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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7篇

时间:2022-11-03 19:06:02 来源:网友投稿

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7篇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公司安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021年公司安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及时准确地上报重大紧急情况,对于公司统筹全面解决实际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7篇,供大家参考。

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7篇

篇一: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公司安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021年公司安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及时准确地上报重大紧急情况,对于公司统筹全面解决实际问题,推动工作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做好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范围和要求第二条报告的范围:1、紧急情况,重大___:主要是指各种突发自然灾害;有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破坏公私财物造成财产损失较大的事件;重大___事件;其他紧急事件等。2、重大工作、重要活动、本月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等:主要包括各事业部和控参股公司本月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由事业部、控参股公司___召开的需要公司总部有关领导参加的会议等。3、外出:公司领导、事业部和控参股公司负责人因公或因病,因事离开分管工作所在地点外出的。4、接待接访:上级有关领导到事业部、控参股公司或基层项目检查指导工作;自治区以上新闻媒体到基层进行采访的。

  5、其它情况:不属于上述范围,但认为有必要上报的情况和问题等。第三条重大事项报告要确保第一时间报送,严禁迟报、漏报和瞒报。第四条紧急情况、重大___。发生半小时内要及时上报办公室,由办公室上报公司领导,事态进展情况要随时报告,最终结果要及时上报。第五条外出要提前___天书面或口头报告公司办公室,上报公司领导经同意后,由办公室对外出时间、地点和___做好登记。第六条紧急情况,重大___第一时间报公司主要领导及办公室、本月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等报公司总经济师,由总经济师汇总后形成初步意见报总经理阅批。第三章罚则第七条对重大___迟报、漏报,故意隐瞒真相瞒报、谎报、少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少报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给予相关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未先请假,擅自外出离岗,给予当事人警告批评,造成工作延误,产生消极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处分。第四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第十条本办法经总经理审批通过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第二篇: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西海镇司法所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一)工作中发生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上级主管机关领导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报告。对突发性事件和重要紧急信息,要在___小时内上报,并及时续报事件发展和处理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对因迟报、漏报、瞒报造成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二)要将全年、半年、季度工作安排和完成情况按时以书面形式向上级主管机关报告,同时报当地党委、政府主管领导。

  (三)工作中遇到涉及法律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要逐级请示。工作人员向司法所长汇报,司法所长向主管部门领导汇报,请示处理办法,不得随意答复和处理。

  (四)请示报告工作要有详细记载,相关情况必须汇报清楚。对上级的指示要求认真记录,及时传达落实。

  第三篇:信用社(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信用社(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为及时反映、处理各种___和重大事项,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确保全省信用社(银行)安全、高效、稳健运行,根据国务___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方面的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信用社(银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事项报告的范围重大事项报告的范围包括。各办事处、市联社,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及辖内信用社重大___、高级管理人员重大事项以及经营管理与其他突发性事项。

  (一)重大___。1.辖内出现支付风险或挤提苗头;2.辖内发生涉案金额___万元以上金融诈骗案件;盗窃现金___万元以上案件;抢劫营业网点或运钞车案件;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爆炸案件;绑架信用社、合作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案件;

  丢失、被窃___支、弹药和涉___案件;贷款___万元以上、出现重大风险、预计可能造成___万元以上损失的;辖内贷款___万元以上的企业实施破产、改制等行为,可能危及信贷资金安全的情况;3.因技术故障、网络攻击或遭人为破坏,造成___个县域范围内营业机构发生网络故障,在___个营业日内(___小时)难以恢复,涉及___个市范围内中断___小时,严重影响正常营业和工作开展的;4.发生水灾、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人员、经济损失或账册、数据损害;5.有可能到省、___的信用社员工或客户群体___事件;6.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___。(二)高级管理人员重大事项。1.各办事处、市联社领导班子职责分工及其变更;2.辖内高级管理人员因叛逃、出走、非正常死亡或因司法、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能,造成岗位空缺;3.辖内高级管理人员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岗位___个工作日以上;4.辖内高级管理人员因意外伤害、疾病、学习等造成岗位空缺___个月以上;5.辖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内部管理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6.辖内因违规经营被有关部门限制营业、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事件;

  7.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三)经营管理及其他重大事项。1.遗失重要空白凭证、账簿或印章,可能或已经造成资金风险;2.发生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___、爆炸、绑架等各种刑事、治安案件;因工作人员___、___、挪用、侵占等发生的经济案件和资金风险案件;3.标的在___万元以上的重大涉诉和纠纷情况;4.资产、负债或表外业务发生___万元以上大额经营损失;5.新发生或新发现的___万元以上违规担保、违规贴现、违规拆借、违规吸储或放贷等违规经营行为;6.辖内一个或多个营业网点中断营业___个营业日以上的;7.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及财政、工商、税务等其他监管部门在全辖范围内进行检查的情况、监管意见及建议、处罚决定及结果;8.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二、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和内容(一)报告对象及形式。发生重大___,各办事处、市联社要以《重大___专报件》(附件1)电传的形式,及时向省联社办公室报告,同时报告监察保卫部;情况十分紧急的,也可先以电话形式报告,然后再补送书面正式报告。对特别重大的紧急情况要坚持边处置边报告,高级管理人员或经营管

  理及其他重大事项,以《重大事项报告书》(附件2)的形式进行报告。辖内出现挤提苗头或发生挤提___,各办事处、市联社应在报告省联

  社的同时,按规定报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局派出机构。若发生的重大事项有可能危及社会稳定,各办事处、市联社应及时报

  告当地人民政府。(二)报告内容。1.挤提事件要报告说明挤提的原因、时间、地点、参加挤提的人数、

  被挤提机构及其资产负债和头寸情况、风险蔓延情况;事件发生后地___府、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局派出机构、行业管

  理部门和机构本身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对事态发展的预测。2.其他重大事项要报告说明发生的机构名称、起因、发生时间、地

  点、事态的发展情况、风险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及效果、下一步事态发展预测及对策等。

  三、重大事项报告的工作要求(一)确保及时、全面、准确。重大事项发生后,各办事处、市联社要以最快的方式向省联社报告,具体报告方式根据事项紧急程度掌握。原则上,出现挤提苗头或发生挤提事件要立即进行报告;其他重大突发事项,要在接到报告___小时、事发___小时内向省联社报告;其他重大事项应在接到报告___小时、事发___小时内向省联社报告。首次向省联社报告后,办事处、市联社要跟踪掌握事态进展的情况,处置情况与处置结果随时续报,直至处置完毕。报告要在基本弄清事件情况的

  基础上进行,报告内容要尽可能全面和准确。(二)一事一报,要素齐全。要严格按照重大事项报告的内容和形式进行报告,一事一文,主题突

  出。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并做到文字简练、内容充实、数据真实可靠。

  (三)严格遵循保密规定。要坚持保密原则,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和重大紧急情况的保密规定报告各重大事项,严防因___而引起事态的进一步恶化。四、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落实各办事处、市联社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责任制,主任(理事长)是重大事项报告第一责任人。要切实保证重大事项报告渠道的畅通,任何人不得干预和限制有关单位、人员及时如实地向省联社报告,更不能压住不报、虚报、假报。对不按本制度要求及时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影响问题妥善处置以及造成一定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有关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也要早分析、早预测、早发现,并及时启动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向省联社报告。第四篇:公司重大事项制度___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使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化、规范化,切实加强公司统一法人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和处理重大事项,根据《___公司章程》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发生的对公司的管理经营、品牌形象建设等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第三条总公司办公室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主管部门,分公司办公室为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责任人。

  第四条报告内容(一)重大保险合同纠纷或众多保户非正常退保事件;

  (二)涉及公司业务和管理的重大自然灾害或事故;重大理赔案件;(三)重大财务事件;(四)涉及公司运营系统的重大___;(五)涉及公司网络、硬件、软件等公司信息系统的重大事件;(六)涉及公司业务开展的医疗卫生或其他相关政策的变化;(七)影响公司品牌建设、市场形象的___;(八)涉及公司的重大失___事件和重大违法违纪事件;(九)涉及分公司管理人员突然离职或员工___辞职等重大事项;(十)涉及公司系统销售人员的___辞职、___投诉事件或伤亡事故等重大事项。第五条报告标准(一)关于重大保险合同纠纷或众多保户非正常退保事件的报告标准。(二)关于涉及公司业务和管理的重大自然灾害或事故的报告标准。(三)关于重大财务事件的报告标准。1.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会计档案损毁、遗失。2.出现可能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债务的违约情况。3.涉及经济纠纷和未决诉讼,可能导致法院查封公司银行帐户或强制从公司银行帐户划款等经济事项。4.外部监管部门进驻分公司进行非常规性检查。

  5.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财务事项。(四)关于涉及公司运营系统重大___的报告标准。符合公司运营管理部制定的《业务运营体系重大___的预防和紧急应对处理办法(暂行)》中列明的一级和二级___。(五)关于涉及公司网络、硬件、软件等公司信息系统重大事件的报告标准。符合公司信息技术部制定的《信息系统重大___应急预案》中列明的重大事故和一级事故标准。(六)关于涉及公司业务开展的医疗卫生或其他相关政策变化的报告标准。___部门出台医疗卫生或其他相关政策对公司经营产生影响的。(七)关于影响公司品牌建设、市场形象等重大事项的报告标准。1.被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发函或谈话质询的。2.被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3.被报纸、电视或网络等有关媒体作负面报道的。(八)关于涉及公司的重大失___事件和重大违法违纪事件的报告标准。1.可能对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失___事件。2.分公司人员违法违纪被刑事拘留或被纪检监察部门采取“___”措施___的。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违纪事件。(九)关于涉及分公司管理人员突然离职或员工___辞职等重大事项

  的报告标准;1.分公司部门级以上管理人员未履行提前通知手续,突然离职的。2.公司员工___人以上(含___人)___辞职的。(十)关于涉及公司系统销售人员的___辞职、___投诉事件或伤亡事

  故等重大事项的报告标准;1.5人以上(含___人)销售人员___辞职或___投诉的。2.造成公司销售人员严重受伤或死亡的事故。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伤亡事件。第六条报告程序(一)各分公司发生符合本制度规定上报的事项

  时,应直接向总公司报告,总公司在接报后,应视情况紧急与重大与否,决定是否向保监会报告。

  (二)各分公司发生符合中国保监会要求上报的重大事项时,除报告总公司外,需同时报当地保监局。

  第七条报告方式(一)一般情况下,分公司发生重大事项时,应以书面形式传真至总公司办公室,遇有特别紧急情况时,可先以电话作口头报告,然后以书面形式补报。

  (二)总公司办公室接到重大事项报告后,须及时上报有关领导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八条报告要求(一)报告要及时。各分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后,必须于事件发生___小时内上报。遇有特别紧急重大情况时,必须于___小时内报告。如事件具有持续发展趋势的,应当随时就事件的发展情况进行跟踪报告。

  (二)报告要客观准确。发生重大事项时,要按照事件的本来面目报告,不得夸大或缩小,更不得隐匿不报。

  (三)报告的要素要齐全。要将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原因、结果等要素搞清楚,并尽量将已采取的措施、下一步事态发展的预测等进行汇总分析,文字要简洁明了,力戒模糊、空洞、冗长。

  (四)对确属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分公司隐瞒不报、漏报或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总公司的,一经查明,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根据中央、省、州、市___监察局有关重大事件申报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作,及时准确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报告内容1、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市委、市政府及直属机关党委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2、上级部门到我校进行工作考察和调研,领导参加的各种重大事项的工作会议和重要活动;

  3、项目立项、申报、评定及项目资金分配情况;4、大额经费(___元以上)开支情况;5、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6、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7、每月重点工作安排及完成落实情况;8、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9、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外出考察、学习、培训情况;

  10、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1、单位全体职工要认真执行工作报告制度,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确保领导对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心中有数;2、实行逐级报告制度。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3、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补报;4、凡重大___或事故应急报告,必须在第一时间(___小时内)报告主管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___小时内)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5、凡领导交办的事情,都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不打折扣,确实遇到困难无法办理的应及时报告,不能有抵触行为;6、报告事项由分管领导批准后请示___审批。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上级部门的事项由班子办公会议研究确定。三、纪律与监督1、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处理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

  当或应上报而未上报的,造成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2、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

  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对一些影响单位的___,因本部门或当事人原因导致未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篇二: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海口市琼山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琼山区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区人民政府授权琼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其实施监督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具体名单由区国资局另行确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项包括请示事项和报告事项。请示事项是指须经区国资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或表决的事项;报告事项是指向区国资局告知备案的事项。

  第二章重大事项范围

  第四条所出资企业请示事项的范围:(一)所出资企业的发展战略及实施计划;(二)企业分立、解散、改制,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修改章程;(三)企业投资计划及主营业务的确立和变更;(四)设立子企业,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资产划转、股权投资、股权置换等;(五)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或亏损弥

  补方案;(六)50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或拟从事委托理财、股票投资、

  期货(权)及衍生品等高风险业务的;(七)以国有资产抵押对外融资及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八)与关联方的交易。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九)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十)企业重大资产处置。企业重大资产处置是指对企业关键

  设备、成套设备、交通工具(汽车、船艇)、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水面使用权等的转让、出租或出借等;

  (十一)所出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由区国资局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在其他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十二)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持有本企业股权及持有所控股、参股公司股权;

  (十三)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十四)区国资局认为需要请示的其他事项。第五条重要子企业请示事项的范围包括第四条第(二)(四)(六)(七)(八)(九)(十)(十三)(十四)款。第六条所出资企业报告事项的范围:(一)年度工作报告;(二)重组、改制、兼并和破产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三)年度工资总额,企业经营管理层工资分配方案;(四)50万元以内的对外投资;

  (五)企业发生安全事故、违法经营或经营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情况、涉及企业重大权益的法律诉讼案件以及职工集体上访等;

  (六)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大变化的;

  (七)向子公司委派产权代表,派出监事;(八)聘任企业法律顾问;(九)所出资企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制订与修改;(十)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第七条重要子企业报告事项的范围包括第六条(一)(二)(三)(四)(五)(十)款。

  第三章请示报告程序

  第八条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由所出资企业向区国资局请示报告;所出资企业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由该企业向所出资企业请示报告,并由所出资企业按制度规定向区国资局请示报告。

  第九条所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请示报告的第一责任人,企业部门分管负责人是某部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以书面形式一事一报,请示报告应当附下列材料:

  (一)请示报告事项有关情况的说明;(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经理办公会议决议;(四)区国资局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对请示事项,所出资企业应当在做出决策之前向区国资局提出申请,区国资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因特殊情况可延期答复,但应当及时通知报告人。

  企业收到区国资局答复后,应当就区国资局的批复意见按内部决策程序进行表决,表决通过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区国资局报告。

  第十二条对报告事项,所出资企业必须在作出决策或事件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区国资局报告,由区国资局专项登记管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所出资企业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国资局责令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未经申报擅自决策的;(二)故意漏报、瞒报或提供虚假材料虚报重大事项的;(三)未按时报送有关材料,导致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受损的;(四)在企业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违反区国资局批复要求,对企业经营活动造成损失的;(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十四条目前尚未授权给区国资局管理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和公司及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和公司的改制、重组、产权转让、重大资产处置等企

  业重大资产管理事项参照本制度报区国资局审批或备案。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区国资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三: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1.21•【字号】津国资法规[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

  正文

  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资法规[2009]5号)

  各监管企业、各有关单位:《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

  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附件: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二ΟΟ九年元月二十一日附件: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

  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与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

  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包括所属各级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重大事项的报告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开展所出资企业的主营业务的实际运营、并且由其直接管理和控制的重要经营单位。

  重要子企业名单由所出资企业核定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市国资委核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企业设立、重组、改制、上市,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与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产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要事项。

  第二章综合类重大事项管理第一节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第五条所出资企业应当编制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报市国资委核准后组织实施;所出资企业应当将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报市国资委备案。第六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在下一年度2月底前将本单位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在当年的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度的实施计划报市国资委备案。第七条所出资企业需要对其发展战略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后进行调整;所出资企业应当将重要子企业对发展战略的调整,自调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第八条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本企业的主营业务范围,并报市国资委核准。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需要变更主营业务范围(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二节企业投资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是指:(一)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的对外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追加投资、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股权置换等;(二)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投资等;(三)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的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保险业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四)中国大陆境外投资(包括设立办事机构);(五)其他投资。第十条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核准或者备案。第十一条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下列投资项目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一)年度计划外新增的主业投资;(二)非主业投资;(三)市外及境外投资。第十二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投资额完成情况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第十三条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并将决策意见及时书面报告市国资委:(一)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三)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四)需报告市国资委的其他重大投资事项。

  第十四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价报告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五条所出资企业应当编制年度投资报告、年中投资报告。年度投资报告应当在下一年度1月31日前报市国资委备案;年中投资报告应当在每年7月31日前报市国资委备案。第十六条企业投资项目涉及重组改制、产权管理、增减注册资本、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企业融资、职工安置等核准或备案事项的,应当与所报投资项目一并上报市国资委。

  第三节企业重组改制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重组,是指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中的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控股公司采取合并、分立等方式组建新的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控股公司或者企业集团。本办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中的独资企业改为独资公司,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改为控股公司或者非控股公司,控股公司改为非控股公司。第十八条所出资企业进行重组应当由市国资委决定;其中重要企业进行重组的,市国资委应当在事前报请市政府批准。重要子企业进行重组,应当由所出资企业在决定前报市国资委核准。第十九条所出资企业进行改制应当由市国资委决定;其中重要企业改制的,市国资委应当在事前报请市政府批准。重要子企业进行改制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所出资企业所属其他独资及控股企业进行改制,除以下情况外,报市国资委备案:(一)属于主业范围的企业进行改制,改制后国有股东不再控股或者国有资本

  全部退出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二)非主业企业进行改制,改制后国有股东不再控股或者国有资本全部退

  出,且企业总资产超过1亿元或者净资产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有关企业进行改制时涉及股份制改造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同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改制涉及职工持股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国资委或所出资企业核准。职工持股原则上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严格控制在国有大型企业实行职工持股。

  市国资委或所出资企业应当重点审核职工持股的资金来源,不得有以下情形:(一)国有企业为职工投资持股提供借款或垫付款项;(二)国有企业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标的物为职工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三)国有企业要求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为职工投资提供借款或帮助融资。第二十一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剥离出部分业务、资产改制设立新公司,需要引入职工持股的,不得有以下情形:(一)该新公司与该企业经营同类业务;(二)新公司从该企业取得的关联交易收入或利润超过新公司业务总收入或利润的三分之一。第二十二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股份制企业上市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的破产、解散、清算方案,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所出资企业中的重要企业的破产、解散、清算方案,

  应当由市国资委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企业上报的破产、解散、清算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破产(解散、清算)的申请;(二)企业破产预案或解散、清算方案;(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四)职工安置方案。第二十四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依法退出市场、整体分流安置职工的

  方案,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第二十五条企业重组改制中涉及企业投融资、产权管理、增减注册资本、

  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等核准或备案事项的,应当与所报重组改制事项一并上报市国资委。

  第三章其他重大事项管理第二十六条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用于资本性投入、单项投资规模超过一亿元的融资项目,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核准应当报送下列文件:(一)融资项目核准申请表;(二)董事会同意融资的书面决议;(三)融资项目说明书,包括融资事由、融资形式、还款计划、还款资金来源、融资风险评价等;(四)融通资金所投资本性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五)其他需要上报的文件。第二十七条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为满足流动资金需要发行短期债券的,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备案应当报送下列文件:(一)融资项目说明书;

  (二)董事会同意融资的书面决议;(三)债券发行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四)其他需要上报的文件。第二十八条所出资企业为其所属企业提供担保,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董事会同意担保的书面决议;(二)担保说明书,包括担保事项说明、与被担保方关系、被担保方资信状况、财务状况、担保方累计担保额、担保风险评价等。第二十九条所出资企业为其所属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核准应当报送下列文件:(一)担保项目核准申请表;(二)董事会同意担保的书面决议;(三)担保说明书,包括担保事项说明、与被担保方关系、被担保方资信状况、财务状况、担保方累计担保额、担保风险评价等;(四)担保双方最近一期和去年年末的会计报表;(五)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的有关文件。第三十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与关联方的交易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市国资委同意的,按照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第三十一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对有关资产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是指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或者国有产权比例发生变化。

  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的变动由市国资委决定;其中国有产权变动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经市国资委核准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所出资企业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市国资委监管的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拓展新品种以及重大交易项目等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事前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第三十四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国有土地房产转让、抵押、租赁、投资等国有土地房产变动事项,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资产是指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和交通工具等动产。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处置重大资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一)所处置单项资产帐面净值在3000万元以上的;(二)所处置单项资产帐面净值占全部固定资产净值20%以上;(三)一次性转让资产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三十六条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转让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第三十七条所出资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重要子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第三十八条所出资企业进行对外捐赠应当由董事会(非公司制企业为厂长经理办公会)等企业决策机构决定;超过100万元的大额捐赠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第三十九条所出资企业分配利润、财务决算报告以及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等事项,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四十条所出资企业中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市国资委报送上一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所出资企业中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国有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市国资委报送上一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第四十一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每户)的企业年金方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案,经与市国资委事前沟通后,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四十二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涉及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有关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四章重大事项报告程序第四十三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非公司制企业为厂长经理办公会)等机构进行决策,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所出资企业中董事会等决策机构进行决策时,监事会应当列席会议。第四十四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向市国资委上报重大事项前可以预先就拟报事项的核准程序、需上报的文件材料以及其他相关事项向市国资委有关业务处室咨询沟通,有关业务处室应当予以解答。第四十五条企业上报重大事项原则上应当逐级上报,并以正式文件(一式两份)的形式报市国资委。第四十六条企业所报告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程序一事一报。涉及核准的事项要以“请示”件的形式上报;涉及备案的事项要以“报告”件的形式上报。综合性重大事项涉及的多个具体事项,应当与主报事项一并上报市国资委;未能与主报事项一并上报的具体事项,应当以主报事项名义上报市国资委。第四十七条企业上报重大事项应当附带相关文件材料。本办法有规定的,按照规定附带相关文件材料;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按照所报事项有关规定附带相关

  文件材料。企业上报文件材料应当齐备。上报材料不齐备的,有关处室应当在收到上报材

  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补齐相关文件材料;3个工作日内未告知的,视为材料齐备;告知企业补齐文件材料应当一次性告知。

  第四十八条国资委对企业报送核准的重大事项要一事一批。综合类重大事项由主办处室牵头、协办处室配合草拟审核意见,原则上提交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定;其他重大事项由相关职能处室草拟审核意见,原则上由分管副主任审定,其中影响大的重大事项由分管副主任提出审签意见后,报委主要领导审定。

  有关处室在草拟审核意见过程中应当听取监事会的意见。市国资委对企业报送核准的重大事项以国资委文件的形式予以回复。第四十九条市国资委对企业报送核准的综合类重大事项,自企业上报材料齐备之日起7-10个工作日内行文回复;确有需要延期的,经委领导批准可以延期。市国资委对企业报送核准的其他重大事项,自企业上报材料齐备之日起3-7个工作日内行文回复;确有需要延期的,经委领导批准可以延期。市国资委根据需要委托咨询评估、进行专家论证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在内。

  第五章附则第五十条所出资企业及所属企业有关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资产损失和不良资产认定、核销与处置,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方案,工资总额确定与收入分配,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信访稳定事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协调以及其他影响国有资产安全或企业正常经营管理的事项,需上报市国资委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困难企业退出与困难企业支持、企业三类资产认证、土地征用

  拆迁及其他政府委托授权办理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需要报市国资委

  核准的重大事项,应当出具由总企业法律顾问签署意见的法律意见书(无需设立总法律顾问的企业由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企业对本办法中所列重大事项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应当按要求及时向国资委报告,保证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未按规定向国资委报告的,对企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因瞒报、缓报、错报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第五十四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及其他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内部有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管理制度。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应当将本办法以及涉及重大事项报告与管理的其他制度文件,在公司章程中作为决策依据加以明确,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第五十五条暂时由市国资委委托有关部门履行部分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工作,按照《关于加强委托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的若干意见》(津国资委托[2009]4号)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原《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单位重大事项报告暂行办法》和原《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实施细则》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篇四: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为保证公司领导及时知悉公司各种重大事项,及时指导对事件的正确应对和妥善处置,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推进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第一条各单位、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以对公司、领导、员工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重大事项报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第二条重大事项报告要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及时准确,层层上报”的基本原则。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各部室,各分、子公司。

  第二章报告事项第四条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重要会议、文件1、本单位召开的需公司及上级有关领导参加的会议或重大活动。2、要求及时落实的所在地方政府部门、公司及以上重要会议精神、决策及有关工作部署落实情况。(二)重要工作事项

  1、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工作要点及重要工作部署。2、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三)安全、质量、信访、稳定事件1、已经发生或潜在的工程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2、进京、到所在地政府机关或股份公司、电建集团上访和潜在的上访事件。3、抢劫、盗窃等各类刑事、治安案件以及集会、游行、示威等群体性事件及紧急治安突发事件。4、重大火灾、疫情、自然灾害、食堂中毒等突发事件。5、突发性的疫情、食物中毒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四)干部职工重大事项报告1、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的干部任免、交流、奖惩。2、干部职工涉及参与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及参加非法组织或社团活动事件。3、领导干部外出学习考察及出国出境。4、领导干部按照相关规定应及时报告的重大事项。(五)其他重大事项1、公司大额固定资产的购置、出售、出租或转让。2、以公司名义对外印发文件、签署合同等。3、上级新闻单位对本单位进行的重要新闻采访。4、单位认为应及时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报告程序和时限第五条重大事项报告由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报告。第六条单位(部门)工作人员提出的重大事项应首先向本单位(部门)负责人报告,再由本单位(部门)负责人逐级报告,特殊情况可直接向公司领导报告。第七条重大事项报告一般采取书面形式,紧急情况可口头报告,事后再补书面报告。报告要求及时、准确、全面,报告重大事项的时间、地点、详细情况、事件原因、调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处理结果及后续事项。第八条突发事件、紧急情况等应由公司主要负责人及时掌握情况的,可直接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汇报,同时告知分管领导。各单位、部门负责人不得干预和限制有关人员及时如实报告,更不得隐瞒不报。第九条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涉及重大信访稳定问题或其他突发、紧急情况,应在1小时内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报告。其他重大事项需事前请示报告的,一般应于事前3个工作日按程序报告。第十条涉及信访维稳等重大事项,应抄送公司总经理工作部;涉及劳动人事等重大事项,应抄送公司人力资源部;涉及资产处置、资金流动等重大事项,应抄送公司财务产权

  部;涉及法律文书等重大事项,应报公司法律事务部。相关部门接到文件后应认真审核,并向分管领导报告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对下属分公司申报的重大事项,公司总经理工作部按照轻重缓急采取不同方式,报公司领导研究批复。一般批复程序为:由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转有关职能部门调查落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经公司领导集体研究后,下发文件或口头进行批复。

  第四章责任第十二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本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的主要责任人,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按职责分工为本部门所涉及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第十三条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分管部门和直属项目部的重大事项报告责任人职责,应主动了解和监督所分管工作的重大事项的实施,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第十四条各单位、本部各部门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或故意漏报、瞒报、虚报重大事项的,由公司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除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同时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第

  一责任人的领导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重大事项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另有规定的,按相关制度执行。第十六条本制度由总经理工作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五: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国有企业请示报告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请示、报告办理工作,提高请示报告工作效率,根据本院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一、医院党政各部门对上级及学校已有明确规定,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应切实负起责任,及时处理和解决。一般不要把应由本部门解决和处理的问题上报院领导审批或向院领导请示。二、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可直接向有关职能部门联系,各职能部门应该按各自职权及时负责处理解决,如确实无法处理解决时,由各部门以书面形式送党政办,由党政办分送有关领导批阅。三、各部门在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需向医院有关领导请示时,应以书面形式送党政办,由党政办根据内容提请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或分送分管院领导审批,并于10个工作日内负责转告处理结果。四、各部门需向医院领导口头请示的一般问题由党政办负责处理。涉及到几个部门之间的问题,由党政办主任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协调研究处理或由党政办主任向分管院领导请示后再处理,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五、各部门如发生重大事件和重要情况,应当天报告党政办。六、各部门对医院领导交办的事项,必须认真研究,及时处理,一般事项在3个工作日内,重大事项在7个工作日内向党政办报告办理结果。七、“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党政办接受后,有专门工作人员对“请示”或“报告”是否合乎规范进行审核,合乎规范的则填写《浙江省新华医院请示报告处理单》,并登记后按流程及时处理;不合乎规范的则退回报文部门,并说明理由。

  

篇六: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合肥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重大事项请示及报告制度(doc7页)

  1.为境外企业提供担保;2.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提供担保;3.为个人提供担保;4.为国有控股公司内部的企业提供担保,单笔担保金额达净资产的10%或500万元以上;5.为国有控股公司外部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提供担保,单笔担保金额达净资产的5%或200万元以上;(二)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专业风险投资公司除外):1.向境外投资;2.投资于境内、单个项目投资额达净资产的5%或300万元以上。(三)进行财产抵押,累计抵押资产价值达净资产的20%;(四)公司进行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债券等;(五)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国有产(股)权转让;(六)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修订的公司章程;(八)年度财务预算及预算调整方案。第七条各国有控股公司可参照本制度中子公司担保、投资、抵押和转让的比例和数额,制定本控股公司的相关办法和实施细则。第八条除上述事项外,国有控股公司的子公司的国有产权代表须向国有控股公司请示和报告的其他事项,由各国有控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五章请示报告的程序

  第九条请示报告的事项,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凡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的,国有产权代表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十五天请示或报告;凡应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的,国有产权代表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五天请示或报告;其余一律提前十天请示或报告。对于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或企业重大决议事项,国有产权代表应在会议结束后三天内报告。

  第十条一个企业由多名国有产权代表的,股东会决议的事项以行使国有股权力的指定人员为主报告人;董事会决议的事项以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人员为主报告人。

  第十一条主报告人应在报告的材料中表明个人及其他国有产权代表对材料所列事项的意见,并签署姓名,以供受理单位参考。

  第十二条对须经审批方可实施或发表意见和表决的事项,受理单位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五日内予以回复。

  第十三条受理报告的单位如认为必要,对报告的事项可以要求国有产权代表进一步报送有关详细资料。

  第六章责任第十四条受理单位工作人员应对报告内容予以保密,因泄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或对国有产权代表报告事项拖延不办或盲目指示,或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当事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国有产权代表未按规定请示报告或报告虚假情况的,由应受理单位按权限划分给予督促和警告;对屡次警告无效并由此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产权代表,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代表;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代表。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未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企业可比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市国资办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继续事项调查结果工作,确保五县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并快速处置各类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确保政令畅通,现就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突发事件

  全县范围内发生的或与我县密切相关急需解决的重特大突发性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心理卫生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

  (二)重要工作事项

  1.贯彻落实中央、区、州、县委重要指示、决定、命令以及县人大常委会市场条件审议意见过程中的重要情况;

  2.中央、区、州、县委研究制定的事关经济社会和重大民生的政策措施;

  3.中央、区、州批覆的我县重大规划、重大项目情况以及对我县工作的重要通报;

  4.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年度工作此项工作目标任务、工作要点、重要其他工作部署以及阶段性任务的完成情况;

  5.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涉及全县工作的重要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建设、重要资金安排情况。

  (三)重要会议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党组全体会议、县有重工作例会以及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行业会议或其他人民政府要会议。

  (四)重要活动

  1.能够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出席的公务活动;

  2.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开幕、申办的重要公务活动;

  3.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的重要公务外出考察活动。

  (五)重要接待

  1.上级领导或其他重要客人,以及国内外知名的专家、学者、企业界人士到我县开展公务商界性活动的接待;

  2.中央、区、州及其他地区重要媒体到我县投身新闻采访活动的接待。

  (六)其他重大事项

  县县政府全体会议、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例会和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例会行业会议体育精神落实情的以及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确定并交办况重要工作进展情况。涉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州政府职能部门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等其他事项。

  二、韦伊杰的程序和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数项事项审批程序请示报告制度,不得迟报、漏报、错报、压报、瞒报。凡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已经形成公文向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必须分管领导进行请示报告。时间紧急可当面或用电话逐级向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纪检和主要领导请示报告,当即根据事项连忙进展情况补交公文。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直属部门、各单位向分管副县长报告;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向县长报告。

  (三)县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收到各部门重大事项公文后才,及时呈送办公室适时主任审核并逐级呈送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成员阅示,并将领导批示转相关相关部门办理。

  (四)凡县人民政府领导批示的行文公文,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次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按照批示要求抓紧认真代办办理,并及时将办理情况上报县政府办公室履行公文流转程序。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本县及邀请县人民政府领导参加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仍须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向郡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六)县委督查室、县人民政府秘书处不定期对各部门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将督查结果在全县进行调查范围内通报。对重大事项制度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县人民政府文雅将正经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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