其他动产的行为,不能简单强调物权法律意义上的转移,还应

  注意不动产是否脱离了公有产权人的实际控制,并被行为人现实占有。具体到本案,镇政府是25间

  房屋的所有人,只要其对自己拥有这些房屋的所有权知情,那么王某便不可能仅仅通过变更登记就

  真正占有这些房屋。因此,王某主张“自己并没有想将房屋占为己有,办理过户手续只是为了方便

  贷款”,比认定其具有贪污不动产的故意,更具合理性。

  值得注意的是,王某占用公物归

  个人使用的时间没有超过六个月,似乎不构成违纪。但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

  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不论占用的时间是否超过六个月,也

  不论情节严重与否,都构成违纪。本案中,王某占用公物进行抵押贷款购买基金,属于进行营利活

  动,其行为构成占用公物违纪。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对王某行为应以占用公物违纪定性处理。

  十六、问:什么是失职、渎职类违纪行为?失职与渎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哪里?

  答:

  失职、渎职类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

  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本类违纪行为

  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侵犯的客体是党和国家机关、

  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本类违纪行为在主观上

  有的是由故意构成,有的是由过失构成,还有的是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在客观

  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有失职、渎职的行为,二是必须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

  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或者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在《中国共产党纪律

  处分条例》规制的行为中,失职和渎职是两类违纪行为,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主观方面。前者在主观

  上是过失,即对行为的结果应该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却因相信能够避免而导

  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后者在主观上一般是故意,即明知渎职行为会发生危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

  种后果的发生。

  问: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是否属于违纪?

  如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答:这是现实中的一个难题,在集体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情

  形中,一些行为人常常以“集体研究”为“挡箭牌”,推脱个人责任。实践中,有的纪检机关主张

  根据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但党内法规及国家法律法规并未就此作出

  明确规定,出现了认定的无依据性。同时,在“集体研究”形式下,责任是分散的,而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没有单位违纪,导致难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司法实践中,2022年1月9日起

  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规定:“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罚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

  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

  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

  这一司法解释不

  仅明确规定在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中,应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还给出了如何

  追究的办法。根据犯罪是严重违纪的原则,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属

  于违纪,并可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七、案情简介

  李某,中共党员,A镇镇长。

  2022年春节前,为使县财政局

  违反政策向镇政府拨款,李某安排镇政府办公室主任张某,以单位名义给县财政局12名工作人员送

  去“过节费”,每人4000元,请他们在拨款时予以关照。据调查,所送钱款来自李某在镇政府设立

  的小金库。

  分歧意见

  关于相关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

  为,李某安排张某给县财政局工作人员送“过节费”,属于送礼行为,构成挥霍浪费违纪;第二种

  意见认为,李某行为构成行贿违纪;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设立小金库,构成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违

  纪。同时,其使用小金库款项行贿,A镇政府构成单位行贿违纪。对李某的党纪责任,应依据《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合并处理。

  评析意见

  我们同意第三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李某行为不构成挥霍浪费违纪

  挥霍

  浪费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的行为。

  根据中央纪委《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党纪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

  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使用小金库款项送礼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挥霍浪费违纪追究

  责任。

  关于第一种意见,焦点问题是李某行为属于送礼还是行贿。如果为送礼,则对其按

  挥霍浪费违纪追究责任;如果为行贿,则不按挥霍浪费违纪追究责任。

  至于如何区分送礼

  与行贿,关键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本案中,李某之所以给县财政局

  工作人员送“过节费”,是为了使他们在违反政策向镇政府拨款时予以关照,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

  的目的,因此其行为不属于送礼,不构成挥霍浪费违纪。

  (二)李某不构成行贿违纪,A

  镇政府构成单位行贿违纪

  在明确李某行为不属于送礼,不构成挥霍浪费违纪后,另一个焦

  点问题是,本案属于个人行贿还是单位行贿。

  关于个人行贿和单位行贿的区别,主要有两

  个。一是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具有责任能力的党员;后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

  须是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二是主观故意不同。前者在主观上

  是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体现的是个人意志;后者在主观上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体现的是

  单位整体意志,具体表现为单位决策机构或决策者对行贿的性质、目的及后果具有明确的认识和追

  求。

  本案中,李某身为A镇镇长,属于单位决策者,其个人决定代表单位。另外,其向县

  财政局工作人员行贿,是为了使县财政局违反政策向镇政府拨款,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

  本案属于单位行贿而非个人行贿。

  另外,依据《解释》,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

  任人员,依照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违纪追究责任。同时,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并

  且有《解释》规定之外的其他违纪行为需要合并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党纪处分条例》

  第二十五条追究责任。

  本案中,李某在镇政府设立小金库,构成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违纪,

  同时,其安排张某向县财政局工作人员行贿,A镇政府构成单位行贿违纪。在上述两个行为中,李

  某均是主要责任者,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追究其党纪责任。

  十八、问:如何区分私分国有资产违纪和共同贪污违纪?

  答:私分国有资产违纪行为,

  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

  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贪污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

  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其中,共同贪污违纪行为,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贪污的行为。

  从一定意义上讲,私分国

  有资产违纪是从贪污违纪中分离后形成的一个独立违纪形态,和共同贪污违纪有着许多相似之处。

  特别是两者侵犯的都是公共财物,而且又可能都表现为多个行为人共同主导了违纪行为。因此,私

  分国有资产违纪行为和共同贪污违纪行为在实践中容易混淆。一般来说,应从以下方面予以区分。

  一是主体不同。私分国有资产违纪是单位违纪,其主体是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

  单位、人民团体。而共同贪污违纪是自然人违纪,其主体比较复杂,有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党和国

  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的组合,如上下级共同贪污;有时是党和国家工

  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和非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

  产的人员的组合,如某非国家工作人员与某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非法侵占公共财物。

  二是主观方面不同。私分国有资产违纪行为的主观意志是单位的集体意志,一般表现为经单位集体

  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有关负责人员决定实施。而共同贪污违纪行为的主观意志是数个自然人的个体

  意志,一般表现为几个自然人合谋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三是行为方式不同。私分国有资产

  违纪行为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受益人为单位的部分或多数成员,因此其一般是公开或半公开进行

  的。而共同贪污违纪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方式进行的,多为秘密为

  之,不具有公开性。实践中,准确把握这一点,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有时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即

  某个单位不是由成百上千人组成,而仅仅由数十人或几个人组成。此时,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体现

  的是集体意志,还是几个人的个人意志便不易区分,一般借助于分析违纪行为的行为方式来区分是

  何种违纪。如果为公开进行,则一般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违纪,如果为秘密进行,则一般认定为共

  同贪污违纪。

  二十、案情简介

  陈某,中共党员,A省闽榕县水利局副局长兼县砂石办主任。

  2022夏,闽榕县上街厚美砂场股东张某通过他人介绍与陈某相识。在随后的交往过程中,张某多次

  提出,当其运砂船因超载或证照不齐被查获时,希望陈某能给予关照。对此,陈某未予表态。为了

  与陈某搞好关系,张某分别于2022年春节和“五一”期间到陈某家中送去1万元,陈某全部欣然收

  下。

  分歧意见

  关于陈某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陈

  某行为构成受贿违纪;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行为构成收受礼金违纪。

  评析意见

  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受贿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

  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收受礼金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的礼金,不登记交公,或者接受其他礼金,按照规定应交公而不交公的行为。

  受贿行为与

  收受礼金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到本案,问题

  的焦点便是,陈某有无为张某谋取利益。如果有,则其行为构成受贿违纪;如果没有,则其行为构

  成收受礼金违纪。

  本案中,张某在两次向陈某送钱的过程中,均未提出具体请托事项。由

  此看来,陈某似乎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张某谋取利益。但是,张某曾多次向陈某提出,当其运砂船

  因超载或证照不齐被查获时,希望其给予关照。由此推之,在收受张某所送金钱时,陈某不可能不

  知道,即明知张某具有具体请托事项。

  受贿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权钱交易”,“为他人

  谋取利益”是行受贿双方因财物与权力互相交换所达成的一种要求和承诺的默契。从利益实现过程

  看,“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动态的,包括意图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正在为他人谋取、尚未谋取

  到利益,以及已为他人谋取到利益等不同阶段。不论处于哪一阶段,都不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

  的认定。同时,法律法规之所以将“为他人谋取利益”规定为受贿行为的构成要件,意在将“感情

  投资”和亲友之间馈赠的现象排除于受贿行为之外,但“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

  的情形不属于接受他人的“感情投资”,也不是接受“馈赠”。

  关于上述内容,《全国法

  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便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

  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

  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因此,陈某行为应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构成受贿违纪。

  二十三、案情简介

  盛某,中共党员,A省天利公司(国有独资)总经理。天利公司的主

  业是生产石墨等各种密封件。

  2022年12月,盛某个人出资50万元,用其弟弟的身份证,

  注册了云海密封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海公司),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生产石墨等各种密封件,

  法定代表人系其弟弟。盛某在经营天利公司的同时,利用其掌握的天利公司的业务渠道兼营云海公

  司。至2022年12月案发时,盛某获利150万元。

  分歧意见

  关于盛某行为如何定

  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盛某身为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

  其行为构成违规经商办企业违纪;第二种意见认为,盛某行为构成违规经商办企业违纪。同时,其

  以非法谋取利益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构成非法经营

  同类业务违纪。盛某的行为属于竞合违纪形态,应依照处分较重的非法经营同类业务违纪处理。

  评析意见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盛某行为构成违规经商办

  企业违纪

  违规经商办企业违纪行为,是指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的行为。

  本违纪

  行为中的违反规定,是指违反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禁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

  位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其中,《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

  〔2022〕26号)第五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个人从事营利性

  经营活动。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包

  括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

  本违纪行为中的经商办企业,主要有以下4种形式:一是个人独

  资经商办企业,二是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经商办企业,三是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

  商办企业,四是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回国(境)内经商。

  本案中,盛某身为国有企业总经理,

  违反有关规定,借其弟弟名义,个人独资经商办企业,其行为构成违规经商办企业违纪。

  (二)盛某行为构成非法经营同类业务违纪

  非法经营同类业务违纪行为,是指国有企业

  (公司)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公司)同类

  的业务,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本违纪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国有企业(公司)

  的管理人员。本案中,盛某身为国有天利公司总经理,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符合非法

  经营同类业务违纪行为的主体要件。

  本违纪行为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有谋取非法

  利益的目的。本案中,盛某身为国有公司总经理,借其弟弟名义注册公司,自己经营与其所任职国

  有公司同类的业务,并获利150万元,表明其主观上属于直接故意,并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违纪行为的成立。

  本违纪

  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两个要件: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

  利用担任国有企业(公司)管理人员职务所形成的掌管材料、物资、市场、计划、技术、经营秘密

  以及拥有购销决定权等便利条件。二是实施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公司)同类

  业务的行为。“同类业务”,是指经营项目属于同一类别的业务。判断行为人是否经营了同类业务,

  主要是看其所兼营单位的实际经营范围是否与其所在单位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相同或部分相同。如

  果相同或部分相同,则为同类业务,否则不能认定为同类业务。“自己经营”,是指自己开办或者

  入股的企业(公司)进行与其所任职企业(公司)同类的生产、经营活动。“为他人经营”,是指

  自己不是出资者,但为从中获取经营报酬的企业(公司)进行与其所任职企业(公司)同类的生产、

  经营活动。本案中,盛某虽以他人名义登记注册公司,却个人出资并利用其掌握的天利公司的业务

  渠道自己经营,其行为符合上述客观方面的规制条件。

  综上所述,盛某行为构成非法经营

  同类业务违纪。

  (三)盛某行为属于“竞合”违纪形态,应按“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处理

  竞合违纪,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实施

  一个行为却触犯《党纪处分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违纪形态。

  本案中,

  盛某涉案的行为仅有经营云海公司这一行为,却既构成违规经商办企业违纪,又构成非法经营同类

  业务违纪,属于竞合违纪形态。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竞合的处理原则是依照

  处分较重的条款进行定性处理,即按照“从一重处断”原则处理。因对非法经营同类业务违纪行为

  的处分比对违规经商办企业违纪行为的处分相对较重,对盛某行为应按非法经营同类业务违纪行为

  处理。

  同时,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规定,利

  用职务便利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业务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因此,应将

  盛某因违纪行为所获得的150万元收归天利公司所有。另外,盛某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应将其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四、案情简介:

  邵某,中共党员,某市国有电力工程公司法律顾问处处长。

  2022年8月,该电力工程公司与某贸易公司签订总造价为230万元的电力工程合同。2022年12月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贸易公司向电力工程公司支付了130万元工程款,尚欠100万元工程款。电

  力工程公司工程处处长刘某当即将有关欠款材料交给邵某,并嘱咐其按时催收欠款。由于工作马虎,

  邵某将欠款材料放到了已经收回欠款的材料中,致使公司对贸易公司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

  分歧意见:

  关于邵某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邵某行为构成国

  有、集体所有制公司、企业人员失职、渎职违纪;第二种意见认为,邵某行为构成玩忽职守违纪。

  评析意见: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邵某行为不构成国有、

  集体所有制公司、企业人员失职、渎职违纪

  国有、集体所有制公司、企业人员失职、渎职

  违纪行为,是指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

  失职、渎职,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中国共产

  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具体包括五种情况:一是在

  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二是对本单位、下属单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

  商品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

  或者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购进假冒伪劣商品;三是对本单位、下属单位发生的破坏国家自然资源的

  行为,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四是对本单位、下属单位违反财政、金融、工商管理、

  海关、会计、统计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五是因工作不负责任,

  致使公共财物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物资丢失、损坏、变质。

  本案中,邵某的行

  为显然不属于上述五种具体行为之一,因此,其行为不构成国有、集体所有制公司、企业人员失职、

  渎职违纪。

  (二)邵某行为构成玩忽职守违纪

  玩忽职守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

  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遭

  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具有

  玩忽职守的行为。这里的“玩忽职守的行为”,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行为。不履行职责,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职务所要求实施的行为,具体包括擅离职守和未履行职责。

  前者是指行为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后者是指行为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虽在

  工作岗位上,但未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行为人虽然履行了职责,但没有按照法律、法

  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主要表现为在工作中马马虎虎、敷衍塞责等。二是必须使党、国家

  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遭受较大损失。

  本案中,邵某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属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其身份符合玩忽职守违纪行为的主体要件。另外,其由于工作马虎,将欠

  款材料放到了已经收回欠款的材料中,其行为属于不正确履行职责。问题的焦点是,邵某致使公司

  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是否属于给公司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

  对此,依据《全国法院审理经

  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规定,因行为人的责任,致使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可以认定为造

  成了经济损失。而本案中,邵某致使公司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为100万元,损失不可谓不大。

  综上所述,邵某行为构成玩忽职守违纪。同时,依据刑法有关规定,邵某已经涉嫌犯罪,应将其移

  送司法机关。

  二十五、案情简介:

  滕某,中共党员,某区交通局工程处处长兼东城路建设指挥部副

  总指挥。

  2022年6月,承包东城路路基土方运输的个体户陈某向滕某提出想预支30万元

  工程款的请求,滕某考虑再三后让陈某帮忙处理一些费用,多预支5万元。见陈某有些为难,滕某

  便说:“你先支出来,回头结算的时候我来安排。”陈某答应。之后,滕某安排指挥部财务给陈某

  拨付了35万元,财务将陈某开具的收据记入指挥部往来账目。按照滕某要求,陈某将其中5万元转

  存到滕某指定的账户,至2022年1月案发,该款项一直未被使用。据滕某交代,其一直未使用该款

  项的原因是,他觉得路基土方工程尚未完工,虚开的这笔钱无法虚列到工程款里。他准备等工程结

  束后把这笔钱从账中冲掉,然后再放心将其占为己有。

  分歧意见:

  对滕某的行为

  如何定性,存在四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滕某行为构成贪污违纪;第二种意见认为,滕某

  行为构成贪污违纪(未遂);第三种意见认为,滕某行为构成受贿(索贿)违纪;第四种意见认为,

  滕某行为构成挪用公款违纪。

  评析意见: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滕某行为不构成受贿(索贿)违纪

  受贿违纪中的索贿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

  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指挥部财务在向

  陈某拨付35万元后便将陈某开具的收据记入往来账目,从表面上看,滕某要求陈某多预支的5万元

  属于陈某,已经没有公款的性质,滕某行为构成受贿(索贿)。然而,事实上,从主观方面来讲,

  没有证据证实滕某和陈某之间存在受贿行贿的故意,且二人主观方面的指向都是公款。滕某让陈某

  以工程款的名义多预支5万元,只是其企图占有公款的手段而已。因此,滕某行为不构成受贿(索

  贿)违纪。

  (二)滕某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违纪

  挪用公款违纪侵犯的是公款的使

  用权,行为人只是想暂时挪用公款,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和目的。

  本案中,滕某

  安排陈某以“预支工程款”的名义多预支5万元,目的是在将来以冲账的方式将其占为己有,而不

  是想先使用后归还。因此,滕某在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目的,在客体方面侵害了公共

  财产的所有权而不仅仅是使用权,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违纪。

  (三)滕某行为构成贪污

  违纪(未遂)

  贪污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

  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本

  案中,滕某系交通局工程处处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贪污违纪的主体要件;其借陈某预支工

  程款之机,安排陈某多预支5万元帮忙处理一些费用,并企图在工程完工后采取冲账的方式将该款

  项占为己有,表明滕某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且该行为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公

  共财产的所有权。因此,抛开滕某违纪行为的完成形态,其行为构成贪污违纪。

  在明确了

  滕某行为的违纪性质后,本案的另一个焦点问题是,滕某行为是否构成贪污既遂。本案中,虽然陈

  某已将5万元转存到滕某指定的账户,但这并不代表滕某已可以实际控制该款项。从案情来看,虽

  然滕某从形式上占有了公款,但他还须实施一系列手段,如用假发票冲抵、多列支出虚报冒领等,

  才能完成对公款的实际控制。然而,由于客观方面的原因,滕某并未完成上述作假行为。因此,其

  尚未完全完成对公款的秘密占有,其行为属于贪污未遂。

  综上所述,滕某行为构成贪污违

  纪(未遂)。

  二十六、案情简介:

  李某,中共党员,A市建设局副局长。

  2022年,李某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工程承包商王某承接到一个造价500万元的工程项目。王某出于感谢,在李

  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到李某家中送给李某妻子张某现金20万元。事后,张某将此事如实告诉了李某,

  李某未提出将钱退还或者上交。

  分歧意见:

  关于李某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

  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和张某构成共同受贿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不构成犯罪,

  张某构成特定关系人受贿罪;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单独构成受贿罪,张某不构成犯罪。

  评析意见:

  我们同意第三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李某和张某不构成共同

  受贿罪

  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行为人之间存在因犯意沟通、联络形

  成的共同犯罪故意,且这种犯意的沟通、联络必须发生在事前或事中。

  本案中,李某和张

  某并不存在事前或事中的犯意沟通、联络,不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根据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

  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

  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

  近亲属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其近亲属以受贿罪

  共犯论处”。本案中,张某虽然收受了请托人财物并告知李某,但其并未向李某代为转达请托事项,

  也未要求李某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因此,两人不构成共同受贿罪。

  (二)张某不

  构成特定关系人受贿罪

  所谓特定关系人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

  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

  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

  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

  本案中,张某没有为王某承接工程提供任何帮助。因此,

  张某不构成特定关系人受贿罪。(三)李某单独构成受贿罪,张某不构成犯罪

  受贿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的行为。

  本案中,因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对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为王某谋取利益知情,且其没

  有与李某通谋,缺乏共同受贿的故意。因此,张某单纯收受财物的行为并不在刑事法律法规的规制

  范围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就李某而言,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理应恪尽职守、廉洁奉

  公,不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王某承接工程项目提供便利,更不应收受或者通过他人收受请托人财

  物。当李某得知张某收受他人财物时,其应该能够想到收受的财物是王某为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谋

  取利益而支付的对价,却仍以默示方式接受,表明其具有明显的受贿故意,其行为符合受贿权钱交

  易的本质特征,构成受贿罪。

  另外,在党纪层面,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

  十五条第一款“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的,应当追究该人员的责

  任”的规定以及第三款“有第一款规定情形,查实本人知道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的规定,李某构成受贿也具有明确的纪律规定。

  二十八、基本案情:李某,中共党员,A省康复医院(公立)院长。

  2022年3

  月,与康复医院素有经济往来的九江公司经理刘某找到李某,请其用医院资金为自己公司的贷款提

  供担保。为了保障与该公司的合作顺利进行,李某未经批准决定将医院100万元资金在银行封存1

  年,为九江公司提供贷款担保。2022年10月,李某行为案发。

  分歧意见:

  关于相关违纪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决定将单位100万元资

  金在银行封存,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侵犯了公款的所有权,构成挪用公款违纪,但A省康复医院

  不构成违纪;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作为A省康复医院院长,其决定提供担保的行为体现了医院意

  志,并违背了有关规定,根据单位违纪的构成要件,该医院构成违规提供担保违纪,但李某行为不

  构成挪用公款违纪。评析意见: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A

  省康复医院构成违规提供担保违纪

  违规提供担保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业(公司)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违规提供担保违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违反有关规定”,是指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中,《担保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规定的

  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

  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第九条规定,“以公益为目的的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

  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依据《担保

  法》的规定,似乎违规提供担保违纪规制的是保证这一担保方式,而非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方式。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

  政部门审批”,并未只针对保证这一形式;第五十一条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

  擅自提供担保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本案中,李

  某身为A省康复医院一把手,未经批准便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该医院构成违规提供担保违纪。

  (二)李某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违纪

  挪用公款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

  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

  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违纪侵犯的客体包括公款所有权的部

  分权能,如占有权、使用权等。本案中,担保形式为质押。所谓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

  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

  优先受偿。一旦质押关系成立,在违规担保中,公款的占有权便受到侵犯。对此,《全国法院审理

  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在“四、关于挪用公款罪(四)挪用有价证券、金融凭证用于质押行

  为性质的认定”中规定:“挪用金融凭证、有价证券用于质押,使公款处于风险之中,与挪用公款

  为他人提供担保没有实质的区别,符合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规定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然而,挪用公款违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本案中,李某挪用公款是为了医院,

  而非归个人使用,因此,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违纪。

  二十九、在查办和认定受贿违纪行为中,常常会遇到事后收受财物、职前收受财物、职后收

  受财物等情形以及背职受贿、斡旋受贿、间接受贿等概念。准确把握相关情形和概念,有助于正确

  认定受贿违纪。

  事后收受财物。事后收受财物是指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前,收

  受财物在后的行为。对于这种情况,有意见认为,在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时属于正当履行职责,

  没有受贿故意的情况下,这种行为不具有权钱交易的性质,不构成受贿。对此,我们认为不能一概

  而论,而应根据具体情形具体分析。在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没有受贿故意的情况下,如果其收

  受财物时知道这些财物是对先前职务行为的报酬,便具备了受贿故意,此时,应认定为受贿。

  职前收受财物。职前收受财物,是指行为人在担任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特定职务之前,收受他人财物

  的行为。比如,甲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在即将担任国家工作人员前收受乙财物,并承诺今后为其谋

  利。如果甲将来担任了国家工作人员,并实际为乙谋利,认定其受贿没有争议;但如果甲因故未能

  担任国家工作人员,并因此没有为乙谋利,此种情形下能否认定其受贿存在较大争议。从现有规定

  看,此种情形一般不能认定为受贿。但在行为人一开始便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即将担任特定职

  务的情况下,则另当别论。比如,甲是A市副市长,即将担任B市市长,B市老板乙请求甲任职后

  为其谋利并送钱,但甲后来未能到B市任职。此种情况下,如果甲在担任A市副市长时曾为乙在A

  市的项目谋利,乙送给甲的钱款既有感谢之前帮忙的原因,也有求得今后帮助的因素,对此应认定

  为受贿。

  职后收受财物。职后收受财物,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为他人谋利,离职即失

  去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后,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为

  请托人谋取利益,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虽无事先约定,但

  在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目前,对没有事先约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完全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还不能认定为受贿。对此应推动立法,进一步

  严密法网。

  背职受贿。背职受贿,是指违背职责要求的受贿,即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

  是违背职责要求的,不包括正常履行职责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的情况。我国对受贿的规定不区分是

  否违背职责,只要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即构成受贿。

  斡旋受贿。

  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

  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斡旋受贿中的“本人职权

  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主要是指行为人地位的影响力,或者行为人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工作

  上存在的影响、协作等关系。例如,在某省内,甲市市委常委王某向乙市政府某局局长张某打招呼,

  请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王某与张某之间并无任何隶属关系,也不存在具体工

  作上的制约关系,但王某身居较高的职位,其对本省内另一城市的局长,虽不具有管辖关系,却仍

  能产生较大影响,对此,应以斡旋受贿认定。

  间接受贿。有人认为,间接受贿就是斡旋受

  贿,但也有人持不同意见,对此,目前尚无定论。笔者认为,将间接受贿和斡旋受贿相区别,更符

  合法律概念严谨性的要求。间接受贿,是指行为人不直接通过本人职权为他人谋利,而是通过其他

  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其具体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利用与自己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

  工作人员的职权为他人谋利,对此应按普通受贿认定;二是行为人利用与自己有协作关系的国家工

  作人员的职权为他人谋利,对此应按斡旋受贿认定。由此可见,间接受贿的含义广于斡旋受贿。

  三十、基本案情:

  佟某,中共党员,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有独资,以下简称

  华强公司)董事长;王某,华强公司副董事长;刘某,华强公司董事;李某,华强公司董事;肖某,

  中共党员,华强公司财务部经理;何某,华强公司会计;黄某,华强公司出纳。

  2022年12

  月,拥有13名职工的华强公司开发的某楼盘竣工。肖某多次向佟某提议用小金库内款项发放奖金,

  佟某遂决定根据销售业绩发放。之后,肖某制作销售业绩名单,提出每人分得明细,佟某签批后,

  由财务部门下发,佟某分得15万元,王某、刘某、李某、肖某各分得10万元,会计、出纳各分得

  7万元。

  分歧意见:

  本案中,关于相关违纪行为的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

  种意见认为,佟某等7人构成共同贪污违纪。第二种意见认为,华强公司构成私分国有资产违纪。

  评析意见: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贪污违纪,是指党和国家工作

  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

  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而共同贪污违纪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贪污的行为。

  私分国有

  资产违纪,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

  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是指违反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使用、处理的规定。“以单位名义”,是指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并由直

  接责任人经手实施。“集体私分给个人”,是指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分给本单位全体职工或者

  绝大部分职工。

  本案中,问题的焦点之一是共同贪污违纪与私分国有资产违纪的区别。一

  是主体不同。前者属于自然人违纪,主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

  员。后者则属于单位违纪,主体是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二是主

  观方面不同。前者的主观意志是几个自然人的个体违纪意志,后者的主观意志则是单位的集体意志。

  三是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秘密进行的,不具有公开性,多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方式想方设法

  将有关账目抹平,掩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事实。后者一般是公开或者半公开进行的。四是行为对

  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包括国有资产在内的一切公共财物,后者的对象则仅为国有资产,不包括集

  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和其他公共财产。

  本案中,奖金的发放是由华强公司财务部经理肖某提

  议,并经公司负责人佟某同意,体现了单位的集体意志,这符合私分国有资产违纪的主观意志,而

  不符合共同贪污违纪的主观意志。奖金发放数额是根据肖某制作的销售业绩名单确定的,且经佟某

  签批,由财务部门下发,表明奖金发放是半公开的,而非秘密进行,符合私分国有资产违纪的行为

  方式,而不符合共同贪污秘密进行的行为方式。另外,拥有13人的华强公司有7人分得小金库内资

  金,符合“违反有关规定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要件。因此,其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违

  纪。

  本案中的另一个焦点问题是佟某等7人的责任追究。由于单位违纪是由主要责任者决

  定,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他们在主观上具有与单位一致的故意,客观上代表单位实施了

  具体行为,因此只需给予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纪处分。本案中,佟某是主要责任者,

  肖某是直接责任者,应当追究两人的党纪责任,未参与决策和执行的其他5人,不追究党纪责任。

  另外,根据“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和“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的刑法规定,应将佟某、肖某

  移交司法机关。

  三十二、基本案情:

  三十三、基本案情:

  董某,中共党员,某市建设局任命的某工程质量检测站(国有企业)

  主任。某市政府决定投入100万元财政资金对该工程质量检测站进行设备更新。2022年3月,某建

  筑公司经理李某以该公司急需资金周转买材料为由,向该工程质量检测站借款l5万元,约定3个月

  内还清。董某在建筑公司的借据上签字同意,并安排会计从市财政投入的专项设备更新款中取出15

  万元交给了李某。借款到期后,董某多次催要,但李某始终找理由说公司资金周转不到位,暂时不

  能还款。后该建筑公司因违法经营业务,营业执照被工商机关吊销,李某下落不明,l5万元借款无

  法追回。

  分析意见:

  我们认为,董某的行为构成失职违纪。理由如下:

  (一)董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违纪行为

  挪用公款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

  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

  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所谓“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根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4月28日发布的《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规定,是指

  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第一是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第二是“以个人名义”将

  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第三是“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显然,董某的行为不符合第一种情况。第二种情况的“以个人名义”,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

  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解释,凡行为人逃避财务监管,或者与使用人约定以个人名义进行,或

  者借款、还款均以个人名义进行,将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均应认定“以个人名义”。在本案中,

  董某是工程质量检测站的主任,在建筑公司的借据上签字,该行为是不符合第二种情况的规定。同

  时,董某在借给建筑公司款项的过程中,没有谋取个人利益,显然,也不符合第三种情况。因此,

  董某将公款借给建筑公司,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不构成挪用公款违纪行为。

  (二)董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违纪行为

  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

  论。”的规定,董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9条的规定,挪用资

  金违纪行为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党员,董某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挪用资金违纪行为的

  主体,因此,董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违纪行为。

  (三)董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财政资金

  行为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0条的规定,挪用专项资金行为,是指国家机

  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挪用财政资金或者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的行

  为。挪用财政资金的违纪行为属于单位违纪行为,违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

  业单位,工程质量检测站属于国有企业,不符合挪用财政资金违纪行为的主体要件,因而也不构成

  挪用财政资金违纪行为。

  (四)董某的行为既符合“违规将公款借给他人”的违纪形态,

  又符合“失职违纪”形态

  董某实施的将公款借给他人的“一个违纪行为”触犯了党纪处分

  条例分则中的“将公款借给他人违纪行为”和“失职违纪行为”两个条款的违纪形态,属于“想象

  竞合”的情况,不属于牵连关系,因为牵连关系是属于行为人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行为,而本案件

  中,董某的行为是一个。所以,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26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想象竞合的处理原

  则是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进行定性处理,即董某的行为应按照“从一重处断”的原则论处,因为失

  职违纪行为的处分较重,将公款借给他人违纪行为的处分要轻于失职违纪行为,因此,董某的行为

  应按失职违纪行为定性处理。

  三十四、案情与问题: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钱某,在生产、销售公司产品的过程中,为了使公司获取订单,于2022年至2022年间给予负责招投标工作的乙行政机关某主管领导叶某好处费人民币20万元,并两次试图给予另一领导齐某人民币100万元,但齐某均未收受。钱某向叶某行贿20万元构成单位行贿罪无疑,齐某拒绝接受钱某给予的100万元是否阻碍甲公司单位行贿罪的构成?如果构成单位行贿罪,是既遂还是未遂?是否甲公司的行贿数额只能认定为20万元?

  评析意见

  第一,在钱某给予齐某人民币100万元这一行为性质的问题上,甲公司是否构

  成单位行贿罪?笔者认为,钱某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钱某给

  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是以单位名义,为了单位利益,符合单位行贿罪的主体要件。

  从主观方面上看:犯罪嫌疑人钱某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明知其为排挤竞争对手获取订单,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和单位利益,破坏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却执意为之,具有明显权钱交易的犯罪故意。

  从客观方面上看: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钱某向负责招投标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企业获取订单的不正当利益请求,并两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在客观方面与《刑法》第393条第1款规定的“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情形相吻合。

  因此,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钱某构成单位行贿罪。

  第二,行贿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根据一般的刑法理论,未遂犯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就行贿而言,无论是行贿罪还是单位行贿罪,都是直接故意犯罪,且行为实施至结果发生之间存在一个过程,因此完全可能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钱某将现金交给齐某,显然已开始实施单位行贿罪客观方面要求的“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实行行为,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法益要求。关于行贿罪“未得逞”的判断标准,理论上是有争议的。一种观点认为,行贿人未能谋取到不正当利益,为犯罪未得逞;另一种观点认为,在主动行贿的情况下,行贿罪应以行贿人实际交付财物和请求受贿人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既遂认定标准。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将行贿意图谋的利益作为犯罪既遂标准是不可取的。一方面,利益的实现与否不取决于行贿人,可能取决于受贿人以及其他因素,此判断标准有客观归罪的嫌疑。利益实现与否存在判断问题,容易引发新一轮的争论。另一方面,此观点将既遂标准提高,使行贿罪的构成更加困难,容易导致放纵犯罪。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只要行贿人提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请托,并实际交付财物,即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而无需考虑行贿人是否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本案中,钱某以及齐某均承认有相应的事实,双方供证一致,另有相关合同、财务账目等书证材料,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应当说,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钱某已经着手实行单位行贿罪,但对方未接受,钱某未能实际交付财物,系属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构成单位行贿罪(未遂)。

  按照《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此可见,刑法对未遂犯采取得减主义的处罚原则,未遂犯与既遂犯并非一视同仁,也并非一律比照既遂犯处以较轻刑罚,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因此,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向齐某行贿100万元人民币未遂应当作为一个酌定量刑情节,比照甲公司行贿100万元既遂酌定判处刑罚。

  第三,行贿未遂在实践中的处罚。从我国刑法规定上看,我国刑法规定所有的未完成形态犯罪,包括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原则上均应追究刑事责任。但无论是行贿罪还是其他犯罪,除非重罪或者情节严重,在实践中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就行贿罪而言,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是追究行贿未遂,证据证明存在较大困难。实际案例中行贿未遂的情形很多,国家工作人员可能因为各种原因不敢或者不愿收受财物,又可能因为其他客观方面因素行贿人无法送出财物。行贿过程中双方往往语言模糊,意思表示不明确,且案发后,行贿方往往对未遂事实不予供认,在财物未能实际交付的情况下,证明行贿人的主观故意存在困难。二是司法工作人员重视不够。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的精力一般放在查处受贿方身上,重点打击受贿犯罪,同时由于侦查任务繁重,对行贿未遂行为的侦查取证更是分身乏术。在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审判实践中也极少处罚行贿未遂的判例,检察官及法官也往往把重心放在行贿既遂行为上。

  三是基于刑事政策的考量。一方面是因为未遂犯与既遂犯相比,未造成危害结果或者未完成犯罪行为,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未能完全实现,社会危害性小于犯罪既遂。另一方面,如果所有犯罪都追究犯罪未遂,必然导致追诉范围过于宽泛,同时大大增加诉讼成本。基于刑事政策的考量,不宜过多地追究犯罪未遂行为。

  可见,对行贿未遂,不能一概地为了不放纵犯罪而追究刑事责任,亦不能放任行贿人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应视情节轻重、证据取得情况、行为人社会危险性大小等各方面因素综合考量。

  三十五、基本案情:张某系某高校财务负责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基于为单位赚取利息的考虑,在未向学校领导请示的情况下,擅自决定从校财务账户支取转账支票出借公款供两个公司使用。借贷双方约定了利息及还款期限,借款方出具向张某所在高校借款的借条。后借款到期借款方无法按照约定偿还,张某又与借款方约定了补充还款协议,通过“借新还旧”的滚动方式陆续出借公款,累计金额高达3000万元。滚动借款期间张某收回利息50余万元存入学校账户,案发后尚有本金500余万元无法追回。经查,借款公司已经严重资不抵债,明显不具有偿还该项债务的能力。

  分歧意见:对于张某擅自向其他单位出借公款造成巨额款项无法追回的行为如何定性,实践中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不构成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构成挪用公款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构成滥用职权罪。

  分析意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擅自向其他单位出借公款且造成本金无法收回属于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多发性行为模式。由于牵涉渎职犯罪与挪用犯罪的罪质界限及相关核心构成要件的认定,实务部门对于此类行为的定性存在认识分歧,有必要通过本案例进行细化分析研究。我们同意第三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擅自向其他单位出借公款是否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必须从出借公款的名义、挪用公款后的利益归属等角度进行严格判断。

  从本案的事实情况来看,张某擅自将公款出借其他公司的行为过程形式上均是以单位名义进行,并且,用款单位是向单位出具借条,滚动借贷关系中的还款也是直接指向单位而非张某。尽管张某逃避了财务监管程序,但并未与使用人约定以个人名义进行,借款、还款都没有以个人名义进行,故张某实际上没有作为财产的出借方与借款公司形成法律关系,不能认定其“以个人名义”向其他单位提供公款。张某与借款单位约定了借款利息,借款单位也向学校账户支付了50余万元的利息,故本案没有证据显示张某在挪用公款过程中谋取了个人利益。因此,本案不符合挪用公款罪要求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罪质特征。

  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观要件可以由过失构成,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行为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而非对行为本身的意图判断是否存在过失。

  司法实践中仍然有观点认为,滥用职权罪是以积极作为的方式故意地过度超越限度行使权力。诸如本案行为人基于单位利益超越权限擅自出借公款造成巨额款项无法追回局面的案件,充其量属于一般过失行为,难以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其实,滥用职权罪的罪质特征在于超越职权范围或者在职权范围内违反实体规则、程序规定过度行使权力。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于滥用职权的危害后果通常知晓,不管是出于何种动机或

  者目的,一般难以认定行为人积极地希望或者追求重大损失等危害结果的发生。少数滥用职权犯罪案件中确实存在行为人明知违反职责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结果,但出于某种利益的考量而对危害结果采取消极蔑视、放任的态度,具备犯罪故意的主观心态。更多的滥用职权犯罪案件是由过失构成,行为人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采取了种种措施防止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现实的损害结果,但是出于过于自信或者疏忽的关系而导致国家、社会、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

  本案中,张某为给单位赚取利息收益,违反国家和单位财务管理规定,未经领导同意擅自实施多次从单位财务账户支取公款供其他公司使用的行为,属于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过度行使职权。虽然张某主观上没有故意造成公款无法追回的故意,且采取了新贷还旧贷的滚动方式意图最后弥补款项空缺,但忽略了滥用职权擅自借贷行为导致无法追回本单位款项的危害结果,符合犯罪过失的主观特征。

  在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债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可以将债权损失认定为滥用职权的直接经济损失。

  渎职犯罪案件司法实践中,辩方通常以债权尚且存在为由,主张重大损失的结果尚未发生、经济损失数额不确定,不能认定为渎职罪。控方则认为债务人实际上不具有履行涉案债务的能力,债权损失应当认定为渎职罪损害结果。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将以下无法实现的债权认定为经济损失:债务人已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且无法清偿债务;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因行为人责任,致使超过诉讼时效;有证据证明债权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实践中对于第四种兜底情形的司法认定仍然存在较多认识分歧。

  我们认为,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有证据证明债权无法实现”的认定标准。对于符合下列证据条件的,属于债权无法实现,可以计入渎职罪的重大损失数额:立案后公诉前没有查获债务人可供执行债权的财产;经司法会计鉴定确认债务人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债务人严重资不抵债,被吊销营业执照不能继续生产经营;债务人明显不具有偿债能力,且已经明确表示不能履行该项债务。本案中,张某擅自向其他公司出借公款的行为造成500余万元的债权无法收回,并且,经查证

  借款人严重资不抵债明显不具有偿还债务能力。据此可以认定500余万元是有证据证明无法实现的债权,属于确定的经济损失,应当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中的重大损失。

  综上所述,张某为了使本单位获取利息收益,超越职权范围擅自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出借给其他公司,致使500余万元的债权无法收回,其行为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罪。

  三十六、案例1:田某,某省监狱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2002年,田某收受余某某所送玉观音1个,并受余某某所托,承诺为余某某的儿子今后找工作提供帮助。2022年,田某将余某某所送玉观音以人民币12万元的价格转卖他人。后经司法鉴定,该玉观音价值人民币3000元。

  案例2:刘某,某国有企业党委书记、总经理。2002年12月,刘某经人介绍认识了王某,王某为承揽刘某公司的基建项目,出资5万元购买了著名画家的国画。随后,王某将国画送到刘某家中,向刘某表明这幅画是著名画家的作品,价值5万元。刘某推辞一下就收下了。送画后,王某承揽了刘某公司的基建项目,并从中获取利润。后经鉴定,王某所送画作并非真迹,价值仅为3000元。

  分歧意见田某、刘某的行为均构成受贿,但在确定受贿数额时,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田某、刘某的受贿数额应以其所收贿赂物即赝品的实际价值认定,即两人受贿数额均为3000元。另一种意见认为,田某将所收玉观音以12万元价格转卖他人,应认定其受贿12万元;而刘某所收国画系王某花5万元买下的,且王某将花费5万元购买画作的情况告诉了刘某,这反映了刘某主观上有收受5万元贿赂的故意。因此,对刘某受贿的数额应认定为5万元。

  评析意见在近年来查处的受贿案件中,经常出现贿赂物为赝品的情况,对此类受贿行为应如何认定受贿数额值得认真研究总结。目前,对于贿赂物为赝品时如何认定受贿数额,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或党纪政纪作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和执纪实践中,一般情况下均以贿赂物的实际价值计算,主要依据是参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发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供的基本指导原则来认定。该解释规定,假、劣物品有价值,但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这一规定明确了司法

  机关在办理经济类犯罪案件中认定涉案物品价格的一般原则,在受贿案件涉案物品的价格认定中也应当遵循。

  但是,在审理此类受贿案件过程中,还要结合案件特点,具体分析案件的实际情况,才能比较准确地认定受贿的数额。特别是要根据刑事司法活动应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在认定受贿数额时,认真考察行为人对受贿数额的主观认识和贿赂物品的实际价值,将二者统一起来综合考虑才能作出比较稳妥、准确的认定。

  上述两个案例,行为人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收受赝品后为他人谋利。案例1中,田某的辩护人曾辩称,田某所收玉观音经司法鉴定价值人民币3000元,因此应认定受贿数额3000元。但法院审理认为:经查,行贿人余某某在将玉观音送给田某的同时,通过田某介绍,将1件玉财神像以1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许某某,田某、余某某均证实,转让给许某某的玉财神像,无论从重量、大小、品相上,都次于田某所收的玉观音,因此,田某在参照余某某的成交价格后,主观上对余所送玉观音的巨额价值应有一定认识,仍予以接受,事后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玉观音销售。因此,田某具有收受价值12万元玉观音的故意和行为,同时承诺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余某某之子安排工作,受贿事实成立。法院认定田某受贿数额为12万元。

  案例2中,刘某所收国画确实系行贿人王某花5万元购买,而且行贿人王某也向刘某明确表示该画价值5万元。但刘某对该画实际价值的认识仅仅是基于王某的介绍。鉴于实践中,行贿人出于自身利益和方便受贿人收受等考虑,在行贿过程中经常会故意高报或低报贿赂物品的价值,因此,刘某虽然收受王某所送国画,但是,我们不能就此推定刘某对该画的实际价值有准确的认知。如果仅凭行贿人的介绍而认定刘某受贿5万元,就会出现刘某在并不明知该贿赂物品实际价值且在贿赂物品经鉴定仅价值3000元的情况下,却要承担受贿5万元的责任。这违背了刑事司法活动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原则,有“主观归罪”之嫌。因此,对刘某受贿数额的认定应统一考虑主客观因素,按该国画的实际鉴定价格3000元予以认定,比较稳妥、准确。

  三十七、基本案情

  张某,中共党员,某市建委建设管理处主任科员,主要工作是对各区(县)防洪排涝城建资金工程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后,报相关领导及会议审定,并具体负责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的现场督促、检查。

  2004年初,张某审核各区(县)上报的防洪排涝工程建设项目后,经该市建委研究决定将A泵站和B泵站建设项目分别交由X区、Y区落实。2月,分别具体负责A泵站、B泵站项目的王某和赵某,请张某推荐工程质量较好的施工队伍,张某即将李某的个体工程队推荐给两人。李某通过招标等程序承建上述工程竣工后,为表示对张某推荐工程的感谢和希望今后在工程方面继续得到关照,想请张某吃饭。李某的多次邀请均被张某推辞。7月某日,李某得知张某在饭店请朋友吃饭后,遂赶到饭店,宴请已近尾声。李某将张某喊至包间外对其说:“我几次请你吃饭你都没时间,今天这顿饭算我请你的,由我来买单。”李某塞给张某7000元人民币,张某遂收下并用此款结账。

  请问:对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观点一:张某的行为构成受贿张某的行为构成受贿,应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第85条的规定定性处理。主要理由如下:张某的推荐行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按此规定精神分析本案,作为A泵站、B泵站工程项目的上级主管人张某,与具体负责泵站项目的X区、Y区建设局市政所的王、赵二人之间,属上下级关系或者说工作上有制约关系,张某向二人推荐李某,利用二人具体负责工程的职权安排李某参加工程投标和直接承接工程的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张某为李某谋取了利益。

  张某事前虽然没有接受过李某请托,但综合分析全案,其应王、赵二人之请推荐李某工程队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李某通过承建工程获取利益的结果与张某主管工程并进而推荐是分不开的,张某的推荐行为与李某通过施工获取利益的结果在客观上是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事先是否接受请托,以什么方式、手段,在什么场合,利用什么职务之便,为他人实施谋取利益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为他人谋利的故意,都不影响行为人曾实施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客观存在,都不违背受益人的希望和追求,不影响对受贿的认定。具体到本案,李某对张某的这个帮助行为事先是否有请托,不影响张某曾实施该行为这一客观事实的存在。李某给予张某财物是对张某帮助行为的感谢,其中就包含了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其谋利的行为。因此,张某符合受贿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要求。

  张某具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和实际行为。

  受贿故意认定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收人财物时是否明知或者应知所收财物是作为对其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回报,即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实践中,有的行为人在为他人谋取利益时,并没有与他人约定贿赂,甚至没有想到对方会在事后送其财物,行为人在为对方谋取利益后,对方以感谢的名义送给其财物,行为人明知此财物是针对其所实施的职务行为而送,并予以收受的,这种情况完全符合受贿的主客观特征,不应把这种事后故意的情况排除在受贿行为之外。

  张某的行为构成受礼,应按《处分条例》第74条第1款的规定定性处理。主要理由如

  下:

  张某的行为难以认定为受贿。

  主要原因在于,张某的行为在客观方面难以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因而不符合《处分条例》第85条规定的有关受贿违纪所应具备的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具体来说,虽然从张某的职责内容来看,他的工作与某项工程能否通过初步筛选、审核,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能否过关等许多方面密切相关,对具体负责实施工程的主体而言,能够产生相应的影响,但就本案而言,张某只是应工程负责人之请推荐了李某的工程队,并无其他方面的行为,也没有情况显示王某、赵某最终选中李某的工程队是受张某职权方面的影响。因此,难以认定张某的行为在客观方面符合《处分条例》第85条规定的构成要件。此外,从张某推荐李某的工程队,事先没有接受李某的请托,

  事后多次推辞李某的吃饭邀请等方面来看,张某通过自己的行为从李某处获取财物的主观意图也并不明显,因此,其行为难以认定为受贿。

  张某的行为可认定为受礼。《处分条例》第74条第1款规定的受礼,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依照党内条规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行为。结合本案,我们认为张某接受李某7000元的行为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应按《处分条例》第74条第1款的规定以受礼定性处理。主要理由在于,从张某所负有的与各区(县)防洪排涝城建资金工程项目有关的职责来看,其明知李某所送7000元钱的意图而收受,有可能对其今后公正执行公务产生影响。如在工程的初步筛选、审核,或现场督促、检查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等,从而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点评:综合全案来看,张某的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权钱交易,属于受贿性质。从这个意义上说,第一种观点是有道理的。但在现实生活中,受法规制度不健全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公职人员职责、职权的界定不清楚是一个普遍存在的实际问题。就本案而言,对张某是否存在利用职权的行为作出判断确有一定难度。同时,从李某事前无请托,张某事后多次推辞李某的吃饭邀请等方面的情节来看,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张某的主观恶性较小。加之此案案值不大,未造成其他不良后果,从个案处理的角度,对张某的行为按受礼处理会更加稳妥一些。第三篇:纪检监察约谈材料纪检监察工作经验材料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是社会稳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为群众排忧解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近年来市委提出创建和谐平安朝阳目标,市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围绕这一目标以信访举报检务公开工作为抓手,以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为重点,努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着力化解社会矛盾,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一、主要做法

  1、从强化认识公开接访入手,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2、从建立制度完善机制入手,规范信访举报检务公开。

  全市两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和谐平安朝阳的要求,以解决人民群众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建立维护群众利益的相关制度,健全协调机制,畅通诉求表达渠道,积极预防和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健全信访检务公开制度。通过制定《信访举报责任追究办法》,将信访举报工作与单位领导的工作相挂钩,对下属单位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将追究其上级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公开办理承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制定《关于鼓励实名举报的暂行办法》和《市院奖励实名举报有功人员实施细则》,对举报有功的人员进行奖励,以提高干部群众的监督意识和积极性。同时制定《信访处理结果限期告知制度》将处理结果公开,增强信访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并对署名信访件加以核查,提高实名举报率。还制定了《朝阳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干部包案制度(试行)》,在查办信访案件过程中,确定包案领导,实行一包到底的查办制度,加大了案件查处力度,消除个别人侥幸心理和蒙混过关心理,增强遵纪守法和自我约束的能力,少犯错误或不犯错误,使查办信访件成为一种不设课堂的教育形式。建立健全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让群众直接向院领导反映我院存在一些的违法乱纪行为,使领导能够第一时间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切切实实了解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需要进一步改进的方面。建立了信访举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涉及面广、反映强烈的信访件,联合相关部门共同查办,并将查实的信访问题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反馈。完善信访举报工作的考核机制,加强对所属各单位、各部门信访件办理工作的管理。

  3、从畅通渠道构建网络入手,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二、几点成效

  实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检务公开以来,不仅将大量的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而且进一步改善了党群干群关系,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全区经济社会发展。

  1、进一步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改善党群干群关系是纪检监察举报检务公开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检务公开不仅仅是为人民群众解决几个实际困难,更重要的是为了促使各级领导干部增强宗

  旨观念、群众观念。通过检务公开制度的推动,全区各级党员干部拉近了与群众的距离,加强了双方的理解和沟通,群众对信访举报问题的解决感到满意。从而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改善和维护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望。

  2、初步形成了大信访工作格局。纪检监察机关从构建和谐社会和维护党的执政安全的高度,立足自身职能,坚持“融入推动与监督检查并重”,积极推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信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信访相关部门各司其责,全社会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大格局。对涉及多个部门的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通过联席会议,共商处置方案,协同配合,各司其职,齐抓共管。通过一系列的举措,一方面提高了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的信访工作效能,另一方面,把纪检监察机关的“小信访”推向党委、政府的“大信访”,互动并进,合力维稳,共同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目前全市两级院和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相互协作、齐抓共管的“大信访”工作格局已初步形成。

  党员、群众的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和申诉权,解决了大量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推行检务公开制度以来,及时解决了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化解了一批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朝阳的经济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篇:纪检监察约谈材料纪检监察座谈会发言材料学院党委坚决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了好的效果。现就我院廉政风险防控工作、2022-2022惩防体系建设意见建议、今年主要工作及明年工作设想交流汇报如下。一、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我院2022年12月中旬开始启动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分四个阶段,到2022年5月底结束,对进一步加强惩防败体系建设,遏制违纪违规行为发生,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促进作用。

  一是党委重视。学院党委班子及时传达学习,认真领会自治区纪委《印发〈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做到亲自参与、亲自部署、亲查指导,切实抓好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制定了学院《廉政风险防控实施办法》和《廉政风险防控实施方案》。

  二是建立组织机构。建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统筹规划、分层指导、全程督察、绩效评估。领导小组下设制度建设、岗位职责落实工作及材料审核、宣传教育工作组和督查督办及信息综合与联络四个工作组,并且责任到人。

  三是安排部署。利用中心组学习时间,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学院《廉政风险防控实施办法》和《廉政风险防控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对各部门提出具体要求。

  四是营造氛围。各系部处室利用周三学习时间,向本部门教职工传达学习文件,通过广播、校报、校园网等媒体及时向全院师生员工宣传推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有关工作内容,调动师生参与的积极性,并广泛接受监督。

  五是分级管理。院党委对学院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负总责,纪检监察室做好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各部门成立廉政风险防控小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本部门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

  六是开展廉政风险的排查。一是排查岗位风险。各部门组织本部门人员结合岗位职责,通过自查自找、部门评议和组织审核等形式;二是查找部门风险。查找本部门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中,特别是在人、财、物管理工作中,可能产生的风险;三是查找学院风险。查找学院班子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方面的风险点。

  六是评定风险等级。根据权力的重要性、腐败现象发生概率和危害程度,将廉政风险划分一级风险、二级风险、三级风险共三个等级。

  七是制定防控措施。各部门对照排查出的风险点,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控和化解措施,开展制度“废改立”工作,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八是填写《防控表》。各部门、个人排查的风险点及制定的防控措施,经分管审核后,填写《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部门风险识别、防控表》、《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岗位风险识别、防控表》、《廉政风险防控承诺表》,在总支、直属支部备案留查,并在本部门进行公示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含电子版)。

  九是加强廉政风险的监控和预警。学院风险点,学院纪检监察室监督;部门风险点,以相关部门为主,其主要领导要亲自监督,接受纪检监察室等部门的检查和考核;岗位风险点,接受本部门分管领导的检查和监督。

  十是实行预警处置结果回告制度。部门和个人接到预警后,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查漏补缺,建章立制,纪检监察室实施预警处置并及时向学院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十一是完善考核奖惩机制。一是依据重视程度、查找问题准确,制度建设、档案建立、群众测评等进行考核;二是开展个人自查和部门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三是纪检监察室重点抽查,结果及时反馈,及时修正防范措施;四是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组织民主测评、问卷调查、检查相关材料等。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及格四个档次。考核优秀给予表彰;考核不及格督促整改到位,并追究责任。学院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做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方面,将考评结果作为选优评奖、干部任用、班子和干部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篇:纪检监察约谈材料纪检监察工作经验材料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是社会稳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为群众排忧解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近年来市委提出创建和谐平安朝阳目标,市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围绕这一目标以信访举报检务公开工作为抓手,以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为重点,努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着力化解社会矛盾,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一、主要做法1、从强化认识公开接访入手,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2、从建立制度完善机制入手,信访举报检务公开。

  全市两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和谐平安朝阳的要求,以解决人民群众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建立维护群众利益的相关制度,健全协调机制,畅通诉求表达渠道,积极预防和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健全信访检务公开制度。通过制定《信访举报责任追究办法》,将信访举报工作与单位领导的工作相挂钩,对下属单位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将追究其上级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公开办理承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制定《关于鼓励实名举报的暂行办法》和《市院奖励实名举报有功人员实施细则》,对举报有功的人员进行奖励,以提高干部群众的监督意识和积极性。同时制定《信访处理结果限期告知制度》将处理结果公开,增强信访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并对署名信访件加以核查,提高实名举报率。还制定了《朝阳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干部包案制度(试行)》,在查办信访案件过程中,确定包案领导,实行一包到底的查办制度,加大了案件查处力度,消除个别人侥幸心理和蒙混过关心理,增强遵纪守法和自我约束的能力,少犯错误或不犯错误,使查办信访件成为一种不设课堂的教育形式。建立健全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让群众直接向院领导反映我院存在一些的违法乱纪行为,使领导能够第一时间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切切实实了解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需要进一步改进的方面。建立了信访举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涉及面广、反映强烈的信访件,联合相关部门共同查办,并将查实的信访问题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反馈。完善信访举报工作的考核机制,加强对所属各单位、各部门信访件办理工作的管理。

  3、从畅通渠道构建网络入手,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篇六:监督谈话范文大全

  纪检监察主动约谈范文(通用3篇)

  第1篇:纪检监察主动约谈

  某某某在某某公司某某年党建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的报告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某某精神强保证

  为全面推进公司战略目标实施提供坚

  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下午好!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公司某某年度党建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纪委某某全会精神,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年度工作会议和党建工作会议、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回忆总结公司某某年党建纪检监察工作,认清形势,明确目标,安排部署某某年党建纪检监察工作。受某某总经理委托,我代表公司党组讲三个问题。一、围绕中心强根底,公司党建纪检监察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某某年,是公司不畏艰难挑战、创造良好工作业绩的一年。一年来,在集团公司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公司党组紧密结合工作实际,以“基层组织建设年〞和“管理提升活动〞为主线,坚持围绕中心、效劳大局,扎实开展创先争优、党风廉政和效能监察活动,进一步健全党建和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努力提升党建科学化水平,促进了公司开展改革工作的顺利进展。〔一〕以完善体系为抓手,努力实现党建纪检监察工作的常态化。党建、纪检监察工作是推动公司各项工作平稳健康开展的政治根底和纪律保障。一是健全完善组织体系,年初分别召开了某某年度党建工作会议和纪检监察工作会议,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稳定工作与开展经营、综合业绩考核相结合,完善了“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强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参与和支持〞的组织体系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体系,进一步明确了各党组织、各单位、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任务。二是建立工作制度,制定了《某某党组织

  工作条例》、《某某公司效能监察工作制度》等某某部工作制度,整理编发了《某某公司纪检监察工作简报》某某期,集中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月活动,各党组织对党建、纪检监察工作任务明确,整体推进。三是标准工作程序。召开某某年公司党支部标准化建设工作会议,印发《某某公司党支部标准化建设手册》,各党支部严格按照手册标准组织行为。坚持“成熟一个,开展一个〞,严格党员开展和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核、报批程序,坚持公示、谈话、考核制度,全年开展某某名中共预备党员,某某名入党积极分子参参加党积极分子培训班。〔二〕以创先争优为动力,努力彰显党员干部队伍的先进性。公司党组牢牢把握“推动科学开展、促进社会和谐、效劳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的创先争优活动总体要求,全面开展了“四项创立、五项主题实践〞活动,取得组织创先进、党员争优秀、企业上水平、职工提素质的良好成果。一是结合实际制定了创先争优主题实践活动考评方法并进行量化考核,依据考评结果评选出创先争优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主题实践活动先进集体,构建了载体丰富、特色突出、党群共建的创先争优工作格局;二是坚持为民效劳创先争优,突出抓好公开承诺群众评议工作,2个基层党委、某某个基层党支部、某某某名党员群众代表参加了评议,根本满意度达100%,其中满意度达98.6%;三是召开创先争优活动总结表彰大会,全面总结公司两年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取得的成绩,表彰在创先争优主题实践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一步发动各党组织和广阔党员,深入推进创先争优活动,努力在推进中心工作中展示新作为、创造新业绩、做出新奉献;四是有效发挥创先争优活动的工作成效,在“保增长、促开展、强管理〞活动、“保增长先锋行动〞、“三抓一承诺〞保增长活动中持续开展创先争优主题实践活动,形成党政工团“齐心协力抓开展,全力以赴保增长,强化管理提效率〞的局面。〔三〕以教育防控为重点,增强全员廉洁从

  业的自觉性。反腐倡廉重在机制、贵在建设。纪检监察工作始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月活动有声有色,着力形成“不想违、不能违、不敢违〞的机制和气氛。一是创新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方式,持之以恒做好反腐倡廉日常教育,全年发送廉政短信某某某条,组织学习会某某场次,举办专题讲座某某场次,签订了《某某某公司员工廉洁从业承诺书》,开展了“家庭助廉廉洁承诺签名〞系列活动;二是加强干部管理预警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干部任前谈话、预警谈话、信访谈话制度,对党组选拔任用的7名中层干部进行廉政谈话;三是深入开展风险防控,成立公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落实“一岗双责〞的要求,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四是结合管理提升活动,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和效能监察,从在建电力工程建设工程自查中看出,公司所有招投标工作均按照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及物资采购管理制度执行,未发现中标单位挂靠使用资质及违规出借资质的现象。〔四〕以全员学习为导向,努力提升员工干事创业的能动性。学习是干事创业的根底,公司党组以构建学习型党组织为抓手,不断健全学习机制。一是坚持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注重学以致用。某某公司党委及直属各党组织制定年度学习方案和学习重点,使干部员工学习制度化、常态化;二是抓好党的某某精神的学习贯彻,将学习党的某某精神的作为当前首要政治任务,第一时间印发学习安排,网站开辟学习专栏,迅速掀起了学习热潮;三是创新学习载体,不断增强学习效果。全年公司共组织各类培训活动某某某次,某某某人次;开展主题为某某职工读书活动,向广阔干部员工推荐了《某某某某某某某》,收到读书心得体会某某篇,提升了学习效果;四是开展好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发挥政研会作用,党建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取得新成果,某某某篇论文选送集团公司政研课题研讨。〔五〕大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和谐企业

  建设。一是按照集团公司统一文化建设要求,组织集团企业理念修订和公司企业理念的征集、企业文化故事的编写;二是按照公司《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方法》,将公司级文明单位建设作为精神文明创立的综合性荣誉和申报上一级文明单位的重要条件,某某某公司、某某某公司获集团公司某某某年度文明单位称号;三是健全维稳信访制度,构建员工关心体系,真心实意为员工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各单位把稳定作为硬任务,注重源头预防,加强预警预控,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理想信念教育,把思想政治工作融入公司管理各环节,做好人文关心,注重对特重病员工的救助、困难员工的关心慰问和心理疏导,为公司开展凝心聚力;四是发挥群团合力,推进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的实施。举办公司某某比赛、职工某某比赛,组队参加集团公司首届某某某比赛,组织参加庆祝集团公司书法、摄影、征文活动,某某公司举办了第某某届职工运动会。进一步建立健全青年成长成才机制,开展“奉献十二五·岗位创价值〞主题实践活动,某某某活动富有成效;六是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做好船闸通航、民众稳定及重要时期的维稳保电任务。坚持做好社区共建、军民共建,节日期间慰问老干部、慰问劳模先进,营造和谐开展的气氛。

  

篇七:监督谈话范文大全

  [廉政谈话记录范文四篇]

  [廉政谈话记录范文四篇]时间:2021-07-2110:24:22来源:早教700网本文已影响

  人廉政谈话记录范文四篇党的作风体现党的宗旨,关系党的

  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我们行政服务中心是面向社会、服务百姓的开放型事业单

  位,涉及到行政办证、行业管理、规费征收、行政执法等多个方面,人、财、物相对集中,既是经济发展的先行军,又是易生腐败的高危行业,也是领导关心的重点、社会关注的热点、舆论监督的焦点。

  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有关工程招投标管理、设计变更、资金拨付等方面的制度还在进一步完善,廉政建设稍有懈怠,就有可能被腐败分子钻空子,大好成绩毁于一旦,近年来行政系统揭露和查处的一批大案要案都印证了这一点。

  所以,在目前形势下,加强我们系统廉政建设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越是加快行政服务发展,越是要加强行政中心廉政建设工作。

  今年是行政中心提倡的服务创新年,你们班子成员务必要时时刻刻谨小慎微,绷紧廉政建设这根弦,牢固树立法纪意

  

  识、忧患意识、公仆意识、节俭意识、监督意识,自觉抵制腐败诱惑。

  要坚持四管好四无,即管好项目办证无腐败,管好财务资产无违纪,管好服务窗口无违规,管好收费无违法,把防线前移,不要去碰高压线和雷区,要做到三个经得起:经得起纪检、监察、检察、审计部门的检查;经得起党纪,政纪、法纪的检验;经得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权利观的考验。

  区长今天谈话内容很丰富,主要归纳起来有以下五点:一、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增强公正廉洁意识。

  二、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三、增强公仆意识,密切联系群众,树立良好服务风气。四、坚持党风廉政建设,结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五、严格执行服务窗口各项规章制度,优质服务。对于这次谈话,主任表示:一定要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以自律为本,以廉洁从政为起点,正确处理自律与他律的关系,在实际工作中,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强化自律意识,努力勤政、廉政,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要防微杜渐,不越雷池半步,积极起到好的表率作用。

  

  在严格自律的同时,管好下属,会后将分别与所分管的单位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确保所分管的单位和人员不出现不廉洁的行为。

  篇二10月28日,*省纪委在省委党校组织召开201*年全省新任厅级领导干部廉政谈话会,全省162名新任厅级领导干部参加会议。

  *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出席会议。应当说,*省纪委对新任职的162名厅级领导干部在省法纪教育基地接受集体廉政谈话可谓良苦用心,给领导干部绷紧廉洁这根弦,彰显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的决心和信心,更是针对当前党内反腐败斗争积极主动应对的一项重要举措。笔者以为,要真正发挥廉政谈话的作用须把握注重形式和内容。一是要明确廉政谈话的形式。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规定,廉政谈话应有三种基本形式:不定期谈话,即各级党委、纪委和组织部门负责人不定期与党委工作部门和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任前谈话,即党委、纪委或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前谈话,以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为重要内容;诫勉谈话,即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苗

  

  头性问题,党委、纪委和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谈话。

  二是要注意正确运用廉政谈话方法。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谈话时要坚持以人为本,采取既严格要求,又与人为善的态度进行。谈话前要认真做出计划安排,严格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其中,任前谈话要经分管党委领导同意后才可进行。要有两名谈话人与谈话对象进行谈话,一人谈话一人记录,同时要注意方式方法。谈话人既要向谈话对象提出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又要认真倾听谈话对象的解释、说明和意见。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问题。廉政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应在谈话记录上签字,诫勉谈话的谈话对象还要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写出书面整改报告,承办单位应将谈话记录以及问题整改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总之,廉政谈话是党内监督的一项基本制度,是预防腐败的有效手段,是避免或减少领导干部犯错误的重要方法,也是加强党组织与党员干部交流沟通的必要途径。真正发挥廉政谈话的作用,对促进廉洁自律、减少违纪违法

  

  行为的发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篇三刚才学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

  则》的规定,又聆听了领导语重心长的教诲,深受教育,心灵深处也受到了强烈震撼。

  作为新任职的或者说任新职的年轻干部、党员干部,既感受到了组织的信任与关怀,同时也感受到了责任重大。

  区历经十年改革,取得了辉煌的成绩,随着改革进程的深入,也到了重要的关头。

  越是这种时候,就越需要我们这些干部保持清醒的头脑,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本色。

  作为一级干部,我们应该努力做到“清正廉洁”。李源潮同志最近对此有过深刻的阐述,加上我个人的一些理解,我觉得应该成为我们今后一个努力的方向。清,是指政治上清醒。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对干部不断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不能因为职务高了、环境变了、工作忙了、应酬多了而放松甚至放弃学习。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要把提高理论修养、加强世界观改造当作终生的必修课,持之以恒,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学习型的干部。要坚定政治信念,遵守政治纪律,增强政治敏感性,在大是大

  

  非面前保持清醒头脑,在关键时刻不迷失方向。正,是指正气在身。做人要正派,办事要公正,从政要走正道。这就要求我们无论在工作上,还是生活中,要坚持原则,敢于

  负责,敢于同不良现象做斗争。毛主席在《反对自由主义》一文中列举了它的十一种表现,

  并指出了这是我们组织和个人腐化的一个基本根源。今天,一些自由主义的思潮正披着所谓的“人际关系学”的

  外衣有所泛滥。“当面不说,背后乱说;开会不说,会后乱说”、“事不关

  己,高高挂起;明知不对,少说为佳;明哲保身,但求无过”、“见群众不宣传,不鼓动,不演说,不调查,不询问,不关心其痛痒,漠然置之,忘记了自己是一个共产党员,把一个共产党员混同于一个普通的老百姓”、“办事不认真,无一定计划,无一定方向,敷衍了事,得过且过,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等等,这些并不是所谓的成熟,而是丧失原则,违背了我们入党的誓言,违背了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应该予以最坚决的抵制。

  廉,是指为政清廉。刘备白帝托孤时告诫刘禅: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我们走上了新的岗位,或多或少地增添了一些权力。

  

  如果我们不讲为政之德,不设贪腐边界,作风霸道横行,再小的权力也会谋取最大化的利益,会贻害无穷。

  在这方面我们要牢记总书记的话: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努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洁,是指洁身自好。面对花花世界,处处充满诱惑。改革也带来了利益的博弈,需要辨别、需要选择的东西太多太多。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必须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在熙攘的利益纷争中力求宁静以致远。“腹有读书气自华”。说的是一个人读书多了,自然会有气质、有品位。书籍是人类智慧的结晶,读书决定一个人的修养和境界。我们要加强品行修养,培养健康情趣,节制不良欲望,不去低俗场所。要择善而交,见贤思齐。少一些烟酒气,多一些书香味。温总理最近有个关于读书的讲话,对我们很有指导意义,他说:“读书要有选择,读那些有闪光思想和高贵语言的书,读那些经过时代淘汰而巍然独存下来的书。这些书才能撼动你的心灵,激动你的思考。

  

  我们不仅要读书,而且要实践;不仅要学知识,而且要学技术。

  要„读活书、活读书、读书活‟,即不仅要提高自己的修养,而且要学会与人和睦相处。

  ”能够在任职之前,接受这样的廉政教育,我们要再次感谢组织的帮助与关怀,今后更要自觉地接受组织的监督与考核。

  清河的改革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而今又开始了新的长征。我们有幸成为亲历者,成为追随者,同时我们也是共享改革成果的受益者。我们应该心怀感恩,心存畏惧,“做一个组织和群众依赖的人,做一个同事和朋友敬重的人,做一个亲属子女可以引以为荣的人,做一个回顾人生能够问心无愧的人”。我们要牢记党员的宗旨,全面贯彻党的方针路线,高举发展林区经济伟大旗帜,为实现民富、区强、林兴伟大目标而不懈奋斗。篇四5月19日上午,学校召开201X年干部任前廉政谈话会。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以“把廉洁自律作为领导干部的

  强领导干部拒腐防变的意识。作为领导干部,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到,腐败必将断送前途命运,腐败必将导致家破人亡,腐败必将危及学校的利益。

  二是常思常省,防微杜渐,始终坚守拒腐防变的底线。领导干部要常弃非分之想,“千腐败、万腐败,都是思想先腐败”;要常记亲人之嘱,在诱惑面前多一分清醒、多一分理智、多一分定力;要常惧法纪之威,始终牢记《廉政准则》,遵守党纪国法;要常思监督之益,视监督为别人对自己的帮助,视监督为矫正自我的“良师益友”。三是牢记宗旨,加强修养,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领导干部要思想要纯正,要干干净净、清清白白保持清廉本色;品行要端正,诱惑再多,自己的人生步子不能乱套;为人要厚道,对生活要积极乐观,对工作要锐意进取,对同事要和睦相处,对得失要宠辱不惊;作风要优良,把“三严三实”作为干部行为准则,自觉抵御消极腐败现象的侵蚀。四是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岗双责、两手抓。实践证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督促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高度重视并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任的一项重要的行之有效的制度。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求领导干部必须一岗双责,两手抓,扎扎实实地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照学

  

  校的规章制度,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五是廉洁自律,切实履行好职责。领导干部一要廉洁自律做表率,这样才符合领导资格,二

  要认真履行职责,不失职、不渎职。因而,要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警觉。胡象斌还引用了几句老话再次告诫大家:以廉洁清正为最大

  美德,以贪婪奢侈为最大耻行;工作上以高标准为目标,生活上以大众化为尺度;该得的不一定都要,不该得的决不伸手;分外之物不收,不义之财不取;养清廉之风,尽勤政之职;时刻保持共产党人本色,做一个政治定,思想纯洁,道德高尚的人。

  最后,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胡象斌希望所有新任干部,要牢固树立起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理论,学习党纪条规和中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一系列规定,加强党性修养,努力做到“自重、自警、自省、自励”和“慎初、慎微、慎言、慎好、慎欲、慎权、慎平、慎独、慎交友、慎终。”人生照例是一场值得一搏的争衡,然而它的奖品是拼斗。

  

  

  

篇八:监督谈话范文大全

  廉政谈话记录范文(22篇)

  廉政谈话记录(一):与xx同志的廉政谈话资料20xx年1月9日一、张局长:请你谈谈你在廉政自律方面的状况。xx:我始终认真学习和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制度、规定,时常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认真反思和检查,进一步强化宗旨意识,坚持廉洁自律,认真履行人民群众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为促进全县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而努力工作。

  二、张局长:谈谈你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制,履行“一岗双责”和《廉政准则》方面的状况。xx:我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大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严格遵守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坚持履行“一岗双责”,在实际工作中努力做到勤修身、严立戒、常知足、慎用权,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没有为熟人、朋友说过情,没有利用手中权力干涉招投标的行为2017年廉政谈心谈话记录资料办公文秘。三、张局长:谈谈你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和理解党内外监督的状况xx:我始终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和重大事项、工程招标、干部人事等重大问题民主决策制度,坚持群众讨论、会议决定的民主程序。在干部的提拔任用上,始终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强调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四、张局长:一年来,你始终坚持贯彻落实党的各项纪律、方针和政策。期望你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如既往地严格要求自己,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履行好自身工作职责,将反腐倡廉、勤政廉政教育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常抓不懈。五、xx:今后我将继续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严格执行好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党

  风廉政建设的规定,时刻牢记廉政准则,把廉洁从政、廉洁自律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来抓好。廉政谈话记录(二):廉政谈话记录谈话时间:2005年7月8日预备党员谈话记录(一):预备党员的谈话记录时间:xxx地点:xxx谈话人:xxx谈话资料:一、思想动态:问:上了党课后,对中国共产党的了解进一步加深了吗?当然,这也是我为什么正在看有关党的书籍原因了。以前小时候就背“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但当时总是稀里糊涂地。说真的,到此时我才真正对这句话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问:觉得入党真的能对你的人生有影响吗?

  当然,中国的历史,尤其是现代历史的发展就是中国共产党的发展的历史,在其中所表现出来的不仅仅仅是时间的问题,更有一种精神贯穿在其中。这是一种奋斗,奉献,是一种不断的发展精神。而人这一生能不断的奋斗,不仅仅为自己而且为别人而活,这是一种令人兴奋的事。对,入党我们要知其然根要知其所以然,这样在自己的人生道路上才能走得正,走得直。理论上的成熟是政治上成熟的基础,政治上的清醒来源于理论上的坚定。你能简单的谈一谈学习《党章》以后,自己对党员标准的理解吗?

  首先,共产党员务必是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我觉得,这一规定反映了党员条件的本质,明确规定了党员就应是什么样的人。其次,共产党员务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第三,共产党员永久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这是由党的性质决定的。问:看来你对《党章》比较了解,能告诉我作为一个要求入党的新时代工人,平时就应怎样做吗?能理论联系实际的说一下吗?作为一个要求入党的新时代工人,不应成为空谈者——讲起来头头是道,口若悬河,行动中却很少动真格,而应成为一个邓小平理论指导下的实践者。社会的发展需要实践,油田的发展也需要实践,自己综合素质水平的提高更需要实践,更需要自己一步一个脚印的实干。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些同志认为:共产党员也是人,与群众一样,生活在同一个社会环境中,只要做好本职的工作就不错了。既然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党员的标准也只能是“初级阶段的”,不能太高。请谈一下你对以上观点持何态度,并请阐明理由。谈话资料:半年来廉政工作开展状况谈话人员:县局纪检组长:xxx县局监察室主任:xxx浮来分局分局长:xxx浮来分局副分局长:xxx谈话资料记录县局纪检组长李和胜同志首先对浮来分局分局长胡国华同志进行了谈话,李和胜同志对胡国华同志在浮来分局的工作成绩表示肯定,浮来分局半年完成全年税收任务的50%,这说明胡局长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方式明确,能够和县局党组持续一致。但在这工作期间,在廉政建设方面是如何处理单位、个人、纳税人三者之间的关系的?胡国华局长就廉政建设方面回答了提问。

  xxx回答说,这半年来,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循省局“定好位、收好税、带好队”的工作思路,认真落实上级关于廉洁自律方面的规定和省局“十条禁令”之规定,秉公执法,热情服务,清正廉洁,严于律己,树立税务人员的良好社会形象。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建立了有效的受理、查处、反馈监督制约机制,做到有过必查,有失必补,有问必复,切实取信于民。坚决纠正“吃、拿、卡、要、报”和“人情税”、“关系税”等行业不正之风。使分局人员始终做到:无违法乱纪、无为税不廉、无以权谋私、无贪污受贿、无损害纳税人利益。在监察科长张守荣与宋奎先同志的谈话中,宋奎先同志表示,在这一阶段的工作过程中,始终牢记省局的“十条禁令”,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向先进模范人物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用心协助分局长的各项工作,严格按制度办事,让纳税人评说我们地税人员的服务态度如何,做到无违法乱纪,无刁难纳税人现象,每月为纳税人办一件实事,促进纳税者诚信纳税,征税者诚信服务。最后,李组长和张科长对分局的两位负责人的谈话进行了总体的阐述,期望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发扬成绩、克服困难,戒骄戒躁,严于律己,为税清廉,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和优质服务水平,用心开展各种争创活动,把各项工作推向新的台阶。廉政谈话记录(三):

  谈话时间:20xx年xx月xx日下午地点:宏途养护公司办公室主持廉政谈话领导:石磊副段长参加会议部门及人员:养护科:张建新科长、李捷副科长安阳宏途养护公司:娄彦辉书记、冯春生副经理、张卫国副经理一、加强学习,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权力观和职责观。在座的的各位都是咱单位的骨干,尤其是养护公司的各位经理。公司作为一个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承担着市段管养路段的具体养护工作任务,负担着41名职工的工作福利待遇,不仅仅对段里来说,而且对市局来说,都是一个很重要的业务部门,所以加强学习包括各

  

篇九:监督谈话范文大全

  2021廉政提醒谈话提纲廉政提醒谈话记录范文精选

  廉政一词最早出现在《晏子春秋问下四》:廉政而长久,其行何也?现在所说的廉政主要指政府工作人员在履行其职能时不以权谋私,办事公正廉洁。后来,廉政中的政有了政治层面的内涵。孟子认为:可以无取,取伤廉。

  2021廉政提醒谈话提纲同志们,根据有关规定,今天在这里对我们的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首先,此次任前廉政谈话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大家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廉洁勤政意识,使我们每一位干部,把握好自己新的人生航程,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开好头、起好步,在岗位上不掉队、走正路,做一名让组织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党员领导干部,为我镇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下面,我向大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要增强学习意识,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学习是增长才干、提高素质的重要途径,是做好各项工作的重要基础。领导干部要增强学习意识,热爱学习,善于学习,在机关和学习型社会中起到表率作用。要围绕提高执政能力加强学习,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着力加强对经济、科技、社会管理、法律等方面知识的学习,并且要把学习**作为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全面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二要增强自律意识,培养健康生活情趣。坚持廉洁自律,既是领

  导干部从政的道德规范和基本准则,也是领导干部**的具体行动和必然要求。要自觉抵制诱惑,模范遵守若干准则,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抵制各种歪风邪气,时刻注意检点自己,严格约束自己,做到四慎。慎初,坚决防止迈向腐化堕落的第一步,在廉洁纪律上坚决不破首例;

  慎独,在台下、在家里、在八小时以外都自觉管好自己,不论人前人后、明里暗里,都严守防线、矢志不渝;

  慎微,从小节做起,从小事防起,不能把吃点、拿点、收点不当一回事;

  慎交,警惕社会交往关系,净化社交圈,慎交友,交好友。要廉洁,讲操守、重品行、修美德,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

  三要增强公正意识,公正规范使用权力。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可以为人民群众谋福祉,用得不好,害已害人。我们要做一名诚实正直的领导干部,公正规范使用权力。公正出自公心,正派源于正气。要把正气作为修身立命之本,把正气看作是一种人品,一种修养,一种气节,做到以心正服人。公正规范使用权力,重点在于监督。一要敢于接受监督,自觉接受上级的监督,自觉接受班子内部或同级对自己的监督,自觉接受下级对自己的监督;

  二要加强自我监督,要时时想到自已是人民的公仆,手中的权

  力是赋予的,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绝不能把市场经济等价交换原则带到工作中来,更不能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

  三要坚持民主集中制,要善于听取不同的意见,不搞一言堂、小圈子,不搞个人说了算,遵循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工作机制,做到办事不离章,行为不越轨;

  四要增强争先意识,争做优秀领导干部。要追求高尚的品格,树立积极进取、乐观向上的人生态度,做好五个表率:

  一是做勤政为民的表率,做到身体力行,努力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二是做爱岗敬业的表率,以更加勤勉的工作作风和更加敬业的工作态度干好本职工作,不畏难、敢创新、善突破;

  三是做科学发展的表率,尊重规律、运用规律,确保作出的决策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人民群众的意愿;

  四是做开拓创新的表率,不怕艰苦,锐意创新,克服因循守旧、固步自封的思想,以开放的思维,创新的理念,抓落实、抓突破;

  五是做勇争一流的表率,在工作姿态上要争先恐后、精神状态上要奋发向上,做到干在实处、走在前列。要保持一颗强烈的事业心,

  增强工作的责任感,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官风,做一名优秀的领导干部,不辜负组织和领导的期望。

  同志们,廉洁从政是对一名领导干部最基本的要求。这次廉政谈话,是对领导干部进行的一次廉政教育,是一次从政提醒,是组织的关心和爱护,更是对各位健康成长的殷切期望。刚才,我从四个方面与大家相互进行了探讨,提出了要求,就个人而言,我觉得这不仅仅是一次与大家交心谈心的过程,也是一次探讨如何做人、处事、为官的过程,更是一次相互勉励、共同提高的过程。最后,祝大家在新的岗位上工作愉快,事业有成。

  2021廉政提醒谈话提纲党的对新时期的反*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医疗卫生行业当前反腐形势严峻,唯有提高思想认识,防微杜渐,不存侥幸,牢固构筑起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时刻保持警觉,时刻敲响警钟。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要求医务人员要坚定理想信念,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坚决遏制收受*、回扣行为,杜绝乱检查、乱收费现象;要求各采购部门严格执行设备、物资、耗材及药品等引进、采购制度,确保程序到位。廉政谈话是组织对大家的爱护和关爱,在今后工作中更为严格地要求自己,时刻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及历史和时间的考验,努力为医院的发展作出贡献。廉政谈话是教育、保护重点岗位工作人员、提高廉洁自律意识的重要举措,是每年党风廉政和反腐纠风工作的重要内容。

  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约谈话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开展两个责任约谈,是体现教育在先、预防为主的要求,将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关口前移,做好事前控制,是为了保证权力真正沿着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运行。要深刻认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新时期党的一项重大的政治和历史任务。学校如果党风不正,作风不好,势必影响校风、教风和学风,影响学校的改革发展大局。对干部个人而言,作风不正,滥用权力,以权谋私,不仅害党、害国、害民,还害家、害自己、害单位。要准确把握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基本内涵和具体要求。落实两个责任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的关键,能否落实好两个责任直接关系到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成效。要抓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的、执行者、推动者。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的责任主体,党政一把手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要承担一岗双责的重要责任,要树立好主体意识,落实好主体责任。结合医院实际,对全院干部提出如下要求:一是要更加自觉地加强党性修养,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二是要努力实践党的宗旨,一心为员工、为患者服务;三是增强底线意识,坚守清正廉洁;四是要摆正位置,自觉接受监督;五是坚定信心,开拓进取,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

  

篇十:监督谈话范文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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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员干部廉政提醒谈话记录四篇

  第一篇

  谈话主要内容:一是警钟常鸣,自警自醒,切实增强领导干部拒腐防变

  的意识。作为领导干部,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到,腐败必将断送前途命运,腐败必将导致家破人亡,腐败必将危及单位的利益,危及全体干部职工的利益。

  二是常思常省,防微杜渐,始终坚守拒腐防变的底线。领导干部要常弃非分之想,“千腐败、万腐败,都是思想先腐败”;要常记亲人之嘱,在诱惑面前多一分清醒、多一分理智、多一分定力;要常惧法纪之威,始终牢记《廉政准则》,遵守党纪国法;要常思监督之益,视监督为别人对自己的帮助,视监督为矫正自我的“良师益友”。

  三是牢记宗旨,加强修养,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领导干部要思想要纯正,要千干净净、清清白白保持清廉本色;品行要端正,诱惑再多,自己的人生步子不能乱套;为人要厚道,对生活要积极乐观,对工作要锐意进取,对同事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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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睦相处,对得失要宠辱不惊;作风要优良,把“三严三实”作为干部行为准则,自觉抵御消极腐败现象的侵蚀。

  四是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岗双责、两手抓。实践证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督促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高度重视并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任的一项重要的行之有效的制度。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求领导干部必须一岗双责,两手抓,扎扎实实地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照学校的规章制度,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

  五是廉洁自律,切实履行好职责。领导干部一要廉洁自律做表率,这样才符合领导资格,二要认真履行职责,不失职、不渎职。因而,要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警觉。

  谈话对象表态:我一定严格按照书记的要求,工作上以高标准为目标,生活上以大众化为尺度;养清廉之风,尽勤政之职;时刻保持共产党人本色,做一个政治定,思想纯洁,道德高尚的人。

  第二篇

  谈话主要内容: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在工作中做到“讲党性、重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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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重表率”。继续加强党纪律法规的学习。二、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做好本职工作。要增强责任感、

  使命感,不断激励自己,克已奉公。要正确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三、遵纪守法,坚决做到廉洁从业。必须增强法纪意识,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到依法纪办事。

  四、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促进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维护部门同志团结。

  表态:我一定谨记书记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遵纪守法,切实履行之间的职责。

  第三篇谈话主要内容:

  第一,要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做个明白人。虽然你不是党员,但是一定要有信念,要遵守党的纪律,自觉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按照党员的要求,严格自己,约束自己,做到勤政廉洁。

  第二,要加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一方面是党的理论知识的深造和学习,时刻都不能放松,时刻都不能丢弃,要利用时间多进行自学。同时,还需要多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思考如何将工作做的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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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要敢于担当,要有所作为。遇到难题和困难,一定要想办法去解决,不能一有问题就推脱,一有麻烦就躲避,做一个有责任、有担当的人,相信依靠你的智慧和潜力,-定能在这个岗位上作出好的成绩的。

  我一定按照书记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全力做好工作,为城建局的工作尽自己的一份力量。

  第四篇谈话主要内容:一是要增强责任意识,自觉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这就要求你要时刻提醒自己,在抓好业务的同时,还要强化自律,杜绝自己出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四风”问题等违纪违规的现象。一定要提高认识,在其位谋其政,而不能在其位谋其私利,高标准、严要求自己,包括自己身边的人、家人。对发现的问题,一定要有思想认识,要及时向上级反映。二是要强化学习,加强自身修养。你虽然不是党员,但是信念和修养一定要有意识地去提升。一方面要加强党的理论知识的学习,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另一方面也要加强知识的学习,多方面发展自己,不要让自己只停留在业务层面。三是要自觉接受监督,不断提升自我。尤其是在具体的工作中,一定要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同时,也要让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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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己阳光化,自觉接受他人对你德能勤绩的监督,有好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采纳,这样才能不断提升自己。

  四是要立足本岗,发挥潜能,创造价值。在今后的工作中,肯定会遇到不少挑战和问题,一定要有责任和担当,立足本岗,不退缩、有作为,让自己发光发热。

  谈话对象表态:我保证按照书记的要求,努力学习,积极参加组织活动,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按照“八条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一切以党和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勤勤恳恳,求真务实,为城乡建设事业贡献出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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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一:监督谈话范文大全

 廉政谈话记录范文五篇

  谈话时间:地点:谈话人:记录人:谈话对象(姓名、职务)谈话内容:(写不下可另附纸)告知:今天请你来,主要是根据《关于开展谈话提醒构建抓早抓小工作机制的通知》、《__市谈话提醒制度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对你进行日常廉政谈话,希望你能正确对待这次谈话,你是否清楚。答:清楚。告知:根据镇委要求,为了加强对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分别开展对村级党总支书的廉政谈话。今天我就廉洁从政问题找你谈话。你作为村级党总支书在实际工作中,应该比其他同志更有体会和感受。我认为你在实际工作中,要抓好以下工作。问:你认为什么是廉政?答:廉政就是不贪、不占,想自己该想,得自己应得,清正廉洁,秉公办事,为人民群众掌好权、谋好利,而不是利用权力为个人谋利益。这是衡量领导干部人格境界的重要标尺,也是评判一个干部是好官还是贪官的首要标准。问:结合本村实际情况,谈谈如何落实廉政建设。答:在实际工作中,按照镇委镇政府的要求,始终把工作放在第一位,

  积极落实上级党委要求,强化宗旨意识,认真履行职责。一是要把自己管好。要坚持以身作则,树立清正廉洁的形象,搞好廉洁自律。二是要把党总支管好。工作上要公开、透明,发挥两委工作人员,遇事商量,民主管理,不搞一言堂,同时又要接受监督和监督别人,防止权利滥用。三是要管好八小时以外的生活,提高警惕,严格要求自己。

  问:请你谈谈你在廉政自律方面的情况?答:我始终认真学习和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制度、规定,时常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认真反思和检查,进一步强化宗旨意识,坚持廉洁自律,认真履行人民群众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时间:____年8月2日

  地点:刘副区长办公室

  主持人:刘丰

  参会人员:叶芬

  记录人:邓芳

  今日,刘副区长跟行政服务中心主任叶芬同志的廉政谈话,记录如下:

  党的作风体现党的宗旨,关系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我们行政服务中心是面向社会、服务百姓的开放型事业单位,涉及到行政办证、行业管理、规费征收、行政执法等多个方面,人、财、物相对集中,既是经济发展的先行军,又是易生腐败的高危行业,也是领导关心的重点、社会关注的热点、舆论监督的焦点。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有关工程招投标管理、设计变更、资金拨付等方面的制度还在进一步完善,廉政建设稍有懈怠,就有可能被钻空子,大好成绩毁于一旦,近年来行政系统揭露和查处的一批大案要案都印证了这一点。所以,在目前形势下,加强我们系统廉政建设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越是加快行政服务发展,越是要加强行政中心廉政建设工作。

  今年是行政中心提倡的服务创新年,你们班子成员务必要时时刻刻谨小慎微,绷紧廉政建设这根弦,牢固树立法纪意识、忧患意识、公仆意识、节俭意识、监督意识,自觉抵制腐败诱惑。要坚持四管好四无,即管好项目办证无腐败,管好财务资产无违纪,管好服务窗口无违规,管好收费

  无违法,把防线前移,不要去碰高压线和雷区,要做到三个经得起:经得起纪检、监察、检察、审计部门的检查;经得起党纪,政纪、法纪的检验;经得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权利观的考验。

  刘副区长今天谈话内容很丰富,主要归纳起来有以下五点:

  一、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增强公正廉洁意识。

  二、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

  三、增强公仆意识,密切联系群众,树立良好服务风气。

  四、坚持党风廉政建设,结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

  五、严格执行服务窗口各项规章制度,优质服务。

  对于这次谈话,叶主任表示:一定要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以自律为本,以廉洁从政为起点,正确处理自律与他律的关系,在实际工作中,从严要求自己,不断强化自律意识,努力勤政、廉政,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要防微杜渐,不越雷池半步,积极起到好的表率作用。在严格自律的同时,管好下属,会后将分别与所分管的单位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确保所分管的单位和人员不出现不廉洁的行为。

  杨__:根据州纪委要求,为了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分别开展对二级班子的廉政谈话二次。今天我就廉洁从政问题找你谈话。你作为一名班子成员在实际工作中,应该比其他同志更有体会和感受。我认为你在实际工作中,要抓好以下工作。

  第一,以全局的态度和认识协助抓好廉洁从政建设。一是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的规定,切实谋划好我单位廉政建设的谋篇布局。年初要认真对照上年度的考核意见反馈,认真加以整改。二是要学习借鉴其他单位的先进做法,制定年度廉政工作计划。三是要督查各县(市)管理部认真抓好廉政建设工作,力求做精做细,抓出成效、抓出亮点,绝对不能拖廉政建设考核的后腿。第二,以更加突出的位置抓好廉洁从政工作。一是要量化廉政建设的责任目标。要结合各科室、各县市管理部的工作职能,分门别类制定科室、管理部的廉政责任目标,切实做到具有指导性、

  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二是要加强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要不断查缺补漏,关注易发生腐败行

  为的岗位,制定和完善我单位的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切实以制度管人、管事、管权____年廉政谈心谈话记录内容____年廉政谈心谈话记录内容。

  三是要严格遵守廉洁从政规定。十八大以来,中央打出一系列反腐组合拳,反腐力度前所未有。从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到整治四风,从制止舌尖上的浪费、开展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制止豪华铺张办晚会、严禁用公款送月饼送节礼、严禁公款印制购买贺年卡、严禁公款购买年货节礼、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等具体问题治理到出台《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规范性制度,作为一名班子成员,负责公务接待的办公室主任,一定要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把好接待关口,不越雷池,不碰红线,在行动上切实作出表率。

  被谈话人职务工作单位谈话人记录人地点时间____年7月26日谈话内容:根据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文件精神要求,今天和你进行廉政谈话,我们

  要从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深刻查摆问题,剖析自我,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以达到查问题、促工作、改作风的目标,以促进林业工作的更好发展。

  1、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结合本部门实际推进工作情况?

  我坚决拥护和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各项重大决策部署,在实际工作中,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认真扎实推进自己所负责局安全生产工作,始终把工作放在第一位,积极落实上级和职责要求,强化宗旨意识,认真履行职责,为促进林业发展积极工作。

  2、对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县委十项规定和林业局相关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党的提出了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县委制定了十项规定,林业局也对廉政建设防范机制做出了规定。我认真学习了这些规定,并和自身具体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改变自身工作作风,思想作风和学习作风,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忠实履行好作为党员、干部的工作职责。

  谈话时间:____年__月__日午时地点:__公司办公室主持廉政谈话领导:__参加会议部门及人员:一、加强学习,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权力观和职责观。在座的的各位都是咱单位的骨干,尤其是__公司的各位经理。公司作为一个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承担着市段管养路段的具体养护工作任务,负

  担着41名职工的工作福利待遇,不仅仅对段里来说,并且对市局来说,都是一个很重要的业务部门,所以加强学习包括各方面的学习,业务也好、知识也好、法律也好、纪检准则也好,很重要也很必要,这有助于使各位树立好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权力观和职责观,更好的推动工作开展,

  二、民主团结、真抓实干,促工作。前面探讨的学习,中心目的是为了干工作,但怎样干工作,首先谈到的就是民主和团结,还是要谈到公司,此刻公司收入分三块,一是小修保养经费,二是料场收入,三是出赁机械收入,都涉及到资金流动,加强廉政建设很有必要,怎样加强廉政建设,制度很关键,这个制度就是要涉及到民主团结基础上的透明和公开,也就是要说让职工明白甚至清楚一年挣多少钱,一年花多少钱,都用在了那里,这就是廉政建设中的群众监督作用,仅有民主仅有公开才能在团结的氛围下保证不出事,更好的促进工作,三、在工作中始终贯彻廉政意识,做到三慎,即:慎始、慎顺、慎权。1、慎始指的是:要常记,无以恶小而为之,无以善小而不为。把好廉价从政的第一道底线,第一道防线,遇腐败典型时时常记、时时常学、警钟长鸣。2、慎顺:此刻公司各各资金流动环节把握的都很好,没有出现什么经济问题,也就是说比较顺,越是在这种顺利的状况下,越要做到居安思危,不能说此刻顺利了就万事大吉了,要时常清查资金环节,防止资金漏洞,杜绝监管失察,真正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常怀执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弃非分之想。3、是慎权:权利是一把双刃剑,若为民则有利,若为己则有害,权利

  不是商品不能进入市场,权利不是私有财产,不能假公济私,借权敛财,仅有慎用权力,才能理解群众监督,保证自身廉洁,更好的促进工作。

  

  

篇十二:监督谈话范文大全

 上级纪委监督检查谈话提纲

  上级纪委监督检查谈话提纲问:你公司纪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情况怎么样,具体从哪些方面表现?答:近年来,在公司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公司纪委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主要职能,注重强化对集团公司党委班子及成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和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注重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洁文化建设,注重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注重对违规违纪问题查办和责任追究,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纪律保证。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一)能够认真落实好组织协调责任。集团公司公司纪委注重协助党委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注重加强制度建设,协助党委制定了“书记引航担使命”“监督护航促发展”实施方案,有力指导了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举行了“市监委驻南宁交投集团监察专员办公室”揭牌仪式,成立了反腐倡廉工作领导小组,监督执纪的威慑力进一步提高。构建集团公司廉洁防控体系,编印了,手册中的每项职权均有相对应的权力运行流程图,每个权力运行流程图都找出了廉洁风险点,每个廉洁风险点都制定了相应的廉洁风险防控措施。(二)能够认真落实好监督、执纪、问责责任一是注重政治纪律的检查。公司纪委注重加强对上级纪委、公司党委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持续监督各部门和领导班子成员对集团公司党委、上级纪委的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坚决执行上级的工作部署,在政治上与上级和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是加强对权力的制约。集团公司纪委书记全面参与“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过程监督,规范干部用好手中权力,营造良好从业环境。三是加强对公司领导班子及成员的监督。制定了,把定期检查作为督导“一岗双责”责任落实的重要抓手。四是落实好纪委书记约谈制度。对党员干部作风、纪律上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纪委能够及时对相关人员提醒谈话,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三)能够认真落实好正风肃纪的责任一是扎实开展廉洁文化建设。今年以来,公司纪委先后牵头开展了“一封家书‘廉’系你我·传承好家风”,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9周年——音为“廉”响歌唱比赛等活动,起到了“清风细无声,廉洁沁人心”的良好效果。我们每月坚持播放党风廉政电教片,今年已经播放了12期。二是高度重视信访和案件查办工作。在公司门户网站公开了公司纪委举报信箱,举报电话,举报地点和邮编,

  建立了举报平台。同时坚持有件必查、查必查清、有责必究、违纪必惩的原则,坚决维护企业利益,维护纪律的严肃性。三是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司纪委着重开展了违规吃喝和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专项整治工作,今年以来未发现存在违规吃喝和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问题,也未收到关于违规吃喝、违规发放津贴补贴问题的信访举报。四是抓住重要时间节点开展正风肃纪活动。逢元旦、春节、中秋、国庆等重要节日前,公司纪委都能够利用微信公众号、廉洁短信等方式进行廉洁提醒,营造风清气正的节日氛围。

  问:你公司纪委“三转”工作落实情况如何?在日常工作中是否存在转不到位、转不平衡或“上转下不转”的情况存在?

  答:近年来,集团公司党委、纪委进一步提高了对“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重要性的认识,为使纪检监察部门落实好监督责任,通过日常工作梳理、分析、研究,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室明确不再参与招投标、监督比选等参与性工作,使纪检监察部门从配合职能部门开展工作,转变到对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上来,有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研究探索落实好监督责任的方式和方法。同时,集团公司纪委增设了两个监督检查组,分别负责集团公司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两大业务板块的监督检查工作,各负责指导联系5-6家子公司,监督检查组组长按照集团公司中层副职配备,可以列席所监督和指导的子公司的支委会、董事会、经营班子会等,进一步加强了纪委监督检查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综上,我认为我们公司纪委“三转”工作落实得还是比较扎实的,不存在“转不到位、转不平衡或上转下不转”的情况。

  

  

篇十三:监督谈话范文大全

 现场监督谈话记录

  注:纸张不够可续页。

  谈话对象签字:

  

  

  

篇十四:监督谈话范文大全

 纪委实行诫勉谈话制度的规定为了更好地履行纪委工作职能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竭制和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特制订以下规由信访举报及其他渠道反应的一般性问题经核实后需与举报人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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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委诫勉谈话记录范文两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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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一:纪委实行诫勉谈话制度的规定为了更好地履行纪委工作职能,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竭制和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特制订以下规定。一、谈话适用以下几种事项:1.由信访、举报及其他渠道反应的一般性问题,经核实后需与举报人见面。2.信访或其他渠道,反应意见相对集中的问题,需要核实并督促纠正。3.领导干部存在违纪的苗头性问题。4.其他需要实施谈话诫勉的事项。二、谈话人不得少与两人,并做好记录。三、谈话人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谈话人向被谈话人介绍反应的问题,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2.被谈话人就反应的问题作出个人陈述、说明或书面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3.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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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谈话人应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5.被谈话人对谈话人所提要求应表明态度,积极配合。篇二:《廉政制度(诫勉谈话等)》诫勉谈话制度为了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与管理,促进干部廉洁自律,有效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一、诫勉谈话适用于以下事项1、有信访或其他渠道反映,涉及到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需要听取本人意见、早打招呼的。2、经帮助教育仍无改进,需进一步批评教育,促其重视,使之改正的。3、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批评提醒、引以为戒的。4、其他需要实施诫勉谈话的事项。二、诫勉谈话的对象水产系统全体工作人员。三、确定诫勉谈话对象的程序对工作人员的谈话,由局党政领导决定,并及时向局纪委通报诫勉谈话情况。四、主谈和参与谈话的分工与局中层干部的谈话,一般由局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主谈;与一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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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人员的谈话,一般由该科室的领导或负责人主谈,可请纪委人员参加。

  根据需要,局党委可直接对有关人员实施谈话。五、谈话的主要内容1、向被谈话人指出反映的问题,说明谈话的目的。2、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或检讨。3、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情况,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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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春暖花开的季节里,通过这次学习以总参下发的《关于加强车辆安全管理的通知》以从严治军、依法治军针对驾驶员专项整顿教育和集团军针对四类人员集训,对自己当兵、成为一名合格驾驶员、一名公勤人员以来,根据驾驶员整顿教育和四类人员集训对照个人的思想、作风、纪律、管理、技术五方面自查自纠。

  1、查思想。在思想方面上,出现了思想不稳定现象,思想不够牢靠,心存着侥幸心里,做为一名军人,一名军车驾驶员,一名首长驾驶员,给自己有点放松思想,欺瞒领导,对个人军容军纪不严,法规观念淡薄,开车时感觉自己开的是军车,可以开快车,闯红灯,视交通法规不顾,出车不及时,私自出车,服务不够热情,思想不够紧张。没有深刻认识驾驶行业中一个个鲜活的例子及安全隐患的严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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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查作风。在作风方面上,个人作风不够紧张,一日生活制度坚持不够好,次日起床不按时,直接影响了第二天的工作,军容风纪差,没有按规定着装。做为军人及一名军车驾驶员,有着开快车开霸王车开赌气车的现象,虽说没有出现什么情况,但直接影响着军人形象和个人素质。3、查纪律。在纪律主面上,个人纪律不够严谨,做为一个老兵,没有能够严格要求自己,视部队纪律当儿戏,有时不参加集体活动,不出早操,私自外出,严格的违反了部队纪律,在开车时,有闯红绿灯,开快车,逆向行驶,违反交通法规现象,对部队纪律和交通法规意识淡薄。4、查管理。在管理方面上,有时无视部队管理,不听从队领导按排,不及时参加教育,思想上不重视,有时还以出车为由不参加教育,对部队的管理和各项规章制度不够重视,心存侥幸心里,把部队管理和车队管理当做任务来完成。5、查技术。在技术方面上,个人不能说很好吧,也可以说良好,在入伍前就在地方参加过驾驶培训,又开过两年车,学习过汽车构造和汽车修理,到部队又进行了再深造,但这种麻淠思想不可有,让自己可以学习深造的地方还很多,在开车时有时不注意车辆的小毛病,缺乏个人的忧患意识。纠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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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这次专项教育整顿和四类人员集训及对自己的隐患排查,思想、作风、纪律、管理、技术五方面查出来的问题都是部队上对我们这些驾驶员非常敏感的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调整好心态、从自己问题纠正问题,不遗漏问题,不留死角,提高思想认识,保持清醒头脑,不心存侥幸,不以身试法,认真学习条令条例,尊规守纪,提高个人作风修养,严正自我军容军纪。不开快车,不开霸王车,不酒后驾驶机动车,不私自出车,以做尊章守纪模范、树军车良好形象为标准。解决个人安全管理的突出矛盾,从一名合格军人做起,遵守好部队制度和条令条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从思想作风纪律上重示起来,保证在各项任务面前能够静下心来,让各项任务可以安全进行到底,决不为完成任务而完成任务,坚决提高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安时到位、安时完成,决不因个人原因影响到集体、影响到单位。严格落实一日生活制度,工作日按照规定着军装,决不混穿;加强个人思想、作风、纪律、管理、技术等观念,摆正自己的位置;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晚上熄灯后尽早睡觉,决不因睡眠不足而影响工作。

  以上是本人的自查自纠,如有不足之处还望大家批评指正。

  一、自我分析1、我的性格:大家都说我是一个活泼开朗的人,很善于与人交流,人缘也比较好,但是很多时候在一些场合缺乏自信,有的时候患得患失,总是考虑的太多,所以错过了一些很好的机会。从小到大都比较要强,不服输,总想必别人做的更好,不过来到大学,发现人外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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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外有天,所以开始懂得只要自己努力了就不后悔,不管结果是不是第一,只要自己尽力了就是最好的了。性格比较直爽,有的时候容易伤人,虽然在尽力在改变,但是还需要进一步改善。我是个很好的合作伙伴,做事踏实认真,大家交给我的事情总能很好的完成,一丝不苟。

  2、我的兴趣:喜欢看电视,看报纸,上网,逛街,打羽毛球等。很喜欢玩,但是也很关心时事和政治方面的新闻,可以说爱好广泛,但是没有什么很专一能做好的事情。

  3、我自己认为所具有的能力:现在在班级里担任班长,所以在这一年里,自己的很多能力都有所提高。比如,在协调班级工作中,增强了合作意识,并提升了统筹规划的能力,在工作中,可能会遇到一些摩擦,在解决这些小摩擦的过程中,我也提升了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也具有了一定的与人交流沟通和组织各种活动的能力。

  4、我的价值观:我自己感觉我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都比较正确,信仰共产主义,而且一直坚信,人一生不能只为了钱去追逐,最有意义的一生是活的快乐幸福,而不是为了追逐金钱和奢侈的生活。

  5、我的优势和劣势:优势,我的人缘还可以,善于与人交流,还有在组织活动等方面有一定的组织能力,性格比较开朗,能够很好的调节自己的心情。比较要强,做事踏实。劣势,缺乏恒心,自制力也比较差,不能很好的控制自己,有的时候性格太直了,有什么说什么,容易伤害到别人。

  6、我的技能:英语比较好,计算机常用软件的使用,口语表达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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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力比较强,善于学习新事物。二、专业就业前景分析我所学的是自动化专业。与本专业就业领域相关联的行业在近年

  来借助市场经济的搞活和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也获得了飞速发展。民航、铁路、金融、通信系统、税务、海关等部门的自动化程度越来越高,科研院所、高科技公司也借助强大的人才优势,发展迅猛。未来随着自动化技术应用领域的日益拓展,对这一专业人才的需求将会不断增加,自动化专业的毕业生也将借助这一技术的广泛应用而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经济发展的各个环节找到发挥自己专长的理想位置。虽然现在的自动化专业就业形势较为理想,但是如果在专业课程上没有很过硬的技术,就很难找到一个满意的工作。

  由于对技术的要求较高,而在大学本科阶段有很多东西都学不到,所以我要考研,考本专业的研究生,继续深造,争取能够在对口专业找到一个工作。虽然,对于一个女生来说,学习自动化专业比较困难,但是如果坚定了信念,并努力把它学好,应该没有什么做不到的事情。既然选择了远方,便只顾风雨兼程,在今后的几年里,我也要努力的学习自动化专业就业时所要求的职业技能,争取能够在四年里有社会实践的机会,在实践中找到培养自己的专业技能。

  三、职业选择分析1、在选择职业时遇到的最大困难和困惑:我现在学习的专业是自动化专业,如果我从事本专业工作,那么就需要我有很扎实的专业基本功和基础,但是现在我所学习的编程等内容对我自己来说有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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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难度,不而且对这些内容并没有很深的兴趣,只是在一点点的培养。第二,现在全国开展此专业的学校有很多,而对于此专业我们学校并没有什么竞争力,所以不知道自己以后能不能找到合适的工作,也不知道今后能不能胜任自动化专业的工作。

  2、我的职业选择:第一,是电力工程师;第二,是大学老师;第三,是考公务员。

  3、我的选择路径:考研4、SWOT分析内部环境因素优势因素(S)1.有学习新知识的能力2.目标明确3.善于动脑思考4.分析问题的能力比较强5.英语水平较高6.求职能力强7.情商较高,综合素质比较强弱势因素(W)1.专业知识水平不够2.做事毛躁,不耐心3.自己努力不够外部环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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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会因素(O)1.所学专业很好。获得工作机会不错2.工科专业缺口,需求量较大3.我们毕业时,金融危机逐渐减轻威胁因素(T)1.女生工作不好找2.全国开设此专业的学校很多,竞争压力较大3.大学生就业形势紧张SWOT分析:我的性格的严谨等方面都很适合这个职业,而且综合素质比较高,比较有竞争力,而且现在大环境上此专业有一定的缺口,因此就业相对比较容易。但是作为女生有一定的劣势,就需要我去学好专业知识,在其他方面超出男生,才能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5、我的职业目标选择的工作内容和胜任条件工作内容:1、研究指定电力系统的规划立项,进行投资概算。2、负责电力设备的设计工作。3、研究开发电力设备安装施工技术。4、负责相关发电设备运行的技术督导工作。5、分析和处理电力设备安装、调试、检修和改造中的技术问题。职业概述:电力工程师是从事电站与电力系统的勘测、规划、设计、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电网调度、用电管理、电力环保、电力自动化、技术管理等工作的电力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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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胜任条件:我学习的专业和本职业的要求相关,如果研究生毕业后参与此工作,在专业上的知识应该就够用了。我比较认真,在技术工作中可以很好的完成任务。我的合作能力比较强,可以建立一个很好的合作团队。

  6、与职业选择目标的差距:主要是在专业知识上,还有很大的差距。第二,是耐心做事的能力,工程师,以后的工作很可能会比较枯燥,比较复杂,这就需要我有很强的耐心,和对工作的热爱。这也需要我在今后的学习中不断努力提高。

  四、未来三年的行动计划:1、20xx年暑假:进行实践活动,在活动中提升自己的吃苦耐劳和团队合作能力。并在世博会期间去参观,因为在世博会上所展出的很多是我们专业最高水平的产品,最高的技术展示,所以很有必要去参观并仔细了解它们,提高自己的创新能力。2、20xx20xx学年:大二是专业课最多的时候,因为我要从事本专业工作,并想考研,因此,大二一定要抓紧一切时间努力学习,并加深编程知识,如C语言和C++,这是以后学习的基础,一定要打好基础。大二的实验课程明显增多,一定要把学习与实验相结合,工科需要的是动手能力,一定要在实验里多锻炼多学习。争取参加数学建模大赛,并申请URTP项目,帮助老师做一些项目。四六级:在12月份考过英语四级,在20xx年6月考过英语六级,并争取考过计算机三级。奖学金:争取在这一学年,每科成绩都过80,争取获得专业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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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入党:好好表现,向党组织靠拢,起好带头作用,争取入党。体育:加强锻炼,争取减肥15斤。提高体能,为了今后的考研的

  辛苦学习和高强度的工作提前锻炼好身体。3、考验计划:20xx20xx学年这考研的冲刺时刻,大部分的时间就

  要放在考研上,并参加考研辅导班,争取考上自己理想的专业的研究生。20x年6月开始,关注考研动态,在英语方面开始背单词和课文,报考研英语辅导班,开始向考研方向学习英语。报考争执辅导班。20xx年8月开始,从头复习高数线代等,按章节排好复习,掌握复习时间。

  实习计划:我们学院大三有金工实习,争取在这些实习过程中,提高动手能力,为以后的工作打好基础。要做一个有理论也有时间的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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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五:监督谈话范文大全

 谈话记录群众路线谈话记录现场执法记录仪学生谈话记录党员谈话记录谈心谈话记录员工谈话记录处分谈话记录

  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谈话记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_____次

  谈话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谈话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谈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记录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谈话对象:_____________性别:_____出生年月:_______民族:_________

  政治面貌:__________________文化程度: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标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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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谈话对象签字:年月日第页,共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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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话对象签字:年月日第页,共页

  

篇十六:监督谈话范文大全

 日常廉政谈话记录例文三篇汇总

  廉政谈话是党内监督的一项基本制度,是预防腐败的一种手段。廉政谈话作为一项制度时间不长,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正式予以确认的。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日常廉政谈话记录范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日常廉政谈话记录范文1谈话时间20年11月3日谈话内容谈话人王局长谈话对象李副局长、杨副局长、张副局长记录人唐主任谈话内容一、依次听了3位谈话对象关于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决议、决定,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个人廉洁自律的情况报告。二、王局长对3位同志提出三点明确要求一是要深刻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近几年来虽然反腐败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上还没有取得压倒性胜利;腐败活动减少了,但并没有绝迹,反腐败体制机制建立了,但还不够完善,思想教育加强了,但思想防线还没有筑牢;反腐败的形势严峻复杂,反腐败工作依然艰巨繁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仍需进一步加强。就我县情况看,个别单位或党员领导干部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州、县规定等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反映时有发生;就我单位的情况来看,虽然没有出现违纪违法案例,但今年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我局在有关监管方面不到位、个别领导干部不敢担责等方面提出了议见建议;部分服务对象对我单位的办事效率、服务态度也提出意见建议。希望各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州委和县委的决策部署

  

  上来,坚信中央从严治党、铁腕反腐的坚强态度和决心,坚持不懈打好攻坚战、持久战,坚定不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

  二是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根据党风廉政责任制要求,班子成员发挥“一岗双责”作用,协助党组书记落实主体责任,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分管业务工作,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层层抓落实,确保守土有责,对党负责。班子成要对单位党员干部加强经常性教育,主要领导与单位班子成员廉政谈话不少于1次,班子成员每年与分管股所室负责人廉政谈话不少于1次,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作为班子成员,要切实做到把主体责任记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落实在行动上。要以身作则,切实增强抓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意识,模范带头廉洁自律,自觉做到廉政勤政,认真履行“一岗双责”。

  三、要做廉洁自律,做遵纪守法的表率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既是自己高尚人格的反映,也是对他人无声的鞭策,以风范示人最有说服力。领导干部首先要严格管住自己,当前的奢侈现象表现很多,最突出的就是挥霍公款大吃大喝。立场吃偏了,原则吃丢了,形象吃丑了。要把握住自己的手,不该拿的不要拿,身外之财分文不能要。要把握住自己的脚,不该去的地方不去。对一些违法经营的高消费娱乐场所决不能涉足。其次,要树立正确的家庭观,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的要求,树立良好家风,对配偶子女“约法三章”,经常对他们进行思想道德和遵纪守法教育,提出严格的要求,防止他们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影响做违纪违法的事情。四、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党的干部是人民的干部,要自觉摆正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我们的权力是党给的,人民给的,我们只能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决对不能有做官当老爷与民争利,以权谋私的思想。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这是历史唯物的基本观点。“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已被几千年来的历史所证明了的,能否保持和发展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兴衰成败,这个问题,我们必须要有深刻的认识。要认真解

  

  决“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为谁掌权,为谁服务,为谁谋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三个代表”这个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世系,利为民所谋”牢固树立群众观点(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始终坚持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实实在在为群众谋利益,为实事,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明白,增进群众感情,密切联系群众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对人民群众的“感情”决定着对人民群众的“态度”“关系”讲群众感情,就是讲政治,而且是根本的政治,只有以群众有了浓厚的感情,才能对群众有一个正确的态度。(正确的态度是什么1、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态度;2、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想为人民所想,意为人民所意,解决群众的忧虑和困难的态度。3、公平、公正的态度。)只有对群众抱有态度才能时时把群众的冷暖放在心上,把群众利益、要求放在首位,设身处地的为群众着想,自觉克服克服官僚、形式,才能严于律已,自觉维护群众利益。

  五、要自觉遵守好党的各项纪律做为一名新提拔的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纪律,也就是学好党规、党法,党的纪律内容很广,涉及党内生活的各个方面,主要有《党章》、《关于党内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二条警示》、《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一些专门的纪律、如人事纪律、外事纪律、财经纪律、保密纪律等,大家一定要学习好、遵守好。当前,要重点遵守好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五个不许的规定。四大纪律,即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政治纪律的主要内容是1、思想上行动上必须坚定的同党中央保持一致;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3、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4、自觉遵守党伺侯制定的宪法的法律;5、确保政令畅通。组织纪律的主要内容是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等。经济纪律的主要内容是1、坚持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设立账外账和私设小金库;2、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许截留挪用;3、落实税费改革各项措施,

  

篇十七:监督谈话范文大全

 纪委诫勉谈话记录范文两篇纪委诫勉谈话记录范文两篇纪委诫勉谈话记录范文(一)纪委实行诫勉谈话制度的规定为了更好地履行纪委工作职能,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竭制和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特制订以下规定。一、谈话适用以下几种事项:1.由信访、举报及其他渠道反应的一般性问题,经核实后需与举报人见面。2.信访或其他渠道,反应意见相对集中的问题,需要核实并督促纠正。3.领导干部存在违纪的苗头性问题。4.其他需要实施谈话诫勉的事项。二、谈话人不得少与两人,并做好记录。三、谈话人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谈话人向被谈话人介绍反应的问题,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2.被谈话人就反应的问题作出个人陈述、说明或书面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3.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4.谈话人应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5.被谈话人对谈话人所提要求应表明态度,积极配合。纪委诫勉谈话记录范文(二)诫勉谈话制度为了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与管理,促进干部廉洁自律,有效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一、诫勉谈话适用于以下事项1、有信访或其他渠道反映,涉及到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需要听取本人意见、早打招呼的。2、经帮助教育仍无改进,需进一步批评教育,促其重视,使之改正的。3、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批评提醒、引以为戒的。4、其他需要实施诫勉谈话的事项。二、诫勉谈话的对象水产系统全体工作人员。三、确定诫勉谈话对象的程序对工作人员的谈话,由局党政领导决定,并及时向局纪委通报诫勉谈话情况。四、主谈和参与谈话的分工与局中层干部的谈话,一般由局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主谈;与一般的工作人员的谈话,一般由该科室的领导或负责人主谈,可请纪委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局党委可直接对有关人员实施谈话。五、谈话的主要内容1、向被谈话人指出反映的问题,说明谈话的目的。2、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或检讨。3、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情况,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

  

  

篇十八:监督谈话范文大全

 廉政建设谈话

  廉政谈话范文

  1.什么是“廉政”?

  廉政就是不贪、不占,想自己该想,得自己应得,清正廉洁,秉公办事,为人民群众掌好权、谋好利,而不是利用权力为个人谋利益。这是衡量领导干部人格境界的重要标尺,也是评判一个干部是好官还是贪官的首要标准。

  2`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谈谈如何落实“廉政建设”。

  在实际工作中,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始终把工作放在第一位,积极落实上级和职责要求,强化宗旨意识,认真履行职责。一是要把自己管好。要坚持以身作则,树立清正廉洁的形象,搞好廉洁自律。二是要把科室管好。工作上要公开、透明,发挥科室工作人员,遇事商量,民主管理,不搞一言堂,同时又要接受监督和监督别人,防止权利滥用。三是要管好“八小时以外的生活”,提高警惕,严格要求自己。

  3.请你谈谈你在廉政自律方面的情况。

  我始终认真学习和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制度、规定,时常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认真反思和检查,进一步强化宗旨意识,坚持廉洁自律,认真履行人民群众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4.如何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勤政廉政?

  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如既往地严格要求自己,履行好自身工作职责,办事尊重客观规律,深入实际,不凭主观意志,生活上艰苦朴素,不腐化奢侈。常看自己不足、常思自己之过、常怀律己之心、常想贪欲之害,真心做到诚实守信、光明磊落、表里如一,以自己的人格魅

  力带动本科室、本单位作风好转。

  5.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如何做好思想防“腐”?我们现在的一些干部,思想很浮躁,人生没有目标,这是很危险的。思想道德防线被突破,最容易中箭落马。思想上要经得住诱惑,必须严格遵守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时刻牢记肩上的责任和使命,把牢“工作圈”、“社交圈”、“娱乐圈”,不为金钱所动,不为“红灯”所迷,八小时以内与八小时以外一个样。要多学习、多思考,把精力投入到部队工作中来,这样才能有进步、有作为。

  6.对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贯彻落实,该如何做好作风防“浮”?

  作风上防“浮”,第一,要养成一个好的学风,不仅要注意业务知识的学习,也要注意政治理论的学习。及时把学习的成果转化为谋化工作的思路,促进工作的措施。第二,要用科学发展观的观念对待工作,讲实效、办实事、求实效、尽心尽职履行职能,不折不扣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第三,要保持一颗平常心,坦然面对名利得失,淡泊明志,宁静致远。

  7.如何加强自身修养,带头廉洁自律?

  一要严于律己,做到清正廉洁。二要依法行政,从事公务活动、履行职责、处理各种复杂情况,都必须依法行政,决不能凭经验、凭感觉、凭感情来决定和处理问题。最后自觉接受监督。要善于分析、研究,对照群众意见进行总结分析,及时改进工作,对待群众的意见和反映,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基层廉政建设谈话

  1.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

  我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上级关于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做到勤修身、严立戒、以身作则、严于律己,认真履行党员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2.在工作中存在哪些不足?

  纵观一年来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的情况,本人虽然在廉洁自律和日常工作中做了一些有益的工作,取得一些成效,但对照中央“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以及上级的期望还有距离,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工作主动创新不够、对自我学习、自我提高抓得不紧。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不断增强廉洁奉公、执政为民的意识,从严要求自己,使自己的一言一行符合“__”的重要思想,符合与时俱进的精神,符合党纪政纪的规范。

  3.为什么要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其现实意义是什么?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是党风廉政建设的基础部分,也是农村党的建设的重要方面。搞好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对于改善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提高党的执政地位,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4.农村干部在廉政建设中承担什么样的作用?

  村干部是党和政府在农村的代言人,其职责是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在农村的各种方针政策,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带领当地群众发家致富,维护当地社会稳定。这就要求村

  干部必须坚持扎根基层、深入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时刻把人民的安危冷暖挂在心上,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5.结合实际,谈谈如何加强廉政建设?

  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廉政建设,是农村基层干部的从政之基,立身之本,是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前提。新形势的发展,迫使我们要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改变工作方法,努力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尤其在自身廉政建设上,一定要把握住自己,做到廉洁从政,一心为民,也只有这样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6.农村基层廉政建设的落实情况?

  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农村干部,既要有为村里的发展大计操心,还得要积极帮助群众解决穿衣、吃饭、住房、柴米油盐疾病卫生等问题;既要注意抓经济发展的大事,也要重视解决群众一家一户难办的小事。凡是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实际困难的事情,再小也要竭尽全

  力去办。我们绝不能坐而论道,落实起来“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而是要结合本村的实际,扎扎实实地研究和采取一些真正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做好事的措施,以求最大限度地为群众提供方便和服务。

  廉政谈话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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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政谈话记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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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何保持党员先进性?

  作为一名党员,必须要明确党员先进性标准,践行党员先进性要求,树立党员先进性形象,充分展示共产党人先进性的时代风貌,也就是要做到与时俱进,加强学习。我们党历来有重视学习,善于学习的优良传统,要自觉学习党的理论知识,以装自己的头脑,这是长期保持先进性的根本条件。2、如何理解为人民服务?

  中国共产党从建党的那一天起,就将党的宗旨定位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只是表现在口头上,更重要是表现在平时的动中。要努力做到,树立服务理念,践行服务职责,提升服务能力,规范服务行为。对我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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