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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工作条例阅读体会(范文推荐)

时间:2022-06-14 13:48:02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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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工作条例阅读体会(范文推荐)

工作条例阅读体会6篇

【篇1】工作条例阅读体会

《政法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条例》共九章、三十九条,以党内基本法规的形式,对党领导新时代政法工作进行全面制度擘画,明确了制定《条例》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明确了政法工作的领导主体及职责、以及党领导政法工作的运行机制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早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就曾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至关重要。”《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把党长期以来领导的成功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通过学习《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使我更加清楚的认识到,政法事业要坚定政法工作“大方向”,围绕自身工作实际,在如何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并指导各项工作、助推党委政府等重大决策部署落地生根。下面,谈一下自己的学习体会和收获。

  牢牢把握政法机关的政治属性,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一定要进一步突出政治建设,旗帜鲜明讲政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毫不动摇地贯彻执行军委主席负责制,毫不动摇地坚持政治建警方针,始终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铸牢对党忠诚的政治灵魂,确保政法队伍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一方面,对党忠诚,是政法队伍政治灵魂和价值底色,是对政法机关和广大干警第一位的政治要求。政法机关要始终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动摇,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坚持不懈地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凝聚警心,用核心价值观激励斗志。坚持“干警战斗力到哪里,思想工作就延伸到哪里”,凝聚攻坚克难的强大力量。积极推进“互联+政治工作”、加大“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着力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时代性和感召力。另一方面,政法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使命,只有进一步突出政治建设,永葆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的政治本色,政法队伍才会倍增强大内生动力,新时代政法工作才能不断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要强化“四个意识”,始终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最紧要的政治、最根本的要求来抓,不断强化忠诚核心、拥戴核心、维护核心、捍卫核心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切实打牢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忠诚使命的思想根基。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更是在各种风险挑战中破浪前行,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民族复兴伟业的领航者。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必须在深入学习、准确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的基础上,增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及《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提出的“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的自觉性坚定性,自觉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做讲政治的知行合一者。要将提升政治能力贯穿于党性锤炼、强警实践的全过程,在大是大非面前不断提高鉴别力和敏锐性,在学习状态下思考、在研究状态下工作,着重学习、深刻理解党对中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的科学判断,真正认识、准确把握社会主要矛盾的历史性新变化对政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真正成为党的事业的践行者、平安中国的捍卫者、深化改革的亲历者、群众幸福的维护者,为实现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在当前,就是要围绕《条例》提出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始终保持主动进攻的严打高压态势,不断适应动态化、信息化的新时期社会特点,切实做到听民声、知民意、护民安。坚持“经济发展到哪里,政法机关就服务保障到哪里”“保安全就是最好的服务民生”“化解矛盾、减少阻力就是服务发展”三大理念,以打击护航发展,以服务助推发展,以除患保障发展,担当保障服务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先锋队、排头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实现新时代党的历史使命,真心诚意地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政法工作的开展指明了道路,定下了规规框框。政法队伍作为纪律部队,能否做到纪律严明,事关政法机关战斗力,事关党和政府形象。政法工作性质就决定了政法干警会面对违法违纪和歪风邪气的直接侵扰,所以《条例》第八章直接规定了监督和责任,明确了“各级党委应当将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内监督体系,实行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合力”。

  古语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作为一名领导干部,更应以身作则,以上带下,发扬求真务实、团结奋进的作风;心系全局、关心群众,发扬励精图治、开拓进取的作风;廉洁自律,淡泊名利,发扬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作风。在今后的工作中,政法机关领导干部要持续不断地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人为镜、以《例》为鉴,自觉抵御各种政治灰尘和腐朽思想侵蚀、真正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真正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廉洁从警。同时,在全警全面贯彻从严治党新要求,不断强化思想政治、业务能力、纪律作风和领导班子建设,努力造就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队伍。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落实党风廉政“两个责任”,固化完善常态监督机制,有效防范廉政风险;落实从优待警各项措施,不断提高政法队伍凝聚力、战斗力、创造力。

  凝神聚力,勇毅笃行。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在党坚强领导下的政法队伍不断淬炼忠诚警魂、浇铸坚定信仰,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统领,恪守《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全力做好当前各项工作,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创造更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篇2】工作条例阅读体会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内监督,完善巡视制度,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门巡视机构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监督。

第三条巡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维护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巡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五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七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工作职位。

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第九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有关巡视工作的决议、决定;

(二)研究决定巡视工作年度和阶段计划、方案;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中央巡视组负责对下列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同级政府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负责对下列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

(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同级政府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二条巡视组对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的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情况;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自身廉政勤政的情况;

(四)开展作风建设的情况;

(五)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六)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承担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二)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向巡视组传达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的决策和部署;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调配、任免、监督和管理;

(四)配合巡视组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市(地、州、盟)党委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在每届任期内开展1至2次。

对县(市、区、旗)党委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确定。

第十五条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审计、信访等部门了解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巡视组应当根据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情况制定巡视工作方案,并报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将巡视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视地区、单位,并协调安排巡视组进驻有关事宜。

第十八条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通报开展巡视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巡视目的和任务。

第十九条巡视工作应当依靠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开展。被巡视地区应当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巡视工作的监督范围、时间安排以及巡视组的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

被巡视单位应当通过内部通报等方式公布上述情况。

第二十条巡视组的主要工作方式为:

(一)听取被巡视地区、单位党委(党组)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列席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召开听取意见座谈会;

(五)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个别谈话;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八)以适当方式对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单位或者部门进行走访调研;

(九)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以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巡视组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查办案件。

第二十一条巡视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巡视组应当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一)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管理的其他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

(二)被巡视地区、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

(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

(四)巡视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特殊情况下,巡视组可以直接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主要领导同志汇报以上巡视情况。

第二十二条巡视期间,发现被巡视地区、单位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视组报经派出它的党组织同意后,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写出巡视报告,将巡视情况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且针对了解、掌握的重要情况和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巡视组的建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

对巡视中了解到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或者涉及重大政策调整、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的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报送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可以直接听取巡视组有关巡视工作情况的汇报。

第二十五条巡视报告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反馈巡视期间了解的情况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六条被巡视地区、单位应当自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通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并且自整改方案报送之日起12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整改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

除特殊情况外,被巡视地区、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七条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的事项,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归口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按照以下途径移送交办:

(一)对涉及被巡视党组织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的问题,移交被巡视党组织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二)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违纪的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三)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巡视组提出的关于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移交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有关党组织、机关、部门收到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的办理事项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和结果书面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受派出巡视组党组织的纪检机关或者组织部门的委托,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可以按照规定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十条巡视组应当通过回访等方式了解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整改情况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也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地区、单位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一条纪检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和巡视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人员管理

第三十二条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

(二)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公道正派,联系群众,清正廉洁,组织纪律性强,严守党的秘密;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思想敏锐,有一定的工作经验,熟悉党务政务和政策法规;

(四)有较强的调查研究和文字综合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三十三条巡视工作人员可以采取组织选调、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单位推荐等方式选配。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三十四条巡视工作人员实行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和地域回避。

第三十五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视组建立党组织,对所属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三十六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视组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工作程序,组织开展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巡视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三十七条巡视工作人员在巡视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党和国家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八条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巡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九条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十条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第四十一条巡视组对被巡视地区、单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属于巡视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疏于职守,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隐瞒或者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扩散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四)暗示、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的;

(五)有其他干扰巡视工作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的,有权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反映,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或者单项规定。

第四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规定,报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备案。

第四十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开展巡视工作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工作条例阅读体会

调度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炭生产调度工作,进一步健全强有力的生产指挥系统,使生产调度真正成为组织生产的指挥部和参谋部,全面地、有预见性地组织生产,以适应煤炭生产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调度机构是煤炭生产的指挥中心,是连接生产各环节的纽带,是组织生产、技术、管理等各部门共同完成安全生产任务的重要机构。调度工作又是各级领导加强企业生产管理,组织完成生产计划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煤炭生产是地下作业,自然条件复杂、生产环节繁多,调度工作的作用就在于:随时掌握生产变化情况,搞好综合平衡,及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部门之间、环节之间的问题,灵活具体地实现统一指挥。

第四条 调度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认真执行煤炭安全生产的有关方针、政策,按照采掘计划,全面地、均衡地、安全地完成生产任务。

第五条 调度工作要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第六条 加强对调度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调度部门的职能作用。调度人员必须加强学习,努力工作,提高业务管理水平,严格履行调度职责,圆满地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 负责日常生产的组织和指挥,按班、按日、按旬、按月地完成原煤产量、开拓、掘进进尺等各项生产任务。

第八条 负责召开调度会、生产会、平衡会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第九条 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指挥生产。对威胁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有权下达调度命令,并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凡是发生重大事故,调度室要组织和指挥抢救工作,并组织尽快恢复正常生产。

第十条 及时掌握生产趋势和分析生产动态,抓好均衡生产。并要安排好矿井计划检修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落实。

第十一条 认真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的工作,对领导指示要及时贯彻执行。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熟悉生产,掌握第一手资料,了解生产动态,及时提出建设性意见,保证生产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建立完整的原始记录,按时填写图表和牌板,及时提出调度日报、生产活动分析和材料消耗、直接成本等资料。真正做到经营性调度。

第十三条 调度人员有权参加生产计划的编制审查,有权召集或参加有关生产会议。根据领导指示和生产需要,有权调动人力、物力以及车辆,各单位必须坚决服从调度命令。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有权了解完成生产计划的措施和领导指示的落实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

第十五条 不断改进和完善调度通讯手段,并充分发挥现有调度设备的效能,加速调度通讯现代化。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第十六条 煤炭生产调度机构从上至下是一个统一的生产调度网,所以调度室除受本单位行政领导外,在业务上还要受上级调度部门的领导。因此,调度室要有健全完善的、能满足生产需要的组织机构,应设置主任、副主任、技术员、经营核算员,调度员等若干名。

第十七条 调度员的人选,必须具有一定煤矿生产实践经验、专业知识和独立指挥生产的能力,责任心强,工作作风扎实的同志担任。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调度会议制度。

(一)生产调度会议

每日召开一次,主要分析生产情况,针对生产薄弱环节,确定、落实生产安排和措施,确保班、日生产计划的完成。

(二)生产平衡会议

每旬召开一次,主要是总结每旬生产完成情况和好坏原因,研究措施,安排下一阶段的任务。对会议决定的问题调度室要负责检查督促实施情况。

(三)作业计划落实会议

每月召开一次,每月下旬依据月度计划,平衡和落实下月生产作业计划和措施,并报有关部门和领导。

第十九条 调度逐级汇报制度

(一)日、旬、月生产情况汇报制。

调度室要把每日、每旬、每月生产完成情况、好坏原因按规定时间向上级汇报。

(二)专题汇报制度

对领导和上级调度临时部署的专题任务,由调度室主任安排部署,按上级要求时间内容收集资料,进行专题汇报。要整理成文字资料并留存底稿。

(三)事故汇报制度

对伤亡事故和重大恶性事故,按规定程序和内容向本单位领导-和上级汇报。事故一时难以弄清的,可先汇报概况,然后补充汇报性质和原因。

第二十条 调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调度室必须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所有调度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值班制度。

调度干部必须坚持二十四小时值班制,主要任务是负责指挥当天生产,处理当天安全生产出现的问题,采取措施,确保当天生产任务的完成。要有值班记录,对未处理完的问题,做好交接班。

第五章 工作方法

第二十二条 组织均衡生产是煤矿生产调度的一项重要工作。每月生产任务要努力做到上旬超、中旬保、下旬稳,并狠抓下月份的生产准备工作,做到平衡生产。

第二十三条 要随时掌握生产动态,对生产趋势做到心中有数,抓住生产薄弱环节、关键部位,及时消除影响生产的不利因素,抓好设备维护,取得生产主动权,确保生产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四条 要抓好季节性生产,要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冬季防寒、夏季防汛、重大节日的保勤等工作,促进生产的均衡发展。

第二十五条 指挥生产在现场、解决问题在现场。调度人员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掌握生产情况和解决生产中的关键问题。

第二十六条 对上级的调度通知、通报必须履行领导批阅签字、摧办、存档、编制等一套管理手续。调度人员要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水平,树立优良的工作作风,使调度工作达到“灵、准、快”的要求。

【篇4】工作条例阅读体会

体育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的成长,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体育工作是指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

  第三条 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
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
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
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第四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注意吸取国外学校体育的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六条 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体育课教学

  第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活动。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各年级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一、二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普通高等学校对三年级以上学生开设体育选修课。

  第八条 体育课教学应当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所在地区地理、气候条件。

  体育课的教学形式应当灵活多样,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第九条 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学生因病、残免修体育课或者免除体育课考试的,必须持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教研室(组)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记入学生健康档案。

   第三章 课外体育活动

  第十条 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生动活泼。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每天应当安排课间操,每周安排三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含体育课)。

  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除安排有体育课、劳动课的当天外,每天应当组织学生开展各种课外体育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认真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达标活动和等级运动员制度。

  学校可根据条件有计划地组织学生远足、野营和举办夏(冬)令营等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

   第四章 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体育课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提高学生的运动技术水平。有条件的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等学校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开展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训练。

  第十三条 学校对参加课余体育训练的学生,应当安排好文化课学习,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并注意改善他们的营养。普通高等学校对运动水平较高、具有培养前途的学生,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第十四条 学校体育竞赛贯彻小型多样、单项分散、基层为主、勤俭节约的原则。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

  普通小学校际体育竞赛在学校所在地的区、县范围内举行,普通中学校际体育竞赛在学校所在地的自治州、市范围内举行。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也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举行。

  第十五条 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每四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安排学生参加国际学生体育竞赛。

  第十六条 学校体育竞赛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体育竞赛制度和规定,树立良好的赛风。

   第五章 体育教师

  第十七条 体育教师应当热爱学校体育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文化素养,掌握体育教育的理论和教学方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教师总编制数内,按照教学计划中体育课授课时数所占的比例和开展课余体育活动的需要配备体育教师。除普通小学外,学校应当根据学校女生数量配备一定比例的女体育教师。承担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训练任务的学校,体育教师的配备应当相应增加。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安排体育教师进修培训。对体育教师的职务聘任、工资待遇应当与其他任课教师同等对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妥善解决体育教师的工作服装和粮食定量。

  体育教师组织课间操(早操)、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体育竞赛应当计算工作量。

  学校对妊娠、产后的女体育教师,应当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给予相应的照顾。

   第六章 场地、器材、设备和经费

  第二十条 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制定的各类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标准,有计划地逐步配齐。学校体育器材应当纳入教学仪器供应计划。新建、改建学校必须按照有关场地、器材的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在学校比较密集的城镇地区,逐步建立中小学体育活动中心,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社会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设施应当安排一定时间免费向学生开放。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制定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管理维修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或者破坏体育器材、设备。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学校体育工作的实际需要,把学校体育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内,予以妥善安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学校教育经费时,应当安排一定数额的体育经费,以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

  国家和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在经费上应当尽可能对学校体育工作给予支持。

  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支援学校体育工作。

   第七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学校体育管理机构,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普通中小学校的体育工作应当列入督导计划。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由一位副校(院)长主管体育工作,在制定计划、总结工作、评选先进时,应当把体育工作列为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规模较大的普通中学,可以建立相应的体育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干部和管理人员。

  班主任、辅导员应当把学校体育工作作为一项工作内容,教育和督促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学校的卫生部门应当与体育管理部门互相配合,搞好体育卫生工作。总务部门应当搞好学校体育工作的后勤保障。

  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以及大、中学生体育协会等组织在学校体育工作中的作用。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

  (二)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

  (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四)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高等体育院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专业的体育工作不适用本条例。

  技工学校、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成人学校的学校体育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1979年10月5日发布的《高等学校体育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和《中、小学体育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同时废止。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
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
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
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学校卫生工作要求

  第五条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6小时,中学不超过8小时,大学不超过10小时。

  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六条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

  第九条 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

  第十条 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

  第十二条 学校在安排体育课以及劳动等体力活动时,应当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给予必要的照顾。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通中小学必须开设健康教育课,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健康咨询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

  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

  学校对残疾、体弱学生,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积极做好近视眼、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急、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校卫生工作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内容。

  第十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规模较大的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普通中小学,可以设立卫生管理机构,管理学校的卫生工作。

  第二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设校医院或者卫生科。校医院应设保健科(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600比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学生人数不足六百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经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成立区域性的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机构。

  区域性的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调查研究本地区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状况;

  (二)开展中小学生常见疾病的预防与矫治;

  (三)开展中小学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 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考核、评定,按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和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学校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卫生保健贴。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培养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工作列入招生计划,并通过各种教育形式为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提供进修机会。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学校卫生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防治和常见病矫治,接受转诊治疗。

  第二十六条 各级卫生防疫站,对学校卫生工作承担下列任务:

  (一)实施学校卫生监测,掌握本地区学生生长发育和健康状况,掌握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动态;

  (二)制定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计划;

  (三)对本地区学校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四)开展学校卫生服务。

  第二十七条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四章 学校卫生工作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

  (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对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职责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

  第二十九条 行使学校卫生监督权的机构设立学校卫生监督员,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学校卫生监督员证书。

  学校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学校卫生监督任务。

  第三十条 学校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出示证件。

  学校卫生监督员在进行卫生监督时,有权查阅与卫生监督有关的资料,搜集与卫生监督有关的情况,被监督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学校卫生监督员对所掌握的资料、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没收、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学校卫生监督办法、学校卫生标准由卫生部会同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九条 贫困县不能全部适用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由所在省、自治区的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变通的规定。变通的规定,应当报送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备案。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卫生部1979年12月6日颁布的《中、小学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和1980年8月26日颁布的高等学校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同时废止。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艺术教育是学校实施美育的重要途径和内容,是素质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包括:艺术类课程教学,课外、校外艺术教育活动,校园文化艺术环境建设。

  第四条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沦为指导,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贯彻面向全体学生、分类指导、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方针,遵循普及与提高相结合,课内与课外相结合、学习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通过艺术教育,使学生了解我国优秀的民族艺术文化传统和外国的优秀艺术成果,提高文化艺术素养,增强爱国主义精神,培养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抵制不良文化的影响,陶冶情操,发展个性,启迪智慧,激发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和指导全国的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对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制度。

第二章 学校艺术课程

  第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艺术类课程教学,按照国家的规定和要求开齐开足艺术课程.职业学校应当开设满足不同学生需要的艺术课程.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开设艺术类必修课或者选修课.

  第七条 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开设的艺术课程,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艺术课程标准进行教学.教学中使用经国家或者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通过的教材。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艺术类必修课或选修课的教学计划(课程方案)进行教学.

  第八条 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的艺术课程列入期末考查和毕业考核科目。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艺术课程应当进行考试或者考查,考试或者考查方式由学校自行决定。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应将成绩计入学分。

 

第三章 课外.校外艺术教育活动

  第九条 课外、校外艺术教育恬动是学校艺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面向全体学生组织艺术社团或者艺术活动小组,每个学生至少要参加一项艺术活动。

  第十条 学校每年应当根据自身条件,举办经常性、综合性、多样性的艺术活动,与艺术课程教学相结合,扩展和丰富学校艺术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省、地,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举办学生艺术展演活动.各级各类学校在艺术教育中应当结合重大节日庆典活动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

  全国每三年举办一次中学生(包括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艺术展演活动,每三年举办一次全国大学生(包括高等职业学校的学生)艺术展演活动。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学生参加国际学生艺术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充分利用社会艺术教育资源,补充和完善艺术教育活动内容,促进艺术教育活动质量和水平的提高,推动校园文化艺术环境建设.

  任何部门和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各种商业性艺术活动或者商业性的庆典活动。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团体、社会文化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艺术比赛或活动,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者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校园文化艺术环境。校园的广播、演出、展览、展示以及校园的整体设计应当有利于营造健康、高雅的学校文化艺术氛围,有利于对学生进行审美教育。

  校园内不得进行文化艺术产品的推销活动。

第四章 学校艺术教育的保障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明确学校艺术教育管理机构,配备艺术教育管理人员和教研人员,规划、管理、指导学校艺术教育工作。

  学校应当有一位校级领导主管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并明确校内艺术教育管理部门。

  学校应当注意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在艺术教育活动中的作用.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艺术教师,做好艺术教师的培训,管理工作,为艺术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学校的艺术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兼职教师应当相对稳定,非艺术类专业毕业的兼职教师要接受艺术专业的培训。

  艺术教师组织、指导学校课外艺术活动,应当计入教师工作量。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设置艺术教室和艺术活动室,并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器材配备目录配备艺术课程教学和艺术活动器材。

  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在年度工作经费预算内保证艺术教育经费。

  鼓励社会各界及个人捐资支持学校艺术教育事业。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于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程,拒不履行艺术教育责任的,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对侵占、破坏艺术教育场所、设施和其他财产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成人学校的艺术教育工作参照本规程执行,中等、高等专业艺术学校(学院)的艺术教育工作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篇5】工作条例阅读体会

教师工作条例

为严肃纪律,规范教师行为,切实加强工作作风建设,促进爱岗、敬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各级领导和教师必须做到“六个严禁”:

1、按时上班,认真遵守作息制度,严禁迟到早退,擅离岗位;

2、上班时间认真工作,严禁上网聊天、炒股、看电影、玩游戏,从事与上班无关的活动;

3、遵章守纪,严禁违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4、爱岗敬业、恪尽职守,严禁失职渎职;

5、积极参加校办活动,严禁消极怠工;

6、除公务接待外,工作日中午不得饮酒;

第二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视情节给予扣工资、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降职、责令辞职等处理;

第三条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明察暗访,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

第四条 各级领导是落实本规定的第一责任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不良风气严重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部门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条 鼓励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教职工请假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事管理工作,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严肃教职工劳动纪律,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请假类别

第二条 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婚假3天,男女双方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结婚的,增加婚假20天。

第三条 产假:

1、女教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产前产后共给假60天(含节假日);
符合晚育(女方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胎的产假与第一胎相同。

2、女教职工计划内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7天产假;
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一个月产假。

第四条 病假:因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请假治疗或休养的,请假在7天以内的,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请假8天以上的,必须持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履行请假手续后休假。

第五条 丧假:直系亲属、配偶死亡的给假7天,其他主要亲属死亡的给假3天。若丧假已满,需续请假者,按事假处理。

第七条 事假:原则上不批事假,确因情况特殊者,可适当请假。

第八条 因公外出假:教职工经组织安排外出开会、学习、培训、进修可请因公外出假。

第三章 批准权限

第九条 教师请事假, 一小时以内的由教导处领导审批,前台办理请假手续、登记备案;
请假在1小时以上的,由教导处领导同意,校长审批,前台办理请假手续、登记备案。

第十条 教职工请病假:安排好授课教师及时间的前提下,由教导处上报,校长审批。

第四章 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 凡需请假者,必须如实填写《教工请假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按规定程序及批假权限进行审批。因紧急情况来不及请假者,事后应该及时补假。

第十二条 连续请病假者,应连续交验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得一次请假而长期休养。

第十三条 假满后要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并履行销假手续,逾期不能返回的应说明原因。

第五章 假期待遇

第十四条 因公受伤住院、养病期间和公派培训学习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第十五条 病假、事假全年无全勤。

第十六条 旷职:旷职2小时,扣一天工资;
旷职一天,扣一季度奖金:旷职2天,根据离职相关规定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职论处。

1、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上岗的;

2、本人虽然提出请假,但未被批准不上岗的;

3、请假到期既不续假,又不按时到岗的;

4、未经批准脱产进修或进修期满未按时回原单位上班的;

5、借病、事假从事其他活动的;

第六章 考勤登记

第十八条 考勤登记暂由教导处登记。

第十九条 考勤登记要如实填写,不得随意涂改。

教学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1、将安全教育、法制教育等纳入教学计划。

2、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在学科教学中注重抓好德育,上好小学思想品德、中学思想政治课;
要针对学校和学生实际,确定德育工作主题和重点,增强德育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要以活动为载体,抓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习惯养成和生活教育。要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充分发挥校园文化的教育、展示、美化的功能,为学生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

3、抓好教师培训,走内涵发展道路。安排好教师的学习培训工作,不断改善教师的知识结构和思维方式,提高教学工作水平。努力实现生有特长、师有特点、班有特色、校有品牌的发展目标。

4、关注课堂教学,提高教学效果。每学期开展一次全员性的讲课、听课、评课活动,活动情况要记录在册。

5、重视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应用水平。学校的硬件设施要做到管理规范,使用经常,人人会用,使用率要达到一定标准。

10、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工作责任。把提高教育质量放在各项工作的中心位置,认真安排部署,定期检查指导,人、财、物向教学一线倾斜,对教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优先进行解决。要进一步强化领导及部门的联片包校责任。要加强对教学工作的日常管理,并与工资挂钩。

教师“十不准”

一、不准擅自离岗,私自让他人顶岗、带班;

二、不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三、不准穿拖鞋、短裤、背心进入课堂;

四、不准在课堂上抽烟,使用移动电话;

五、不准上班期间上网从事与教学无关的活动;

六、不准举办补习班和从事有偿家教活动;

七,不准组织学生参加未经批准的各类校外活动及商业性活动;

八、不准向学生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

九、不准参与黄赌毒及邪教活动;

十、不准在饮酒后上岗。

教学常规要求

为了加强教学管理,深化课程改革,提高教师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规范教师教学常规工作,优化教学过程各个环节,促进教学质量不断提高。根据我校情况,拟定出《教学常规要求》。此《要求》作为我校教学常规检查、教师年度考评标准之一,我校教师要认真学习,并按照《要求》进行教学。

一、教学纪律

1、教师必须严格按照作息时间表准时上下班。在上班期间尽心尽力干好本职工作,不得干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娱乐活动。

2、教师要严格按教学时间表上课,不经校同意,不得随意调课。

3、教师执教期间,必须坚守岗位,任何人不得中途离岗,随意停课,找人代课。

4、教师要服从学校、教导处、教研组的工作安排,按各教学环节的要求履行其职责,认真完成教学工作任务。

二、备课

1、教师要认真学习、理解、掌握本学科《课标》,对照《课标》,了解全册教材内容要求、编排体系及各章、节在全册教材中的地位和作用。

2、根据《课标》要求和教材的情况,编排全学期的教学计划和教学进度,结合教材内容拟定使用或自制课件、教具的计划。

3、教师必须认真钻研教材,抓好重点、难点和关键,认真写好教案。充分挖掘课程资源,用足用活教材。教案内容有:⑴课题;
(2)教学内容;
⑶教学目标要求;
⑷教学重点和难点;
⑸教学策略(方法);
⑹教、学具准备;
⑺教学时间;
⑻教学过程;
⑼练习(作业)设计;
⑽板书设计;
(11)课后教学反思。

4、教研组对教师的备课中课后教学反思的内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5、各学科每学期备课时不得少于26课时

三、上课

1、课前、教师应编写好教案,不得无教案上课;
并做好本堂课施教用的教具准备工作及做好指导学生的课前准备工作。

2、课中基本要求:⑴教学目标要明确:每课时教学目标必须明确、恰当;
⑵教学内容要正确;
教师传授的知识要合乎科学性和思想性;
⑶教法要得当;
教师应从学生实际出发,选择教法;
教学要面向全体学生,要让学生有动脑、动口和动手的机会,要重视学法的指导,提高学生的素质;
注意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能力的培养;
做好课堂教学的组织者和引导者。⑷精神要饱满,教态要自然,语音要清晰:教师讲课力求做到清楚、生动、富有感情、有启发性、激励性;
⑸板书设计要合理:教师课堂板书字体要规范、书写要工整,布局要合理,通过板书时时为学生提供书写示范。

3、优化课堂教学手段。根据教学内容和儿童心理特征及学校的教学条件,有效地运用教学挂图、教学图表、教学模型、教学幻灯片等教学仪器和教学课件、教师备课资源,优化课堂教学手段,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4、日常课堂教学,教导处进行不定时检查,并进行登记。

四、作业

1、教师必须精心设计练习作业,课堂练习,布置作业必须有明确的目的性和针对性,以利于巩固所学的知识,掌握“双基”,培养能力,发展智力,提高素质,提倡布置自主型作业。

2、教师布置的作业,必须及时认真检查和批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注意分析原因,并对全班学生进行讲评。对少数作业错误多的学生要面批面改,有针对性地进行辅导。教师批改作业时一律用红笔,有明显错误的地方教师还应该给予订正。批改力求正确,评语书写要整洁规范,认真按作业批改符号和批改格式进行,批改日期要注明。提倡在作业中批注提示或鼓励性的语言。

4、作业批改种类。低年级作文作业:

中高年级作文作业:

一年级至六年级数学作业:
。;
英语作业:
专职口才、美术、书法学科教学作业每学期批改至少 次以上。

5、作业批改数量。一、二年级作文作业:书面作业每课至少1次;
数学作业:正式作业每周不少于2次;
三至六年级作文作业:书面作业每课至少1次,周记每周不少于1次;
数学作业:正式作业每周不少于2次。

6、教导处协每月月底对各学科作业进行一次检查,做好记录,及时反馈。

五、辅导

1、教师课后要及时收集学生的反馈,根据学生学习的缺陷,进行抓差补缺,对成绩优秀学生,要设法帮助他们进一步提高。

2、教师对学业差的学生,必须热情关怀,耐心教育,细心辅导,及时帮助他们改进学习方法,同时不断地增强他们的自尊心和自信心,对他们的点滴进步给予肯定,切忌采取嫌弃排斥的态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严禁把有缺点或有错误的学生赶出教室不让他们上课。

3、辅导工作重在课堂教学过程中进行,对学习成绩差的学生,在课堂提问时,教师提出一些简易答的问题,引导他们思考,激发他们的兴趣,鼓励他们大胆回答。课堂练习作业时教师要加强巡视,要特别关心差生,家庭作业尽量面批面改,弥补知识的缺漏。

4、教师认真做好家访工作。家访时,要全面介绍学生在校表现和学习情况,实事求是地给予肯定和提出存在问题,同家长研讨教育方法。

六、考查

1、各学科根据内容自定考察次数,每学期不得少于4次。

2、每单元结束后,课任教师应当及时进行单元检测考试。

3、评卷前先制定详细的评分标准,应采用“流水作业”评分,减少随意性,力求客观公正。

4、评卷后课任教师做好试卷分析,总结经验,找出“双基”和能力上所存在的问题,制定补救措施。

七、教研

1、教师应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的教研活动,树立符合课改精神的新理念,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积极参加教研组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2、老年教师有责任帮助青年教师,熟悉《课标》、教材,突出重点和解决难点;
青年教师要主动虚心向老教师学习,探讨教学方法,优化课堂教学。

3、教师必须积极参加学校对内或对外公开课,相互听课、评课、议课,取长补短。每月听课不少于2节,并做好听课记录。教导处听课每月不得少于4节。

4、教师应加强业务学习,及时总结教学经验,积极开展教学科研,每学年至少撰写一篇教学经验总结或论文,积极向教育刊物投搞和上交教导处交流。

附说明:

1、为落实准时上下班制度,学校将制定了一系列的奖惩制度。

2、对中途随意离岗、自行调课或找人代课的,学校一经发现核实,均以旷职论处。

3、对教师是否准时上下课,课堂教学常规的执行情况以及师德师风履行情况,将采用电话回访形式进行调查。

二0一一年十月10日

安全责任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的要求,依据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校的安全规章制度,为有效地控制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以下制度。

1、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和安全检查第一的理念,坚持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的方针。

2严格执行学校制定的各项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和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学校的监督管理,把安全工作责任切实落实到位。

3、加强学生的法制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认真开展好安全教育活动,教给学生一定的自护自救知识和方法,努力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防护、自救能力。

4、学校安保主任承担校安全、安保管理责任,出现安全、安保事故上报并主动接受上级部门的处理。

5、加强班级管理,制定相应的班规,做好班级安全教育工作记录。组织学生进行逃生救护演练,增强学生安全防护的实际技能。主管安全安保主任及班主任承担安全教育责任。

6、加强课堂管理,对发生在课上的突发等事件。任课教师要全面负责,并做好妥善处理。班主任加强学生课间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做好学生各方面的安全工作。课堂上的安全事故由当堂任课教师承担直接责任,课堂外的安全事故,安保主任承担领导责任,班主任承担直接责任。未经过教导处批准的调课行为,原任课教师承担直接责任,教导处承担管理责任。

7、做好教学设施的安全管理。各专用教室对用电设施要进行检查、维修,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设施、器械要及时停用,并迅速上报。班主任要加强班级用电器的安全管理,并适时开展安全使用用电器等器具的教育。班级内学生使用电器等造成的安全事故,班主任承担直接责任。发现不安全因素,已经进行报告,学校未及时修理更换,学校主管安全的安保主任要承担管理责任。

8、严防交通事故。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做好学生上、放学路上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由于不按时放学导致的路途不安全事故,当堂课任课教师负直接责任。

9、幼儿园要做园内及学前班班内管理工作。幼儿园园内及学前班班内出现不安全事故,园长、学校负责人承担管理责任,当堂课教师承担直接责任。做好幼儿接送工作,幼儿园及学前班要建立接送制度,定人定时接送。

10、做好学生的防控疾病传染工作。严防外界传染性疾病侵入校园。发现疾病患者,要做到早隔离,早治疗,早报告。班主任要承担检查责任,主管安全的安保主任承担管理责任。

11、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因教师个人主观不努力,导致工作失误造成的危害,由本人负责。由于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教师承担直接责任。学校负责人承担主要管理责任。教导处未及时发现,并未制止则承担管理责任。

13、加强门禁管理。学校前台及安保人员要积极对进入校园的外来人员进行询问、登记。由于前台及安保人员疏忽,造成外来人员及其他动物在校园滋事造成师生伤害,学校安保人员直接责任,负责学校安全管理的安保主任负管理责任。

14、学校安保人员要加强安保器材的管理,发生遗失,造成不良后果的,承担有责任。

15、护校值班制度,在护校值班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值班教师和值班领导负直接责任。

如违反上述制度,自觉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及司法追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安全责任结果纳入绩效工资考核机制。

如因工作失误、工作不到位等导致的安全事故责任人,学校要进行责任追究,由司法部门按照有关条例追究经济责任,特重大事故同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

【篇6】工作条例阅读体会

支部工作条例

支部工作条例

条例 支部工作条例

支部工作条例

党支部工作条例

为加强基层党支部的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结合我局基层党支部的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一、党支部的组织

(一)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和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党委批准,设立党支部。特殊情况,由党委批准,设立党总支。

(二)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
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一般设立3 5人,最多不超过7人。党支部一般只设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一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一人。

(三)党支部由党员大会根据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

(四)党支部每年召开一次支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员大会和党政民主生活会。

二、党支部的任务

(一)组织党员和职工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基本知识、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规,保证党员和职工在思想上、政治上及行动上的统一,努力提高党员和职工的综合素质。

(二)坚持以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为中心,围绕中心任务开展工作,把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到生产经营等各项工作的全过程中,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使党员和职工保持旺盛的斗志和良好的精神状态,保证双文明建设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三)从严治党,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观念,积极开展创建先进党支部和争当优秀共产党员的活动。

(四)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实行有效监督,发扬党内民主,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决同官僚主义、以权谋私、奢侈浪费等不良行为作斗争,维护党的纪律,保持党的纯洁。

(五)紧密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党员和职工群众的思想实际,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并向上级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六)积极慎重地做好组织发展工作,坚持每年一次评议党员活动,对党员的奖惩提出建议。

(七)教育、培养、考核、监督、管理本单位的干部,并向上级组织优秀青年干部。

(八)领导和支部工会分会、团支部等群众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三、党支部的自身建设

(一)支部成员要加强学习,经常交心通气,互相帮助,搞好团结。支部书记要以身作则,善于发挥支部委员的作用,团结和带领支委一班人做好支部工作。

(二)党支部要按时进行改选,及时补齐缺额的委员,保证组织健全。要结合民主评议党员和支部等活动,经常对支部进行思想作风整顿,不断提高党支部的战斗力。

(三)认真落实 三会一课 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和支部制度、党支部思想政治工作目标考核细则等,提高支部的工作质量。

(四)要认真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本单位重要事项的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党员和职工群众的意见。

(五)坚持开好党内的民主生活会,支委一班人和党员都要加强思想性、政治性、原则性,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坚持原则,做到分清是非,增进团结,防止和克服不讲原则、不敢抓不敢管的自由主义倾向。

四、党支部研究或参与研究的重要事项

条例 支部工作条例

支部工作条例

(一)党支部集体研究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党支部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和局党委决定的具体措施;

2、党支部的工作计划、总结以及向局党委提出的重要请示、报告;

3、组织评议党员和评选优秀党员、先进职工以及对党员的奖惩意见;

4、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

5、发展新党员和预备党员的转正;

6、本单位双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计划、措施;

每季度讨论一次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洁自律情况,分析党员、职工的思想动态,提出解决的意见和措施;

本单位工会、共青团组织在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二)党支部参与研究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本单位年度生产、工作计划,经营、收支情况;

附送:

支部组织生活会发言范文

支部组织生活会发言范文

支部组织生活会发言一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镇村党支部专题组织生活会。会上,同志和各位支委委员分别进行了自我批评和相互批评,认真查摆自身问题,剖析问题原因,并相互提出意见。各位党员同志畅所欲言,揭短亮丑,真正做到了动真碰硬有辣味。我和大家一起过了一次严肃认真的党内组织生活,感到深受教育,受益匪浅。

下面,根据会议安排,由我代表三送工作队对此次会议进行点评:

一是强化组织学习,扎实细致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大风村党支部高度重视这次专题组织生活会,周密策划,扎实开展。通过召开党员大会、专题学习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教育实践活动的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还组织了所有党员对党章知识进行了测试,明确党员的责任和义务,强化政治意识,筑牢思想基础,进一步提高党员的整体素质。同时,村党支部书记与各个支部委员之间、支委与支委之间、支委与党员之间都深入开展了谈心谈话,大家实事求是,以诚相待,认真沟通,诚恳指出问题,提出意见,消除隔阂、增进了解。在谈心谈话中,加强沟通,相互帮助,共同提升,为开展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打下坚实基础。

二是敢于动真碰硬,切实深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之前,大风村党支部从支部书记开始,紧接着各个支委到所有党员都认真查摆了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进行了自我批评,相互之间也逐一进行了批评,直面指出缺点,提出了好的改进意见建议。整个环节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每个党员都能正视问题,抛开面子,动真碰硬,体现了坚强的党性和转变作风的决心。对于其他党员同志提出的批评和建议,不回避、不推卸,勇于承担责任,及时落实整改。

我个人感觉,这次专题民主生活会紧扣主题,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直面问题,红了脸、出了汗,深刻贯彻了整风精神,达到了团结-批评-团结的目的。随着教育实践活动的不断深入,我相信村党支部和各位党员一定会运用好这次组织生活会的成果,及时整改查摆出来的问题,即知即改、边议边改,切实改变作风,服务群众,将教育实践活动取得的成果加快推进大风村经济发展、繁荣。

我就讲这些,谢谢大家!

支部组织生活会发言二

为贯彻落实乡党委关于召开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专题组织生活会的通知精神,按照乡党委的要求,结合我村支部党员的实际,就开好专题组织生活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针,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活动,深入查找并深刻剖析每位党员在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党的作风、党的纪律、工作成效、带头作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通过查找支部和个人存在的差距和不足,发现问题、改进工作,进一步增强班子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推动我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真正触及每位党员的思想灵魂,做到查找问题不求其多而求其准;剖析原因不求其全而求莫深;努力方向不求其大而求其实。生活会真正开出正气,开出团结,开出干劲。

三、会议主题

发挥党员先锋作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四、参会人员

支部全体党员。同时,邀请乡包片领导、包村干部同志列席。

五、方法步骤

会前准备

1、组织学习

组织全体党员深入学习各种资料。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统一起来,并写出心得体会

2、征求意见

采取以下方式广泛征求对党支部及党员个人的意见:

发放征求意见表。在群众中广泛开展征求意见工作。

召开座谈会。支部组织党员干部、群众、老党员同志、召开座谈会,征求对党支部及党员个人的意见和建议。

深入基层走访。党支部到群众家进行走访,征求意见和建议。

3、开展谈心活动

党员之间互相谈心,增进了解,互相帮助。诚恳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措施,积极进行整改。

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

1、专题组织生活会在201X年7月1日召开。

2、组织生活会由支部书记主持,并请乡党委成员参加指导。会上,支部书记代表支部班子通报对群众提出的意见而制定的整改措施。支部班子成员和一般党员就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我剖析、自我批评。党员之间相互提出批评意见。领导点评。

3、对于组织生活会查摆出的问题,属于集体的,支部负责人研究制定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和工作目标,属于那个党员的,由那个人进行整理,提出整改意见,组织生活会结束后,每位党员要认真修改党性分析材料,并按要求搞好情况通报。

4、要对组织生活会情况进行认真总结,针对提出的问题制定好整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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