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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疫情应急演练方案3篇

时间:2022-11-16 10:06:02 来源:网友投稿

动物疫情应急演练方案3篇动物疫情应急演练方案  总则编制目的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动物疫情应急演练方案3篇,供大家参考。

动物疫情应急演练方案3篇

篇一:动物疫情应急演练方案

  总则编制目的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目录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l.1编制目的

  l.2编制依据

  l.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l.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2日常管理机构

  2.3专家委员会

  2.4应急处理机构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3.2预警

  3.3报告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4.2应急响应

  4.3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4.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5.2奖励

  5.3责任5.4灾害补偿5.5抚恤和补助5.6恢复生产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6.1通信与信息保障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6.3技术储备与保障6.4培训和演习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7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8附则8.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8.2预案管理与更新8.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l.1编制目的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l.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l.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l.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

  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1.5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

  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农业部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全国和地方应急指挥部。

  2.1.1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职责国务院主管领导担任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国务院办公厅负责同志、农业部部长担任副总指挥,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对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农业部。负责按照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政策,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2.l.2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职责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总指挥。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指挥,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2.2日常管理机构农业部负责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市(地)级、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2.3专家委员会

  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市(地)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2.4应急处理机构2.4.1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2.4.2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3.1监测国家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农业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3.2预警各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3.3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1)责任报告单位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b.各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和相关科研院校;c.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d.兽医行政管理部门;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f.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3.3.2报告形式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3.3.3报告时限和程序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部报告。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1小时内报省级人民政府。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级人民政府、农业部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确诊结果应立即报农业部,并抄送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3.3.4报告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

  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4.1应急响应的原则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的县级、市(地)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响应4.2.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确认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按程序启动本预案。(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a.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b.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c.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d.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

  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e.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f.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g.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h.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可请求中央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2)兽医行政管理部门a.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b.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c.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e.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f.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g.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3)动物防疫监督机构a.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b.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

  c.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d.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4)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a.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入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b.境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依法设立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c.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4.2.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按程序启动省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1)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可请求中央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2)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向农业部报告疫情。必要时,提出省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

  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4)农业部加强对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的督导,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协助疫情应急处置;并及时向有关省份通报情况。必要时,建议国务院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4.2.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1)市(地)级人民政府市(地)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2)市(地)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3)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地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本省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4.2.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市(地)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4.2.5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4.3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4.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地)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

  门报告。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

  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上一级和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善后处理5.1后期评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

  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5.2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

  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责任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5.4灾害补偿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5.5抚恤和补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5.6恢复生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

  复畜牧业生产。5.7社会救助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国务院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县级以上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待遇。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6.2.1应急队伍保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6.2.2交通运输保障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6.2.3医疗卫生保障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作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6.2.4治安保障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物资保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6.2.6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各级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6.3技术储备与保障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设置重大动物疫病的国家参考实验室,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技术、防治药物、疫苗等的研究,作好技术和相关储备工作。6.4培训和演习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农业部每年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地方政府可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的情况,组织训练。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7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农业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各种不同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修订。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8附则8.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8.2预案管理与更新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8.3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完)

篇二:动物疫情应急演练方案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则(一)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全区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法》《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X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X省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和《X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m级)和一般(IV级)。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区及相邻有10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在我省内有20个以上县区发生或10个以上县区连片发生疫情,波及我区的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与我区相邻2个以上县(区)发生严重疫情,

  我区同时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持续大面积扩散蔓

  延。(4)农业部或省农业厅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n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1个以上镇(街道)发生疫情;或

  有5个疫点或者3个以上、10个以下村连片发生疫情。(2)口蹄疫在14日内,有1个以上相邻镇(街道)或者5个以上村发

  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2个以上镇(街道)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

  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4)牛瘟、牛肺疫、马鼻疽、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动物疫

  病传入我区或在我区发生。(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

  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2个以上镇(街道),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省农业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镇(街道)4个以上村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镇(街道)3个以上村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4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镇(街道)3个以上村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4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镇(街道)有3个以上村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省农业厅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镇(街道)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镇(街道)呈暴发流行。(3)省农业厅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四)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五)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区政府领导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

  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道)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区政府和区农林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镇(街道)和各相关部门要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领导机构成立X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总指挥:区政府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农林局、发改局、财政局、卫计局、科技局、工信局、交通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等部门及各镇(街道)单位负责人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林局,办公室主任由农林局局长担任依法制定防治政策,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按照国家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发布标准,发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督促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二)各成员单位职责区农林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区委宣传部:负责疫情信息发布。区发改局: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协助农林局做好紧急防疫物资的储备、调运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应急处置、扑杀补贴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经费,并监督资金的使用区卫计局:负责做好疫区内人群感染疫病的监测和疫情报告工作,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及各项防控措施。

  区工信局:负责保障区(点)封锁后畜禽肉类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等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提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疫苗、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省内公路和水路运输保障,协助做好疫区(点)道路封锁,防止疫情扩散。

篇三:动物疫情应急演练方案

  附件91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图水生动物疫病控制线路图94信息呈报格式95信息发布格式总则11编制目的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快速有效地控制水生动物疫病突发事件的危害最大限度减少疫病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提高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有效预防水生动物疫病扩散最大限度地减少疫病灾害损失促进水产养殖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确保水产品质量与公共卫生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潍坊市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2.1应急组织机构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3.预防预警机制3.1预防预警信息3.2预防预警行动3.3预警支持系统3.4预警级别发布4.应急响应4.1应急响应级别4.2应急响应行动4.3信息报送和处理

  4.4指挥和协调4.5应急处置4.6信息发布4.7应急结束5.善后工作5.1善后处置5.2社会救助5.3后果评估6.应急保障6.1人力资源保障6.2财力保障6.3物资保障6.4通信保障6.5交通运输保障6.6医疗卫生保障6.7人员防护6.8技术装备保障6.9治安维护7.监督管理7.1预案演练7.2宣传和培训7.3奖励与责任

  8.附则8.1名词术语解释8.2预案管理与更新8.3预案解释部门8.4预案实施时间9.附件9.1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图9.2水生动物疫病名录9.3水生动物疫病控制线路图9.4信息呈报格式9.5信息发布格式9.6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

  1.总则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快速、有效地控制水生动物疫病突发事件的危害,最大限度减少疫病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提高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有效预防水生动物疫病扩散,最大限度地减少疫病灾害损失,促进水产养殖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确保水产品质量与公共卫生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及《农业部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潍坊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农业部公布的水生动物一类、二类、三类疫病标准以及其他暴发性流行和涉及公共卫生安全的重大水生动物疾病的应急处置。1.4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水生动物疫情应对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根据水生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水生动物疫情实行分级负责;各有关部门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预案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通力协作,共同做好疫情应对工作。(2)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水生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指挥、调度水生动物疫病控制物质储备资源,组织开展相关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对疫病预防、疫情报告和控制等工作实施监管。(3)规范有序,快速反应。各级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水生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水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发

  生水生动物疫情时,快速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水生动物疫情。

  (4)平战结合,群防群控。加强水生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水生动物疫情的意识;开展防疫技术研究和培训,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可能引发水生动物疫情的各类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控制;根据需要开展应急演练,水生动物疫情应对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2.1应急组织机构设立潍坊市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水产品检验检疫中心主任任常务副指挥长,财政、交通、卫计、食药、公安、出入境检验检疫、新闻宣传、驻潍科研院所、高校等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海洋与渔业局。县市区地方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地方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可参照市组织体系确定并报市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工作办公室备案。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2.2.1市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发布疫病控制方案、应急级别令,负责预案的组织协调,决策有关重大事项,保障各项措施的实施。

  2.2.2市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指挥部决策,统一组织协调疫情的控制与扑灭工作;收集和分析境内外疫情及发展态势、传播规律,按规定上报疫情,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传达落实上级领导紧急扑疫指示;组织调拨紧急防疫物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地区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2.2.3市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研究拟定全市重大水生动物疫病控制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研究制定技术对策。负责疫情确认和分级,依法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负责组织实施重大水生动物疫病的紧急免疫接种、消毒灭源、检疫检验、执法监督、疫情监测和管理工作;负责指导预防和扑疫技术;负责水生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卡的管理;负责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以及组织供应防疫物资;负责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和专家小组,培训防疫人员;负责防制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市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对新闻机构、新闻媒体的管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水生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做好有关防治工作信息发布工作。

  市财政局根据防治重大水生动物疫情工作实际需要,将重大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经费和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督促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专项经费。负责及时向国家申报防治重大水生动物疫病经费。负责市本级防治重大水生动物疫病经费的及时审拨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局配合做好水生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点)的设立。封锁疫区时,负责协调公路、水路封锁哨卡的设立。防止疫情通过交通工具扩散。配合做好扑疫工作,优先运送防疫扑疫人员和物资。

  市卫计委负责重大水生动物疫情防治知识的宣传,高危人群的监测防护,可疑病例隔离、治疗和疫情测报。协助扑疫工作。

  市食药局负责水产品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经营水生动物及水生动物产品行为,查处上市的染疫水生动物和其他病害水产品;发生重大水生动物疫情时,协助地方政府封锁市场,扑灭疫病。

  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境水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口岸检验检疫和执法监督工作,落实《进出境水生动物植物检疫法》,防止重大水生动物疫情传入传出;及时向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疫情。

  驻潍科研院所、高校负责水生动物疫情监测、重大水生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支撑。

  3.1监测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制定上级监测计划的实施方案,下达本级疫病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进一步完善全市疫病监控网络体系,充分发挥全市水生动物疫病监测体系、病害测报点的作用。各检测机构检测到一、二、三类疫病病原呈阳性时,应及时反馈委托检测单位,并按程序报渔业主管部门,由样品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组织处置。

  养殖、育苗单位如果发现养殖对象突发性、大量发病、死亡现象,应及时上报,并取样送有资质疫病诊断实验室确诊。

  3.2预警3.2.1预警信息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发现或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逐级上报。市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办公室组织对上报疫病的初步诊断确认和信息汇总处理,报市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及省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并提出疫情预警公告建议,由市海洋与渔业局报市人民政府和省海洋与渔业厅。3.2.2预警行动市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根据省厅发布的疫情预警公告,发布全市水生动物疫情预警公告,对省厅水生动物疫

  病应急指挥部发布的疫情预警公告作出相应反应,确保疫情预警信息准确、迅速、有效。

  3.2.3预警解除水生动物疫情经处置后,由应急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和评估,认为各项疫情处置措施到位,方法得当,水生动物疫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近期再次暴发疫情的风险极小,由原预警单位发出解除预警的公告。3.2.4预警支持系统本系统由各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机构的信息传输系统、疫情地理信息系统、技术支持平台组成,保障预警信息的传输。3.3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渔业主管部门报告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3.3.1责任报告单位各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各动物疫病检测实验室和相关科研院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水生动物饲养、经营和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水生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3.3.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渔业兽医人员;各级水产病害测报人员;各类水生动物诊疗机构的渔业兽医;养殖、经营水生动物和生产、经营水生动物产品的人员。

  3.3.3报告时限和程序发现可疑或已发生水生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渔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防控机构或诊疗机构人员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市、省级应急执行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Ⅰ级水生动物疫情由农业部认定、通告。认定为Ⅱ级以上水生动物疫情的,应当在1小时内将疫情信息报至市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办公室,同时报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办公室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海洋与渔业局报告;市海洋与渔业局在接到报告后的1小时内报市人民政府、省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办公室。认定为Ⅲ级水生动物疫情的,应当在12小时内将疫情信息报至市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办公室,同时报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办公室应当在接到报告后8小时内,向市海洋与渔业局报告;市海洋与渔业局在接到报告后的4小时内报市人民政府、省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办公室。

  认定为Ⅳ级水生动物疫情的,应当在48小时内报至省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办公室,同时报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并逐级上报。

  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3.3.4报告内容与方式各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疫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置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和得知疫情后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置结果报告在疫病处置完毕后立即上报。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疫病发生的时间、地点(行政村)、发病水生动物的种类和品种、发病和死亡数量等初步情况。续报可通过保密网络或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及对初报情况的补充和修正,以及疫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况。处置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疫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疫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3.4发布

  经上级主管部门授权,水生动物疫情由省海洋与渔业厅发布,省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水生动物疫情。

  4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4.1.1疫情分级水生动物疫情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级)、较大(级)、一般(Ⅳ级)四级。以出现首例疫病临床诊断为标志,根据水生动物发病、死亡的情况,农业部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确定I级疫情等级,省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确定、、Ⅳ疫情等级。I级疫情标准:(1)国家规定的一类水生动物疫病(以下简称一类疫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发生,并在10日内造成至少两个省各10%以上的养殖面积或野生种类生活水域面积发病死亡。(2)国家规定的二、三类水生动物疫病(以下简称二、类疫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呈暴发性流行,并在10日内造成至少两个省各30%以上的养殖面积或野生种类生活水域面积发病死亡,且疫情可能进一步扩大。级疫情标准:一、二、三类疫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设区市发生,10日内,一类疫病造成至少两设区市各10%以上,二、三类疫

  病造成至少两个设区市各30%以上的养殖面积或野生种类生活水域面积发病死亡。

  级疫情标准:一、二、三类疫病在一个设区市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市、区)发生,10日内,一类疫病造成至少两个县(市、区)各10%以上,二、三类疫病造成至少两个县(市、区)各30%以上的养殖面积或野生种类生活水域面积发病死亡。Ⅳ级疫情标准:一、二、三类疫病在一个县(市、区)发生,10日内,一类疫病造成10%以上,二、三类疫病造成30%以上的养殖面积或野生种类生活水域面积发病死亡。4.1.2预案等级根据疫情等级实施分级预案和控制。发生不同等级疫情时,启动相应级别预案。(1)一级预案及响应确认为I级疫情时,在农业部向全国通告疫情并启动农业部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的同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启动省级预案。省级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根据农业部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按照“水生动物疫病控制技术路线图”制定的I级疫情控制工作方案,部署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责任单位为

  农业部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和省级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

  (2)二级预案及响应确认为级疫情时,省海洋与渔业厅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并得到批准后,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同时启动疫发地地(市)级预案。省级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应急执行机构立即组织专家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并会同疫发地地(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生动物疫病控制技术路线图”制定级疫情控制工作方案;省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立即召开指挥部会议,研究和批准级疫情控制工作方案,部署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执行机构按照指挥部的部署,统一指挥和监督级疫情控制工作方案的落实。责任单位为省级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和疫发地地(市)级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3)三级预案及响应确认为级疫情时,潍坊市海洋与渔业局立即报告潍坊市人民政府并得到批准后,启动潍坊市应急预案。潍坊市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按照“水生动物疫病控制技术路线图”制定级疫情控制工作方案,开展相关工作。必要时请求省厅做出应急控制援助。责任单位为潍坊市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

  (4)四级预案及响应确认为Ⅳ级疫情时,疫发地县(市、区)级渔业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并得到批准后,启动县(市、区)级应急预案。县(市、区)级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按照“水生动物疫病控制技术路线图”制定Ⅳ级疫情控制工作方案,开展相关工作。必要时,市级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可根据疫情和疫发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的请求,对发生疫情的县(市、区)做出应急控制援助。责任单位为疫发地县(市、区)级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4.2部门通报与协作发生可能造成人间传播的水生动物疫病或者水生动物疫病直接威胁到人群健康时,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立即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开展预防控制工作,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4.3疫病诊断由农业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烟台)(联系地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216号,联系电话:)、省海洋生物研究院病害防治实验室(联系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游云路7号,联系电话:4)负责。4.4非疫病发生地防控

  非疫病发生地县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密切关注疫发地疫情控制情况,对本地发生活体移动区域的同类物种加强监测。本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疫发地同类物种流入本地。一旦发现疑似病例,立即启动预防和预警机制。一经确认,非疫发地转为疫发地,按照疫发地情况处理。

  4.5应急响应终止疫区内所有发病水生动物及其产品、养殖环境按规定处置完毕后,由预警单位组织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同级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方可结束应急响应并由原决定机构宣布解除。5后期处置5.1善后处理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帮助养殖场恢复生产,同时继续加强后续跟踪监测工作。5.2疫情评估I、级疫情评估工作,由省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根据疫情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疫情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的反映等客观、公正、全面、及时开展疫病应急处置工作评估并编写评估总结报告。

  评估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疫情的等级、发生原因及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环境影响;(2)疫情应急任务完成情况;(3)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4)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5)出动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设备的使用、疫情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6)疫情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7)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8)需要报告的其它内容等。各级应急救援指挥部要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Ⅳ级疫情评估工作由市、县级指挥部参照I、级疫情评估工作执行。5.3责任追究建立水生动物疫病责任追究制。对瞒报、误报、渎职、失职人员,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6.2资金保障水生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申请同级财政解决。6.3物资保障实行防疫物资储备和调拨制度。所有物资的使用实行专人负责,严格审批制度。疫病发生时,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筹集一次性防护服、消毒剂、捕捞用具、应急车辆、掩埋工具和检验试剂、快速理化检验设施等物资。当辖区内物资储备不足时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调拨申请,确保防疫物资充足。6.4技术保障各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和技术咨询机构,负责制订各类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技术规范,制订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技术路线和技术方案,现场指导应急处置技术工作(技术措施见附录)。6.5信息公开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做好信息公开,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网络等传媒途径,加强

  重大水生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安全防护知识和水生动物疫病科普知识宣传,增强全社会对重大水生动物疫情的防范意识,引导公众科学防治,依法防治。

  7附则7.1地方预案县市区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参照《农业部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和本预案,修改完善地方应急预案。7.2联系办法市水生动物疫病应急办公室,地址:市局渔业科,联系电话:8091259,8091274(节假日、夜间)。8附录8.1一、二、三类水生动物疫病病种名录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125号对原《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进行了修订。一类动物疫病中水生动物疫病2种:鲤春病毒血症、白斑综合征。二类动物疫病中水生动物疫病17种,鱼类病11种:草鱼出血病、传染性脾肾坏死病、锦鲤疱疹病毒病、刺激隐核虫病、淡水鱼细菌性败血症、病毒性神经坏死病、流行性造血器官坏死病、斑点叉尾鮰病毒病、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病毒性出血性败血症、流行性溃疡综合征;甲壳类病6种:

  桃拉综合征、黄头病、罗氏沼虾白尾病、对虾杆状病毒病、传染性皮下和造血器官坏死病、传染性肌肉坏死病。

  三类动物疫病中水生动物疫病17种,鱼类病7种:鮰类肠败血症、迟缓爱德华氏菌病、小瓜虫病、黏孢子虫病、三代虫病、指环虫病、链球菌病;甲壳类病2种:河蟹颤抖病、斑节对虾杆状病毒病;贝类病6种:鲍脓疱病、鲍立克次体病、鲍病毒性死亡病、包纳米虫病、折光马尔太虫病、奥尔森派琴虫病;两栖与爬行类病2种:鳖腮腺炎病、蛙脑膜炎败血金黄杆菌病。

  8.2疫病处理发生一类水生动物疫病时,(1)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3)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

  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发生二类水生动物疫病时,(1)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发生二类水生动物疫病时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二、三类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均按一类疫病的处理方法办理。暴发性流行是指某种动物疫病在一定时间内,在动物群体或者一定地区范围,短时间内出现很多的病例,如不采取严厉措施加以控制、扑灭,疫情将迅速扩大、蔓延,就会造成重大的危害后果。

  水生动物疫病在封闭型小水体呈暴发性流行时,均采取扑灭处理;对无法进行消毒、扑灭的大水体和开放型水域,应实施严格监管,每年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进行2-4次采样监测,密切注意疫病传播情况,直至连续3年出现阴性。

  携带人鱼共患病原的水生生物体不得用于加工、食用、渔用饲料并应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养殖用水经无害化处理、消毒后方可排出;携带非人鱼共患病原的水生生物,如

  体表完整、外观正常,可用于加工,但其内脏、鳞片等废弃物以及加工用水须经无害化处理。

  8.3应急指挥组织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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