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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常委会通过方案是如何决定的19篇

时间:2022-11-08 08:36:01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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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常委会通过方案是如何决定的19篇

篇一:学校常委会通过方案是如何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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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工业大学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

  (修订稿)为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党委常委会工作制度,进一

  步提高议事决策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高等教育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党委常委会议是学校党委对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的一项会议制度,议事范围包括: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的有关文件、会议和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方案和措施;研究贯彻校党代会决议、决定的方案和措施。2.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党内监督、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两课”建设以及综合治理方面的重要事项。3.研究党委工作部署和安排,听取党委部门和下级党组织的工作汇报,讨论、协调和处理党内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4.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教学、科研、产业、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包括学校发展规划、校园建设规划、学年工作计划、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学位建设、内部机构设置、财务预算、大额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产业发展计划、

  国内外重大合作交流,以及其它关系学校全局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5.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讨论推荐全委会讨论决定的干部;讨论决定副处级领导干部,行政部门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行政服务中心主任、副主任,校内后勤服务中心主任,六级职员;讨论决定干部的培养、交流、考核、奖励和处分等事项。

  6.定期听取纪检工作汇报,讨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7.讨论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8.分析校内外形势,讨论重大突发性事件以及学校稳定工作,并作出相应决定。

  9.讨论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10.讨论其它需要党委常委集体决定的重要问题。二、参加人员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委托副书记主持。参加人员为校党委常委。根据需要,不是党委常委的校领导、校长助理、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在讨论“三重一大”议题时,纪委副书记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安排其他有关同志列席。三、会议时间党委常委会一般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四、组织安排党政办公室负责党委常委会的会务工作,主要任务有:

  1.收集、汇总议题,并报会议主持人审定。凡需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求有关部门认真填写会议议题审批表,经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提前三天送交党委办公室,由党委办公室报会议主持人审定。

  2.一般提前一天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通知参加和列席人员。

  3.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4.协助校领导督办党委常委会决定的有关事项的落实。5.向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委常委传达会议决定的事项。五、相关要求1.党委常委会必须有党委常委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能召开。党委常委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并对会议将讨论的重要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2.党委常委会按会前确定的议题进行,未列入议题临时动议的,党委常委会原则上不予讨论。3.处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在党委常委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对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考核的,会议不予讨论。4.党委常委会议在进行决策时,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

  扬民主,与会人员在认真讨论的基础上,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需要进行表决的,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常委半数以上的方能生效。5.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时,议题应经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审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凡涉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要在会前责成有关部门认真进行调查研究;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充分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或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以便作出正确决策。6.党委常委会议在讨论时,如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问题,本人应回避。7.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党委常委会讨论的情况和决定的问题,凡涉及干部选拔任用、财务管理、绩效考核、奖惩以及会议强调的保密事项,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违者一经发现,严肃查处。8.常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常委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对会议决定的事项,与会党政领导要按工作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督促检查;重大问题的落实情况应向党委常委会汇报。

  东南大学党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

  责制,进一步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提高党委常委会议事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和《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遵循的原则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结合东南大学实际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指示、决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3、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实行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4、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常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处理。5、坚持在宪法和法律及党章和有关制度的范围内活动。

  二、议事决策的范围党委常委会在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委会的职权,向全委会负责,接受全委会的监督。党委常委会的议事决策范围是:1、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并检查贯彻落实的情况。

  2、讨论决定全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纪律检察、统一战线、群众工作以及加强党的办学治校能力建设的工作部署和重大事项。3、讨论决定全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方针、政策和具有方向性的重大工作部署。审议重大改革措施和方案。讨论决定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4、审议学校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讨论确定党委年度工作计划。5、讨论决定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6、讨论决定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党组织的设置与变动。7、讨论需报上级党委和政府审批的人事事项。8、讨论决定以校党委名义发布的涉及学校全局工作的政策性文件,校党委领导同志代表党委所作的重要工作报告、讲话,及以校党委名义上报上级党委的重要文电。9、负责召开党委全委会,提出议题建议并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必要时可召开全委扩大会议。10、审定召开全校党的代表大会,检查党代会的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11、研究应由常委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三、议题的确定1、党委常委会的议题由书记确定,党委常委、非常委党员校领导和有关部门需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的问题,由党委办公室汇总后报书记审定。凡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的议题,涉及多个部门或单位的,事先应协调沟通,形成初步意见或方案,重要事项还应提供论证方案,并征得分管校领导同意。

  2、议题主办部门或单位应提供简要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的解决办法或方案,由分管校领导向常委会汇报。凡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的干部事项,党委组织部事先应认真考察,并向常委会提供考察材料。3、党委常委会的议题及有关材料,除因特殊紧急情况临时召开的以外,应提前1—2天送党委常委及列席常委会的同志,复杂事项的材料应提前5天送达,以便做好议事准备。4、凡未经书记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委常委会议程。

  四、议事决策的程序1、党委常委会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程序。凡提交讨论的议题,有关部门或单位应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对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的决策,分管校领导要亲自参加调查研究。重大决策的方案,必须广泛听取意见,有的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为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2、党委常委会原则上每月举行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召开。3、党委常委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4、党委常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常委因故不能出席,需向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之前提出,委托会议主持人或其他常委在讨论中汇报,但不作为表决意见。5、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委常委扩大会。参加党委常委扩大会的成员为:党委常委,非常委的中共党员校长、副校长,党办主任、党员校办主任;

  校长为非中共党员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应邀列席常委扩大会。6、党委常委会召开时,对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的,必要时可通知该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在讨论到有关内容时进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即退场。有关部门要在党委常委会上形成决议的议案,应提前拟好决议草案,供研究时参考。需分发有关书面材料的,由党委办公室统一分发。7、党委常委会议事,一题一议,由提出议题的书记或常委以及参加扩大会议的其他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列席会议人员可作必要的汇报,参加会议的成员根据说明或汇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8、党委常委会议事时,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干部任免等重要事宜,须经应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同意方为有效。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的意见,在征求常委们的意见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9、党委常委会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实行无记名票决制,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自荐)、面试答辩、驻点调研、组织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2)与会同志认真酝酿、讨论。(3)对意见分歧较大或重要问题不清楚的,可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及时查清。(4)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人选表明同意、不同意或者暂缓讨论的明确意见。缺席的成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

  行投票。(5)会议主持人指定一名常委负责监票,由工作人员负责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10、党委常委(扩大)会执行回避制度。凡涉及到本人及夫妻关系、直属血缘关系、近姻近亲关系的利益问题时,有关成员应回避。11、党委常委(扩大)会议事时,党委办公室应派专人做好记录,存档备案。12、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党委办公室主任向其转告本次会议重大议事情况的讨论结果,必要时由党委办公室起草纪要送阅。13、党委常委会议事情况和决定的问题,经批准公开之前,其成员及列席会议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违者应追究纪律责任。

  五、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反馈1、党委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各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对议事结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开具“决议(决定)执行通知”,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后,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执行。凡收到常委会决定(决定)执行通知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经党委办公室汇总,由党委办公室根据要求及时向书记或党委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2、党委常委会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书记同意后,可以在常委会会议上复议。但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常委会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3、党委常委会讨论的情况和所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可以传达的,经批准,应及时传达到规定的范围。宜于公布的决议和文件,经批准后,可通

  过校内媒体及时公布。4、东南大学党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进一步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提高党委常委会议事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和《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遵循的原则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结合东南大学实际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指示、决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3、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实行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4、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常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处理。5、坚持在宪法和法律及党章和有关制度的范围内活动。

  二、议事决策的范围党委常委会在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委会的职权,向全委会负责,接受全委会的监督。党委常委会的议事决策范围是:

  1、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并检查贯彻落实的情况。2、讨论决定全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纪律检察、统一战线、群众工作以及加强党的办学治校能力建设的工作部署和重大事项。3、讨论决定全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方针、政策和具有方向性的重大工作部署。审议重大改革措施和方案。讨论决定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4、审议学校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讨论确定党委年度工作计划。5、讨论决定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6、讨论决定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党组织的设置与变动。7、讨论需报上级党委和政府审批的人事事项。8、讨论决定以校党委名义发布的涉及学校全局工作的政策性文件,校党委领导同志代表党委所作的重要工作报告、讲话,及以校党委名义上报上级党委的重要文电。9、负责召开党委全委会,提出议题建议并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必要时可召开全委扩大会议。10、审定召开全校党的代表大会,检查党代会的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11、研究应由常委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三、议题的确定1、党委常委会的议题由书记确定,党委常委、非常委党员校领导和有关部门需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的问题,由党委办公室汇总后报书记审定。凡

  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的议题,涉及多个部门或单位的,事先应协调沟通,形成初步意见或方案,重要事项还应提供论证方案,并征得分管校领导同意。2、议题主办部门或单位应提供简要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的解决办法或方案,由分管校领导向常委会汇报。凡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的干部事项,党委组织部事先应认真考察,并向常委会提供考察材料。3、党委常委会的议题及有关材料,除因特殊紧急情况临时召开的以外,应提前1—2天送党委常委及列席常委会的同志,复杂事项的材料应提前5天送达,以便做好议事准备。4、凡未经书记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委常委会议程。

  四、议事决策的程序1、党委常委会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程序。凡提交讨论的议题,有关部门或单位应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对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的决策,分管校领导要亲自参加调查研究。重大决策的方案,必须广泛听取意见,有的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为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2、党委常委会原则上每月举行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召开。3、党委常委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4、党委常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常委因故不能出席,需向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之前提出,委托会议主持人或其他常委

  在讨论中汇报,但不作为表决意见。5、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委常委扩大会。参加党委常委扩大会的成员为:党委常委,非常委的中共党员校长、副校长,党办主任、党员校办主任;校长为非中共党员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应邀列席常委扩大会。6、党委常委会召开时,对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的,必要时可通知该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在讨论到有关内容时进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即退场。有关部门要在党委常委会上形成决议的议案,应提前拟好决议草案,供研究时参考。需分发有关书面材料的,由党委办公室统一分发。7、党委常委会议事,一题一议,由提出议题的书记或常委以及参加扩大会议的其他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列席会议人员可作必要的汇报,参加会议的成员根据说明或汇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8、党委常委会议事时,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干部任免等重要事宜,须经应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同意方为有效。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的意见,在征求常委们的意见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9、党委常委会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实行无记名票决制,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自荐)、面试答辩、驻点调研、组织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2)与会同志认真酝酿、讨论。(3)对意见分歧较大或重要问题不清楚的,可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

  定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及时查清。(4)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人选表明同意、不同意或者暂缓讨论的明确意见。缺席的成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5)会议主持人指定一名常委负责监票,由工作人员负责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10、党委常委(扩大)会执行回避制度。凡涉及到本人及夫妻关系、直属血缘关系、近姻近亲关系的利益问题时,有关成员应回避。11、党委常委(扩大)会议事时,党委办公室应派专人做好记录,存档备案。12、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党委办公室主任向其转告本次会议重大议事情况的讨论结果,必要时由党委办公室起草纪要送阅。13、党委常委会议事情况和决定的问题,经批准公开之前,其成员及列席会议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违者应追究纪律责任。

  五、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反馈1、党委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各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对议事结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开具“决议(决定)执行通知”,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后,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执行。凡收到常委会决定(决定)执行通知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经党委办公室汇总,由党委办公室根据要求及时向书记或党委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2、党委常委会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书记同意后,可以在常委会会议上复议。但在

  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常委会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3、党委常委会讨论的情况和所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可以传达的,经批准,应及时传达到规定的范围。宜于公布的决议和文件,经批准后,可通过校内媒体及时公布。4、党委常委会决定或决议4、党委常委会决定或决议的事项,必要时应向党委全委会报告和提请审议。

  

  

篇二:学校常委会通过方案是如何决定的

  第三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东鲁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第三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第二章议事决策范围第四条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第五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1.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重要工作计划等。

  2.学校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3.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要人才工程计划,涉及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等重要事项。

  4.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预算追加和大额度支出,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5.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6.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7.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和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9.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10.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11.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12.党委常委会认为需要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第六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2.执行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3.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4.学校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的重要事项。5.学校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管理等重要事项。6.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的执行,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以及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7.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8.学校重大建设、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9.学校年度审计计划安排、重点审计项目执行等年度审计事项。10.学校学科设置、建设与评估,专业设置与调整,学位授权点的申报与建设等重要事项。11.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课程体系建设和调整,教

  材编审,年度招生就业和学生毕业等重要事项。12.科研项目设立,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申报、奖励

  与转化等重要事项。13.学校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14.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事项。15.实施思想品德教育,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和教师、学生

  社会实践的重要措施。16.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提交审议的

  相关事项。17.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政纪处分,学生学籍管理、

  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18.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19.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20.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21.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第三章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第七条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校长请假。

  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第九条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条健全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意见。

  第十一条校长办公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至校长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应提前将会

  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第十二条校长办公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

  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题。第十三条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或相关单

  位负责人汇报。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四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校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校长与分管校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通报。

  第十六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题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七条校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校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汇报。

  第二十条校长办公室负责督查校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督促有关单位按要求落实,并定期向校长办公会议汇报督查情况。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要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报告。

  校长办公室如在督查、督办校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或校长报告,必要时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复议。

  第二十一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校长办公室负责校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归档会议材料。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校长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东鲁大学校长办公会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重大委〔2018〕153号)同时废止。

  

  

篇三:学校常委会通过方案是如何决定的

  高校党委常委会议议事规则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教育部党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会议的组织1.党委常委会议是党委对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并作出决策的会议。会议一般两周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时可临时召开。2.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或其他常委召集并主持。3.出席会议成员为党委常委。两办主任列席会议。校纪委副书记列席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议题提交部门、协办部门负责人根据议题内容列席会议。4.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会议;讨论干部任免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出席才能召开会议。5.常委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如果会前已审阅了会议将要讨论议题的有关材料,一般应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6.党委常委会议秘书为党委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议题的收集、审核、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和编发会议纪要等工作。二、议事范围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精神,确定学校办学思路、办学理念、管理体制、总体发展规划的制订和调整,审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2.研究和部署党的建设,研究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学生德育工作、统战工作、群众团体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4

  3.讨论决定全校性的重要规章制度、学校党政机构和学院的设置、变更、撤销方案。

  4.讨论决定正副处级干部的任免、奖惩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计划;向上级推荐的各类人选;各类校级委员会、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及调整方案。

  5.讨论决定人才队伍建设计划,各类人员编制计划、人事调配原则、人员退休政策,各类人才奖励计划人选。

  6.研究决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草案,听取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决定学校对外投资和大额资金的使用。

  7.研究决定“211工程”、“985工程”、“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等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方案和资金安排,讨论决定学校重大基建项目的立项。

  8.讨论决定提交教代会审议的工作报告、重要事项的解决方案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9.研究涉及学校安全稳定的重要问题。10.其他需要由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三、议题的提出与确定1.根据议事范围,各职能部门需要提交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主管领导决定是否提出该议题。2.经主管领导同意提出的议题,主办部门应在会议召开三天前提交书面议题材料,并填写《高校党委常委会议议题审批表》(附后),经主管领导同意后由秘书科负责送党办主任汇总,由党委书记商校长确定。党委常委会议不讨论临时议题。3.议题确定后,由党委常委会议秘书通知议题提交部门提前两天报送有关材料;议题若涉及到法律咨询、社会稳定、和谐指数评估的,应事先做好评估报告;若议题涉及保

  4

  密事项或因其它原因难以提前报送的,可在会议召开时将有关材料带到会场。

  4.党委常委会议秘书应将召开会议的通知和有关材料提前两天送达各位常委和有关人员;各位常委应在会前认真审阅有关材料,以提高议事效率。

  5.主办部门要在会前做好充分准备。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情况要清楚,事实要准确,分析要到位,重点要突出;议题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事先经过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并取得一致;对需要作出决定的事项,要有明确、具体、可供选择的建议方案。

  6.一般情况下,主办部门的分管领导不能出席会议时,该议题缓议。

  四、讨论和决定1.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由集体讨论决定,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2.党委常委和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要从学校发展、建设的大局出发,积极发表意见;要认真听取其他同志的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对要作出决定的事项,应态度明朗,意见明确。3.会议表决时,可视情况采取口头、举手、票决的方式,赞成票超过应出席会议常委的半数为通过,未出席会议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推荐、任免干部时实行票决制。4.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5.会议在讨论涉及与会人员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该

  4

  与会人员应主动回避。6.凡应由党委常委会议决定的事项,不能以其他形式

  代替。为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可以在党委常委会议之前召开其它类型会议研究提出供党委常委会议讨论的意见或初步方案。

  7.凡党委常委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严格执行;确需复议的,须由分管领导提出调整理由、调整建议,并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常委的同意,报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

  8.党委常委会议事情况,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五、决策的执行和督办1.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党委常委会议讨论研究作出决定后,由分管领导负责执行会议的决定。如果对会议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申述自己的意见,但在行动上应按集体决定执行。2.分管领导要督促各自分管部门认真执行会议决定,协调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检查执行情况。3.党委常委会议议事结果,由党委常委会议秘书按照会议记录及时整理形成《高校党委常委会议纪要》,呈党委书记或委托的其他党委常委签发,送达有关部门执行。4.对缺席的会议成员,由党委常委会议秘书以会议纪要形式向其送阅该次会议重要事项的议事情况和结果。5.党委常委会议秘书负责常委会议议事结果的督查督办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将责任部门和人员对相关会议决议的落实执行情况报告党委书记。6.党委常委会议纪要由党委常委会议秘书负责整理归档。六、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在党委办公室。

  4

  高校党委常委会议议题审批表

  议题

  有无解决方案是否需要风险评

  估是否使用投影仪

  提交单位

  汇报时间负责人

  协办单位

  会前是否汇报(汇报对象、汇报

  人)

  负责人

  主管领导意见

  党办意见主要领导意见

  审批意见

  4

  备注

  1.各单位拟报党委常委会研究议题,须先请示主管校领导,同意列为议题后,由该单位填写相关内容,并请单位负责人、协办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领导、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交党办秘书科。2.附件材料印15份,一并送党办秘书科。

  

篇四:学校常委会通过方案是如何决定的

  东鲁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第三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第二章议事决策范围第四条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第五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1.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重要工作计划等。

  2.学校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3.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要人才工程计划,涉及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等重要事项。

  4.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预算追加和大额度支出,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5.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6.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7.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和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9.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10.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11.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12.党委常委会认为需要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第六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2.执行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3.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4.学校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的重要事项。5.学校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管理等重要事项。6.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的执行,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以及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7.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8.学校重大建设、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9.学校年度审计计划安排、重点审计项目执行等年度审计事项。10.学校学科设置、建设与评估,专业设置与调整,学位授权点的申报与建设等重要事项。11.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课程体系建设和调整,教

  材编审,年度招生就业和学生毕业等重要事项。12.科研项目设立,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申报、奖励

  与转化等重要事项。13.学校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14.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事项。15.实施思想品德教育,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和教师、学生

  社会实践的重要措施。16.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提交审议的

  相关事项。17.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政纪处分,学生学籍管理、

  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18.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19.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20.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21.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第三章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第七条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校长请假。

  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第九条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条健全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意见。

  第十一条校长办公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至校长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应提前将会

  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第十二条校长办公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

  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题。第十三条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或相关单

  位负责人汇报。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四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校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校长与分管校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通报。

  第十六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题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七条校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校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汇报。

  第二十条校长办公室负责督查校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督促有关单位按要求落实,并定期向校长办公会议汇报督查情况。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要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报告。

  校长办公室如在督查、督办校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或校长报告,必要时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复议。

  第二十一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校长办公室负责校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归档会议材料。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校长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东鲁大学校长办公会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重大委〔2018〕153号)同时废止。

  

  

篇五:学校常委会通过方案是如何决定的

  大学委常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工作的统领导,发挥委的领导核心作用,贯彻落实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委常委会工作制度,进一步提高治校能力和议事决策水平,确保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有关精神,按照《XX大学章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规则。第二条委常委会是学校委员会(简称学校委)的工作机构,主持学校委经常工作。委常委会每年向委全委会报告工作至少一次。第三条委常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集体讨论决定学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要事项。第二章议事范围第四条委常委会的议事范围主要是:

  (一)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上级组织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并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方案,研究决定落实委全委会决议决定的方案;

  (二)研究决定学校全面从严治、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育人工作、意识形态、大学文化建设以及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学生工作、统战工作、离退休工作、保密工作以及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听取二级组织书记履行建工作责任制情况汇报,研究决定二级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

  (四)讨论学校章程和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研究决定事关学校改发展稳定的重要政策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改方案、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事项;

  (五)研究决定学校政机构和学院、校级科学研究机构的设置、变更、撤销,各类校级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调整;

  (六)研究决定处级及以上领干的、教育、培养、任免、调动、考核、问责、奖惩、监督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等重要问题,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等事项;

  (七)研究决定应由委常委会决定的违规违纪案件的处理决定;

  (八)研究决定委表彰和向上级组织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向校外的代会代表、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九)研究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审定省部级及以上重大人才工程计划人选;

  (十)讨论提交代会、教代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审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十一)决定召开委全委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事宜;(十二)决定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学校及校属各单位金额在300万元币以上(含300万元)3000万元币以下的投资项目、金额在50万元币以上(含50万元)未列入预算的重大项目支出;(十三)研究决定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包括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土地、房屋以及其他办学设施等重大资源、资产的处置,重要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校办产业发展的重要事项;(十四)研究决定重大对外合作项目,“双一流”建设等重点项目建设方案;(十五)研究决定影响学校安全稳定的重大事件的处理方案;

  (十六)研究决定校长办公会提交需要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十七)其他需要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第三章议事程序第五条委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或者委书记认为有必要可随时召开。因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委常委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委书记决定。第六条委常委参加委常委会会议,非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办公室主任列席委常委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可以列席委常委会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出席、列席会议的同志应自觉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到会,应事先向委书记请假,并告知学校办公室备案。第七条委常委会会议由委书记主持。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由委书记根据议题委托委副书记主持。第八条委常委会会议议题由委书记确定;或由有关部门提出议题建议,由分管或联系的委常委提出,学校办公室汇总,委书记确定。未经确定的议题,会议一般不予研究。第九条列入委常委会会议研究的议题,提出部门需在会前形成文字材料,提前3天报学校办公室(保密材料除外)。

  第十条学校办公室负责提前至少1天将委常委会会议议题单和议题材料呈送参会人员(保密材料除外),以便讨论时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委常委会议事时,会议主持人提出会议议题和议程,分管领导或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和介绍议题情况,然后进行讨论,每个人充分发表意见,委书记末位表态,再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委常委会会议决议、决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对会议决定事项,由分管校领导牵头,负责组织落实并监督检查,重大问题的落实情况应及时向委书记汇报。学校办公室应加强催办督办,实时掌握决定事项的落实执行情况,并及时反馈给委书记和分管领导。

  第十三条委常委会会议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和有关会务工作,负责会议记录的整理、会议纪要的编发与归档工作。

  第四章议事规则第十四条召开委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可举行。常委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报学校办公室备案,会后由学校办公室向其通报会议决定。确需表态的重大问题,由会议主持人会前向其征求意见。所研究

  议题分管常委因故不能参会的,由会议主持人会前向其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委常委会讨论干部选拔任用问题,应严格按照《政领干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讨论干部任免时,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才能召开会议。

  第十六条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应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委常委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委常委会采取一题一议、逐项逐一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用口头、举手、记名投票、无记名投票等方式(其中,对提拔任职的,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委书记、校长末位表态)。表决时应态度鲜明,如未发表不同意的意见,则视为同意。

  第十八条委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委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主要责任。集中意见时,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作出决断外,应当暂缓表决,进一步调查

  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论情况向教育部组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九条凡委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常委动议,并在会前征得半数以上应出席会议常委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二十条查阅委常委会会议原始记录由委书记批准。委常委会会议纪要由学校办公室主任审定签发,涉及特别重要事项的由委书记签发。

  第五章议事纪律第二十一条委常委会研究决定问题时,要充分讨论,科学决策,民主议事。每位常委都要围绕议题,积极思考,表明自己的态度。第二十二条委常委要自觉维护委的威信,统意志,统行动。对委常委会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无权修改或否决会议决议,不得在群众中传播扩散。第二十三条委常委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凡研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的问题时,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四条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严守会议秘密。对委常委会讨论的内容、不同意见等,除按统规定公布、通知以外,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否则要严肃追责。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政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XX年印发的《XX大学委常委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篇六:学校常委会通过方案是如何决定的

  大学全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工作的统领导,发挥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健全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委全委会)工作制度,进一步提高治校能力和议事决策水平,确保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章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的精神,按照《XX大学章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规则。第二条委全委会在学校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第三条委全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第二章议事范围第四条委全委会的议事范围主要是:(一)研究贯彻落实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的重大决策部署的方案,研究制定落实学校代会决议决定的方案;

  (二)决定召开全校员代表大会。审议确定代会方案,学校委、行政、X委领导班子换届方案,委、X委工作报告,委委员在任期内出现缺额时的补选方案;

  (三)选举产生委常委和委书记、副书记;(四)研究决定学校改发展稳定、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五)审议确定学校章程、办学指导思想和目标定位,批准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六)决定学校及校属各单位投资金额在3000万元币以上(含3000万元)的重大项目;(七)听取审议委常委会工作报告;(八)研究审定委常委会需提交委全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九)其他需要委全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和事项。第三章议事程序第五条委全委会一般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或者委常委会认为有必要可随时召开。因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委全委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委常委会决定。第六条委委员参加委全委会,非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办公室主任列席委全委会。根据工作需要,有关部

  门的负责同志和部分代表可以列席委全委会。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出席、列席会议的同志应自觉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到会,应事先向委书记请假,并告知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委全委会由委书记主持。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由委书记根据议题委托委副书记主持。

  第八条委全委会议题由委常委会确定。未经确定的议题,会议不予研究。

  第九条列入委全委会研究的议题,提出部门需在会前形成文字材料,提前3天报学校办公室(保密材料除外)。

  第十条学校办公室负责提前至少1天将委全委会议题单和议题材料呈送参会人员(保密材料除外),以便讨论时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委全委会议事时,会议主持人提出会议议题和议程,分管领导或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和介绍议题情况,然后进行讨论,每个人充分发表意见,委书记末位表态,再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委全委会会议决议、决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对会议决定事项,由分管校领导牵头,负责组织落实并监督检

  查,重大问题的落实情况应及时向委书记汇报。学校办公室应加强催办督办,实时掌握决定事项的落实执行情况,并及时反馈给委书记和分管领导。

  第十三条委全委会会议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和有关会务工作,负责会议记录的整理、会议纪要的编发与归档工作。

  第四章议事规则第十四条委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报学校办公室备案,会后由学校办公室向其通报会议决定。确需表态的重大问题,由会议主持人向其征求意见。第十五条依照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应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委全委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通过。第十六条委全委会采取一题一议、逐项逐一表决的方式。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同意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用口头、举手、记名投票、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时应态度鲜明,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的视为同意。

  第十七条委全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委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主要责任。集中意见时,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作出决定外,应当暂缓表决,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论情况向教育部组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八条凡委全委会作出的决议,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委员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九条查阅委全委会原始记录由委书记批准。委全委会会议纪要由学校办公室主任审定签发,涉及特别重要事项的由委书记签发。

  第五章议事纪律第二十条委全委会研究决定问题时,要充分讨论,科学决策,民主议事。每位委员都应围绕议题,积极思考,表明自己的态度。第二十一条委委员应自觉维护委全委会的威信,统意志,统行动。对委全委会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

  向上级组织反映,但无权修改或否决会议决议,不得在群众中传播扩散。

  第二十二条委全委会实行回避制。凡研究涉及委委员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的问题时,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三条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组织纪律,严守会议秘密。对委全委会讨论的内容、不同意见等,除按统规定公布、通知以外,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否则要严肃追责。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政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XX年印发的《XX大学委全委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篇七:学校常委会通过方案是如何决定的

  通

  知

  经学校党委常委会12月21日会议研究决定,根据沈阳药科大学处级干部任用管理办法招聘兼职学院正副院长,具体事宜如下:一、招聘岗位工商管理学院院长或副院长二、报名条件1、报名人选限工商管理学院教师。2、新任院长的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3、新任副院长的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四年以上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4、以上人员应身体健康并连续三年考核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优秀。

  5、具备沈阳药科大学处级干部任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条件。三、报名时间、地点报名截至到2006年12月25日中午下班前,地点为组织干部科,联系电话:23986036四、请拟参加竞聘者提前做好述职准备,述职时间为8分钟,内容主要为对拟竞聘岗位的工作设想。学校将与12月26日召开竞聘述职民主推荐大会。

  组织人事部2006年12月21日

  

  

篇八:学校常委会通过方案是如何决定的

  山大学文件

  中大办〔2013〕4号

  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

  校机关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单位、后勤集团、

  产业集团:

  《中山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决策规则》已经

  2012年第9次校党

  委常委(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山大学2013年2月26日

  —1—

  中山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决策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学校行政工作集体领导和民主决策机制,规范校长办公会的议事程序和决策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教育部关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于进一步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在校长主持下,主要研究处理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事人才、行政管理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和重要问题,研究提出拟由党委或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的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或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

  第三条校长办公会坚持依法治校、校务公开的原则。对与师生员工利害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和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第二章议事决策范围第四条校长办公会的议事决策范围主要包括:(一)传达和贯彻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要文件精神,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重要工作和学校党委常委会的重要决定。(二)审议、决定学校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项,通报学校行政工作

  的重要进展。(三)讨论需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党委或党委常委会,以及

  需提交学校教代会决定或审议的重要事项。(四)其他与学校事业发展相关的重要问题。第五条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学校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项主要包

  括:(一)制定学校年度行政工作计划和重点工作安排并组织实施,

  决定学校重大行政规章制度的生效、修订或废止。(二)审议、决定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与人事、

  学生管理、国际交流与合作、社会服务、医院相关事务、校园与基本设施建设和管理、后勤保障和行政管理等学校日常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制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审议、决定教职工人事调配方案及聘任、考核、晋升等方vrrx面的重要人事政策。

  (四)审议、决定学校的学科、本科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本科生教育、研究生教育的招生计划、课程体系设置和培养方案,处理学籍管理、学位授予、学生就业、学风师德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五)审议、决定教学、科研、学科等机构的内部设置与调整。审议、决定学校财务和国有资产方面的重要安排。审议、决定全校年度重点工作的变更。审议、决定学校公房的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研究讨论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审议、决定教职工和学生的重大奖惩事项。)其他需要校长办公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根据《中山大学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在提交党委常委

  会决策之前,须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包括:

  (一)审议拟定学校发展战略与规划、基本建设规划。

  (二)审议拟定全校性教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和奖励。

  (三)审议拟定与全体学生权益关系紧密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拟定学校重大资产的处置、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方案,重要

  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五)审议拟定附属单位、校办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设立或调整方案。

  (六)审议拟定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境)内外科学技术文化合作与交

  流重大项目、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七)审议拟定超

  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事

  项。

  (八)党委常委会认为应先由校长办公会审议的其他重要事项。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将上述需要审议的事项,授权学校设立的专门委

  员会、领导小组或职能部门进行前置论证,由上述有关机构直接向党委常委会

  陈述相关建议和意见。

  第三章议事决策程序第八条校长办公会的召开(一)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校长委托一位常务副校长或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二)校长办公会一般每两周举行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作适当调整,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三)校长办公会的正式成员包括全体校领导、校长助理。校长办公会必

  须有半数及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议题的分管校领导在没有特殊情况下应到会。

  (四)党委办公室主任、校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处长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议题内容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九条校长办公会议题的确定(一)校长办公会议题由校领导或校长助理提出。校内有关部门可提出议题,经分管校领导书面审查同意,并明确签署意见后报送校长办公会。(二)议题应事先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必要时要经过民主程序论证。分管校领导应就议题事先与校长充分沟通,没有经过充分沟通的议题不提交上会。(三)拟提交会议的议题必须目的明确、内容具体、依据充分,并有详细的解决方案建议。议题材料应至少于会前2天提交校长办公室,由校长办公室统一呈报校长审定后,确定为正式议题。除紧急、特殊情况外,不提交临时动议的议题。(四)拟提交议题中涉及大额资金使用的事项,应根据《中山大学财经领导小组议事规则》,提交财经领导小组审核,再根据其议事规则,呈报校长办公会审议。(五)凡属于分管校领导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通过相关会签行文能解决的问题,原则上不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凡属学校各领导小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问题,不作为校长办公会议题,确有必要的,也应形成明确方案或意见后再提交。(六)如遇突发性事件或因特殊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的,可由校长与分管校领导共同商议,根据实际情况先行处理。处理完毕后及时向校长办公会报告。第十条校长办公会的议事与决定

  

篇九:学校常委会通过方案是如何决定的

  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为加强会议管理,提高会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和《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二、议事范围

  第二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章程》赋予校长职权范围内的决策事项,校长办公会议的研究、决策范围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落实上级部门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或会议精神。

  2.根据党委全委会、常委会关于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重大改革方案、内设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订等决议,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执行党委全委会、常委会关于学校行政工作的决策。

  3.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年度或阶段性工作安排和学校工作报告等。

  4.研究决定学校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学科专业、社会服务和保障条件等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涉及师生利益的重要政策和规定。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的,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决策。

  5.审定10万-100万元的新增预算和预算调整方案。研究学校财务经济政策、年度财务预决算、超过100万元的预算调整、重大资金筹措和使用、重大资金项目等事项,并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策。

  6.审定以学校评选的重要奖项以及以学校名义承办的重大活动。

  7.批准学生退学及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

  8.听取院、部、处等部门有关行政工作重要事项的汇报,并就有关事项作出决定。

  9.审定学校专题会议对重要事项进行研究所形成的建议方案。

  10.通报行政工作重要事项。

  11.研究重大突发事件。

  12.研究其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属校长职权范围内的重要事项。

  三、会议组织

  第三条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确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时间相对固定。

  第四条校长办公会议人员由校长、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校长、总会计师组成。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或由校长委托的其他校领导主持。

  第五条校长办公会议出席人员如下:

  1.校长办公会议成员。

  2.校长办公室主任、校工会常务副主席、监察处处长、党委宣传部部长、政策研究部门负责人列席。根据需要,可增加列席人员。

  3.根据工作需要,会议主持人可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在讨论到相关议题时进入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即离场。

  4.校长办公会议定期邀请校教代会代表旁听校长办公会议。涉及教职工和学生重大利益的事项必须安排校师生代表旁听。

  第六条校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业务分管校领导不能参加会议时,相关议题原则上应缓议。

  第七条校长办公会议议题收集和会议工作由校长办公室负责。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讨论情况、结论等内容,应有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四、议题准备与确定

  第八条校长办公会议议题分“决定、通报”两大类,由议题相关业务分管或主管校领导提出。议题表一般于会前2个工作日送校长办公室进行汇总。校长或主持会议的校领导审定是否列入校长办公会议的议题。

  第九条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策的决定类议题,业务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和相关部门应事先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形成相对一致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

  第十条涉及师生重大切身利益的决定类议题,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校内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举行听证会,提出建议方案。

  第十一条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形成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

  第十二条涉及学术、教学、学科等内涵建设的重要事项,应按照《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学术委员会规程》、《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由学校相对应的机构评议或审议,形成评议或审议结果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

  第十三条凡直接或间接涉及财务事项的议题必须提前和财务、审计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形成明确的建议方案,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必须列席校长办公会议。

  第十四条涉及学校重大事项或特别复杂的问题,可召开专题讨论会进行充分论证,形成相对统一的意见。

  第十五条凡未经充分沟通并形成明确建议的、分管校领导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协商解决的、能够由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的事项,原则上不作为校长办公会议题。

  第十六条校长办公会议的议题应在会前向党委通报,重要议题应在会前与党委进行充分沟通后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

  五、议题材料报送

  第十七条有关部门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校长办公室提供议题相关材料,内容包括议题背景、需讨论决策的事项以及建议方案。如不能按时提供议题相关材料,该议题原则上应缓议。

  第十八条校长办公室应提前1个工作日将会议议题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成员及主要列席人员。校长办公会议成员及主要列席人员如对议题有重大异议,应及时与有关校领导沟通,必要时可提请会议主持人撤销相关议题。

  六、议事程序

  第十九条校长办公会议按事先拟定的议题议事,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确需临时增加议题,应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二十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实行一事一议。一般由提出该议题的校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汇报。

  第二十一条议事和决定程序如下:

  1.决定类议题:汇报人作简要说明,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与会成员就此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征求与会成员意见后,归纳集中作出决定。

  2.通报类议题:汇报人作事项通报,与会成员可提出与事项相关的意见或建议。会议不作决定。

  第二十二条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七、决议传达、执行与督办

  第二十三条校长办公会议决议通过校长办公会议纪要和校长办公会议决议执行通知单传达。

  第二十四条校长办公会议纪要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起草并报校长审核签发后向全校公开。

  

篇十:学校常委会通过方案是如何决定的

  合肥工业大学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修订稿)为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党委常委会工作制度,进一步提高议事决策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高等教育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一、议事范围党委常委会议是学校党委对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的一项会议制度,议事范围包括: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的有关文件、会议和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方案和措施;研究贯彻校党代会决议、决定的方案和措施。2.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党内监督、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两课”建设以及综合治理方面的重要事项。3.研究党委工作部署和安排,听取党委部门和下级党组织的工作汇报,讨论、协调和处理党内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4.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教学、科研、产业、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包括学校发展规划、校园建设规划、学年工作计划、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学位建设、内部机构设置、财务预算、大额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产业发展计划、国内外重大合作交流,以及其它关系学校全局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5.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讨论推荐全委会讨论决定的干部;讨论决定副处级领导干部,行政部门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行政服务中心主任、副主任,校内后勤服务中心主任,六级职员;讨论决定干部的培养、交流、考核、奖励和处分等事项。6.定期听取纪检工作汇报,讨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7.讨论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8.分析校内外形势,讨论重大突发性事件以及学校稳定工作,并作出相应决定。9.讨论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10.讨论其它需要党委常委集体决定的重要问题。二、参加人员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委托副书记主持。参加人员为校党委常委。根据需要,不是党委常委的校领导、校长助理、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在讨论“三重一大”议题时,纪委副书记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安排其他有关同志列席。三、会议时间党委常委会一般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四、组织安排党政办公室负责党委常委会的会务工作,主要任务有:1.收集、汇总议题,并报会议主持人审定。凡需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求有关部门认真填写会议议题审批表,经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提前三天送交党委办公室,由党委办公室报会议主持人审定。2.一般提前一天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通知参加和列席人员。3.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4.协助校领导督办党委常委会决定的有关事项的落实。5.向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委常委传达会议决定的事项。五、相关要求1.党委常委会必须有党委常委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能召开。党委常委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并对会议将讨论的重要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

  1

  2.党委常委会按会前确定的议题进行,未列入议题临时动议的,党委常委会原则上不予讨论。3.处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在党委常委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对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考核的,会议不予讨论。4.党委常委会议在进行决策时,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与会人员在认真讨论的基础上,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需要进行表决的,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常委半数以上的方能生效。5.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时,议题应经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审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凡涉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要在会前责成有关部门认真进行调查研究;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充分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或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以便作出正确决策。6.党委常委会议在讨论时,如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问题,本人应回避。7.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党委常委会讨论的情况和决定的问题,凡涉及干部选拔任用、财务管理、绩效考核、奖惩以及会议强调的保密事项,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违者一经发现,严肃查处。8.常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常委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对会议决定的事项,与会党政领导要按工作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督促检查;重大问题的落实情况应向党委常委会汇报。

  2

  东南大学党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进一步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提高党委常委会议事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和《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一、议事决策遵循的原则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结合东南大学实际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指示、决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3、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实行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4、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常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处理。5、坚持在宪法和法律及党章和有关制度的范围内活动。二、议事决策的范围党委常委会在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委会的职权,向全委会负责,接受全委会的监督。党委常委会的议事决策范围是:1、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并检查贯彻落实的情况。2、讨论决定全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纪律检察、统一战线、群众工作以及加强党的办学治校能力建设的工作部署和重大事项。3、讨论决定全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方针、政策和具有方向性的重大工作部署。审议重大改革措施和方案。讨论决定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4、审议学校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讨论确定党委年度工作计划。5、讨论决定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6、讨论决定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党组织的设置与变动。7、讨论需报上级党委和政府审批的人事事项。8、讨论决定以校党委名义发布的涉及学校全局工作的政策性文件,校党委领导同志代表党委所作的重要工作报告、讲话,及以校党委名义上报上级党委的重要文电。9、负责召开党委全委会,提出议题建议并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必要时可召开全委扩大会议。10、审定召开全校党的代表大会,检查党代会的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11、研究应由常委会决定的其它事项。三、议题的确定1、党委常委会的议题由书记确定,党委常委、非常委党员校领导和有关部门需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的问题,由党委办公室汇总后报书记审定。凡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的议题,涉及多个部门或单位的,事先应协调沟通,形成初步意见或方案,重要事项还应提供论证方案,并征得分管校领导同意。2、议题主办部门或单位应提供简要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的解决办法或方案,由分管校领导向常委会汇报。凡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的干部事项,党委组织部事先应认真考察,并向常委会提供考察材料。

  3

  3、党委常委会的议题及有关材料,除因特殊紧急情况临时召开的以外,应提前1—2天送党委常委及列席常委会的同志,复杂事项的材料应提前5天送达,以便做好议事准备。4、凡未经书记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委常委会议程。四、议事决策的程序1、党委常委会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程序。凡提交讨论的议题,有关部门或单位应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对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的决策,分管校领导要亲自参加调查研究。重大决策的方案,必须广泛听取意见,有的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为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2、党委常委会原则上每月举行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召开。3、党委常委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4、党委常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常委因故不能出席,需向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之前提出,委托会议主持人或其他常委在讨论中汇报,但不作为表决意见。5、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委常委扩大会。参加党委常委扩大会的成员为:党委常委,非常委的中共党员校长、副校长,党办主任、党员校办主任;校长为非中共党员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应邀列席常委扩大会。6、党委常委会召开时,对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的,必要时可通知该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在讨论到有关内容时进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即退场。有关部门要在党委常委会上形成决议的议案,应提前拟好决议草案,供研究时参考。需分发有关书面材料的,由党委办公室统一分发。7、党委常委会议事,一题一议,由提出议题的书记或常委以及参加扩大会议的其他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列席会议人员可作必要的汇报,参加会议的成员根据说明或汇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8、党委常委会议事时,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干部任免等重要事宜,须经应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同意方为有效。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的意见,在征求常委们的意见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9、党委常委会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实行无记名票决制,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自荐)、面试答辩、驻点调研、组织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2)与会同志认真酝酿、讨论。(3)对意见分歧较大或重要问题不清楚的,可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及时查清。(4)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人选表明同意、不同意或者暂缓讨论的明确意见。缺席的成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5)会议主持人指定一名常委负责监票,由工作人员负责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10、党委常委(扩大)会执行回避制度。凡涉及到本人及夫妻关系、直属血缘关系、近姻近亲关系的利益问题时,有关成员应回避。11、党委常委(扩大)会议事时,党委办公室应派专人做好记录,存档备案。12、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党委办公室主任向其转告本次会议重大议事情况的讨论结果,必要时由党委办公室起草纪要送阅。13、党委常委会议事情况和决定的问题,经批准公开之前,其成员及列席会议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违者应追究纪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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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反馈1、党委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各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对议事结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开具“决议(决定)执行通知”,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后,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执行。凡收到常委会决定(决定)执行通知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经党委办公室汇总,由党委办公室根据要求及时向书记或党委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2、党委常委会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书记同意后,可以在常委会会议上复议。但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常委会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3、党委常委会讨论的情况和所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可以传达的,经批准,应及时传达到规定的范围。宜于公布的决议和文件,经批准后,可通过校内媒体及时公布。4、东南大学党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进一步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提高党委常委会议事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和《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一、议事决策遵循的原则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结合东南大学实际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指示、决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3、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实行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4、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常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处理。5、坚持在宪法和法律及党章和有关制度的范围内活动。二、议事决策的范围党委常委会在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委会的职权,向全委会负责,接受全委会的监督。党委常委会的议事决策范围是:1、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并检查贯彻落实的情况。2、讨论决定全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纪律检察、统一战线、群众工作以及加强党的办学治校能力建设的工作部署和重大事项。3、讨论决定全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方针、政策和具有方向性的重大工作部署。审议重大改革措施和方案。讨论决定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4、审议学校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讨论确定党委年度工作计划。5、讨论决定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6、讨论决定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党组织的设置与变动。7、讨论需报上级党委和政府审批的人事事项。8、讨论决定以校党委名义发布的涉及学校全局工作的政策性文件,校党委领导同志代表党委所作的重要工作报告、讲话,及以校党委名义上报上级党委的重要文电。9、负责召开党委全委会,提出议题建议并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必要时可召开全委扩大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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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审定召开全校党的代表大会,检查党代会的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11、研究应由常委会决定的其它事项。三、议题的确定1、党委常委会的议题由书记确定,党委常委、非常委党员校领导和有关部门需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的问题,由党委办公室汇总后报书记审定。凡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的议题,涉及多个部门或单位的,事先应协调沟通,形成初步意见或方案,重要事项还应提供论证方案,并征得分管校领导同意。2、议题主办部门或单位应提供简要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的解决办法或方案,由分管校领导向常委会汇报。凡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的干部事项,党委组织部事先应认真考察,并向常委会提供考察材料。3、党委常委会的议题及有关材料,除因特殊紧急情况临时召开的以外,应提前1—2天送党委常委及列席常委会的同志,复杂事项的材料应提前5天送达,以便做好议事准备。4、凡未经书记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委常委会议程。四、议事决策的程序1、党委常委会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程序。凡提交讨论的议题,有关部门或单位应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对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的决策,分管校领导要亲自参加调查研究。重大决策的方案,必须广泛听取意见,有的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为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2、党委常委会原则上每月举行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召开。3、党委常委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4、党委常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常委因故不能出席,需向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之前提出,委托会议主持人或其他常委在讨论中汇报,但不作为表决意见。5、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委常委扩大会。参加党委常委扩大会的成员为:党委常委,非常委的中共党员校长、副校长,党办主任、党员校办主任;校长为非中共党员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应邀列席常委扩大会。6、党委常委会召开时,对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的,必要时可通知该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在讨论到有关内容时进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即退场。有关部门要在党委常委会上形成决议的议案,应提前拟好决议草案,供研究时参考。需分发有关书面材料的,由党委办公室统一分发。7、党委常委会议事,一题一议,由提出议题的书记或常委以及参加扩大会议的其他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列席会议人员可作必要的汇报,参加会议的成员根据说明或汇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8、党委常委会议事时,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干部任免等重要事宜,须经应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同意方为有效。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的意见,在征求常委们的意见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9、党委常委会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实行无记名票决制,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自荐)、面试答辩、驻点调研、组织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2)与会同志认真酝酿、讨论。(3)对意见分歧较大或重要问题不清楚的,可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及时查清。(4)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人选表明同意、不同意或者暂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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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讨论的明确意见。缺席的成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5)会议主持人指定一名常委负责监票,由工作人员负责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10、党委常委(扩大)会执行回避制度。凡涉及到本人及夫妻关系、直属血缘关系、近姻近亲关系的利益问题时,有关成员应回避。11、党委常委(扩大)会议事时,党委办公室应派专人做好记录,存档备案。12、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党委办公室主任向其转告本次会议重大议事情况的讨论结果,必要时由党委办公室起草纪要送阅。13、党委常委会议事情况和决定的问题,经批准公开之前,其成员及列席会议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违者应追究纪律责任。五、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反馈1、党委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各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对议事结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开具“决议(决定)执行通知”,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后,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执行。凡收到常委会决定(决定)执行通知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经党委办公室汇总,由党委办公室根据要求及时向书记或党委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2、党委常委会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书记同意后,可以在常委会会议上复议。但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常委会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3、党委常委会讨论的情况和所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可以传达的,经批准,应及时传达到规定的范围。宜于公布的决议和文件,经批准后,可通过校内媒体及时公布。4、党委常委会决定或决议4、党委常委会决定或决议的事项,必要时应向党委全委会报告和提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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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一:学校常委会通过方案是如何决定的

 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通用10篇)

  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1第一条校长办公会是研究决定学校行政重要工作的会议制度。为提高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保证行政决策的民主、规范、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上海市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其他校领导召集并主持。会议组成人员为校长、副校长及其他校领导,校长助理列席会议。第三条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时间一般定于周一下午。必要时,校长可临时召开校长办公会。第四条议事范围1.传达上级关于教育改革和发展,以及行政工作的重要文件或会议精神,结合学校情况研究、讨论贯彻措施。2.校长、副校长交流通报各自工作情况、信息及需要共同研究的事项。3.审定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专业设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与调整、以及科研工作中的重大事项。4.讨论各项改革实施方案和重要的经费分配政策。5.审定学校重大规章制度,决定重大奖励与处分。6.审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教职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方案、人才引进和培养计划,审批学校人事调配工作中

  规定须报经校长办公会批准的引进人才报告。7.审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学生收费标准。8.拟定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方案,学校贷款计划。9.审议学校基建计划及重大的修建改造计划。10.拟定学校土地、房屋、设施等重要资源的分配、使用与调整的

  方案。11.决定涉及校誉或观瞻的重大事项,学校荣誉职位及称号的授

  予。12.审议学校对外的重大合作事项。13.决定学校的校历安排、重大活动和庆典的安排。14.审定以学校行政名义发布的涉及学校行政工作全局的政策性

  文件以及以学校行政名义上报主管部门的重要文件、报告和请示。15.审定开展与国(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合作交流。16.其它必须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第五条校长办公会议题的征集和确定凡各单位、各职能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决定

  或协调解决的问题,不列为会议议题。1.机关各职能部处若要提出校长办公会的议题,需要征得相关

  职能部处的会签或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阅同意后,向校长办公室正式提出讨论议题。

  2.所有议题的草拟必须严肃认真,不能涂改,构件必须完备。议题内容的表述和审核由提交部门负责人把关,必须加盖部门公章,

  由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相关职能部门的会签意见表述要清楚明白,不能模棱两可。

  3.校长办公室主任负责议题的汇总、协调,并呈报校长审阅。议题提交校长办公室后,原则上不能改动。

  4.校长办公室提前两天书面通知与会人员,同时送交会议议题、日程和有关材料。未按程序提出或临时动议的,校长办公会原则上不讨论。

  第六条校长办公会议题讨论时先由提出议题的分管校领导报告情况,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会议决议。

  第七条校长办公会做出的决定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会议决议由校长办公室负责督办。在确实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决议或决定执行时,一般应由主要执行部门的分管校领导提请校长办公会复议。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可由校长征求办公会成员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校长办公会上予以通报。

  第八条校长办公会的纪律1.校长办公会是学校的重要工作例会,会议组成人员应按照要求做好准备,准时出席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会,应事先向校长办公室说明理由,并征得校长同意。其他需要出席的人员根据讨论的议题需要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另行通知。2.与会人员在会上发表的各种意见以及决议事项的具体过程,除会议主持人授权传达者外,其他与会人员应严守会议纪律,不得泄露

  会议议决情况。第九条校长办公室负责明确专人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和相关文件,专题归档备查等工作。会议纪要经主任审核、校长签发后发给会议组成人员。议题决议以批复的形式发给相关部门。

  第十条为进一步推进校务公开,确保广大教职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从2008年1月1日起,校长办公会的主要议题和决定事项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在校园网信息门户网站进行通告,本校所有教职员工都可凭用户名和密码登陆查阅。

  第十一条本议事规则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第三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

  作。第二章议事决策范围第四条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

  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1.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重要工作计划等。2.学校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3.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要人才工程计划,涉及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等重要事项。4.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预算追加和大额度支出,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5.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6.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7.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和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9.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10.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11.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12.党委常委会认为需要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第六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2.执行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3.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4.学校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的重要事项。5.学校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管理等重要事项。6.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的执行,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以及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7.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8.学校重大建设、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9.学校年度审计计划安排、重点审计项目执行等年度审计事项。10.学校学科设置、建设与评估,专业设置与调整,学位授权点的申报与建设等重要事项。11.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课程体系建设和调整,教材编审,年度招生就业和学生毕业等重要事项。12.科研项目设立,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申报、奖励与转化等重要事项。13.学校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14.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事项。15.实施思想品德教育,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和教师、学生社会实践的重要措施。16.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提交审议的相关事项。17.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政纪处分,学生学籍管理、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18.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19.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20.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21.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第三章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校长请假。

  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第九条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条健全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意见。

  第十一条校长办公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至校长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二条校长办公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题。

  第十三条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人汇报。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四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校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校长与分管校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通报。

  第十六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题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七条校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校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第十九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汇报。第二十条校长办公室负责督查校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督促有关单位按要求落实,并定期向校长办公会议汇报督查情况。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要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报告。校长办公室如在督查、督办校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或校长报告,必要时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复议。第二十一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校长办公室负责校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归档会议材料。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校长办公室承担。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大学校长办公会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重大委〔20xx〕153号)同时废止。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3

  为了建立和贯彻科学的决策机制,充分发挥各行政职能部门的作用,建立高能高效的校长办公会议事制度,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校议事规则。

  一、校长办公会议事原则校长办公会是校长日常办公的议事机构,校长负责建立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负责讨论和决定学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校长办公会一周召开一次,必要时由校长商定随时召开。校长办公会一般由中层以上干部参加或可根据会议内容吸收有关人员与会。与会人员要根据事先通知的议题,认真准备发表意见或建议,给校长决策提供理论与实践的根据,一旦形成决议,全体与会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若有不同意见,可在下次会议上提出复议。二、校长办公会议事范围1、学习领会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计划等。2、讨论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总结,制订实施意见和措施。3、研究师资队伍的建设和教师培训学习,研究学校教育教学的有关问题,有计划地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4、研究学生各方面发展及团队工作有关事宜;研究决定对班级和学生的奖惩意见。5、研究教职工的思想状况和做好工作的措施。6、研究学校的校舍管理,校园文化建设及学校经费和设备的管理工作(含学校勤工俭学工作)。

  7、研究教职工的工作安排,教研组长、年级组长、班主任的任免出任等事宜。

  8、研究教职工的集体福利和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活动等事宜。9、研究并决定学生参加体育锻炼竞赛项目,召开校运会、学生军训、下乡劳动等问题。10、根据工作要点,安排下周全校工作日程。三、校长办公会议事程序1、重要议题,会前校长与书记要先沟通,取得共识后交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2、校长主持办公会议,分轻重缓急或中心问题集中讨论研究,集思广益,校长集中大家意见进行决策,决定的事情要有明确分工,分头实施完成。3、下次办公会各职能部门汇报上次办公会分工实施的工作完成情况,汇报参加有关会议的重要内容。4、校长归纳下周的工作要点,提出具体工作要求。5、安排下周工作日程。四、校长办公会纪律1、与会人员要按时出席,有事不能参加要向主持人请假。2、与会人员必须紧紧地围绕议题,深入讨论发表个人意见,已经决定的事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不得延误打折扣、自行其是或散布不同意见。3、与会人员对不属自己传达执行的不得外传,要严格守密,对

  机密或暂不许对外泄露的会议内容,严禁向非与会人员泄露。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议事决策程序,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决策

  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召开。校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校长办公会正式成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校长助理组成。学校办公室主任、政策法规研究室主任、监察处处长、校工会主席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议题内容需要报校长确定。特别事项,可采取扩大会议的形式,特邀相关人员出席。

  第五条校长办公会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办公会议事并作出决定的过程,应充分体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要求。

  第二章会议议题第六条下列议题应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传达落实上级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或会议精神,落实党委全委会(常

  委会)有关决议,研究贯彻措施。(二)研究决定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专业设置

  和调整、社会服务和保障条件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属于“三重一大”范围的则由常委会或全委会研究决定。

  (三)审定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四)审定学校内设机构的编制。(五)确定及调整校学术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六)提出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大调整方案,并报常委会审定。(七)提出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的细化方案,并提交党委全委会审定。(八)研究必须由校长办公会处理的其他工作和突发事件。第七条下列议题原则上不提交校长办公会决策,如确需上会,负责校领导应签署明确意见:(一)一般通报性议题(规定必须上会的除外);(二)分管校领导职权范围内能决定的事项;(三)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议题;(四)经过正常会签能决定的事项。第八条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策的议题,在提交会议之前,应由相关职能部门或主办单位须在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充分调查研究、

  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或解决方案,并经分管校领导审阅认可。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有关部门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第九条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策的议题,在提交会议之前,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障群众师生参与、专家咨询、科学论证和集体决策相结合。

  (一)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并由教代会执委会汇总出具明确意见;

  (二)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由学术委员会出具明确意见;

  (三)政策和规章制度类事项,在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应提交学校政策法规研究室审核,并由政策法规研究室出具明确意见;

  (四)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在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应事先进行专家或第三方评估论证,并在会前出具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意见;

  (五)其他重要事项,在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

  第十条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策的议题,应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三章会议组织

  第十一条学校办公室协助校长(或主持人)组织召开会议,并负责对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策的议题,依据本规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进行形式审核。

  (一)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相对固定在星期二。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举行。

  (二)学校办公室每两周收集汇总一次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申请。每次会议的议题应相对集中,不宜过多。

  (三)学校办公室应安排专职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和相关会务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主办或牵头职能部门提出议题申请一般应填写《重大议题申报表》,并将议题方案、决策建议和情况说明以及相关意见书、论证报告等支撑材料一并提交给学校办公室。无书面会议材料或必须的支撑材料不齐全的,不能上会。

  (一)议题主办或牵头职能部门应认真准备汇报材料。汇报材料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重要汇报议题的核心内容和需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对意见、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或其他篇幅较长、难以压缩的材料,应以“情况说明”的形式进行汇报,同时附上正文。汇报材料应对材料起草、形成过程等无关决策的内容点到为止,避免“穿靴戴帽”,文字篇幅应控制在1500字以内。涉及到的上级精神、数据清单、对比方案、兄弟院校做法等背景资料,以及相关意见书、论证报告等支撑材料,均应以图表或文字形式列为附件,为会议决策提供参考。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材料应于会议举行的前一周交至学校办公

  室。未按时提交上会材料的,原则上不安排当周上会讨论。第十三条校长(或主持人)确定校长办公会会议议题后,学校办

  公室负责拟定会议通知。除保密事项外,学校办公室负责将提交会议讨论的书面材料汇总后,至少提前三天送达与会人员阅研。

  第十四条一般情况下,校长办公会正式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到会时,方可开会。若有需要表决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正式成员到会,方可开会。

  因特殊情况,提出议题申请的校领导确不能参加会议,相关议题原则上应缓议。

  第十五条参会成员应按照会议议题认真做好出席会议的准备,并准时到会,保证参会时间。遇有特殊情况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或说明,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六条会议议题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章会议议事程序第十七条会议应按拟定的议题议事。除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或者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第十八条会议应坚持一题一议。在讨论有关议题时,先由提出议题的校领导或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汇报,参会人员随后逐一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会议要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参会人员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成员可以委托其他到会成员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不同意见应给予认真考虑。第二十条会议主持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一)会议决议原则上应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若校长认为多数人的意见不正确的,可以决定另行讨论,也可以由其本人最后决定,但多数人的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二)对议决事项,应明确所议决事项的主办和协办校领导,明确牵头单位(牵头人)或承办单位(承办人)和办理期限。对意见不够集中,讨论不够成熟的事项,若无时限要求,可由主持人决定终止讨论,暂缓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第二十一条凡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议,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名正式成员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二分之一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同意,否则不得复议。第五章会议记录、传达与执行第二十二条校长办公会议决策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准确、完整、详细记录。学校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并交办专职秘书对会议进行记录。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包括少数人的意见和主要理由,均应在会议记录中如实反映。会议记录的存档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由专职秘书定期依规存

  放学校档案馆。确有需要查阅会议记录的,应当列出所查阅范围和问题,经学校办公室书面批准后,方可查阅。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禁止查阅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学校办公室应及时将校长办公会决议向缺席人员通报。除有传达任务外,参加会议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未正式公布的会议讨论事项和讨论情况。

  第二十四条校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并由专职秘书在会后两天内整理完成,并报校长签发。

  会议纪要应做到“五明确”,即:决策事项、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结论要明确。

  第二十五条除涉密事项外,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应按照国家和学校信息公开的有关法律和规定予以公开。

  会议纪要的查阅依照学校公文和档案查阅相关规定进行。第二十六条经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学校行政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校长签发。第二十七条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应按领导分工认真组织落实,重大事项落实情况要及时向校长办公会报告。决议事项的牵头单位(牵头人)或承办单位(承办人)须按决议要求予以落实。各配合单位应主动给予配合。在执行过程中,遇新的问题或情况发生了变化、执行有困难的,应由分管校领导提请复议。第二十八条学校内设组织和个人对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按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在没有作出新的决议

  之前,任何组织和个人应认真执行和服从,不得擅自改变。第二十九条校长办公会议决事项的执行督促和反馈工作由学校

  办公室负责。凡是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须纳入学校督办办公系统进行

  督促办理。学校办公室每月汇总校长办公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在下月

  第一次校长办公会议上向与会校领导汇报。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规则经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并由其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校长办公会议正式成员应将执行本规则情况列入民

  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第三十二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xx年2月28日颁发

  《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试行)》同时废止。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5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

  负责制,保证学校行政决策的科学、民主、规范、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上海交通大学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对学校重大行政事项进行研究和决策的会议。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落实上级部门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或会议精神。

  2、研究和落实党委全委会(常委会)关于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订等决议。

  3、制定和落实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校长工作报告和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

  4、对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财务、国际化办学、学生工作、审计与监察、行政管理、资产管理、后勤保障、产业、基本建设等全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的,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策。

  5、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有影响的重大资金筹措和使用、基本建设计划、学校财务经济政策、重大资金项目等事项,并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策。

  6、审议以学校名义发布的涉及学校行政工作全局的规范性性文件,以及涉及师生利益的重要政策和规定。

  7、审定校级教学、科研成果及校级行政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批准学生学籍注销及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

  8、听取院(系)、部门有关行政工作重要事项的汇报,并就有关事项作出决定。

  9、其他应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工作和事项。第三条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或由校长委托的其他校领导主持。会议出席人员如下:1、全体校领导出席。

  2、校长助理、总经济师、党办主任、校办主任、监察处长、工会主席、新闻中心主任列席。

  3、议题相关的院系、部处负责人可列席相关议题的审议。涉及师生员工重大切身利益的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相关议题的审议。

  第四条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周一上午。如有重要事项需要讨论决定的,可临时召开。

  第五条校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包括议题征集、人员通知、会场安排、资料准备、记录及纪要整理等。

  第六条参会人员应准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七条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领导提出,校长审定。院系、部处与直属单位如有议题,需报经分管校领导同意。

  会议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确需临时增加议题,应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能够由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的事项原则上不列入校长办公会议议题。

  第八条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策的议题,应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学校规定应当事先履行审核或者审查程序的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经由有关部门的审核或者审查,必要时需经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院系、部处和直属单位的,应当充分协商并事先听取意见;涉及师生重大切身利益的,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校内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举行听证会。

  第九条有关部门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向校长办公室提供议题相关材料,内容包括议题背景、需讨论决策的事项以及建议方案。校长办公室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将会议材料提交会议出席人员。

  第十条会议出席人员应在会前阅读和研究会议材料。如对议题有重大异议,应与有关校领导沟通,必要时可提请校长撤销相关议题。

  第十一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和决定程序如下:1、由提出议题的校领导向会议汇报,必要时可由相关列席人员补充汇报,并回答问询。在讨论决策时,本规则第三条第3项所列人员应该回避。2、会议出席人员应针对提请决策事项发表意见,发言时应简洁、明确。3、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与会成员意见后归纳集中,作出决定或决议。第十二条校长办公室负责校长办公会议的记录,并应于会议召开后两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送审稿,报校领导审阅。校领导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校长办公室汇总整理校领导反馈意见后,报校长签发。会议纪要印发至校领导和各院系、部处和直属单位负责人。第十三条校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议和决定,各单位和人员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第十四条校长办公会议的决议或决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对决议或决定作重大变更时,须经校长同意,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复议。因紧

  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可由校长征求有关校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校长办公会议上通报。

  第十五条校长办公室负责对校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和决议进行督办,并及时向相关校领导报告。校长办公室每季度向校长办公会议报告督办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校长办公会议出席及会务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十七条本规则由校长办公会议授权校长办公室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6一、总则第一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为加强会议管理,提高会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xx〕55号)和《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二、议事范围第二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章程》赋予校长职权范围内的决策事项,校长办公会议的研究、决策范围主要包括: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落实上级部门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或会议精神。

  2.根据党委全委会、常委会关于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重大改革方案、内设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订等决议,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执行党委全委会、常委会关于学校行政工作的决策。

  3.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年度或阶段性工作安排和学校工作报告等。

  4.研究决定学校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学科专业、社会服务和保障条件等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涉及师生利益的重要政策和规定。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的,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决策。

  5.审定10万-100万元的新增预算和预算调整方案。研究学校财务经济政策、年度财务预决算、超过100万元的预算调整、重大资金筹措和使用、重大资金项目等事项,并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策。

  6.审定以学校评选的重要奖项以及以学校名义承办的重大活动。7.批准学生退学及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8.听取院、部、处等部门有关行政工作重要事项的汇报,并就有关事项作出决定。9.审定学校专题会议对重要事项进行研究所形成的建议方案。10.通报行政工作重要事项。11.研究重大突发事件。12.研究其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属校长职权范围内的重要事项。

  三、会议组织第三条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确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时间相对固定。第四条校长办公会议人员由校长、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校长、总会计师组成。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或由校长委托的其他校领导主持。第五条校长办公会议出席人员如下:1.校长办公会议成员。2.校长办公室主任、校工会常务副主席、监察处处长、党委宣传部部长、政策研究部门负责人列席。根据需要,可增加列席人员。3.根据工作需要,会议主持人可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在讨论到相关议题时进入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即离场。4.校长办公会议定期邀请校教代会代表旁听校长办公会议。涉及教职工和学生重大利益的事项必须安排校师生代表旁听。第六条校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业务分管校领导不能参加会议时,相关议题原则上应缓议。第七条校长办公会议议题收集和会议工作由校长办公室负责。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讨论情况、结论等内容,应有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四、议题准备与确定第八条校长办公会议议题分“决定、通报”两大类,由议题相关业务分管或主管校领导提出。议题表一般于会前2个工作日送校长办公

  室进行汇总。校长或主持会议的校领导审定是否列入校长办公会议的议题。

  第九条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策的决定类议题,业务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和相关部门应事先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形成相对一致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

  第十条涉及师生重大切身利益的决定类议题,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校内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举行听证会,提出建议方案。

  第十一条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形成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

  第十二条涉及学术、教学、学科等内涵建设的重要事项,应按照《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学术委员会规程》、《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由学校相对应的机构评议或审议,形成评议或审议结果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

  第十三条凡直接或间接涉及财务事项的议题必须提前和财务、审计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形成明确的建议方案,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必须列席校长办公会议。

  第十四条涉及学校重大事项或特别复杂的问题,可召开专题讨论会进行充分论证,形成相对统一的意见。

  第十五条凡未经充分沟通并形成明确建议的、分管校领导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协商解决的、能够由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的事项,原则

  上不作为校长办公会议题。第十六条校长办公会议的议题应在会前向党委通报,重要议题应

  在会前与党委进行充分沟通后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五、议题材料报送第十七条有关部门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校长办公室提供议题相

  关材料,内容包括议题背景、需讨论决策的事项以及建议方案。如不能按时提供议题相关材料,该议题原则上应缓议。

  第十八条校长办公室应提前1个工作日将会议议题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成员及主要列席人员。校长办公会议成员及主要列席人员如对议题有重大异议,应及时与有关校领导沟通,必要时可提请会议主持人撤销相关议题。

  六、议事程序第十九条校长办公会议按事先拟定的议题议事,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确需临时增加议题,应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第二十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实行一事一议。一般由提出该议题的校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汇报。第二十一条议事和决定程序如下:1.决定类议题:汇报人作简要说明,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与会成员就此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征求与会成员意见后,归纳集中作出决定。2.通报类议题:汇报人作事项通报,与会成员可提出与事项相关的意见或建议。会议不作决定。

  第二十二条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七、决议传达、执行与督办第二十三条校长办公会议决议通过校长办公会议纪要和校长办公会议决议执行通知单传达。第二十四条校长办公会议纪要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起草并报校长审核签发后向全校公开。第二十五条校长办公会议决议执行通知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起草报校长审核签发后印发给相关部门执行。第二十六条校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议和决定,由分管校领导和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单位和人员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不得随意变更。责任部门执行过程中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和相关人员如对决议持不同意见,按正常途径向业务分管领导、业务部门或校长办公室反馈,确需对决议或决定作重大变更时,须经校长同意,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复议或提交党委常委会。因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可由校长征求有关校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校长办公会议上进行确认。第二十八条校长办公室负责对校长办公会议的决议和决定的重要事项进行督办,并及时向相关校领导汇报。校长办公室每学期向校长办公会议报告督办落实情况。八、附则

  第二十九条校长办公会议成员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会,应事先向校长办公室说明理由,并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其他需要出席的人员根据讨论的议题需要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另行通知,不能与会者应向分管校领导说明理由并得到批准。

  第三十条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涉及本人或者近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人员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与会人员应就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与会人员在会上发表的各种意见以及决议事项的具体过程,除会议主持人授权传达者外,其他与会人员应严守会议纪律,不得泄露会议议决情况。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7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主持学校行政工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一、会议的组织1.校长办公会应定期召开,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2.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校长助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审计处、监察处处长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只参加相关议题,并实行候会制。

  3.校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4.校长办公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包括议题征集、会议通知、会议服务等。党政办公室主任(或办公室工作人员)列席会议并负责记录。二、会议议题的提出1.校长办公会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校长助理提出,校长确定。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等一般至少提前1天通知与会人员。需要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事先传阅或分发。2.分管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对提交校长办公会的议题应进行认真准备,对比较复杂的议题,前期要进行分析论证和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在此基础上,提出初步解决方案。上述会议材料应于会前2天送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将其汇总、整理并报会议主持人审定。有关部门按照通知的时间和内容做好汇报准备。三、议事规则1.校长办公会应按事先拟订的议题议事,一题一议。2.校长办公会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3.校长办公会召开前,重要议题要与党委书记沟通。会议召开后,

  通过适当的方式将会议作出的决定向党委通报。四、议事范围1.贯彻学校党委和上级领导机关有关工作部署并研究实施方案。2.研究制定学校年度行政工作计划和教学、科研及其他行政管理

  工作的具体计划、方案、规章、制定并组织实施。3.研究拟订学校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校园建设规划、教学及行政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年度进人计划等。

  4.研究教学、科研、专业建设、人事、学生、对外合作、后勤、校办产业、医疗、安全保卫及其他行政管理方面的主要工作。

  5.讨论决定预算内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资金的使用、预算外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资金的使用。

  6.研究确定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科级以下干部、工人的调入调出和因公出国人员的名单,行政奖惩人员名单。

  7.研究确定需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有关问题的议案。8.讨论研究需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五、会议决议或决定的落实1.校长办公会决议由党政办公室根据校长意见和要求,通过办公系统传达,或经校长授权口头传达,并及时向缺席人员通报。2.会议决定的办理事项,由党政办公室根据会议要求通知相关部门落实。3.党政办公室对校长办公会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要做好督察督

  办工作,并及时将有关落实情况向校长或会议主持人报告。4.校长办公会的决议或决定,各部门、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因

  情况变化暂时不能贯彻落实的,要及时说明情况,提交校长办公会复议。对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落实的,有关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或党政办公室要查明原因,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不断提高依法治校、科学决策、民主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学校行政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xx〕55号)、《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黑办发〔20xx〕42号)、《哈尔滨理工大学章程》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章会议的举行第二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组织落实学校党委有关决议、研究和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工作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校长不能出席会议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主持。

  第三条校长办公会议成员由校长、副校长组成,学校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需由主管校领导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一般仅限议题会签部门的负责人。议题列席人员由议题提交部门负责通知,原则上一个部门可列席1人。涉及师生员工重大切身利益的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第四条校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时间定为每学期教学周单周的周五召开,如遇特殊情况,由校长决定提前、延期或临时召开。

  第五条校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校领导到会方可举行,讨论重大问题时需要有三分之二的校领导参加方可举行。不能出席会议的校领导,事先可以对会议的议题发表意见。研究或决策某一问题时,主管校领导一般应到会。

  第六条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准缺席,确实因故不能参加的,须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说明理由,对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并由参会成员转达。

  第七条学校办公室负责校长办公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第三章会议的议事范围第八条校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包括:(一)研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落实上级部门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二)研究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订等拟提请党

  委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三)研究拟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向上级报送的重

  要请示报告等;(四)研究拟定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

  人才工程计划;(五)研究决定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财

  务、国际化办学、学生工作、招生就业、审计与监察、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产运营、后勤保障、基本建设等全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重大资金筹措和使用,决定学校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不含100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修缮项目和其它项目,一次性动用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不含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对外借出款项目;

  (七)研究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听取学生管理部门关于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及建议;

  (八)审定以学校行政名义发布的有关规章制度;(九)研究人员的调入与调出,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聘任与解聘;(十)审定批准学生学籍注销及给予学生开除学籍等处分;(十一)审定行政收费项目(涉及学生的收费须向常委会通报);(十二)研究拟定学校分配政策、改善教职工生活福利和以学校

  名义进行的全校性奖励事项和工资、津贴、医疗、住房等重要事项;(十三)听取校长、副校长重要工作通报;(十四)讨论决定应由校长办公会审议的其它重要事项。第四章议题的提交和确定第九条提交和确定议题的原则:(一)各部门申报议题,应先向主管校领导汇报,提交校长办公

  会议讨论的工作事项,需经主管校领导对该事项签署明确意见。学校办公室根据校长、主管校领导的意见受理各部门提交的会议议题。

  (二)凡通过公文流转或经校领导会签能决定的事项,原则上不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

  (三)凡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必要的都应有调研;所涉及部门事先应进行充分协调;重大事项应充分论证;涉及职工利益的问题,应充分研究有关政策并考虑政策的连续性;涉及法律法规问题或对外签署协议的事项,应先经过学校法规办审核并签署意见;属于学校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先通过专门委员会讨论并提出明确意见后,再提交议题。

  (四)准备会议材料。会议材料一般应包括议题原由、论证材料、政策依据、可供选择的若干个方案或建议。复杂的事项还应列出需会议决定的若干问题的提纲;涉及职工利益方面的事项,应分析可能引起的哪些不稳定因素;涉及经营、开发方面的问题要有利弊分析;涉及重大经济决策,有关部门负责人要在调研报告上签字负责。

  (五)拟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校长确定是否提交会

  议讨论。第十条提交议题的程序:(一)议题提交部门应填写《哈尔滨理工大学校长办公会议题申

  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表》应一事一表,填写时应着重阐述需会议决定的事项,议题相关材料要以附件形式同时提交。

  (二)《申报表》和议题相关材料需经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并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提交给学校办公室。如属规章制度类议题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临时决定召开时,不受此限,但议题相关材料也必须准备充分。

  (三)学校办公室应对议题认真审核,凡不符合下列要求的议题,学校办公室有权退回重新办理。

  1.未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提交的议题;2.材料准备不充分的议题;3.会议召开前2个工作日仍不能提交全部会议材料的议题。非议题申报单位的原因且事情紧急的议题,需经校长同意方可安排上会。(四)学校办公室负责对议题进行排序,形成《校长办公会议通知单》,经学校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校长审定。(五)学校办公室应将《校长办公会议通知单》和会议相关材料及时提交参会校领导阅知,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都要提前1天通知参会校领导。参会领导要认真阅读会议材料,准备意见。第五章会议的讨论和决策

  第十一条议题汇报人在汇报时应准确、简练,严格控制汇报时间,讨论时不得提出或议论与议题无关的问题。

  第十二条除紧急、特殊情况外,会议一般不讨论临时动议的议题。第十三条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同时应明确决策事项的负责校领导、承办单位(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明确办理期限。第六章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第十四条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要按照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或会议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学校办公室作为会议决议的督办单位,负责协助有关领导对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办和协调,必要时还应采取调查的方式查明未落实的原因,各承办单位应及时将决议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学校办公室,重大紧急事项落实情况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报告。第十五条承办单位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需提前说明情况,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及时向学校办公室报告,必要时可在相关会议中安排听取汇报。第七章会议纪律和材料查阅第十六条会议在研究涉及参会者本人及亲属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时,本人应回避。第十七条参会人员应按时出席会议,非参会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会场。第十八条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涉密的,

  任何人不得擅自外传,不得向当事人透露。第十九条校长办公会议成员如需查阅未归档的会议记录,可到学

  校办公室查阅;校长办公会议成员如需查阅已归档至学校档案馆的会议记录,需列出所查阅范围和议题,经校长书面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二十条学校办公室根据会议内容形成会议纪要。各单位如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议纪要,未归档的会议纪要可到学校办公室查阅;对已归档至学校档案馆的会议纪要,按档案查阅相关规定履行手续后方可查阅。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哈尔滨理工大学党委常委会议议事规则》(党发〔20xx〕46号)同时废止。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46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教党〔2019〕48号)等法规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第二章会议的构成第四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集体议事和决策的主要形式,原则上一般一周或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校长决定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或由校长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第五条校长办公会参加人员为校长、副校长,分管行政工作的党委副书记视议题需要参加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参加会议。校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校长可安排有关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列席会议。第六条会议议题由校长确定。副校长或分管校领导可向校长提出议题;有关部门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应在OA系统按照“一事一报”原则提交会议议题表,经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至少提前1天提交校长审定。未提交(列入)的议题和临时动议的事项,原则上不予讨论。凡同意准备研究的议题,有关部门要作好充分准备并提出处理的具体方案,会上由部门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一道作具体汇报。凡提出议题部门要规范填写会议议题表,把好相关提交材料的政策关和文字关,并复印若干份送办公室,由办公室会前呈交与会人员。

  第七条会议议题确定后,由学校办公室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同时送达会议议题、日程和有关安排。有关人员应做好会前准备工作。办公室要认真做好会议的记录、督办和归档工作,并编发会议纪要,督办有关决定的落实。

  第三章主要议题范围第八条校长办公会主要议事范围包括:(一)传达、贯彻落实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落实上级部门的重要指示和决定。(二)研究部署落实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三)研究拟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制订学期计划、任务分解并组织实施。研究决定专业建设、校历以及重大活动或事项安排。(四)研究拟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和社会服务等规划。(五)制定或修改学校有关行政规章制度。(六)研究制订学校教学、科研、人事、后勤等改革方案;制订和实施教学、科研计划;研究处理教学、科研、学生、人事、图书、财务、预算、招生、就业、基建、后勤、资产管理、安全保卫、对外合作等方面的重要工作,听取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部署、协调全校性的行政工作。(七)研究拟定学校内部行政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方案。研究决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研究决定师生员工的奖惩,重要事项报党委会审定。

  (八)拟定和实施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方案等。

  (九)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十)党委会认为需要校长办公会讨论审议的事项。第四章议事原则及要求第九条校长办公会要体现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第十条会议议事程序实行“一把手”末位表态制,一事一议一表决。先由提出议题的部门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汇报,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参加会议人员逐一发表意见和表态并对表态意见负责,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最后由校长综合集体意见并作最后陈述表态,形成会议决议或意见。第十一条会议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中,每个成员既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又要实事求是,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允许保留个人的意见,但对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每个成员都必须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凡属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由分管副校长(或分管行政工作的党委副书记)负责处理。必要时可由分管副校长(或分管行政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提出意见,与校长商定后办理。分管副校长(或分管行政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决定问题时,如涉及非分管范围的事项,应征求相关副校长(或分管行政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意见。第十三条凡属各职能部门决定和处理的问题,不得提交校长工作会议。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由主办部门与相关部门协商解决。经协

  商解决不了的问题,提交校长工作会讨论时,必须列明分歧和依据。第十四条会议要讲求效率和质量。凡提交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

  要认真调查研究,坚持走群众路线,尽量避免临时动议。对一时难以提出比较明确意见的重大问题,可采取务虚会的方式,只作讨论,先不作结论,待意向比较明确后,再提交会议讨论研究。会议期间,原则上不处理与会议无关的工作,不发表与议题无关的议论。

  第十五条参加会议的人员,要遵守组织纪律,保守会议秘密。与会人员必须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参加者,会前应向主持人请假。

  第十六条会议讨论的问题涉及与会人员时,会议主持者应提醒被涉及人员主动回避。

  第五章决策执行与督查督办第十七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和决定,应及时编发会议纪要,经校长同意后可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第十八条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和落实。第十九条学校办公室负责决议的督办和检查工作,责任部门要将决议办理情况反馈至分管校领导,重大事项执行和落实情况要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报告。第二十条校长办公会议纪要等资料由校长办公室负责整理,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归档。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校办公室负责承担。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于20xx年9月修订,自20xx年10月1日起执行。

  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10为促进学校管理工作科学、民主、有序、高效,根据县教育文化体育局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一、会议任务和召开校长办公会是校长日常办公的议事机构。负责讨论和决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由校长、书记、副校长、工会主席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也可根据议事内容吸收其他人员与会,由校长召集和主持,专人担任记录并入文书档案。校长办公会原则是每周一上午召开,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二、议事范围和议题(一)议事范围1、凡属下列重大问题须经校务会议研究决定后,再提交校长办公会决定实施意见。(1)党的方针、政策、上级会议精神、决议、指示的贯彻执行;(2)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方向、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方案的制定;(3)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以招生工作;(4)副校长人选,所管干部的任免;(5)校内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事变动、教师队伍建设。(6)学校奖惩工作、教职工工资、福利分配方案;

  (7)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重要基建项目,大额经费收支、大额接待、重要物品的购置和处理。

  (8)其他涉及学校和教职工利益的重大情况。2、听取分管副校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对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3、安排学校重大活动,研究处理各部门报请解决的重要问题。4、研究解决学校工作中存在的较大问题和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5、讨论需校长办公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二)会议议题1、校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办公会研究的事项,可列为议题。2、争得分管副校长同意,各职能部门提请办公会研究的事项,可列为议题。三、议事和决策1、所议事项应由分管副校长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会前认真研究,提出主导性意见和建议。2、与会人员围绕议题汇报工作,发表意见。要简洁、清楚、明了,实事求是,所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要具体、切合实际。3、校长根据上级有关批示精神和法规,集中正确意见,作出科学决策。4、党支部书记对校长的决策提出同意与否的审议意见,凡属原则分歧提交支委会讨论,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议向校长提出意见和建议,校长要认真听取支委会意见,召开会议重新决策。四、决策的落实与检查

  1、决议已经形成,所有部门和人员必须无条件地贯彻执行,确保政令畅通,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具体要求抓紧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报告分管副校长或校长,必要时向办公会汇报。

  2、分管副校长要检查有关部门和人员贯彻执行执行情况、效果,并及时向校长汇报。

  3、凡属重大问题决策的实施,校长要亲自检查并及时向支委会通报贯彻情况。

  五、会议纪律1、参加会议人员不得缺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需向召集人请假。2、与会人员在会上不得谈论与议题入关的内容。3、与会人员对不该对外泄露的事项和问题,严禁向他人泄露。

  

  

篇十二:学校常委会通过方案是如何决定的

 4东南大学党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进一步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提高党委常委会议事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和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合肥工业大学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

  (修订稿)为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党委常委会工作制度,进一

  步提高议事决策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高等教育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党委常委会议是学校党委对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的一项会议制度,议事范围包括: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的有关文件、会议和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方案和措施;研究贯彻校党代会决议、决定的方案和措施。2.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党内监督、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两课”建设以及综合治理方面的重要事项。3.研究党委工作部署和安排,听取党委部门和下级党组织的工作汇报,讨论、协调和处理党内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4.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教学、科研、产业、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包括学校发展规划、校园建设规划、学年工作计划、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学位建设、内部机构设置、财务预算、大额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产业发展计划、

  国内外重大合作交流,以及其它关系学校全局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5.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讨论推荐全委会讨论决定的干部;讨论决定副处级领导干部,行政部门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行政服务中心主任、副主任,校内后勤服务中心主任,六级职员;讨论决定干部的培养、交流、考核、奖励和处分等事项。

  6.定期听取纪检工作汇报,讨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7.讨论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8.分析校内外形势,讨论重大突发性事件以及学校稳定工作,并作出相应决定。

  9.讨论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10.讨论其它需要党委常委集体决定的重要问题。二、参加人员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委托副书记主持。参加人员为校党委常委。根据需要,不是党委常委的校领导、校长助理、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在讨论“三重一大”议题时,纪委副书记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安排其他有关同志列席。三、会议时间党委常委会一般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四、组织安排党政办公室负责党委常委会的会务工作,主要任务有:

  1.收集、汇总议题,并报会议主持人审定。凡需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求有关部门认真填写会议议题审批表,经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提前三天送交党委办公室,由党委办公室报会议主持人审定。

  2.一般提前一天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通知参加和列席人员。

  3.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4.协助校领导督办党委常委会决定的有关事项的落实。5.向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委常委传达会议决定的事项。五、相关要求1.党委常委会必须有党委常委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能召开。党委常委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并对会议将讨论的重要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2.党委常委会按会前确定的议题进行,未列入议题临时动议的,党委常委会原则上不予讨论。3.处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在党委常委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对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考核的,会议不予讨论。4.党委常委会议在进行决策时,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

  扬民主,与会人员在认真讨论的基础上,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需要进行表决的,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常委半数以上的方能生效。5.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时,议题应经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审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凡涉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要在会前责成有关部门认真进行调查研究;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充分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或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以便作出正确决策。6.党委常委会议在讨论时,如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问题,本人应回避。7.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党委常委会讨论的情况和决定的问题,凡涉及干部选拔任用、财务管理、绩效考核、奖惩以及会议强调的保密事项,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违者一经发现,严肃查处。8.常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常委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对会议决定的事项,与会党政领导要按工作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督促检查;重大问题的落实情况应向党委常委会汇报。

  东南大学党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

  责制,进一步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提高党委常委会议事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和《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遵循的原则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结合东南大学实际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指示、决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3、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实行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4、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常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处理。5、坚持在宪法和法律及党章和有关制度的范围内活动。

  二、议事决策的范围党委常委会在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委会的职权,向全委会负责,接受全委会的监督。党委常委会的议事决策范围是:1、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并检查贯彻落实的情况。

  2、讨论决定全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纪律检察、统一战线、群众工作以及加强党的办学治校能力建设的工作部署和重大事项。3、讨论决定全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方针、政策和具有方向性的重大工作部署。审议重大改革措施和方案。讨论决定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4、审议学校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讨论确定党委年度工作计划。5、讨论决定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6、讨论决定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党组织的设置与变动。7、讨论需报上级党委和政府审批的人事事项。8、讨论决定以校党委名义发布的涉及学校全局工作的政策性文件,校党委领导同志代表党委所作的重要工作报告、讲话,及以校党委名义上报上级党委的重要文电。9、负责召开党委全委会,提出议题建议并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必要时可召开全委扩大会议。10、审定召开全校党的代表大会,检查党代会的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11、研究应由常委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三、议题的确定1、党委常委会的议题由书记确定,党委常委、非常委党员校领导和有关部门需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的问题,由党委办公室汇总后报书记审定。凡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的议题,涉及多个部门或单位的,事先应协调沟通,形成初步意见或方案,重要事项还应提供论证方案,并征得分管校领导同意。

  2、议题主办部门或单位应提供简要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的解决办法或方案,由分管校领导向常委会汇报。凡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的干部事项,党委组织部事先应认真考察,并向常委会提供考察材料。3、党委常委会的议题及有关材料,除因特殊紧急情况临时召开的以外,应提前1—2天送党委常委及列席常委会的同志,复杂事项的材料应提前5天送达,以便做好议事准备。4、凡未经书记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委常委会议程。

  四、议事决策的程序1、党委常委会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程序。凡提交讨论的议题,有关部门或单位应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对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的决策,分管校领导要亲自参加调查研究。重大决策的方案,必须广泛听取意见,有的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为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2、党委常委会原则上每月举行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召开。3、党委常委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4、党委常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常委因故不能出席,需向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之前提出,委托会议主持人或其他常委在讨论中汇报,但不作为表决意见。5、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委常委扩大会。参加党委常委扩大会的成员为:党委常委,非常委的中共党员校长、副校长,党办主任、党员校办主任;

  校长为非中共党员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应邀列席常委扩大会。6、党委常委会召开时,对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的,必要时可通知该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在讨论到有关内容时进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即退场。有关部门要在党委常委会上形成决议的议案,应提前拟好决议草案,供研究时参考。需分发有关书面材料的,由党委办公室统一分发。7、党委常委会议事,一题一议,由提出议题的书记或常委以及参加扩大会议的其他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列席会议人员可作必要的汇报,参加会议的成员根据说明或汇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8、党委常委会议事时,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干部任免等重要事宜,须经应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同意方为有效。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的意见,在征求常委们的意见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9、党委常委会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实行无记名票决制,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自荐)、面试答辩、驻点调研、组织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2)与会同志认真酝酿、讨论。(3)对意见分歧较大或重要问题不清楚的,可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及时查清。(4)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人选表明同意、不同意或者暂缓讨论的明确意见。缺席的成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

  行投票。(5)会议主持人指定一名常委负责监票,由工作人员负责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10、党委常委(扩大)会执行回避制度。凡涉及到本人及夫妻关系、直属血缘关系、近姻近亲关系的利益问题时,有关成员应回避。11、党委常委(扩大)会议事时,党委办公室应派专人做好记录,存档备案。12、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党委办公室主任向其转告本次会议重大议事情况的讨论结果,必要时由党委办公室起草纪要送阅。13、党委常委会议事情况和决定的问题,经批准公开之前,其成员及列席会议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违者应追究纪律责任。

  五、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反馈1、党委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各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对议事结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开具“决议(决定)执行通知”,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后,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执行。凡收到常委会决定(决定)执行通知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经党委办公室汇总,由党委办公室根据要求及时向书记或党委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2、党委常委会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书记同意后,可以在常委会会议上复议。但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常委会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3、党委常委会讨论的情况和所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可以传达的,经批准,应及时传达到规定的范围。宜于公布的决议和文件,经批准后,可通

  过校内媒体及时公布。4、东南大学党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进一步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提高党委常委会议事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和《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遵循的原则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结合东南大学实际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指示、决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3、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实行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4、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常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处理。5、坚持在宪法和法律及党章和有关制度的范围内活动。

  二、议事决策的范围党委常委会在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委会的职权,向全委会负责,接受全委会的监督。党委常委会的议事决策范围是:

  1、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并检查贯彻落实的情况。2、讨论决定全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纪律检察、统一战线、群众工作以及加强党的办学治校能力建设的工作部署和重大事项。3、讨论决定全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方针、政策和具有方向性的重大工作部署。审议重大改革措施和方案。讨论决定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4、审议学校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讨论确定党委年度工作计划。5、讨论决定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6、讨论决定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党组织的设置与变动。7、讨论需报上级党委和政府审批的人事事项。8、讨论决定以校党委名义发布的涉及学校全局工作的政策性文件,校党委领导同志代表党委所作的重要工作报告、讲话,及以校党委名义上报上级党委的重要文电。9、负责召开党委全委会,提出议题建议并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必要时可召开全委扩大会议。10、审定召开全校党的代表大会,检查党代会的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11、研究应由常委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三、议题的确定1、党委常委会的议题由书记确定,党委常委、非常委党员校领导和有关部门需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的问题,由党委办公室汇总后报书记审定。凡

  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的议题,涉及多个部门或单位的,事先应协调沟通,形成初步意见或方案,重要事项还应提供论证方案,并征得分管校领导同意。2、议题主办部门或单位应提供简要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的解决办法或方案,由分管校领导向常委会汇报。凡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的干部事项,党委组织部事先应认真考察,并向常委会提供考察材料。3、党委常委会的议题及有关材料,除因特殊紧急情况临时召开的以外,应提前1—2天送党委常委及列席常委会的同志,复杂事项的材料应提前5天送达,以便做好议事准备。4、凡未经书记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委常委会议程。

  四、议事决策的程序1、党委常委会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程序。凡提交讨论的议题,有关部门或单位应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对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的决策,分管校领导要亲自参加调查研究。重大决策的方案,必须广泛听取意见,有的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为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2、党委常委会原则上每月举行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召开。3、党委常委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4、党委常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常委因故不能出席,需向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之前提出,委托会议主持人或其他常委

  在讨论中汇报,但不作为表决意见。5、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委常委扩大会。参加党委常委扩大会的成员为:党委常委,非常委的中共党员校长、副校长,党办主任、党员校办主任;校长为非中共党员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应邀列席常委扩大会。6、党委常委会召开时,对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的,必要时可通知该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在讨论到有关内容时进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即退场。有关部门要在党委常委会上形成决议的议案,应提前拟好决议草案,供研究时参考。需分发有关书面材料的,由党委办公室统一分发。7、党委常委会议事,一题一议,由提出议题的书记或常委以及参加扩大会议的其他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列席会议人员可作必要的汇报,参加会议的成员根据说明或汇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8、党委常委会议事时,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干部任免等重要事宜,须经应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同意方为有效。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的意见,在征求常委们的意见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9、党委常委会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实行无记名票决制,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自荐)、面试答辩、驻点调研、组织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2)与会同志认真酝酿、讨论。(3)对意见分歧较大或重要问题不清楚的,可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

  定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及时查清。(4)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人选表明同意、不同意或者暂缓讨论的明确意见。缺席的成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5)会议主持人指定一名常委负责监票,由工作人员负责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10、党委常委(扩大)会执行回避制度。凡涉及到本人及夫妻关系、直属血缘关系、近姻近亲关系的利益问题时,有关成员应回避。11、党委常委(扩大)会议事时,党委办公室应派专人做好记录,存档备案。12、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党委办公室主任向其转告本次会议重大议事情况的讨论结果,必要时由党委办公室起草纪要送阅。13、党委常委会议事情况和决定的问题,经批准公开之前,其成员及列席会议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违者应追究纪律责任。

  五、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反馈1、党委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各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对议事结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开具“决议(决定)执行通知”,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后,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执行。凡收到常委会决定(决定)执行通知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经党委办公室汇总,由党委办公室根据要求及时向书记或党委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2、党委常委会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书记同意后,可以在常委会会议上复议。但在

  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常委会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3、党委常委会讨论的情况和所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可以传达的,经批准,应及时传达到规定的范围。宜于公布的决议和文件,经批准后,可通过校内媒体及时公布。4、党委常委会决定或决议4、党委常委会决定或决议的事项,必要时应向党委全委会报告和提请审议。

  

  

篇十三:学校常委会通过方案是如何决定的

 xxx学院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xxx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中国共产党xxx学院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在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党委职权,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主持党委经常工作。第三条常委会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召开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不得以文件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不能随意简化或者变通决策程序,不得以现场办公会等其他任何形式的会议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第四条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党委常委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协商解决的事项不提交会议;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议事范围第五条议事范围主要包括:(一)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重要指示和决定,贯彻落实党代会和全委会决议,研究有关措施。(二)事关学校全局和改革发展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学校章程,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学校综合改革及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事项。(三)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事项,党委系统奖惩事项的决定。(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安全稳定工作、文化建设工作、统战工作、离退休工作、保密工作等的重要事项。(五)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六)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重要工作,事关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七)重大基本建设项目,重大投资、合作项目,重大资产处置等。(八)学校年度经费预决算的审定,年度预算执行中额度超过年度预算收支总额5‰的追加或调整,超出年度预算外200万元以上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九)校长办公会提交的或其他必须由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和事项。第三章会议议题

  第六条议题确定。常委会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涉及行政工作的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每次会议议题不宜过多,临时动议的议题、准备不充分的议题不能提交会议研究。因特殊情况分管校领导确不能参加会议,相关议题应缓议。

  第七条前置程序。议题提出前,分管校领导、有关重要领域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关职能部门应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协商和审核。

  根据工作程序,一些类别的重要事项提交常委会前须经学校相关委员会、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审议,按其规程加强前置程序审核。

  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前,应按干部选拔任用程序进行。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按照规定先经学术委员会审议。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座谈会、论证会、校内公示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第八条议题提交。拟提交会议的议题由相关部门填写《xxx学院党委常委会议题审批表》并附汇报材料,主要包括调研论证情况、前置程序材料、提请会议决定事项等,经分管校领导及相关校领导审批后,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交学校办公室汇总,呈党委书记审定。

  第四章会议组织第九条常委会会议一般每2周召开一次,例行召开时间为校历单周星期五上午。如遇重要情况或党委书记提议可随时召开。第十条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出席会议成员为党委常委,不是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第十一条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第十二条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前1天通知到参会人员,议题材料应当同时送达。参会人员应当认真做好参会准备。第十三条会议应安排专人记录,必要时辅以录音记录。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会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有关会务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

  第五章议事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会议讨论。会议议事应当按照规定议题和程序进行,一事一议。讨论之前由议题提出部门就议题的论证情况及需要会议决定的事项等作简要说明,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分管领导先对议题发表明确意见,然后其他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党委书记应当末位表态,综合各方面意见提出建议方案,提请会议表决。

  第十五条会议表决。个人要对组织忠诚,表里如一,提出的意见应当前后一致。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

  干部议题表决采取票决制,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十六条形成决议。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涉及重要内容的,分送常委阅签。经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以党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党委书记签发。

  第十七条决策实施。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策,由校领导分工负责组织实施;涉及跨分管工作范围的重点工作,原则上由一名校领导牵头负责实施,其他校领导密切配合。执行过程中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告。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八条督办与反馈。校领导应按照分工督促检查会议决定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缺席会议的校领导应及时主动了解会议有关决定事项,并进行督促检查。学校办公室应根据会议纪要及时向部门传达会议有关决定并跟踪督办,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办公室反馈贯彻落实情况。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应每学期向常委会报告一次。

  

篇十四:学校常委会通过方案是如何决定的

 合肥工业大学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

  (修订稿)为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党委常委会工作制度,进一

  步提高议事决策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高等教育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党委常委会议是学校党委对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的一项会议制度,议事范围包括: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的有关文件、会议和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方案和措施;研究贯彻校党代会决议、决定的方案和措施。2.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党内监督、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两课”建设以及综合治理方面的重要事项。3.研究党委工作部署和安排,听取党委部门和下级党组织的工作汇报,讨论、协调和处理党内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4.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教学、科研、产业、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包括学校发展规划、校园建设规划、学年工作计划、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学位建设、内部机构设置、财务预算、大额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产业发展计划、

  国内外重大合作交流,以及其它关系学校全局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5.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讨论推荐全委会讨论决定的干部;讨论决定副处级领导干部,行政部门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行政服务中心主任、副主任,校内后勤服务中心主任,六级职员;讨论决定干部的培养、交流、考核、奖励和处分等事项。

  6.定期听取纪检工作汇报,讨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7.讨论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8.分析校内外形势,讨论重大突发性事件以及学校稳定工作,并作出相应决定。

  9.讨论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10.讨论其它需要党委常委集体决定的重要问题。二、参加人员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委托副书记主持。参加人员为校党委常委。根据需要,不是党委常委的校领导、校长助理、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在讨论“三重一大”议题时,纪委副书记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安排其他有关同志列席。三、会议时间党委常委会一般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四、组织安排党政办公室负责党委常委会的会务工作,主要任务有:

  1.收集、汇总议题,并报会议主持人审定。凡需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求有关部门认真填写会议议题审批表,经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提前三天送交党委办公室,由党委办公室报会议主持人审定。

  2.一般提前一天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通知参加和列席人员。

  3.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4.协助校领导督办党委常委会决定的有关事项的落实。5.向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委常委传达会议决定的事项。五、相关要求1.党委常委会必须有党委常委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能召开。党委常委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并对会议将讨论的重要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2.党委常委会按会前确定的议题进行,未列入议题临时动议的,党委常委会原则上不予讨论。3.处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在党委常委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对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考核的,会议不予讨论。4.党委常委会议在进行决策时,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

  扬民主,与会人员在认真讨论的基础上,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需要进行表决的,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常委半数以上的方能生效。5.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时,议题应经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审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凡涉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要在会前责成有关部门认真进行调查研究;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充分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或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以便作出正确决策。6.党委常委会议在讨论时,如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问题,本人应回避。7.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党委常委会讨论的情况和决定的问题,凡涉及干部选拔任用、财务管理、绩效考核、奖惩以及会议强调的保密事项,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违者一经发现,严肃查处。8.常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常委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对会议决定的事项,与会党政领导要按工作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督促检查;重大问题的落实情况应向党委常委会汇报。

  东南大学党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

  责制,进一步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提高党委常委会议事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和《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遵循的原则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结合东南大学实际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指示、决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3、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实行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4、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常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处理。5、坚持在宪法和法律及党章和有关制度的范围内活动。

  二、议事决策的范围党委常委会在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委会的职权,向全委会负责,接受全委会的监督。党委常委会的议事决策范围是:1、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并检查贯彻落实的情况。

  2、讨论决定全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纪律检察、统一战线、群众工作以及加强党的办学治校能力建设的工作部署和重大事项。3、讨论决定全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方针、政策和具有方向性的重大工作部署。审议重大改革措施和方案。讨论决定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4、审议学校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讨论确定党委年度工作计划。5、讨论决定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6、讨论决定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党组织的设置与变动。7、讨论需报上级党委和政府审批的人事事项。8、讨论决定以校党委名义发布的涉及学校全局工作的政策性文件,校党委领导同志代表党委所作的重要工作报告、讲话,及以校党委名义上报上级党委的重要文电。9、负责召开党委全委会,提出议题建议并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必要时可召开全委扩大会议。10、审定召开全校党的代表大会,检查党代会的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11、研究应由常委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三、议题的确定1、党委常委会的议题由书记确定,党委常委、非常委党员校领导和有关部门需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的问题,由党委办公室汇总后报书记审定。凡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的议题,涉及多个部门或单位的,事先应协调沟通,形成初步意见或方案,重要事项还应提供论证方案,并征得分管校领导同意。

  2、议题主办部门或单位应提供简要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的解决办法或方案,由分管校领导向常委会汇报。凡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的干部事项,党委组织部事先应认真考察,并向常委会提供考察材料。3、党委常委会的议题及有关材料,除因特殊紧急情况临时召开的以外,应提前1—2天送党委常委及列席常委会的同志,复杂事项的材料应提前5天送达,以便做好议事准备。4、凡未经书记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委常委会议程。

  四、议事决策的程序1、党委常委会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程序。凡提交讨论的议题,有关部门或单位应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对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的决策,分管校领导要亲自参加调查研究。重大决策的方案,必须广泛听取意见,有的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为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2、党委常委会原则上每月举行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召开。3、党委常委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4、党委常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常委因故不能出席,需向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之前提出,委托会议主持人或其他常委在讨论中汇报,但不作为表决意见。5、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委常委扩大会。参加党委常委扩大会的成员为:党委常委,非常委的中共党员校长、副校长,党办主任、党员校办主任;

  校长为非中共党员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应邀列席常委扩大会。6、党委常委会召开时,对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的,必要时可通知该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在讨论到有关内容时进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即退场。有关部门要在党委常委会上形成决议的议案,应提前拟好决议草案,供研究时参考。需分发有关书面材料的,由党委办公室统一分发。7、党委常委会议事,一题一议,由提出议题的书记或常委以及参加扩大会议的其他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列席会议人员可作必要的汇报,参加会议的成员根据说明或汇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8、党委常委会议事时,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干部任免等重要事宜,须经应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同意方为有效。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的意见,在征求常委们的意见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9、党委常委会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实行无记名票决制,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自荐)、面试答辩、驻点调研、组织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2)与会同志认真酝酿、讨论。(3)对意见分歧较大或重要问题不清楚的,可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及时查清。(4)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人选表明同意、不同意或者暂缓讨论的明确意见。缺席的成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

  行投票。(5)会议主持人指定一名常委负责监票,由工作人员负责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10、党委常委(扩大)会执行回避制度。凡涉及到本人及夫妻关系、直属血缘关系、近姻近亲关系的利益问题时,有关成员应回避。11、党委常委(扩大)会议事时,党委办公室应派专人做好记录,存档备案。12、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党委办公室主任向其转告本次会议重大议事情况的讨论结果,必要时由党委办公室起草纪要送阅。13、党委常委会议事情况和决定的问题,经批准公开之前,其成员及列席会议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违者应追究纪律责任。

  五、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反馈1、党委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各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对议事结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开具“决议(决定)执行通知”,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后,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执行。凡收到常委会决定(决定)执行通知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经党委办公室汇总,由党委办公室根据要求及时向书记或党委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2、党委常委会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书记同意后,可以在常委会会议上复议。但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常委会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3、党委常委会讨论的情况和所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可以传达的,经批准,应及时传达到规定的范围。宜于公布的决议和文件,经批准后,可通

  过校内媒体及时公布。4、东南大学党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进一步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提高党委常委会议事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和《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遵循的原则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结合东南大学实际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指示、决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3、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实行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4、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常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处理。5、坚持在宪法和法律及党章和有关制度的范围内活动。

  二、议事决策的范围党委常委会在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委会的职权,向全委会负责,接受全委会的监督。党委常委会的议事决策范围是:

  1、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并检查贯彻落实的情况。2、讨论决定全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纪律检察、统一战线、群众工作以及加强党的办学治校能力建设的工作部署和重大事项。3、讨论决定全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方针、政策和具有方向性的重大工作部署。审议重大改革措施和方案。讨论决定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4、审议学校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讨论确定党委年度工作计划。5、讨论决定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6、讨论决定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党组织的设置与变动。7、讨论需报上级党委和政府审批的人事事项。8、讨论决定以校党委名义发布的涉及学校全局工作的政策性文件,校党委领导同志代表党委所作的重要工作报告、讲话,及以校党委名义上报上级党委的重要文电。9、负责召开党委全委会,提出议题建议并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必要时可召开全委扩大会议。10、审定召开全校党的代表大会,检查党代会的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11、研究应由常委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三、议题的确定1、党委常委会的议题由书记确定,党委常委、非常委党员校领导和有关部门需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的问题,由党委办公室汇总后报书记审定。凡

  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的议题,涉及多个部门或单位的,事先应协调沟通,形成初步意见或方案,重要事项还应提供论证方案,并征得分管校领导同意。2、议题主办部门或单位应提供简要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的解决办法或方案,由分管校领导向常委会汇报。凡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的干部事项,党委组织部事先应认真考察,并向常委会提供考察材料。3、党委常委会的议题及有关材料,除因特殊紧急情况临时召开的以外,应提前1—2天送党委常委及列席常委会的同志,复杂事项的材料应提前5天送达,以便做好议事准备。4、凡未经书记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委常委会议程。

  四、议事决策的程序1、党委常委会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程序。凡提交讨论的议题,有关部门或单位应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对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的决策,分管校领导要亲自参加调查研究。重大决策的方案,必须广泛听取意见,有的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为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2、党委常委会原则上每月举行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召开。3、党委常委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4、党委常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常委因故不能出席,需向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之前提出,委托会议主持人或其他常委

  在讨论中汇报,但不作为表决意见。5、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委常委扩大会。参加党委常委扩大会的成员为:党委常委,非常委的中共党员校长、副校长,党办主任、党员校办主任;校长为非中共党员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应邀列席常委扩大会。6、党委常委会召开时,对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的,必要时可通知该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在讨论到有关内容时进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即退场。有关部门要在党委常委会上形成决议的议案,应提前拟好决议草案,供研究时参考。需分发有关书面材料的,由党委办公室统一分发。7、党委常委会议事,一题一议,由提出议题的书记或常委以及参加扩大会议的其他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列席会议人员可作必要的汇报,参加会议的成员根据说明或汇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8、党委常委会议事时,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干部任免等重要事宜,须经应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同意方为有效。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的意见,在征求常委们的意见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9、党委常委会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实行无记名票决制,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自荐)、面试答辩、驻点调研、组织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2)与会同志认真酝酿、讨论。(3)对意见分歧较大或重要问题不清楚的,可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

  定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及时查清。(4)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人选表明同意、不同意或者暂缓讨论的明确意见。缺席的成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5)会议主持人指定一名常委负责监票,由工作人员负责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10、党委常委(扩大)会执行回避制度。凡涉及到本人及夫妻关系、直属血缘关系、近姻近亲关系的利益问题时,有关成员应回避。11、党委常委(扩大)会议事时,党委办公室应派专人做好记录,存档备案。12、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党委办公室主任向其转告本次会议重大议事情况的讨论结果,必要时由党委办公室起草纪要送阅。13、党委常委会议事情况和决定的问题,经批准公开之前,其成员及列席会议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违者应追究纪律责任。

  五、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反馈1、党委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各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对议事结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开具“决议(决定)执行通知”,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后,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执行。凡收到常委会决定(决定)执行通知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经党委办公室汇总,由党委办公室根据要求及时向书记或党委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2、党委常委会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书记同意后,可以在常委会会议上复议。但在

  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常委会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3、党委常委会讨论的情况和所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可以传达的,经批准,应及时传达到规定的范围。宜于公布的决议和文件,经批准后,可通过校内媒体及时公布。4、党委常委会决定或决议4、党委常委会决定或决议的事项,必要时应向党委全委会报告和提请审议。

  

  

篇十五:学校常委会通过方案是如何决定的

 小学迎接区人大常委会评议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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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学迎接区人大常委会2015年工作评议实施方案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2015年工作评议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及《区教育局迎接区人大常委会2015年工作评议实施方案》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区教育系统迎评工作方案,紧紧围绕我校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的各项工作,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工作作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标准,以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为基础,以正师风铸师魂、改进工作作风为重点,以公正评议促有效整改为手段,着力解决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努力提高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度,促进学校各项工作又好又快发展。二、工作目标1.以评促改、边评边改,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的理念,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2.进一步转变作风,加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律教育,完善体制机制,增强学校教职员工的依法治教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廉洁自律意识,不断提高治教水平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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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进一步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组织和带领全体师生推动学校整体办学水平再上新的台阶。

  4.进一步查找问题,积极整改,树立我校廉洁高效、务实奉献、开拓创新、文明开放的新形象。

  三、迎评内容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及依法治校的情况。2.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履行职能,开拓创新,全面落实年度工作目标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3.贯彻落实区人大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自觉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监督情况。重点是教育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各项工作的落实、执行情况。4.加强思想、作风、能力建设,狠抓师德师风教育,优化育人环境,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情况。四、迎评步骤整个迎评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从3月中旬开始至10月底结束。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3月中旬至4月中旬)1.成立迎评工作专班。成立由迎评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党支部副书记、纪检委员***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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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制定《***小学迎接区人大常委会2015年工作评议实施方案》。

  3.召开动员会,部署迎评工作。4.广泛宣传,营造氛围。通过校园网站、新闻媒体、电子显示屏、宣传栏、黑板报、广播站等途径,大张旗鼓地宣传学校职能、教育相关政策法规,宣传人大评议的意义和作用、评议内容和要求,营造良好的迎评氛围。5.向社会公布人大工作评议举报电话,设立意见箱,拓宽渠道,广泛收集意见。第二阶段:自查和配合调查阶段(4月下旬至6月上旬)1.结合能力建设、作风建设、行风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并写出自查报告。2.邀请评议调查组视察学校工作,听取评议组对学校工作的意见。3.通过召开座谈会、开展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学校工作的意见;4.结合评议内容开展自查自改,并写出整改报告。5.积极配合区人大评议组开展调查工作,认真收集和整理相关资料。第三阶段:整改落实阶段(6月中旬至9月中旬)1.针对前期的自查自改和评议调查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开展专项整改工作,制定专项整改方案,落实责任人,实行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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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制,采取一个问题、一位领导、一套专班、一包到底的方式,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2.接受评议调查组对整改情况的走访、视察、检查。3.认真对照人大评议的4项内容,加强工作督办,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创造条件提前完成,并在此基础上写出整改工作报告。第四阶段:接受评议阶段(9月下旬至10月下旬)1.按照区教育局统一安排,接受区人大学常委会对学校的评议和测评;2.抓好巩固提高。人大评议结果出来后,对迎评工作认真进行总结,针对评议反映出来的问题和整改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使各项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并写出书面总结。五、工作要求1.提高认识。评议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工作,提升教育质量和品位的良好契机,我校一定要充分认识这次迎评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认真接受评议作为一项加强教育工作和教师队伍建设的重大政治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迎评工作顺利开展。2.加强领导。把迎评工作与推行依法治校高度结合起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原则,认真把迎评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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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突出重点。评议的目的是促进工作,学校要在抓好日常工作的同时,高度重视迎评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接受区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代表视察、检查,并实事求是地向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汇报工作。要紧紧围绕评议内容,认真总结成绩、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真实反映区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的有关工作情况。

  4.主动迎评。学校要主动加强与评议调查组、评议代表的沟通和联系,积极主动配合评议代表开展工作,正确对待评议代表的意见、批评和建议,确保评议代表顺利履行职责。在工作评议期间,要及时向区教育局迎评工作办公室报告情况。

  5.严肃纪律。学校要严格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把迎评工作作为今年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认真落实好。对在迎评工作中自查自纠不深入、查摆整改不得力的、对待人大代表和社会代表提出的问题和意见敷衍应付影响我校迎评工作的,在评议期间顶风违法违纪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其责任。

  

篇十六:学校常委会通过方案是如何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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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学迎接区人大常委会2015年工作评议实施方案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2015年工作评议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及《区教育局迎接区人大常委会2015年工作评议实施方案》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区教育系统迎评工作方案,紧紧围绕我校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的各项工作,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工作作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标准,以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为基础,以正师风铸师魂、改进工作作风为重点,以公正评议促有效整改为手段,着力解决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努力提高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度,促进学校各项工作又好又快发展。二、工作目标1.以评促改、边评边改,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的理念,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2.进一步转变作风,加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律教育,完善体制机制,增强学校教职员工的依法治教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廉洁自律意识,不断提高治教水平和服务水平。3.进一步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组织和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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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全体师生推动学校整体办学水平再上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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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进一步查找问题,积极整改,树立我校廉洁高效、务实奉献、开拓创新、文明开放的新形象。

  三、迎评内容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及依法治校的情况。2.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履行职能,开拓创新,全面落实年度工作目标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3.贯彻落实区人大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自觉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监督情况。重点是教育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各项工作的落实、执行情况。4.加强思想、作风、能力建设,狠抓师德师风教育,优化育人环境,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情况。四、迎评步骤整个迎评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从3月中旬开始至10月底结束。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3月中旬至4月中旬)1.成立迎评工作专班。成立由迎评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党支部副书记、纪检委员***同志兼任。2.制定《***小学迎接区人大常委会2015年工作评议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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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召开动员会,部署迎评工作。4.广泛宣传,营造氛围。通过校园网站、新闻媒体、电子显示屏、宣传栏、黑板报、广播站等途径,大张旗鼓地宣传学校职能、教育相关政策法规,宣传人大评议的意义和作用、评议内容和要求,营造良好的迎评氛围。5.向社会公布人大工作评议举报电话,设立意见箱,拓宽渠道,广泛收集意见。第二阶段:自查和配合调查阶段(4月下旬至6月上旬)1.结合能力建设、作风建设、行风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并写出自查报告。2.邀请评议调查组视察学校工作,听取评议组对学校工作的意见。3.通过召开座谈会、开展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学校工作的意见;4.结合评议内容开展自查自改,并写出整改报告。5.积极配合区人大评议组开展调查工作,认真收集和整理相关资料。第三阶段:整改落实阶段(6月中旬至9月中旬)1.针对前期的自查自改和评议调查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开展专项整改工作,制定专项整改方案,落实责任人,实行包保责任制,采取一个问题、一位领导、一套专班、一包到底的方式,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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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接受评议调查组对整改情况的走访、视察、检查。3.认真对照人大评议的4项内容,加强工作督办,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创造条件提前完成,并在此基础上写出整改工作报告。第四阶段:接受评议阶段(9月下旬至10月下旬)1.按照区教育局统一安排,接受区人大学常委会对学校的评议和测评;2.抓好巩固提高。人大评议结果出来后,对迎评工作认真进行总结,针对评议反映出来的问题和整改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使各项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并写出书面总结。五、工作要求1.提高认识。评议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工作,提升教育质量和品位的良好契机,我校一定要充分认识这次迎评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认真接受评议作为一项加强教育工作和教师队伍建设的重大政治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迎评工作顺利开展。2.加强领导。把迎评工作与推行依法治校高度结合起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原则,认真把迎评工作落实到位。3.突出重点。评议的目的是促进工作,学校要在抓好日常工作的同时,高度重视迎评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接受区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代表视察、检查,并实事求是地向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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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汇报工作。要紧紧围绕评议内容,认真总结成绩、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真实反映区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的有关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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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主动迎评。学校要主动加强与评议调查组、评议代表的沟通和联系,积极主动配合评议代表开展工作,正确对待评议代表的意见、批评和建议,确保评议代表顺利履行职责。在工作评议期间,要及时向区教育局迎评工作办公室报告情况。

  5.严肃纪律。学校要严格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把迎评工作作为今年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认真落实好。对在迎评工作中自查自纠不深入、查摆整改不得力的、对待人大代表和社会代表提出的问题和意见敷衍应付影响我校迎评工作的,在评议期间顶风违法违纪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其责任。

  6.提升质量。把评议工作与解决广大群众最关心的教育焦点、热点、难点问题结合起来,把评议工作与实施“六大工程”、品牌建设年结合起来,既要认真履行职责,全面推进各项工作,又要以这次人大评议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促进队伍素质和社会形象的全面提升。

  

篇十七:学校常委会通过方案是如何决定的

 中山大学文件

  中大办〔2013〕4号

  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

  校机关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单位、后勤集团、产业集团:《中山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决策规则》已经2012年第9次校党委常委(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中山大学

  —1—

  2013年2月26日

  —2—

  中山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决策规则

  第一章第一条总则

  为了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学校行

  政工作集体领导和民主决策机制,规范校长办公会的议事程序和决策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在校长主持下,主要研究处理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事人才、行政管理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和重要问题,研究提出拟由党委或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的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或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第三条校长办公会坚持依法治校、校务公开的原则。对与师生员工利害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和技术、政策、法律咨询。第二章第四条议事决策范围

  校长办公会的议事决策范围主要包括:

  (一)传达和贯彻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要文件精神,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重要工作和学校党委常委会的重要决定。(二)审议、决定学校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项,通报学校行政工作

  —3—

  的重要进展。(三)讨论需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党委或党委常委会,以及需提交学校教代会决定或审议的重要事项。(四)其他与学校事业发展相关的重要问题。第五条括:(一)制定学校年度行政工作计划和重点工作安排并组织实施,决定学校重大行政规章制度的生效、修订或废止。(二)审议、决定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与人事、学生管理、国际交流与合作、社会服务、医院相关事务、校园与基本设施建设和管理、后勤保障和行政管理等学校日常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三)制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审议、决定教职工人事调配方案及聘任、考核、晋升等方面的重要人事政策。(四)审议、决定学校的学科、本科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本科生教育、研究生教育的招生计划、课程体系设置和培养方案,处理学籍管理、学位授予、学生就业、学风师德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五)审议、决定教学、科研、学科等机构的内部设置与调整。(六)审议、决定学校财务和国有资产方面的重要安排。(七)审议、决定全校年度重点工作的变更。(八)审议、决定学校公房的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九)研究讨论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十)审议、决定教职工和学生的重大奖惩事项。(十一)其他需要校长办公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4—

  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学校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项主要包

  第六条根据《中山大学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在提交党委常委会决策之前,须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包括:(一)审议拟定学校发展战略与规划、基本建设规划。(二)审议拟定全校性教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和奖励。(三)审议拟定与全体学生权益关系紧密的重要事项。(四)审议拟定学校重大资产的处置、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方案,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五)审议拟定附属单位、校办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设立或调整方案。(六)审议拟定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境)内外科学技术文化合作与交流重大项目、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七)审议拟定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八)党委常委会认为应先由校长办公会审议的其他重要事项。第七条校长办公会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将上述需要审议的事项,授权学校设立的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或职能部门进行前置论证,由上述有关机构直接向党委常委会陈述相关建议和意见。第三章第八条校长办公会的召开议事决策程序

  (一)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校长委托一位常务副校长或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二)校长办公会一般每两周举行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作适当调整,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

  —5—

  (三)校长办公会的正式成员包括全体校领导、校长助理。校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及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议题的分管校领导在没有特殊情况下应到会。(四)党委办公室主任、校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处长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议题内容和工作需要确定。第九条校长办公会议题的确定(一)校长办公会议题由校领导或校长助理提出。校内有关部门可提出议题,经分管校领导书面审查同意,并明确签署意见后报送校长办公会。(二)议题应事先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必要时要经过民主程序论证。分管校领导应就议题事先与校长充分沟通,没有经过充分沟通的议题不提交上会。(三)拟提交会议的议题必须目的明确、内容具体、依据充分,并有详细的解决方案建议。议题材料应至少于会前2天提交校长办公室,由校长办公室统一呈报校长审定后,确定为正式议题。除紧急、特殊情况外,不提交临时动议的议题。(四)拟提交议题中涉及大额资金使用的事项,应根据《中山大学财经领导小组议事规则》,提交财经领导小组审核,再根据其议事规则,呈报校长办公会审议。(五)凡属于分管校领导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通过相关会签行文能解决的问题,原则上不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凡属学校各领导小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问题,不作为校长办公会议题,确有必要的,也应形成明确方案或意见后再提交。(六)如遇突发性事件或因特殊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的,可由校长与分管校领导共同商议,根据实际情况先行处理。处理完毕后及时

  —6—

  

篇十八:学校常委会通过方案是如何决定的

 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

  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

  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和

  《

  学院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一)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重要工作计划等。

  (二)学校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三)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要人才工程计划,涉及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等重要事项。

  (四)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预算追加和大额度支出,重大捐赠,以及其它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五)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六)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七)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和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九)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十)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一)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党委常委会认为需要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二)执行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三)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

  (四)学校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的重要事项。

  (五)学校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管理等重要事项。

  (六)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预算外经费支出方案及500万元以下的预算内经费使用方案);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

  (七)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八)学校重大建设、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九)学校年度审计计划安排、重点审计项目执行等年度审计事项。

  (十)学校学科设置、建设与评估,专业设置与调整,学位授权点的申报与建设等重要事项。

  (十一)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课程体系建设和调整,教材编审,年度招生就业和学生毕业等重要事项。

  (十二)科研项目设立,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申报、奖励与转化等重要事项。

  (十三)学校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十四)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事项。

  (十五)实施思想品德教育,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和教师、学生社会实践的重要措施。

  (十六)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提交审议的相关事项。

  (十七)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政纪处分,学生学籍管理、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十八)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

  (十九)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二十)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二十一)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学校办公室、监察室负责人。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需在会前向校长请假。

  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第九条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条校长办公会议实行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要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要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一条校长办公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要提前提交至学校办公室,学校办公室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二条校长办公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三条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人汇报。出席人员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四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校长要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校长与分管校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通报。

  第十六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议题时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七条校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校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须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及时向校长、副校长或学校办公室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并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部门和个人要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第二十一条学校办公室负责校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十九:学校常委会通过方案是如何决定的

 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落实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校长办公会工作制度,进一步推进学校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有关精神,按照《XX大学章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规则。第二条校长办公会在学校委的领导下,对学校行政工作重要事项进行处理和决策,组织实施委有关决定。第三条校长办公会充分发挥集体领导决策和校领导分工负责的作用,经集体讨论后,由校长作出决定。第二章议事范围第四条校长办公会的议事范围主要是:(一)学习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关于教育改发展、行政工作的重要部署,落实学校委常委会决定由行政实施的决议;(二)研究拟定需要提交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行政工作中的重大改和重要事项的方案;(三)研究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改措施方案。研究决定重要行政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研究决定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四)研究拟订学校行政机构的设置、调整方案,核定工作人员编制;

  (五)研究决定学术机构的设置、调整以及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全校性委员会负责人和委员的任免;

  (六)讨论拟订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拟定年度用人计划。依据有关规定,研究决定聘任、解聘教职员工;

  (七)研究决定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队伍建设、国际交流、文化建设、审计监察、财务资产管理、教育收费、后勤基建、安全保卫、依法治校等方面的重要工作;

  (八)研究决定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学生管理、学籍管理、学生奖励或处分中的重要问题。研究决定年度招生计划和学生就业工作;

  (九)研究决定教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职称评聘、年度考核、纪律处分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工作;

  (十)研究处理涉及学校安全稳定的一般事件;(十一)研究拟定学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包括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研究决定学校一般性基建工程(含修缮)项目立项;

  (十二)拟订重大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方案,“双一流”建设等重点项目建设方案;

  (十三)研究决定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研究决定校办产业或实体以及经营性质的单位的审批、投资和产权变更;

  (十四)研究决定学校金额在50万元币以上(含50万元)300万元币以下的投资项目,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币以下未列入预算的项目支出;

  (十五)听取和审议学院、部处及行政业务单位的重要工作汇报,研究处理工会、共青团、学代会、研代会等群团组织和教代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十六)其他需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第三章议事程序第五条校长办公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或者校长认为有必要可随时召开。第六条学校政领导参加校长办公会,学校办公室主任、监察处处长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内容,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出席、列席会议的同志应自觉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到会,应事先向校长请假,并告知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由校长委托的其他校领导主持。

  第八条校长办公会议题由校长确定,或由有关部门提出上会议题建议,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提出,学校办公室汇总,校长确定。未经确定的议题,会议一般不予研究。

  第九条列入校长办公会研究的议题,提出部门需在会前形成文字材料,提前3天报学校办公室。

  第十条学校办公室负责提前至少1天将校长办公会议题单和议题材料呈送参会人员,以便讨论时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校长办公会议事时,会议主持人提出会议议题和议程,分管领导或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和介绍议题情况,然后进行讨论,每个人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

  第十二条校长办公会决议、决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对会议决定事项,由分管校领导牵头,负责组织落实并监督检查,重大问题的落实情况应及时向校长汇报。学校办公室应加强催办督办,实时掌握决定事项的落实执行情况,及时并反馈给校长和分管领导

  第十三条校长办公会会议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和有关会务工作,负责会议记录的整理、会议纪要的编发与归档工作。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校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报学校办公室备案,会后由学校办公室向其通报会议决定。确需表态的重大问题,由会议主持人会前向其征求意见。所研究议题分管校领导因故不能参会的,由会议主持人会前向其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应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校长办公会议事实行一题一议的方式。其他校领导充分发表意见后,由校长作出决策。如对有关问题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特殊情况下,校长认为多数人的意见不正确或该争议事项有时限要求,校长可以作出最后决定,并向委常委会报告,但多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凡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议,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校领导动议,并在会前征得半数以上应出席会议校领导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八条在确遇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执行时,可由校长征求有关校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并在下次校长办公会上通报。

  第十九条查阅校长办公会原始记录要由校长批准。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由学校办公室主任审定签发,涉及特别重要事项的由校长签发。

  第五章议事纪律第二十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问题时,要充分讨论,科学决策,民主议事。每位校领导都要表明自己的态度。第二十一条校长办公会实行回避制。凡研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的问题时,本人必须回避。第二十二条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组织纪律,自觉遵守会议纪律,注意保密,凡会议不宜公开的内容,不得泄露,否则要严肃追责。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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